洛美协定-洛美协定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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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美协定的名词解释

洛美协定的名词解释

洛美协定是1975年2月欧洲经济共同体与71个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集团成员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贸易和援助协定。协定允许非洲国家的农产品和工业品无关税进入欧共体。如其产品价格下跌会给予补偿。 1、1975年2月28日签订第一个“洛美协定”,1976年4月1日生效,有效期5年。 2、1979年10月31日签订第二个“洛美协定”,1980年3月1日起生效。 3、1984年12月 18日签订第三个“洛美协定”,1985年3月1日起生效。1989年12月12日签订第四个“洛美协定”,1990年3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均为5年。每次续订,合作范围都较前有所扩大。 4、第四个“洛美协定”规定欧洲经济共同体5年内向非、加、太国家提供121.65亿欧洲货币单位的财政援助,帮助非、加、太国家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解决债务危机,并在科技、文化、社会、食品、环境保护方面进行一定程度合作。 扩展资料: 《洛美协定》曾是非加太集团和欧盟间进行对话与合作的重要机制,也是迄今最重要的南北合作协定,自1975年以来共执行了4期,欧盟一直通过该协定向非加太集团成员国提供财政、技术援助和贸易优惠等。 2000年2月,非加太集团和欧盟就第五期《洛美协定》达成协议,并于同年6月在科托努正式签署,称《科托努协定》。《洛美协定》就此宣告结束。经欧盟15国和非加太集团76国政府的正式批准,《科特努协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洛美协定

什么是《科托努协定》

有关解答如下:
该协定前身是1975年2月28日由非加太集团46个成员国与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协定《洛美协定》。《洛美协定》曾是非加太集团和欧盟间进行对话与合作的重要机制,也是迄今最重要的南北合作协定,自1975年以来共执行了4期,欧盟一直通过该协定向非加太集团成员国提供财政、技术援助和贸易优惠等。2000年2月,非加太集团和欧盟就第五期《洛美协定》达成协议,并于同年6月在科托努正式签署,称《科托努协定》。《洛美协定》就此宣告结束。经欧盟15国和非加太集团76国政府的正式批准,《科特努协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产品协定是什么意思?

产品协定准确的是《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是《欧洲经济共同体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的简称。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开会,签订的一项为期5年的贸易和经济协定,1976年4月1日正式生效。此后《洛美协定》一再续签。

第一个《洛美协定》基本内容为:(1)非加太国家的全部工业品和96%的农产品进入欧洲共同体时,享有免税、不限量的优惠,而共同体不要求给予反向优惠;(2)欧共体设立稳定出口收入基金,在非加太国家12种初级产品出口价格下跌而造成损失时给予补偿;(3)共同体在5年内向非加太国家提供30.9亿欧洲货币单位的援助;(4)增加共同体与非加太国家间的工业合作。

第二个《洛美协定》于1979年10月31日由欧共体与58个非加太国家签订,1980年4月起生效。其优惠条件进一步放宽,主要有:(1)接受稳定出口收入基金补贴的初级产品增加到44种;(2)稳定出口收入的范围扩大到矿产品;(3)提供的财政援助总额提高到56.07亿欧洲货币单位。

第三个《洛美协定》于1984年12月8日由欧共体与64个非加太国家签订。协定有效期5年。协定又增加了新内容,主要有:1、人权和谴责种族隔离声明;保护投资规定;准许为工业萧条和进口提供资金。2、取消对非加太国家某些重要产品的强制性规定,即制成品的价值的50%以上为原产国产品。3、同意按优惠价格向非加太各国出售剩余食品。4、增加财政援助,总额达85亿欧洲货币单位。《洛美协定》还规定,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非加太国家双方对等的部长理事会、大使委员会和咨询会议,以保证协定的执行。

第四个"洛美协定"于1989年12月15日在多哥续签,有效期10年。主要内容如下:(1)放宽对非加太地区国家产品进入欧共体市场的限制,这些国家的制成品凡在其本国的增值部分达45%(此前为60%)者即可进入欧共体市场,其享受专项资助的出口产品增加黄金和铀两项;欧共体自1992年起对非加太地区国家开放酒类市场,并减少对其农产品如柑桔、草莓和西红柿等农产品的进口限制,且不要求这些国家退还按有关规定已索取的价格补偿。(2)禁止欧共体成员国与非加太地区国家进行任何有毒、危险及核废料的交易。(3)从全部财政援助中拨出18%,专门用于支持非加太地区国家实施经济结构调改计划。1995年11 月,欧盟与非加太国家签署了新的议定书,作为对第四个"洛美协定"的修改和补充。该议定书首次将民主和人权问题与欧盟援助挂钩,并规定非加太国家获得援助数额的多寡取决于其经济运行状况,欧盟还由以往单纯负责发放贷款改为直接参与制定援助项目。

第五个《洛美协定》于2000年2月3日签署,有效期20年,其主要规定是:民主、人权、法制和良政为执行该协定的基本原则,欧盟有权中止向违反上述原则的国家提供援助;欧盟逐步取消对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单向贸易优惠政策,代之以向自由贸易过渡,双方最终建立自由贸易区,完成与世贸规则接轨;欧盟将建立总额为135亿欧元的第九个欧洲发展基金,用于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援助,并从前几个发展基金余额中拨出10亿欧元用于补贴重债穷国等。第五个"洛美协定"除财政议定书外,大部分条款于2000年5月31日生效,第四个"洛美协定"亦随即终止。


《洛美协定》对于南北合作的利弊分析

《洛美协定》加速南北合作

[摘要]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了名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近30年间,《洛美协定》历经修订延续,但其“援助------贸易”的基本目标始终未变。这对于世界政治经济秩序、南北关系以及国际贸易规则,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所处理的最富有代表性的贸易纠纷,当数欧盟与美国之间的“香蕉战”。引发这场贸易战的导火索正是《洛美协定》。综观《洛美协定

》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南北互利合作关系的生命力。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了名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近30年间,《洛美协定》历经修订延续,但其“援助------贸易”的基本目标始终未变。这对于世界政治经济秩序、南北关系以及国际贸易规则,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引爆香蕉战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所处理的最富有代表性的贸易纠纷,当数欧盟与美国之间的“香蕉战”。引发这场贸易战的导火索正是《洛美协定》。

当今世界香蕉出口的40%来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等地区。在拉丁美洲,香蕉的生产主要是由大庄园雇用工人来进行,这些庄园多由当地大地主和美国跨国公司(Chiquita等)合作经营。由于生产规模巨大,资金充足,设备先进,并使用大量杀虫剂和化肥,因而产量高,成本低。而在加勒比海地区,香蕉的生产主要是由独立小农户进行,资金少、规模小、成本高、但只用少量化肥和农药。依据传统,小农户将香蕉出售给来自英国的跨国公司Geest,运往欧洲出售。

欧盟有着世界上最大的香蕉消费市场,每年进口香蕉约390万吨,近60亿美元。欧盟根据《洛美协定》给同其保持特殊经贸往来的非加太地区国家(ACP)以进口分销的优先权。这种进口分销体制极大地影响了中南美洲香蕉对欧盟的出口。尽管《洛美协定》优惠的香蕉进口只占欧洲市场的2%,但美国的香蕉出口公司为了扩展市场,便向美国政府施加压力。1993年美国正式向英国提出相关交涉,英国以欧盟与ACP签订《洛美协定》为由,拒绝进口中南美洲香蕉。1995年WTO成立后,美国便与拉丁美洲国家透过WTO指责英国在《洛美协定》定出的香蕉贸易优惠,实在是歧视其他国家的农产品出口,违反了自由贸易原则。

经过多次较量,1997年,WTO裁决美国胜诉。在修改有关规定后,欧盟从1999年开始实施新的香蕉进口规定(即所谓“公平贸易”运作),但美国认为欧盟新措施“换汤不换药”,再次向WTO提起诉讼。WTO再次裁决欧盟败诉。在WTO授权下,美国对特定欧盟产品实施了100%的惩罚性关税。为避免贸易战升级,欧美双方在WTO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多轮磋商,在平衡各方利益后,2001年7月欧美贸易代表达成了协议,为期长达9年之久的香蕉战就此画上了句号。欧盟取消对中美洲国家的香蕉歧视政策,而美国也放弃了对欧盟商品征收惩罚性关税。

目标恒久远

欧共体成立之初,即同非洲一些国家建立了“联系国”关系。曾先后同喀麦隆等18个非洲国家和东非三国(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签订《雅温得联系国协定》、《阿鲁沙协定》,确定双方在贸易与援助方面的合作框架。1975年2月在洛美签署了第一个《洛美协定》,1976年4月起生效,有效期5年,以取代业已到期的上述两个协定。《洛美协定》在约定欧共体给予ACP贸易优惠安排的同时,还规定欧共体在5年内向ACP提供33.6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42亿美元)的财政援助;1979年10月、1984年12月、1989年12月,《洛美协定》三次修订续签。

2000年6月,欧盟与ACP在贝宁经济首府科托努签署了第五个《洛美协定》------《科托努协定》。协定有效期20年,主要规定:民主、人权、法制和良政为执行该协定的基本原则,欧盟有权中止向违反上述原则的国家提供援助;欧盟逐步取消对ACP提供单向贸易优惠政策,代之以向自由贸易过渡,双方最终建立自由贸易区,完成与WTO规则接轨;欧盟将建立总额为135亿欧元的第9个欧洲发展基金,向ACP提供援助,并从前几个发展基金余额中拨出10亿欧元用于补贴重债穷国等。《科托努协定》于2002年正式生效,但除财政议定书外,大部分条款于2000年5月31日该协定正式签字后立即生效,指导欧盟与ACP的贸易和援助关系长达25年的《洛美协定》亦随即终止。截至2002底,参加《洛美协定》的国家共92个,其中,欧盟15国,非加太地区77国(包括非洲地区48国、加勒比地区15国、太平洋地区14国)。

《洛美协定》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署的最早、持续时间最长、最为雄心勃勃且最为全面的一项经济贸易协定。《洛美协定》虽然历经多次修改,但是其“援助------贸易”的基本目标始终未变。

前路仍漫漫

综观《洛美协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南北互利合作关系的生命力。第一,自协定实施以来,参加缔约的南北两大类国家总数不断增加,从55国逐步递增至92国;第二,南北合作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欧共体(后欧盟)向ACP给予特别优惠的关税待遇,而不要求ACP给予同等待遇,目的在于促进和加快ACP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确保缔约双方平等互利。因此,《洛美协定》为南北经济合作创立了一种新的模式,对南北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第三,尽管每次续订协定的谈判,都是历经艰难,但是最后总能达成对发展中国家更为有利、使南北合作关系有所前进的新协议;第四,每次达成的新协议,从总体上说,都更有利于双方在各个领域谋求更全面的合作,建立更稳定、更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

但是,《洛美协定》式的“南北合作”,仍然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南北双方之间不平等、不公正的经济关系:第一,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两类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中,仍然存在着相当严重的不等价交换;第二,欧盟给予的关税上普惠待遇,往往伴随着种种非关税壁垒的重重限制。另外,由于WTO规则不允许在发展中国家间搞歧视性待遇,因此新的贸易安排只能采取WTO规则所允许的地区经济合作形式。而且,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趋势的加强,现有贸易优惠的实际意义还将继续下降;第三,用以稳定ACP出口收入的补贴和给予这些国家的财政援助,相对于众多积贫积弱ACP国家的发展经济现实需要来说,差距仍然很大;第四,欧盟东扩的贸易转移效果对ACP产生了越来越不利的影响。从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末,《洛美协定》保证了ACP国家在欧盟进口市场一直保持近7%的份额。然而进入90年代,尽管参加协定的ACP国家已从最初的46个增加到71个,但其在欧盟的市场份额却从1985年的6.7%降至1999年的4.2%;第五,欧盟一直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援助资金的最大提供者。但随着冷战结束和欧盟东扩的启动,欧盟对外援助重点转向东欧国家和俄罗斯。而在此之前,ACP国家一直是欧共体对外援助的主要受益者。1970年~1974年,在接受援助最多的15个国家中ACP占有13席,而1997年只剩两席;第六,《洛美协定》在实现南北合作、改变南北不平等关系方面,虽已取得初步的重要成果,但距离建立起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总目标,依旧“路漫漫而修远”。


洛美协定

Lome Convention

【成立日期】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开会,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全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

【成 员】 截至1999底,参加第四个“洛美协定”国家共86个。其中,欧洲联盟(欧共体)15国:爱尔兰、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荷兰、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希腊、意大利、英国、奥地利、芬兰、瑞典。非加太地区71国,其中非洲地区48国:埃塞俄比亚、安哥拉、贝宁、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布隆迪、赤道几内亚、多哥、厄立特里亚、佛得角、冈比亚、刚果(布)、刚果(金)、吉布提、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加纳、加蓬、津巴布韦、喀麦隆、科摩罗、科特迪瓦、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卢旺达、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尼日尔、尼日利亚、塞拉利昂、塞内加尔、塞舌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斯威士兰、苏丹、索马里、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乍得、中非;加勒比地区15国: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巴哈马、伯利兹、多米尼加、多米尼克、格林纳达、圭亚那、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海地;太平洋地区8国:巴布亚新几内亚、斐济、基里巴斯、所罗门群岛、汤加、图瓦卢、瓦努阿图、萨摩亚。

【组织机构】 (1)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由每个协定签字国派出一名部长组成。设联合主席两名,由双方各派一人担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理事会秘书处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2)使节委员会(Committee of Ambassadors ),由各签字国派出的大使组成,主席由双方分别派员轮流担任。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3)联席会议(Joint Assembly),非加太地区国家各派出一名代表出席,欧洲议会则派出与前者数目相等的代表与会。联合主席由双方各派一人组成。联席会议一年召开两次。(4)工业发展中心设在布鲁塞尔,负责推动对非加太地区国家的投资。(5)农业及农村合作技术中心设在荷兰的瓦赫宁恩,负责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农业及其有关领域的信息、调研及培训。

【主要活动】 欧共体成立之初,即同非洲一些国家建立了“联系国”关系。曾先后同喀麦隆等18个非洲国家和东非三国(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签订《雅温得联系国协定》、《阿鲁沙协定》,确定双方在贸易与援助方面的合作框架。第一个“洛美协定”于1975年2月28日在洛美签署,1976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取代业已到期的上述两个协定。新协定规定欧共体在五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33·6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42亿美元)的财政援助。第二个“洛美协定”于1979年10月31日在多哥续签,1980年4月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此次欧共体提供的援助增至56·07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74·57亿美元),参加签署该协定的非加太地区国家增至58个。第二个协定引入了稳定矿产品出口收入的机制(Sysmin),以保证非加太地区国家向欧共体出口矿产品的稳定收益。第三个“洛美协定”于1984年12月8日在多哥续签,1986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1985年3月1日-1990年2月28日)。该协定确定了双方之间的平等伙伴和相互依存关系。根据协定,欧共体在五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财政援助85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93·5亿美元)。参加签署该协定的非加太地区国家增至65个。

第四个“洛美协定”于1989年12月15日在多哥续签,有效期10年。1990年3月1日其贸易条款生效。鉴于缔约国对该协定的批准程序进展缓慢,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决定将其正式全面实施日期由原定的1991年3月1日推迟4个月,将第三个协定的截止日期相应延长至同年6月30日。根据第四个“洛美协定”规定,欧盟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的援助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头五年内,提供财政援助120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132亿美元),其中108亿为欧洲发展基金拨款,12亿为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总额比上一个“洛美协定”增加40%。第二阶段(1995-2000)的援助总额为146.25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190亿美元),比第一阶段增加了22%,其中129.67亿为欧洲发展基金拨款,16.58亿为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此外,欧盟用于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农业和矿产品出口收入机制的两项资金,分别增加了62%和16%,达15万和4.8亿欧洲货币单位。新协定的主要内容还有:(1)放宽对非加太地区国家产品进入欧共体市场的限制,这些国家的制成品凡在其本国的增值部分达45%(此前为60%)者即可进入欧共体市场,其享受专项资助的出口产品增加黄金和铀两项;欧共体自1992年起对非加太地区国家开放酒类市场,并减少对其农产品如柑桔、草莓和西红柿等农产品的进口限制,且不要求这些国家退还按有关规定已索取的价格补偿。(2)禁止欧共体成员国与非加太地区国家进行任何有毒、危险及核废料的交易。(3)从全部财政援助中拨出18%,专门用于支持非加太地区国家实施经济结构调改计划。1995年11 月,欧盟与非加太国家签署了新的议定书,作为对第四个“洛美协定”的修改和补充。该议定书首次将民主和人权问题与欧盟援助挂钩,并规定非加太国家获得援助数额的多寡取决于其经济运行状况,欧盟还由以往单纯负责发放贷款改为直接参与制定援助项目。

1998年9月30日欧盟与非加太地区国家在布鲁塞尔就续签第五个“洛美协定”举行正式谈判,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问题。欧盟认为当今世界贸易全球化和自由化趋势日益明显,欧盟与非加太地区国家之间现有的经贸合作方式已难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加之来自世界贸易组织的压力,因此主张取消非加太地区国家享受的贸易优惠,以建立自由贸易区作为双方在21世纪的奋斗目标。非加太国家则要求保留贸易优惠制。(2)关于将发展援助与人权状况挂钩问题。欧盟自1993年9月提议修改“洛美协定”并于1995年在第四个“洛美协定”的修改议定书中增加“民主干预”的内容后,在此次谈判中继续坚持将援助与人权挂钩,还提出应按受援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确定援助标准。非加太地区国家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欧盟有责任和义务提供援助,反对给援助附加政治条件和“划线”。(3)关于特惠税问题。双方同意取消原协议中有关非加太地区国家工业品和95%农产品所享有的免税、不限量进入欧盟市场的特惠税,但在过渡期问题上有分歧。(4)关于非加太地区国家某些商品进入欧盟市场问题。原协议规定,非加太地区国家生产的香蕉、朗姆酒、糖、大米和牛肉等农产品在规定数量内可免税进入欧盟国家,超额部分则需征收关税。欧盟建议暂时保留此项协议,2004年后再视情而定。非加太国家则要求新协议对此予以保留。(5)关于原产地“充分累积”制度。原协议规定,来自非加太地区国家或欧盟国家的产品,在非加太地区国家做进一步加工、制作后,即可被视为原产国产,享受特惠税待遇。欧盟初步计划在2005年后,向非加太地区48个最不发达国家的全部产品免税开放市场,并进一步简化现行有关原产地的规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对此表示欢迎,但希望能尽快实行。(6)关于古巴加入“洛美协定”问题。非加太地区国家积极支持古巴加入,但欧盟只允许古巴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谈判,并将其人权和民主状况作为正式加入的条件。

1999年,欧盟和非加太地区国家就“洛美协定”续签问题分别在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2月)、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7月和12月)、多米尼加共和国首都圣多明各(11月)举行了4次非加太-欧盟部长级会议,但均因双方分歧太大无果而终。

2000年初,双方在布鲁塞尔重开谈判,非加太地区国家在人权、贸易优惠制等问题上作出重大让步,双方遂于2月3日就签署第五个“洛美协定”达成协议。协定有效期20年,其主要规定是:民主、人权、法制和良政为执行该协定的基本原则,欧盟有权中止向违反上述原则的国家提供援助;欧盟逐步取消对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单向贸易优惠政策,代之以向自由贸易过渡,双方最终建立自由贸易区,完成与世贸规则接轨;欧盟将建立总额为135亿欧元的第九个欧洲发展基金,用于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援助,并从前几个发展基金余额中拨出10亿欧元用于补贴重债穷国等。第五个“洛美协定”将于2002年正式生效,但除财政议定书外,大部分条款将于2000年5月31日该协定正式签字后立即生效,第四个“洛美协定”亦随即终止。


什么是特惠税

特惠税是指对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使用特惠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税率一般低于最惠国税率和协定税率。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景别:是指由于摄影机与被摄体的距离不同,而造成被摄体在摄影机寻像器中所呈现出的范围大小的区别。 镜头:指从开机到关机所拍摄下来的一段连续的画面,或两个剪接点之间的片段,也叫一个镜头。 关键帧: 帧——就是动画中最小单位的单幅影像画面,相当于电影胶片上的每一格镜头。在动画软件的时间轴上帧表现为一格或一个标记。 关键帧——相当于二维动画中的原画。指角色或者物体运动或变化中的关键动作所处的那一帧。关键帧与关键帧之间的动画可以由软件来创建,叫做过渡帧或者中间帧。 拍摄角度:拍摄角度包括拍摄高度、拍摄方向和拍摄距离。拍摄高度分为平拍、俯拍和仰拍三种。拍摄方向分为正面角度、侧面角度、斜侧角度、背面角度等。拍摄距离是决定景别的元素之一。 扩展资料: 景别的分类 景别是通过视觉所产生的。不同的景别会产生不同的艺术效果。我国古代绘画有这么一句话“近取其神,远取其势”。一部电影的影像就是这些能够产生不同艺术效果的景别组合在一起的结果。 景别可具体划分为远景、全景、中景、近景、特写五种。 远景 远景一般用来表现远离摄影机的环境全貌,展示人物及其周围广阔的空间环境,自然景色和群众活动大场面的镜头画面。它相当于从较远的距离观看景物和人物,视野宽广,能包容广大的空间,人物较小,背景占主要地位,画面给人以整体感,细部却不甚清晰。 远景通常用于介绍环境,抒发情感。在拍摄外景时常常使用这样的镜头可以有效的描绘雄伟的峡谷、豪华的庄园、荒野的丛林,也可以描绘现代化的工业区或阴沉的贫民区。 电影诞生以来,卢米埃尔就发现并运用远景画面善于表现大的物象的特点。《工厂的大门》与《火车进站》所表现的就是众多工人上工和火车到站时站台上熙熙攘攘的景象。 格利菲斯1916年导演的《党同伐异》,制作了最雄伟的巴比伦宫殿布景,纵身达1600米,仅拍摄“巴尔泰萨尔盛宴”一个场面,就动用了4000多名群众演员,摄影师坐在气球上拍摄。也只有运用大全景,才能摄入如此浩大的场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景别 百度百科-镜头 百度百科-关键帧 百度百科-拍摄角度

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名词解释

1、世界政治格局2、国际秩序3、强权政治
4、不结盟运动5、和平共处五项原则6、雅尔塔体制7、经济全球化8、超越遏制战略9、戴高乐主义10、霸权主义11、南北关系12、“三个世界划分”的战略思想13、经济互助委员会14、知识经济
15、北大西洋公约组织16、双头鹰外交17、尼克松主义18、旧金山体制19、亚非会议又称“万隆会议”20、不结盟运动21、七十七国集团
22、布拉格之春23、新经济政策24、苏联模式
25、“休克疗法”26、“一边倒”战略
27、“两个拳头打人”28、“两个中间地带”的战略思想29、亚洲四小龙30、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行为体31、国家32、国家利益33、生存利益
34、综合国力35、世界经济36、布雷顿森林协定37、关贸总协定38、布雷顿森林体制39、马歇尔计划40、军事安全网41、经济安全网42、欧盟
43、北美自由贸易区44、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45、东南亚国家联盟46、经济全球化47、一体化48、区域集团化49、新经济50、跨国公司
51、可持续发展52、冷战53、传统安全威胁因素54、非传统安全威胁因素55、恐怖主义
56、新干涉主义57、“参与和扩展”战略58、霸权主义59、和平演变60、东欧国家的经济转轨
61、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62、马约63、1955年体制64、行政导向型市场经济65、《日美安全保障条约》3  该战略具有浓厚的“和平演变”色彩和突出的进攻性。与以往美国所推行的“遏制战略”相比,目标更高;空间更广;手段更多。成为促进苏东剧变的重


什么是南北对话

南北对话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围绕改革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加强南北双方的经济合作等问题所进行的谈判和斗争。

发展概况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南方国家大都是北方国家的殖民地、半殖民地,长期处于贫穷落后的状态。战后,广大南方国家虽然取得了政治独立,但经济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在国际经济体系中仍处于不平等地位。他们要求发展独立的民族经济,巩固已经取得的政治独立,在国际经济体系中取得平等的地位。1955年万隆会议通过决议,明确提出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互利的基础上实行经济合作。从60年代中期以来,南北关系中经济合作逐渐成为南北对话的主要内容。

南北对话大体经历3个阶段:①60年代,第三世界国家开始通过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和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组织和发动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他们主张从掌握自然资源主权和确定原料价格入手,发展民族经济,要求发达国家从第三世界国家增加进口,并给予特殊的关税优惠,从而为“南北对话”拉开了序幕。1964年在联合国第一次贸易和发展会议上成立的七十七国集团,在“南北对话”中发挥了先锋作用。②从70年代初开始,南方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斗争进入新的阶段。1973年阿拉伯产油国家的联合行动,促进了发展中国家在经济领域的联合行动。1974年第六届特别联大通过了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标志着南北关系问题提上国际议事日程。南北对话内容涉及原料、贸易、技术转让、国际货币金融等各个领域。第三世界国家提出全面系统的改革国际经济关系的纲领和行动原则,并深入到国际经济结构和体制的改革,扩大和加深了“南北对话”的范围和深度。1975年12月,19个第三世界国家和8个发达国家举行了首次国际经济合作会议。1981年10月,在墨西哥坎昆城召开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会议”是南北对话的一次重要高级会议,有14个发展中国家和8个发达国家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参加。③进入80年代以后,南方国家经济发展面临贸易、债务和国际金融诸方面的巨大困难,第三世界国家在继续推动南北对话的同时,连续召开南南会议,把重点转向加强集体自力更生、实现南南合作方面。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国际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苏联和东欧国家相继发生持续性经济混乱和社会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所遗留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第三世界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差别和不平等依然存在。

重要意义南北对话是解决南北矛盾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内容是经济合作和变革现存的不合理国际经济秩序。在对话中,第三世界国家提出的纲领是: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实现主权平等和经济独立,让各国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并与其他国家一道,平等地参与和制定有关国际问题的决定。具体要求包括:①行使经济主权。②改革国际贸易制度,消除不等价交换,取消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实行普惠制,改变贸易条件。③改变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金融中的无权地位,要求发达国家增加发展援助和改善援助条件,减免债务,建立公平的国际货币制度。④保护海洋资源。⑤改革国际经济结构,促进国际间的技术转让。

在推进南北对话过程中,欧洲共同体国家推行现实主义的、开放的南北政策,支持和参加南北会议。对第三世界国家实施普遍优惠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第一个实行“非互惠”原则。3个《洛美协定》的签订为南北关系开创良好的先例。

加强南北对话,进行南北之间的平等合作,不仅对发展中国家有利,而且对发达国家也有利。由于经济的国际化日益加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实行有效的合作,取长补短,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才能够达到世界的共同繁荣。


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

Lome Convention




(转自外交部网站)


【成立日期】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开会,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全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

【成 员】 截至1999底,参加第四个“洛美协定”国家共86个。其中,欧洲联盟(欧共体)15国:爱尔兰、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荷兰、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希腊、意大利、英国、奥地利、芬兰、瑞典。非加太地区71国,其中非洲地区48国:埃塞俄比亚、安哥拉、贝宁、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布隆迪、赤道几内亚、多哥、厄立特里亚、佛得角、冈比亚、刚果(布)、刚果(金)、吉布提、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加纳、加蓬、津巴布韦、喀麦隆、科摩罗、科特迪瓦、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卢旺达、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尼日尔、尼日利亚、塞拉利昂、塞内加尔、塞舌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斯威士兰、苏丹、索马里、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乍得、中非;加勒比地区15国: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巴哈马、伯利兹、多米尼加、多米尼克、格林纳达、圭亚那、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海地;太平洋地区8国:巴布亚新几内亚、斐济、基里巴斯、所罗门群岛、汤加、图瓦卢、瓦努阿图、萨摩亚。

【组织机构】 (1)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由每个协定签字国派出一名部长组成。设联合主席两名,由双方各派一人担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理事会秘书处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2)使节委员会(Committee of Ambassadors ),由各签字国派出的大使组成,主席由双方分别派员轮流担任。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3)联席会议(Joint Assembly),非加太地区国家各派出一名代表出席,欧洲议会则派出与前者数目相等的代表与会。联合主席由双方各派一人组成。联席会议一年召开两次。(4)工业发展中心设在布鲁塞尔,负责推动对非加太地区国家的投资。(5)农业及农村合作技术中心设在荷兰的瓦赫宁恩,负责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农业及其有关领域的信息、调研及培训。

【主要活动】 欧共体成立之初,即同非洲一些国家建立了“联系国”关系。曾先后同喀麦隆等18个非洲国家和东非三国(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签订《雅温得联系国协定》、《阿鲁沙协定》,确定双方在贸易与援助方面的合作框架。第一个“洛美协定”于1975年2月28日在洛美签署,1976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取代业已到期的上述两个协定。新协定规定欧共体在五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33·6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42亿美元)的财政援助。第二个“洛美协定”于1979年10月31日在多哥续签,1980年4月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此次欧共体提供的援助增至56·07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74·57亿美元),参加签署该协定的非加太地区国家增至58个。第二个协定引入了稳定矿产品出口收入的机制(Sysmin),以保证非加太地区国家向欧共体出口矿产品的稳定收益。第三个“洛美协定”于1984年12月8日在多哥续签,1986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1985年3月1日-1990年2月28日)。该协定确定了双方之间的平等伙伴和相互依存关系。根据协定,欧共体在五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财政援助85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93·5亿美元)。参加签署该协定的非加太地区国家增至65个。

第四个“洛美协定”于1989年12月15日在多哥续签,有效期10年。1990年3月1日其贸易条款生效。鉴于缔约国对该协定的批准程序进展缓慢,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决定将其正式全面实施日期由原定的1991年3月1日推迟4个月,将第三个协定的截止日期相应延长至同年6月30日。根据第四个“洛美协定”规定,欧盟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的援助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头五年内,提供财政援助120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132亿美元),其中108亿为欧洲发展基金拨款,12亿为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总额比上一个“洛美协定”增加40%。第二阶段(1995-2000)的援助总额为146.25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190亿美元),比第一阶段增加了22%,其中129.67亿为欧洲发展基金拨款,16.58亿为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此外,欧盟用于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农业和矿产品出口收入机制的两项资金,分别增加了62%和16%,达15万和4.8亿欧洲货币单位。新协定的主要内容还有:(1)放宽对非加太地区国家产品进入欧共体市场的限制,这些国家的制成品凡在其本国的增值部分达45%(此前为60%)者即可进入欧共体市场,其享受专项资助的出口产品增加黄金和铀两项;欧共体自1992年起对非加太地区国家开放酒类市场,并减少对其农产品如柑桔、草莓和西红柿等农产品的进口限制,且不要求这些国家退还按有关规定已索取的价格补偿。(2)禁止欧共体成员国与非加太地区国家进行任何有毒、危险及核废料的交易。(3)从全部财政援助中拨出18%,专门用于支持非加太地区国家实施经济结构调改计划。1995年11 月,欧盟与非加太国家签署了新的议定书,作为对第四个“洛美协定”的修改和补充。该议定书首次将民主和人权问题与欧盟援助挂钩,并规定非加太国家获得援助数额的多寡取决于其经济运行状况,欧盟还由以往单纯负责发放贷款改为直接参与制定援助项目。

1998年9月30日欧盟与非加太地区国家在布鲁塞尔就续签第五个“洛美协定”举行正式谈判,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问题。欧盟认为当今世界贸易全球化和自由化趋势日益明显,欧盟与非加太地区国家之间现有的经贸合作方式已难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加之来自世界贸易组织的压力,因此主张取消非加太地区国家享受的贸易优惠,以建立自由贸易区作为双方在21世纪的奋斗目标。非加太国家则要求保留贸易优惠制。(2)关于将发展援助与人权状况挂钩问题。欧盟自1993年9月提议修改“洛美协定”并于1995年在第四个“洛美协定”的修改议定书中增加“民主干预”的内容后,在此次谈判中继续坚持将援助与人权挂钩,还提出应按受援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确定援助标准。非加太地区国家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欧盟有责任和义务提供援助,反对给援助附加政治条件和“划线”。(3)关于特惠税问题。双方同意取消原协议中有关非加太地区国家工业品和95%农产品所享有的免税、不限量进入欧盟市场的特惠税,但在过渡期问题上有分歧。(4)关于非加太地区国家某些商品进入欧盟市场问题。原协议规定,非加太地区国家生产的香蕉、朗姆酒、糖、大米和牛肉等农产品在规定数量内可免税进入欧盟国家,超额部分则需征收关税。欧盟建议暂时保留此项协议,2004年后再视情而定。非加太国家则要求新协议对此予以保留。(5)关于原产地“充分累积”制度。原协议规定,来自非加太地区国家或欧盟国家的产品,在非加太地区国家做进一步加工、制作后,即可被视为原产国产,享受特惠税待遇。欧盟初步计划在2005年后,向非加太地区48个最不发达国家的全部产品免税开放市场,并进一步简化现行有关原产地的规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对此表示欢迎,但希望能尽快实行。(6)关于古巴加入“洛美协定”问题。非加太地区国家积极支持古巴加入,但欧盟只允许古巴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谈判,并将其人权和民主状况作为正式加入的条件。

1999年,欧盟和非加太地区国家就“洛美协定”续签问题分别在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2月)、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7月和12月)、多米尼加共和国首都圣多明各(11月)举行了4次非加太-欧盟部长级会议,但均因双方分歧太大无果而终。

2000年初,双方在布鲁塞尔重开谈判,非加太地区国家在人权、贸易优惠制等问题上作出重大让步,双方遂于2月3日就签署第五个“洛美协定”达成协议。协定有效期20年,其主要规定是:民主、人权、法制和良政为执行该协定的基本原则,欧盟有权中止向违反上述原则的国家提供援助;欧盟逐步取消对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单向贸易优惠政策,代之以向自由贸易过渡,双方最终建立自由贸易区,完成与世贸规则接轨;欧盟将建立总额为135亿欧元的第九个欧洲发展基金,用于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援助,并从前几个发展基金余额中拨出10亿欧元用于补贴重债穷国等。第五个“洛美协定”将于2002年正式生效,但除财政议定书外,大部分条款将于2000年5月31日该协定正式签字后立即生效,第四个“洛美协定”亦随即终止。


欧盟为什么会同意洛美协定?对它有什么优惠?

在欧盟向非加太(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国家提供非互惠的贸易优惠背后,隐藏着实际上的不平等,即限定的优惠。按照双方之间有关协定的规定,非加太地区国家的全部品和99.5%的农产品可以免税和不受限额的限制向共同体出口。然而非加太地区国家基本上都是经济落后的农业国,其中很多国家属于国际社会认可的最不发达国家。由于缺乏可供出口的工业制成品,它们只能提供欧盟市场需要的初级产品,而不能享受在促进制成品生产和出口方面的优惠。 农业贸易中欧盟给予非加太地区国家的特惠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温带作物。这类产品对于主要地处热带的非加太地区国家来说意义不大。第二类是对欧盟的农业生产者无甚威胁的热带产品。这类产品欧盟一般给予不受限制的免关税待遇。但是,由于非加太地区的许多出口者通过欧盟的其他特惠安排也可以得到类似的优惠,因此,非加太地区国家得到的超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是有限的。第三类是针对一些小批量商品的,如甘蔗酒、香蕉、牛肉、大米和食糖等。其中,只有一些商品,如食糖和牛肉等,非加太地区国家才可以得到实惠。 在农产品出口方面,由于双方的农产品结构属于不同类型,非加太地区国家基本上不构成与共同体农产品的竞争。


如何评价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非互惠性双边协定?如洛美协定等。

利益是不会白送的,在这样的协议上,发展中国家看似都可以取得很大的利益,但是利益的最大收益放还是在发达国家,因为这样的协议,可以使发达国家取得发展中国家的巨大市场和廉价资源以及劳动力,而发展中国家只能取得少量的经济成就.
当然,发达国家也是希望发展中国家能够快点发展起来的,因为只有富起来,发达起来的国家才能大量的消费发达国家的高附加值产品
所以,其实这是共赢的结局


执行会长是干什么的

一般协会才有执行会长,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领导协会工作,负责协会发展谋划和协会自身建设,提出指导意见。
二、负责衔接政府领导工作,贯彻政府领导指示。
三、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会长扩大会和会员大会;
四、检查、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对会员大会、会长扩大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执行;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等;
六、带领协会班子成员执行协会活动计划;
七、安排或组织所属单位和会员企业开展科技、文艺、体育等活动;
八、主持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组织相关工作考核,并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什么是《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的全称是《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 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也就是欧洲和非发达地区一项为期5年的贸易和经济协定,协定的意义在于欧洲是逐步开放非发达地区市场。前期对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单向贸易优惠政策,后期取消代之以向自由贸易过渡,双方最终建立自由贸易区,完成与世贸规则接轨


欧盟为什么会同意洛美协定?对它有什么优惠?

在欧盟向非加太(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国家提供非互惠的贸易优惠背后,隐藏着实际上的不平等,即限定的优惠。按照双方之间有关协定的规定,非加太地区国家的全部品和99.5%的农产品可以免税和不受限额的限制向共同体出口。然而非加太地区国家基本上都是经济落后的农业国,其中很多国家属于国际社会认可的最不发达国家。由于缺乏可供出口的工业制成品,它们只能提供欧盟市场需要的初级产品,而不能享受在促进制成品生产和出口方面的优惠。

  农业贸易中欧盟给予非加太地区国家的特惠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温带作物。这类产品对于主要地处热带的非加太地区国家来说意义不大。第二类是对欧盟的农业生产者无甚威胁的热带产品。这类产品欧盟一般给予不受限制的免关税待遇。但是,由于非加太地区的许多出口者通过欧盟的其他特惠安排也可以得到类似的优惠,因此,非加太地区国家得到的超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是有限的。第三类是针对一些小批量商品的,如甘蔗酒、香蕉、牛肉、大米和食糖等。其中,只有一些商品,如食糖和牛肉等,非加太地区国家才可以得到实惠。


  在农产品出口方面,由于双方的农产品结构属于不同类型,非加太地区国家基本上不构成与共同体农产品的竞争。而且,一旦某些种类的农产品与欧盟农产品发生竞争时,欧盟就利用“协商”、“援助”等方法阻止非加太地区国家发展所谓“敏感产品”的生产,并利用有秩序的销售安排手段限制这类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


洛美协定的组织机构

(1)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由每个协定签字国派出一名部长组成。设联合主席两名,由双方各派一人担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理事会秘书处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2)使节委员会(Committee of Ambassadors ),由各签字国派出的大使组成,主席由双方分别派员轮流担任。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3)联席会议(Joint Assembly),非加太地区国家各派出一名代表出席,欧洲议会则派出与前者数目相等的代表与会。联合主席由双方各派一人组成。联席会议一年召开两次。(4)工业发展中心设在布鲁塞尔,负责推动对非加太地区国家的投资。(5)农业及农村合作技术中心设在荷兰的瓦赫宁恩,负责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农业及其有关领域的信息、调研及培训。

欧盟国家有哪些

学霸牛博士

欧盟包括哪些国家

1 法国
2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3 意大利
4 荷兰
5 比利时
6 卢森堡
7 爱尔兰
8 英国
9 丹麦
10 希腊
11 西班牙
12 葡萄牙
13 芬兰
14 瑞典
15 奥地利
16 爱沙尼亚
17 拉脱维亚
18 立陶宛
19 波兰
20 捷克
21 匈牙利
22 斯洛伐克
23 斯洛文尼亚
24 马耳他
25 塞浦路斯
26 罗马尼亚
27 保加利亚


英国是欧盟国家吗

是欧盟成员国,1973年加入的。因为如果英国用欧元,那么它的货币就是变相的贬值了,对英国的经济不利,英国从自身原因考虑不用。英联邦成员共53个,分别为:
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哈马、孟加拉国、巴巴多斯、伯利兹、博茨瓦纳、文莱、喀麦隆、加拿大、塞浦路斯、多米尼加联邦、斐济、冈比亚、加纳、格林纳达、圭亚那、印度、牙买加、肯尼亚、基里巴斯、南非、莱索托、马拉维、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耳他、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瑙鲁、新西兰、尼日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圣基茨与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所罗门群岛、斯里兰卡、斯威士兰、坦桑尼亚、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图瓦卢、乌干达、英国、瓦努阿图、赞比亚、巴基斯坦。


欧盟有多少个成员国

学霸牛博士

截止目前,欧盟有哪些国家???

共有27个成员国,他们是: 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我现在在马里首都巴马科,我现在安全吗,反政府武装会不会再次逼近首都巴马科。我该怎么办。

个人觉得你最好尽快离开那里,毕竟法国人在那里没有决绝根本问题,武装冲突的根源和土壤还在,所以那里长远来说还是不安全。


为什么实行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的全称是《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它在当前的南北关系中,是最大的经济贸易集团,缔约成员国已达86个。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开会,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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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欧共体和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一些发展中国家贸易和经济合作了


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是否体现了公平性?越详细越好,谢谢!

互惠待遇的特点在于它的对等性与双边性。对等意即双方平等享受;双边意即只限双方享受。所以互惠待遇是一种差别待遇,互惠协定是一种双边协定。最惠国待遇则不同,缔约国一方对任何第三国所给予的优惠或特权,另一方同样享受


何为贸易自由化,它的具体表现怎样?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恢复和迅速发展,从50年代到70年代初,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中出现厂贸易自由化倾向。

贸易自由化的主要表现

贸易自由化(Liberalization of Trade)又称“对外贸易自由比”,是指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度采取的某些逐步放宽和取消限制进口以促进自由贸易发展为宗旨的措施。主要是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大幅度地削减关税

1.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国范围内大幅度地降低关税。从1947年至70年代末,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持下举行了七次多边贸易谈判。各缔约国的平均进门最惠同税率巳从50%左右下降到5%左右。

2.欧洲经济共同体实行关税同盟.对内取消关税,对外统一关税,并通过谈判.达成关税减让的协议。导致关税人幅度地下降。此外.欧共体国家还通过签订优惠贸易协定的方式,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诸国。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国家),地中海沿岸的—‘些国家,阿拉伯同家及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削减双边贸易关税,如与非加太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

3.通过普遍优惠制的实施,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品的进口给予普遍的、非歧视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

(二)降低或撤销非关税壁垒

战后初期,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许多商品进口实行严格的进口限额、进口许可证和外汇管制等措施,以限制商品进口。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这些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放宽了进口数量限制,扩大了进口自由化,增加了自由进口的商品;放宽或取消了外汇管制,实行货币自由兑换,促进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发展中国家取得最惠国待遇的作用及意义是什么?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张羿

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是WTO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我国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方,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原则是我国在WTO中维护我国的权利履行我国的义务的重要条件。本文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定义,比较了两原则的区别联系,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适用及其例外等,分析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探讨实现我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实践与WTO体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协调,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我国的实践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定义

1.最惠国待遇的历史渊源

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但是,最惠国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为此,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一度发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向拜占庭当局要求享有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同等的权力。15世纪和16世纪商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贸易关系中订立具有最惠国型的贸易条约,但大多数类似的有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或订立的结果。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1778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19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行,但都是通行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相当的承诺为条件。这种有条件以互惠为基础的最惠国原则在1860年发生了实质性的突破,1860年英法通商条约的签订,使现代意义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才真正诞生。在随后的贸易关系中,虽几经波折,也曾出现过有条件最惠国原则的情况。但由英法通商条约所体现的自由贸易基础的“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也成了现代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原则本身内涵的重要特征,“最惠国待遇条款是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成了各国贸易关系的一句名言。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受到严重挑战。各国普遍倡导和实行以高关税为主要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纷纷对贸易加以限制;而30年代的大危机更是使保护主义泛滥。甚至连一直在全球范围奉行自由贸易的英国也放弃了无条件的最惠国原则而实行大英帝国特惠制度。尽管如此,在1920--1940年向全球范围所签署的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共600多个。第二次大战后,关贸总协定在世界范围内把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中,使最惠国待遇成为世界经济贸易的重要基石,实现历史性的新突破。

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概念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贸条约中一项传统的法律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该项待遇的给予通常是通过签订双边贸易条约并在其中订入最惠国待遇条款得以进行。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受惠国,给与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给惠国。

在国际经贸实践中,缔约国相互给予的这种待遇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缔约国一方现时或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任何优惠待遇应立即无偿地给予缔约第三方;二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缔约方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以对方给予为条件补偿。如当某一缔约方甲给另一缔约方乙提供了一种贸易上的更为优惠的待遇时,其他任何第三方若想要享受甲国给予乙国的这种优惠,则必须向甲提供相应的优惠作为补偿。因此,凡以索取相应的贸易优惠作为条件,将其给予另一国的贸易优惠给予其他任何第三国的,该国实施的便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于双边贸易条约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首先它确认的是一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确保WTO的一方成员给另一方成员的任何贸易优惠都立即无条件地提供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从而使最惠国待遇多边化;其次,WTO的所有成员在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享有的是同等的待遇,确保了所有成员在同一水平上进行公平的贸易竞争;第三,它扩展适用于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于GATT文本的第1条中,其中表述“……每一成员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所谓“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是指WTO的成员在出口商品的供应或进口商品的市场准入方面提供有利的条件。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1.GATT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根据GATT文本第1条和第3条的有关规定,各成员在以下范围内适用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2)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3)在输出或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4)在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方面;(5)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的规定方面。从这一适用范围看,显然比双边经贸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少。但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却由原定范围扩大适用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

2.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措施方面,每一成员给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不低于它给于任何其他成员相同服务与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与GATT1994及其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最惠国待遇的区别是:前者不仅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且使用与服务产品的提供者,而后者只适用于来源于其他成员方产品而不是用于产品的提供者。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体现于第4条,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任何成员对另一成员国民所给鱼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与其他成员的国民。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规定,为了实现GATT第3条及第11条规定的目标,任何成员都不得维持或采取歧视进口产品的投资措施,也不得维持或采取限制产品进出口数量的投资措施。

显然,以上货物买卖5个方面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我国各地区对外资外企的待遇方面是有差别的,特别是在税收及其他费用方面,在对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及经营要求和措施方面,如当地股权要求、许可证要求、制造要求、国内销售要求、当地成份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出口实绩要求、进口替代要求等,在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③方面,我国部分地区并不适用最惠国待遇,而且地区间的差别也比较大。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例外

尽管WTO体制规定了一成员必须主动给与其他成员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但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因此,掌握各种里外是我们运用最惠国待遇的重要前提。

1.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

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2、3、4款规定了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和实行里外的条件:

(1)关贸总协定规定的一成员为保障、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

(2)国家安全的例外。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履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

(3)特定成员方之间不适用。其条件是:

①两个缔约方间没有进行关税谈判;
②缔约方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缔约方时不同意对它实施本协定或本协定的第二条所规定的优惠。

第35条第2款还规定,经任何缔约方提出请求,缔约方全体可以检查在特定情况下本条规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例如,建议两个成员方进行关税减让谈判,达成协定实行后实行最惠国待遇。

(4)对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优惠安排。例如发达国家给与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与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待遇;对最不发达国家实行的特殊优惠。发达国家单方面承诺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货物实行免税进入市场的单方贸易优惠,成为非互惠安排。根据关贸总协定和东京回合1979年11月28日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大会的决定,这种单方面优惠有:普惠制,发达国家允许来自所有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工业品和部分农产品适用更优惠的税率和免税税率;洛美协定,欧盟成员国允许来自一些非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国家及亚太地区的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货物免税进入欧盟市场;加勒比海盆地安排,美国允许免税进口来自加勒比海地区国家的货物。

(5)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允许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可不给与其他WTO成员: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可不给与其他非该组织的WTO成员;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的零关税待遇可以不给与美国、加拿大等。这一里外的意义时,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成员之间可以适用更低或者免税的优惠,可以不扩展到WTO的其他成员。关贸总协定第2条对此作了肯定:“各缔约方认为,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一体化,以扩大贸易自由化是有好处的。”该条第5款规定:“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各缔约方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关贸总协定还规定了实行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条件:

1)在区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取消了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
2)同盟不应导致对其他成员实施新的贸易壁垒,对同盟外的缔约国家的贸易实施同样关税税率。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在港正式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就是这一例外的体现。

(6)关贸总协定允许采取的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的报复措施。

(7)多边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民用航空器协定)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对于不加入该种协定的成员没有约束力。

2.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同时规定了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的豁免安排,允许成员放在特定条件下维持某些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一致的管理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管辖和约束。协定规定了两种合法的豁免,一是第2条第3款规定的过境服务贸易,限于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贸易;二是第2条第2款规定的成员方自行列入《免除第2条义务附件》的措施。附件提出的程序性条件,即原始成员方可在协定生效之前一次性提出自己的豁免清单;协定生效后的任何豁免都必须有3/4以上的WTO成员同意;豁免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并且可由将来举行的多边贸易谈判予以变更;服务贸易理事会成员对超过5年的豁免将进行定期审查。

最惠国待遇里外和豁免的存在根据,首先是达成总协定是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希望使最惠国待遇原则得到普遍接受所需要的妥协,其次是拒绝非互惠的挤入。

3.最惠国待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与全体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但一成员国提供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下述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不在其列:

①有一般性的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或协议引申出的,并且不是专门为保护知识产权制定的有关措施;
②.按《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或罗马公约规定的按互惠待遇提供的待遇;
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没有规定的表演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
④.在WTO成立前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中已经规定的,且将这些协议对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不构成随意或不公平的歧视即可。

此外,协定第5条还规定了一项关于不歧视原则的例外,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缔结的没有纳入本协定的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所产生的优惠好处,不适用于本协定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和最护国待遇。

(四)WTO体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一)内容的确定性。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在GATT1947中,它适用于货物贸易的输出入,与输出入有关的国际收支转帐;关税和费用及其征收方法;输出入手续方面以及内地税和内地规章的适用方面。《WTO协定》将此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在这些协定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也是明确限制在各协议的适用范围之内的。因此,WTO体系中的最惠国待遇不是以抽象的原则,而是有明确的具体内容的、可执行的原则。

(二)多边性。和传统的建立在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的最惠国条款相比,GATT1994将双边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作了重大发展,使之成为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使得所有的缔约方处于既享受一国优惠同时又向其他缔约方提供优惠的同等待遇。最惠国待遇在缔约方之间起了统一和平衡的作用。不但省去了缔约方之间进行双边摊旁的必要性,也克服了双边谈判不可避免的互惠性和局限性。

(三)无条件性。GATT1994最惠国待遇的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其含义是旨在WTO内部一成员与另一成员之间达成的任何优惠安排自动地适用于其他成员。但不包括在确立多边最惠国待遇关系时,以及在给惠时多边贸易规则允许的附加的条件。

(四)制度化。WTO体系的最惠国待遇以成员之间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或所作的承诺为依据,在有关规则的约束范围内实施,不但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程序要求,而且规定有明确的时间表。与各协议相配套的委员会及WTO相应的各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比较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迅速、高效地化解争端,从制度上保证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里外得到贯彻执行。

(五)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意义是通过相互间承担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义务,为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和服务在任一成员国的国内市场上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也为任一成员国相同产品和服务在一个更广阔的市场上面临最充分的竞争提供了约束,对任一成员作出的任一单方面让步,都将变成对全体成员的普遍义务。因此,我们在作出任一关税减让或市场开放等优惠的承诺时,必须从WTO全体成员的整体角度来全面考虑,而不能仅仅考虑满足某一成员的某种特殊要求,否则就是对最惠国待遇的直接违反,将不可避免地引起国际贸易争端,甚至遭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制裁。

目前,我国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形式是双边互惠无条件的,它通过双边协议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规定,这些条款主要适用于外国人在华投资和贸易等经济领域以及航运方面。在投资方面,我国与外国签订的70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缔约双方给予对方在其境内的投资者在投资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中的最惠国待遇以及由于战争和革命造成的损失的补偿等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在贸易与航运方面,我国与意大利、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美国、泰国、马来西亚、巴西以及国家签订了百余个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以及贸易和支付协定或议定书,这些条约、协定或议定书中均载有最惠国条款。

我国加入WTO后,在GATT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保障下,我国的对外货物贸易将在更广阔与更公平的空间内展开。而GATS的最惠国待遇如果严格按照无条件方式贯彻实施,也将给我国的某些优势服务产业,诸如劳务输出、旅游业、娱乐业等不受歧视地进入更为广阔的世界服务业投资市场创造机会。当然,我们应当看到GATS确立的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其基本理由在与避免“不公平的免费搭车”现象,即如果实施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许多发展中国家就能在不对等开放服务市场和对等提供较高服务业贸易和投资的待遇下,自动享受发达国家更高水平的市场开放和服务贸易及投资待遇。由于GATS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将最惠国待遇与各国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结合起来,使各国具体承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构成最惠国待遇的具体内容。因此,对于我国国内相对落后的服务业投资者来说,也是机遇,由于则是不会失去国家的保护,是落后的服务业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调整,以适应全球竞争的需要。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

1.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

在资本主义时期,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此时,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不仅要求在一国境内通商自由,而且也要求通商的国际自由。因而,资产阶级要求打破闭关锁国、自给自足的封闭状态,力求改变外国人的无权地位,使其与一国国内的自然人、法人享有的权利无多大差异。为此,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条中宣称要实现"人类……在权利上是平等的"。随后,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卷第一编第11条中规定"外国人在法国享有与其本国根据条约给予法国人的同样的民事权利"。它明确规定对外国人民事权利方面实行相互平等待遇原则,亦即所谓"国民待遇原则"。《法国民法典》对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希腊、卢森堡、奥地利、挪威、瑞典等国产生巨大影响,这些国家的民法典和阿根廷的宪法均规定了类似的"国民待遇原则"。因此,国民待遇原则逐渐成为国际司法中公认的准则之一。

2.国民待遇原则的概念

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传统的国民待遇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局限在民事领域,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其内容逐渐延伸到国际投资领域,并成为该领域普遍遵守的基本法则。作为对外国投资的待遇,国民待遇是指主权国家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或法人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司法行政救济方面等同于或不低于本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一般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来体现,由于该原则的适用,直接关系到东道国本身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因此不同的国家会采取不同的对策。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既是资本输出国又是输入国,市场机制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往往主张投资者平等竞争,普遍采取国民待遇原则。而发展中国家一般对国民待遇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更注重对外资采取政策和法律引导解释对国民待遇采取诸多限制。由于各方利益难以协调,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法上的普遍原则一直难以得到广泛适用。直至1994年,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两项协议,国民待遇原则才第一次以国际多边条约的形式引入国际投资领域。

国民待遇是对国民以一种平等的待遇,它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是平等竞争的基础。国民待遇原则在互惠原则的前提下逐步适用于某些经济贸易领域,这不仅体现在有关国家之间签定的双边条约或贸易协定中,更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而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尤其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有关文件中,如《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都规定了各缔约国之间应在互惠前提下遵守国民待遇原则。而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三个主要协议中都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GATT第3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条。WTO国民待遇的基本含义是外国人在法律地位、诉讼程序以及投资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从而消除给予外国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方面的岐视性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1.GATT1994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GATT体制的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较小,仅适用于货物贸易,更具体地说,仅适用于对进口商品的国内税收和政府对进口商品的法规、规章等管理措施方面。GATT文本第3条是“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条款。根据该条的规定,每一成员对来自任何一个其他成员的进口商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收费均不得高于其本国的同类产品;在进口商品从通过海关进入进口方境内至该商品最终被消费期间经过的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商品所享受的待遇。GATT订入该国民待遇条款的目的,是防止政府实行保护主义,干预进口货物,保证各成员享受关税减让带来的利益,并保障进口商品与国内同类商品获得同等的竞争条件。

GATT国民待遇条款具体适用于如下三个方面(1)国内税收及其他各项费用。国内税收指政府对进口商品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及各种附加税等;其他各项费用指对处于流通过程中的进口商品应承担的仓储费、运费和保险费及有关服务费用。按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政府在对进口商品的征税和收费方面,都必须将适用于国内同类商品的税种、税率、征收方法、征收程序和减免税优惠等同样适用于进口商品。凡对进口商品设置了更高的税率或收费标准,或更繁琐的征收程序,或更为不便的征收方法等等,都会提高进口的成本,使其与国内同类商品处于不同等的地位上,导致不公平的竞争。(2)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某些进口商品进口后有必要经过混合或加工后才能投放市场,这就必然涉及到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或购买。依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不得制定条例以限制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的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数量和供应渠道。违反了这一规定,即会对有关进口商品的进口形成数量限制。(3)进口商品流通的各环节。首先在商品销售方面会涉及到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价格等;其次,在推销环节上则会涉及推销方式、推销手段问题,其中包括广告的制作,如制作标准或要求及制作费用;其三,在运输方面会涉及运输工具的安排、装运要求、运费等;最后,在购买、分配或使用方面则会出现对购买行为的限制,商品的市场投向分配、市场数量分配、消费数量分配,或对使用某商品加以条件限制等现象。依国民待遇条款,各成员在对待进口商品的各流通环节中涉及的诸方面,均应与国内同类商品同等对待,即对国内商品与进口商品适用相同的规定或采用相同的措施,以避免对进口商品的正常流通形成各种障碍。

2.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

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各方的妥协让步,服务贸易总协定终于将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其规定的具体承担义务部分。该条款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诺表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根据该表内所述任何条件和资格,给与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而言,其待遇不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这样可以使分歧较小的国家早日达成协议,否则就加重了他们在服务贸易和国际收支中的负担,这是有悖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的。因此,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是以WTO成员间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谈判方式达成协议,在协议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服务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国民待遇。另外,服务贸易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应本着“利益互惠”的原则,但这种利益互惠不应是绝对数量上的“对等优惠”,而是“相互优惠”,衣服和水平不同国家的需要。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

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总则和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原则。它规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成员以方对其他成员方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对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这一规定将GATT仅适用于外国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扩大适用到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等内容的知识产权领域。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

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中明确而又具体地规定了使用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即任何成员方都不应使用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或第11条不一致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在该协议中列举了与国民待遇不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来源于国内渠道供应的产品,不论这种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或者,(2)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三)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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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是WTO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定义
1.最惠国待遇的历史渊源
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但是,最惠国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为此,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一度发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向拜占庭当局要求享有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同等的权力。15世纪和16世纪商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贸易关系中订立具有最惠国型的贸易条约,但大多数类似的有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或订立的结果。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1778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19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行,但都是通行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相当的承诺为条件。这种有条件以互惠为基础的最惠国原则在1860年发生了实质性的突破,1860年英法通商条约的签订,使现代意义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才真正诞生。 在随后的贸易关系中,虽几经波折,也曾出现过有条件最惠国原则的情况。但由英法通商条约所体现的自由贸易基础的“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也成了现代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原则本身内涵的重要特征,“最惠国待遇条款是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成了各国贸易关系的一句名言。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受到严重挑战。各国普遍倡导和实行以高关税为主要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纷纷对贸易加以限制;而30年代的大危机更是使保护主义泛滥。甚至连一直在全球范围奉行自由贸易的英国也放弃了无条件的最惠国原则而实行大英帝国特惠制度。尽管如此,在1920--1940年向全球范围所签署的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共600多个。第二次大战后,关贸总协定在世界范围内把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中,使最惠国待遇成为世界经济贸易的重要基石,实现历史性的新突破。
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概念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贸条约中一项传统的法律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该项待遇的给予通常是通过签订双边贸易条约并在其中订入最惠国待遇条款得以进行。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受惠国,给与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给惠国。
在国际经贸实践中,缔约国相互给予的这种待遇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缔约国一方现时或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任何优惠待遇应立即无偿地给予缔约第三方;二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缔约方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以对方给予为条件补偿。如当某一缔约方甲给另一缔约方乙提供了一种贸易上的更为优惠的待遇时,其他任何第三方若想要享受甲国给予乙国的这种优惠,则必须向甲提供相应的优惠作为补偿。因此,凡以索取相应的贸易优惠作为条件,将其给予另一国的贸易优惠给予其他任何第三国的,该国实施的便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于双边贸易条约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首先它确认的是一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确保WTO的一方成员给另一方成员的任何贸易优惠都立即无条件地提供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从而使最惠国待遇多边化;其次,WTO的所有成员在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享有的是同等的待遇,确保了所有成员在同一水平上进行公平的贸易竞争;第三,它扩展适用于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于GATT文本的第1条中,其中表述“……每一成员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所谓“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是指WTO的成员在出口商品的供应或进口商品的市场准入方面提供有利的条件。
(二)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1.GATT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根据GATT文本第1条和第3条的有关规定,各成员在以下范围内适用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2)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3)在输出或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4)在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方面;(5)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的规定方面。从这一适用范围看,显然比双边经贸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少。但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却由原定范围扩大适用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
2.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措施方面,每一成员给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不低于它给于任何其他成员相同服务与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与GATT1994及其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最惠国待遇的区别是:前者不仅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且使用与服务产品的提供者,而后者只适用于来源于其他成员方产品而不是用于产品的提供者。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体现于第4条,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任何成员对另一成员国民所给鱼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与其他成员的国民。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规定,为了实现GATT第3条及第11条规定的目标,任何成员都不得维持或采取歧视进口产品的投资措施,也不得维持或采取限制产品进出口数量的投资措施。
显然,以上货物买卖5个方面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我国各地区对外资外企的待遇方面是有差别的,特别是在税收及其他费用方面,在对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及经营要求和措施方面,如当地股权要求、许可证要求、制造要求、国内销售要求、当地成份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出口实绩要求、进口替代要求等,在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③方面,我国部分地区并不适用最惠国待遇,而且地区间的差别也比较大。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例外
尽管WTO体制规定了一成员必须主动给与其他成员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但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因此,掌握各种里外是我们运用最惠国待遇的重要前提。
1.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
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2、3、4款规定了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和实行里外的条件:
(1)关贸总协定规定的一成员为保障、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
(2)国家安全的例外。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履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
(3)特定成员方之间不适用。其条件是:①两个缔约方间没有进行关税谈判;②缔约方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缔约方时不同意对它实施本协定或本协定的第二条所规定的优惠。第35条第2款还规定,经任何缔约方提出请求,缔约方全体可以检查在特定情况下本条规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例如,建议两个成员方进行关税减让谈判,达成协定实行后实行最惠国待遇。
(4)对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优惠安排。例如发达国家给与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与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待遇;对最不发达国家实行的特殊优惠。发达国家单方面承诺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货物实行免税进入市场的单方贸易优惠,成为非互惠安排。根据关贸总协定和东京回合1979年11月28日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大会的决定,这种单方面优惠有:普惠制,发达国家允许来自所有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工业品和部分农产品适用更优惠的税率和免税税率;洛美协定,欧盟成员国允许来自一些非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国家及亚太地区的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货物免税进入欧盟市场;加勒比海盆地安排,美国允许免税进口来自加勒比海地区国家的货物。
(5)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允许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可不给与其他WTO成员: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可不给与其他非该组织的WTO成员;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的零关税待遇可以不给与美国、加拿大等。这一里外的意义时,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成员之间可以适用更低或者免税的优惠,可以不扩展到WTO的其他成员。关贸总协定第2条对此作了肯定:“各缔约方认为,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一体化,以扩大贸易自由化是有好处的。”该条第5款规定:“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各缔约方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关贸总协定还规定了实行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条件:(1)在区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取消了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2)同盟不应导致对其他成员实施新的贸易壁垒,对同盟外的缔约国家的贸易实施同样关税税率。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在港正式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就是这一例外的体现。
(6)关贸总协定允许采取的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的报复措施。
(7)多边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民用航空器协定)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对于不加入该种协定的成员没有约束力。
2.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同时规定了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的豁免安排,允许成员放在特定条件下维持某些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一致的管理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管辖和约束。协定规定了两种合法的豁免,一是第2条第3款规定的过境服务贸易,限于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贸易;二是第2条第2款规定的成员方自行列入《免除第2条义务附件》的措施。附件提出的程序性条件,即原始成员方可在协定生效之前一次性提出自己的豁免清单;协定生效后的任何豁免都必须有3/4以上的WTO成员同意;豁免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并且可由将来举行的多边贸易谈判予以变更;服务贸易理事会成员对超过5年的豁免将进行定期审查。
最惠国待遇里外和豁免的存在根据,首先是达成总协定是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希望使最惠国待遇原则得到普遍接受所需要的妥协,其次是拒绝非互惠的挤入。
3.最惠国待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与全体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但一成员国提供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下述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不在其列:
①有一般性的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或协议引申出的,并且不是专门为保护知识产权制定的有关措施;
②.按《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或罗马公约规定的按互惠待遇提供的待遇;
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没有规定的表演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
④.在WTO成立前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中已经规定的,且将这些协议对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不构成随意或不公平的歧视即可。
此外,协定第5条还规定了一项关于不歧视原则的例外,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缔结的没有纳入本协定的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所产生的优惠好处,不适用于本协定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和最护国待遇。
(四)WTO体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一) 内容的确定性。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在GATT1947中,它适用于货物贸易的输出入,与输出入有关的国际收支转帐;关税和费用及其征收方法;输出入手续方面以及内地税和内地规章的适用方面。《WTO协定》将此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在这些协定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也是明确限制在各协议的适用范围之内的。因此,WTO体系中的最惠国待遇不是以抽象的原则,而是有明确的具体内容的、可执行的原则。
(二) 多边性。和传统的建立在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的最惠国条款相比,GATT1994将双边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作了重大发展,使之成为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使得所有的缔约方处于既享受一国优惠同时又向其他缔约方提供优惠的同等待遇。最惠国待遇在缔约方之间起了统一和平衡的作用。不但省去了缔约方之间进行双边摊旁的必要性,也克服了双边谈判不可避免的互惠性和局限性。
(三) 无条件性。GATT1994最惠国待遇的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其含义是旨在WTO内部一成员与另一成员之间达成的任何优惠安排自动地适用于其他成员。但不包括在确立多边最惠国待遇关系时,以及在给惠时多边贸易规则允许的附加的条件。
(四) 制度化。WTO体系的最惠国待遇以成员之间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或所作的承诺为依据,在有关规则的约束范围内实施,不但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程序要求,而且规定有明确的时间表。与各协议相配套的委员会及WTO相应的各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比较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迅速、高效地化解争端,从制度上保证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里外得到贯彻执行。
(五)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意义是通过相互间承担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义务,为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和服务在任一成员国的国内市场上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也为任一成员国相同产品和服务在一个更广阔的市场上面临最充分的竞争提供了约束,对任一成员作出的任一单方面让步,都将变成对全体成员的普遍义务。因此,我们在作出任一关税减让或市场开放等优惠的承诺时,必须从WTO全体成员的整体角度来全面考虑,而不能仅仅考虑满足某一成员的某种特殊要求,否则就是对最惠国待遇的直接违反,将不可避免地引起国际贸易争端,甚至遭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制裁。
目前,我国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形式是双边互惠无条件的,它通过双边协议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规定,这些条款主要适用于外国人在华投资和贸易等经济领域以及航运方面。在投资方面,我国与外国签订的70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缔约双方给予对方在其境内的投资者在投资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中的最惠国待遇以及由于战争和革命造成的损失的补偿等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在贸易与航运方面,我国与意大利、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美国、泰国、马来西亚、巴西以及国家签订了百余个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以及贸易和支付协定或议定书,这些条约、协定或议定书中均载有最惠国条款。
我国加入WTO后,在GATT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保障下,我国的对外货物贸易将在更广阔与更公平的空间内展开。而GATS的最惠国待遇如果严格按照无条件方式贯彻实施,也将给我国的某些优势服务产业,诸如劳务输出、旅游业、娱乐业等不受歧视地进入更为广阔的世界服务业投资市场创造机会。当然,我们应当看到GATS确立的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其基本理由在与避免“不公平的免费搭车”现象,即如果实施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许多发展中国家就能在不对等开放服务市场和对等提供较高服务业贸易和投资的待遇下,自动享受发达国家更高水平的市场开放和服务贸易及投资待遇。由于GATS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将最惠国待遇与各国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结合起来,使各国具体承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构成最惠国待遇的具体内容。因此,对于我国国内相对落后的服务业投资者来说,也是机遇,由于则是不会失去国家的保护,是落后的服务业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调整,以适应全球竞争的需要。

二 国民待遇原则
(一) 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
1.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
在资本主义时期,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 此时,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不仅要求在一国境内通商自由,而且也要求通商的国际自由。因而,资产阶级要求打 破闭关锁国、自给自足的封闭状态,力求改变外国人的无权地位,使其与一国国内的自然人、法人享有的权利无多大差异。为此,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条 中宣称要实现"人类……在权利上是平等的"。随后,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卷第一编第11条中规定"外国人在法国享有与其本国根据条约给予法国人的同样 的民事权利"。它明确规定对外国人民事权利方面实行相互平等待遇原则,亦即所谓"国民待遇原则"。《法国民法典》对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希腊、卢森堡、奥地利、挪威、瑞典等国产生巨大影响,这些国家的民法典和阿根廷的宪法均规定了类似的"国民待遇原则"。因此,国民待遇原则逐渐成为国际司法中公认的准则之一。
2.国民待遇原则的概念
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其基本涵义是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传统的国民待遇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局限在民事领域,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其内容逐渐延伸到国际投资领域,并成为该领域普遍遵守的基本法则。作为对外国投资的待遇,国民待遇是指主权国家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或法人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司法行政救济方面等同于或不低于本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一般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来体现,由于该原则的适用,直接关系到东道国本身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因此不同的国家会采取不同的对策。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既是资本输出国又是输入国,市场机制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往往主张投资者平等竞争,普遍采取国民待遇原则。而发展中国家一般对国民待遇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更注重对外资采取政策和法律引导解释对国民待遇采取诸多限制。由于各方利益难以协调,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法上的普遍原则一直难以得到广泛适用。直至1994年,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两项协议,国民待遇原则才第一次以国际多边条约的形式引入国际投资领域。
国民待遇是对国民以一种平等的待遇,它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是平等竞争的基础。 国民待遇原则在互惠原则的前提下逐步适用于某些经济贸易领域,这不仅体现在有关国家之间签定的双边条约或贸易协定中,更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而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尤其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有关文件中,如《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都规定了各缔约国之间应在互惠前提下遵守国民待遇原则。而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三个主要协议中都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GATT第3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条。WTO国民待遇的基本含义是外国人在法律地位、诉讼程序以及投资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从而消除给予外国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方面的岐视性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1.GATT1994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GATT体制的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较小,仅适用于货物贸易,更具体地说,仅适用于对进口商品的国内税收和政府对进口商品的法规、规章等管理措施方面。GATT文本第3条是“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条款。根据该条的规定,每一成员对来自任何一个其他成员的进口商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收费均不得高于其本国的同类产品;在进口商品从通过海关进入进口方境内至该商品最终被消费期间经过的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商品所享受的待遇。GATT订入该国民待遇条款的目的,是防止政府实行保护主义,干预进口货物,保证各成员享受关税减让带来的利益,并保障进口商品与国内同类商品获得同等的竞争条件。
GATT国民待遇条款具体适用于如下三个方面(1)国内税收及其他各项费用。国内税收指政府对进口商品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及各种附加税等;其他各项费用指对处于流通过程中的进口商品应承担的仓储费、运费和保险费及有关服务费用。按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政府在对进口商品的征税和收费方面,都必须将适用于国内同类商品的税种、税率、征收方法、征收程序和减免税优惠等同样适用于进口商品。凡对进口商品设置了更高的税率或收费标准,或更繁琐的征收程序,或更为不便的征收方法等等,都会提高进口的成本,使其与国内同类商品处于不同等的地位上,导致不公平的竞争。(2)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某些进口商品进口后有必要经过混合或加工后才能投放市场,这就必然涉及到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或购买。依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不得制定条例以限制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的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数量和供应渠道。违反了这一规定,即会对有关进口商品的进口形成数量限制。(3)进口商品流通的各环节。首先在商品销售方面会涉及到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价格等;其次,在推销环节上则会涉及推销方式、推销手段问题,其中包括广告的制作,如制作标准或要求及制作费用;其三,在运输方面会涉及运输工具的安排、装运要求、运费等;最后,在购买、分配或使用方面则会出现对购买行为的限制,商品的市场投向分配、市场数量分配、消费数量分配,或对使用某商品加以条件限制等现象。依国民待遇条款,各成员在对待进口商品的各流通环节中涉及的诸方面,均应与国内同类商品同等对待,即对国内商品与进口商品适用相同的规定或采用相同的措施,以避免对进口商品的正常流通形成各种障碍。
2.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
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各方的妥协让步,服务贸易总协定终于将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其规定的具体承担义务部分。该条款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诺表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根据该表内所述任何条件和资格,给与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而言,其待遇不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这样可以使分歧较小的国家早日达成协议,否则就加重了他们在服务贸易和国际收支中的负担,这是有悖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的。因此,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是以WTO成员间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谈判方式达成协议,在协议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服务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国民待遇。 另外,服务贸易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应本着“利益互惠”的原则,但这种利益互惠不应是绝对数量上的“对等优惠”,而是“相互优惠”,衣服和水平不同国家的需要。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
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总则和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原则。它规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成员以方对其他成员方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对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这一规定将GATT仅适用于外国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扩大适用到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等内容的知识产权领域。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
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中明确而又具体地规定了使用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即任何成员方都不应使用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或第11条不一致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在该协议中列举了与国民待遇不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来源于国内渠道供应的产品,不论这种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或者,(2)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三) 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同样存在着各种例外。
1.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
关贸总协定对国民待遇原则作了例外规定,集中体现在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例如,成员方可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为维护公共道德和保障人民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对进口产品实施有别于本国产品的待遇。又如,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时,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的期间,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
此外,在世贸组织其它多边货物协议中也规定了国民待遇例外,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的5年内,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对使用国内产品进行补贴;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这一期限可延至8年。
2.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国民待遇作为成员方经谈判而承担的具体义务,而不是必须遵守的一般义务,这一规定与总协定的其他原则规定是有区别的,成员方谈判承担义务时可在承诺表中列出不按照国民待遇的安排,包括那些有关服务提供者或服务


进口博揽会对中国经济有什么影响

进口博揽会对中国经济有什么影响

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是中国着眼于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是中国主动向世界开放市场的重大举措。这体现了中国支持多边贸易体质、推动发展自由贸易的一贯立场,是中国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支持经济全球化的实际行动。 “十二五”时期,中国将以“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为主线,适应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需要,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物资、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品、消费品、医疗设备的进口,扩大从自贸区成员、逆差较大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 作为世界六大都市圈之一的大长三角经济圈,是中国最大的经济圈,包括上海、苏州、无锡、宁波、南京等城市,其经济总量相当于中国GDP的20%,且年增长率远高于中国平均水平。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占全国40%以上,财政收入、消费品零售总额居。 扩展资料 作为中国国家级的专业进口展会,中国国际进口产品博览会得到了海外四十多家贸易促进机构、商协会的大力协助和海外企业的积极参与。已有来自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西班牙、瑞典、瑞士、比利时、捷克、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36个国家和地区的近500家参展单位,展览规模达5万平方米。 博览会吸引了美国哈斯、美国泰科、德国巴斯夫、德国西门子、瑞士ABB集团、日本三菱、日本丰田通商、韩国三星等世界500强企业,以及美国爱科、德国莱斯、瑞士欧瑞康、意大利菲亚特、意大利达涅利等行业龙头企业参展。此外,加拿大安大略省、比利时林堡省、德国巴登符腾堡州、英国埃塞克斯郡、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日本石川县、日本山梨县、日本爱知县、马来西亚马六甲州等10多个政府代表团将前来参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国际进口产品博览会

关于维护世界和平的资料

①提出了真正的不结盟,对于一切国际事务,都要从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折来决定自己的立场,不屈从于任何外来压力,不同任何大国或国家集团结盟,不搞军事集团;

②必须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要把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

③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与安全,必须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对我国主权的侵犯与干涉。

3、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

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中国对外政策的宗旨,就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4、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是1953年周恩来总理在同印度政府代表团的谈话中首次提出来的。这些原则得到了印度方面的赞成。在1955年召开的第一次亚非会议(万隆会议)上,周恩来总理重申了这些原则,并为会议所肯定。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既适用于处理社会制度不同国家的关系,也适用于社会制度相同国家间的关系。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为世界各国在和平中发展和繁荣指明了道路。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本质是反对侵略和扩张,维护国家的独立自主权利,其中的核心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有发言权,任何国家都不干涉别国的内政。因此,只要世界上所有国家在相互关系中都严格遵循这五项原则,坚决反对破坏这些原则的霸权主义行为,国与国之间就能建立起正常、健康的关系,世界和平与发展就会有保证。

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必须坚持五个继续:

(1)、继续加强睦邻友好,加强区域合作,把周边国家的交流推向新的高潮;

(2)、继续增强同第三世界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增进理解与信任,互相支持和帮助;

(3)、继续经济参与多边外交活动,在联合国和其它国际区域性组织中发挥作用;

(4)、继续经济同各国地区和政治组织发展交流和合作;

(5)、继续广泛开展民主外交。

5、中国外交工作的立足点

加强同第三世界即发展中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是中国外交工作的立足点。

中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成为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的坚定力量。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在国际事务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最可靠的朋友,在维护世界和平、反对霸权主义方面,中国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贯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利益;中国的发展不会对任何国家构成威胁。中国永远不称霸,中国坚定地反对霸权主义。

三、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1、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主要障碍

超级大国推行的霸权主义是当代世界战争的主要根源。地区霸权主义是引发战争的另一个重要根源。必须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如果在对外政策上违背国际准则和人民的意愿,推行霸权主义,同样会成为引发战争的根源。

国际旧秩序的内容和实质

旧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是在发展中国家无权的情况下,按照发达国家利益形成的。旧秩序的特点就是不平等性和不合理。政治上,少数发达国家说了算,以强凌弱,以大欺小;在经济上、生产上,服从发达国家的需要,把发展中国家变成原料基地和加工厂;在国际贸易上,发达国家制定有利于自身的贸易规则,控制世界市场。这种政治经济秩序是为发达国家利益服务的,极大地损害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既不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也不利于整个世界的发展,尤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2、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霸权主义指的是大国或大国集团以及地区强国通过武力或采用其它手段,把自己的影响和意志强加于别国,谋求对一个地区或更大区域范围进行统治的政策和行为。霸权主义的理论基础是强权政治,强权政治就是以强凌弱,以追求控制、统治、支配他国为目的,以侵略、干涉、威胁、制裁为主要手段,奉行强权即公理的哲学,处处插手他国内政。

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实行霸权主义政策,关键是看它是否推行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弱肉强食的外交政策。

霸权主义是造成世界动荡不安的主要根源之一,是对和平与发展的主要威胁。

3、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要内容

国际秩序是一个历史范畴,指的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国与国之间在政治、经济上相互作用的体系或结构,它主要包括国际政治秩序和国际经济秩序。

建立国际新秩序,各国政治上应相互尊重,共同协商,而不应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经济上应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而不应造成贫富悬殊;文化上应相互借鉴,共同繁荣,而不应排斥其他民族的文化;安全上应相互信任,共同维护,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共同对话和合作解决争端,而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历史证明,以军事联盟为基础、以加强军备为手段的旧安全观,无助于保障国际安全,更不能营造世界的持久和平。新安全观的核心是互信、互利、平等、协作。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是维护和平的政治基础;互利合作、共同繁荣,是维护和平的经济保障;平等对话、协商和谈判,是解决争端、维护和平的正确途径。各国的安全是相互依存的,再强大的国家,离开国际合作也难以有真正的安全。

中国推动成立的上海合作组织,是新型区域合作模式。互信、互利、平等、协作,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不仅是处理上海合作组织内部各国相互关系的经验总结,而且对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内容

(1)、和平与发展是中国主张的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出发点,也是世界各国能够接受的共同目标;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主张的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基本准则和基础;

(3)、国际政治新秩序的目标模式应是平等、民主,以主权为依据,不以实力为标准的一球多制;

(4)、国际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5)、各国不论大小、强弱,都有权平等参与协调解决世界事务。

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内容

(1)、各国有权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制度、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

(2)、各国有权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

(3)、各国有权参与处理国际经济事务;

(4)、发达国家应尊重和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在提供援助时不应附加任何政治条件;

(5)、加强南北对话和合作。

4、建立国家政治经济新秩序,必须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

联合国主张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为基础,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和危机,以多边形式解决全球问题和地区问题。

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方面,因其权威性、普遍性和积累的独特经验,理应发挥不可替代的协调作用。世界各国必须共同努力,建立一个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应对新挑战与新威胁的普遍体系,以保障国际稳定、安全和可预见的发展,这一体系应符合每个国家的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经济的持久发展与稳定,符合国际安全不可分割的原则,世界各国应共同遵守《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成立50多年来,虽然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干扰,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但联合国在战后国际事务中还是发挥了相当重要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1)、缓解国际冲突,防止紧张局势恶化;

(2)、在促进世界经济繁荣,推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

(3)、积极推进非殖民化运动,支持被压迫民族的自决和独立;

(4)、推动世界裁军运动的发展;

(5)、在解决人类可持续发展方面,如环境污染问题、人口问题、生态问题、资源利用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回答者: ふし - 一级 2010-4-7 22:48

一、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1、邓小平对当今时代特征的科学判断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1985年邓小平提出),是邓小平国际战略的核心思想,是贯彻它整个外交思想的主线。






邓小平关于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主题理论的内涵主要有:

①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最突出的矛盾、最根本的变化、最主要的特征。和平与战争、发展与贫穷是当今世界的主要矛盾;

②和平与发展是世界发展的基本趋势,是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共同要求,是世界发展的主流;

③和平与发展是世界有待解决的两大课题、两大任务、两大目标。总体和平,局部战乱;

总体和平,局部紧张;总体稳定,局部动荡,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际局势的基本特点,基本态势;

④和平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世界和平是促进各国共同发展的前提条件,各国的共同发展则是保持世界和平的重要基础。和平与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南北问题。

纵观国际形势,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的主题,但这两个问题至今一个也没有解决。人类社会仍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主要原因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没有根本改变,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在增加。

(1)、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有新的表现,一些西方国家鼓吹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主权有限和主权是过时的概念等新干涉主义论调,为干涉他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提供理论依据;混淆反对恐怖主义的界限,无根据地指责一些国家是恐怖主义国家,随意扩大反恐范围,为其推行霸权主义扫清道路;出台核态势评估报告,提出预防性干预和先发制人的战略。

(2)、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恐怖主义危害上升。恐怖主义不仅威胁发达国家,而且也危害到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3)、民族、宗教矛盾和边界、领土争端导致的局部冲突时起时伏起。

(4)、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

(5)、美国的单边主义上升引发了一系列的新的矛盾。

针对以上国际局势特点,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我国顺应历史潮流的四点主张:

(1)、主张顺应历史潮流,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2)、主张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3)、主张维护世界多样性,提倡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多样化;

(4)、主张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以上四点主张充分体现了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2、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

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是世界发展的必然的趋势,具体表现是:①在政治、经济等领域都有新的发展;②世界上各种力量出现新的分化和组合;③大国之间的关系经历着重大而又深刻的调整;④各种区域性、洲际性的合作组织空前活跃(如欧盟、亚太经济合作组织);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总体实力在增强。在可预见的将来,一超多强之间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多极化趋势将在一超多强并存于竞争中逐步向前发展,但世界新格局的最终形成还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注意:政治多极化是一种趋势,但目前尚未形成)

影响:多极化趋势的发展有利于世界的和平、稳定和繁荣。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避免新的世界大战是可能的,争取一个良好的国际和平环境和周边环境是可以实现的。我们要积极推动多极化趋势和大国关系的调整朝着有利于实现我国在新世界的三大任务的方向发展。

政治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给世界和平与发展带来了有利条件。应该注意到,今日的经济全球化尽管是西方主导的,但它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客观趋势,只要善于把握、正确应对,从长远看将促进世界经济的繁荣和各国经济的发展,从而为维护世界和平创造有利条件,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各国各地区经济以及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相互联系日益加强,从而形成了更加紧密地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这是防止冲突、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保障,世界多极化趋势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是一种制约,有利于国际关系民主化,有利于维护和平、促进发展。当然,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全球化也带来了压力和挑战。

经济全球化进程是国际形势发展中出现的一大新变化:

(1)、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任何国家回避不了的;

(2)、经济全球化是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

(3)、有利于促进资本、技术、知识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给各国各地区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4)、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发展更趋艰难,南北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

(5)、我们需要的是世界各国平等、互惠、共赢、共存的经济全球化。 二、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1、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和根本原则

新中国诞生后,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中国外交政策几经调整变化,但独立自主的总原则始终没有变。在先后经历一边倒外交、两个拳头打人外交和一条线,一大片外交路线之后,在1982年党的12大上,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再次明确重申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路线。

2、邓小平赋予独立自主根本原则的新内容的主要变现

①提出了真正的不结盟,对于一切国际事务,都要从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折来决定自己的立场,不屈从于任何外来压力,不同任何大国或国家集团结盟,不搞军事集团;

②必须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要把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

③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与安全,必须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对我国主权的侵犯与干涉。

3、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

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中国对外政策的宗旨,就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4、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是1953年周恩来总理在同印度政府代表团的谈话中首次提出来的。这些原则得到了印度方面的赞成。在1955年召开的第一次亚非会议(万隆会议)上,周恩来总理重申了这些原则,并为会议所肯定。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既适用于处理社会制度不同国家的关系,也适用于社会制度相同国家间的关系。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为世界各国在和平中发展和繁荣指明了道路。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本质是反对侵略和扩张,维护国家的独立自主权利,其中的核心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有发言权,任何国家都不干涉别国的内政。因此,只要世界上所有国家在相互关系中都严格遵循这五项原则,坚决反对破坏这些原则的霸权主义行为,国与国之间就能建立起正常、健康的关系,世界和平与发展就会有保证。

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必须坚持五个继续:

(1)、继续加强睦邻友好,加强区域合作,把周边国家的交流推向新的高潮;

(2)、继续增强同第三世界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增进理解与信任,互相支持和帮助;

(3)、继续经济参与多边外交活动,在联合国和其它国际区域性组织中发挥作用;

(4)、继续经济同各国地区和政治组织发展交流和合作;

(5)、继续广泛开展民主外交。

5、中国外交工作的立足点

加强同第三世界即发展中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是中国外交工作的立足点。

中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成为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的坚定力量。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在国际事务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最可靠的朋友,在维护世界和平、反对霸权主义方面,中国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贯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利益;中国的发展不会对任何国家构成威胁。中国永远不称霸,中国坚定地反对霸权主义。

三、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1、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主要障碍

超级大国推行的霸权主义是当代世界战争的主要根源。地区霸权主义是引发战争的另一个重要根源。必须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如果在对外政策上违背国际准则和人民的意愿,推行霸权主义,同样会成为引发战争的根源。

国际旧秩序的内容和实质

旧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是在发展中国家无权的情况下,按照发达国家利益形成的。旧秩序的特点就是不平等性和不合理。政治上,少数发达国家说了算,以强凌弱,以大欺小;在经济上、生产上,服从发达国家的需要,把发展中国家变成原料基地和加工厂;在国际贸易上,发达国家制定有利于自身的贸易规则,控制世界市场。这种政治经济秩序是为发达国家利益服务的,极大地损害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既不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也不利于整个世界的发展,尤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2、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霸权主义指的是大国或大国集团以及地区强国通过武力或采用其它手段,把自己的影响和意志强加于别国,谋求对一个地区或更大区域范围进行统治的政策和行为。霸权主义的理论基础是强权政治,强权政治就是以强凌弱,以追求控制、统治、支配他国为目的,以侵略、干涉、威胁、制裁为主要手段,奉行强权即公理的哲学,处处插手他国内政。

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实行霸权主义政策,关键是看它是否推行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弱肉强食的外交政策。

霸权主义是造成世界动荡不安的主要根源之一,是对和平与发展的主要威胁。

3、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要内容

国际秩序是一个历史范畴,指的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国与国之间在政治、经济上相互作用的体系或结构,它主要包括国际政治秩序和国际经济秩序。

建立国际新秩序,各国政治上应相互尊重,共同协商,而不应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经济上应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而不应造成贫富悬殊;文化上应相互借鉴,共同繁荣,而不应排斥其他民族的文化;安全上应相互信任,共同维护,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共同对话和合作解决争端,而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历史证明,以军事联盟为基础、以加强军备为手段的旧安全观,无助于保障国际安全,更不能营造世界的持久和平。新安全观的核心是互信、互利、平等、协作。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是维护和平的政治基础;互利合作、共同繁荣,是维护和平的经济保障;平等对话、协商和谈判,是解决争端、维护和平的正确途径。各国的安全是相互依存的,再强大的国家,离开国际合作也难以有真正的安全。

中国推动成立的上海合作组织,是新型区域合作模式。互信、互利、平等、协作,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不仅是处理上海合作组织内部各国相互关系的经验总结,而且对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内容

(1)、和平与发展是中国主张的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出发点,也是世界各国能够接受的共同目标;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主张的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基本准则和基础;

(3)、国际政治新秩序的目标模式应是平等、民主,以主权为依据,不以实力为标准的一球多制;

(4)、国际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5)、各国不论大小、强弱,都有权平等参与协调解决世界事务。

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内容

(1)、各国有权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制度、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

(2)、各国有权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

(3)、各国有权参与处理国际经济事务;

(4)、发达国家应尊重和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在提供援助时不应附加任何政治条件;

(5)、加强南北对话和合作。

4、建立国家政治经济新秩序,必须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

联合国主张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为基础,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和危机,以多边形式解决全球问题和地区问题。

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方面,因其权威性、普遍性和积累的独特经验,理应发挥不可替代的协调作用。世界各国必须共同努力,建立一个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应对新挑战与新威胁的普遍体系,以保障国际稳定、安全和可预见的发展,这一体系应符合每个国家的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经济的持久发展与稳定,符合国际安全不可分割的原则,世界各国应共同遵守《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成立50多年来,虽然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干扰,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但联合国在战后国际事务中还是发挥了相当重要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1)、缓解国际冲突,防止紧张局势恶化;

(2)、在促进世界经济繁荣,推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

(3)、积极推进非殖民化运动,支持被压迫民族的自决和独立;

(4)、推动世界裁军运动的发展;

(5)、在解决人类可持续发展方面,如环境污染问题、人口问题、生态问题、资源利用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AP是什么意思?

EAP(Enterprise Application Platform) 企业应用平台。


lome是什么意思,怎么发音?

n. 洛美(多哥首都) 非洲的

发音类似于“漏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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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是向机构借钱用于买入股票,融券是向机构借入股票卖出。融资到期时归还资金,融券到期时归还之前借入的股票。融券就使买跌成为可行,如果看空某只股票,则可以先融券借入该股票卖出,股价下跌后买入并返还后赚取剩余的差价。


lome ii convention是什么意思

lome ii convention 第二号洛美协定 很高兴为您解答 如果有疑问,请追问


LOMO是啥意思啊?

LOMO(ЛОМО),原本为Ленинградское Оптико-Механическое Объединение的缩写,意思为列宁格勒光学机械联盟。LOMO是俄罗斯圣彼得堡的一家高级光学器材生产商,其自主设计并制造多种光学设备,从显微镜及内视镜到望远镜及夜视设备。LOMO LC-A是该厂在前苏联时期研制生产的35毫米自动曝光旁轴相机。而今,Lomo也常被用做Lomography的缩写,Lomography是一个有关光学胶卷相机的社区,同时也是Lomographische AG公司的商标(该公司提供与摄影相关的产品与服务)。Lomo是一个缩写, LOMO=Let Our Life be Magic and Open!Lomo本身指苏联20世纪50年代的一款相机,对红、蓝、黄感光特别敏锐,色泽异常鲜艳。现在Lomo是指拍摄时的一种态度,随意捕捉,想拍就拍。不用在乎光圈、快门,不用追求角度、构图。就算拍出来的照片曝光过度或模糊不清,只要能吸引眼球,就是一个成功的作品了。 LOMO abbr. 列宁格勒光学仪器厂(Leningradskoje Opitiko Mechanitscheskoje Objedinenie);乐摸(相机品牌) n. (Lomo)人名;(西)洛莫 例句: Lomo: Make photos clear, sharp and crisp. Lomo: 使照片清晰、锐利和简洁。 With amazing effects like LOMO, BlueTone and Ageing, lovely stickers and frames, this app is a great fun! 带有诸如LOMO、BlueTone和老化、可爱标签与镜框等出彩效果,这个应用真是太有意思了。 Gold-buying offices line its main avenues. Bars fill theside streets, offering beer and cheaplomo saltado—stir-fried meat and vegetables served with rice and French fries. 主干道两边排列着一个个黄金采购办事处,小街道的边上到处是酒吧,里面提供啤酒和便宜的秘鲁炒牛肉(lomo saltado)———— 一种配有大米和法国炸薯条的蔬菜炒肉。

i lomo you 什么意思

i lomo you 什么意思

意思是GALA乐队的一首歌曲。 《I Lomo You》是GALA乐队为LOMOCHINA做的中文主题曲。 是为俄罗斯圣彼得堡的一家高级光学器材生产商,自主设计并制造多种光学设备,从显微镜及内视镜到望远镜及夜视设备的公司创作的主题曲。 扩展资料: GALA乐队其他歌曲: 2010年,推出单曲《水手公园》和《飞行员之歌》。2012年4月8日发行歌曲《雪白透亮》及《知音难觅》。 2016年12月,参与内地系列新音乐纪录片《城市歌行者》。2017年1月,GALA乐队签约索尼 ,并推出新单曲《新生》。 参考资料:I Lomo You_百度百科

1975年的国内大事记

1975年中国大事记

1911年中国和世界发生了哪些大事件

1911年中国和世界发生了哪些大事件

1月7日,劳斯第一个发现癌病毒。 中旬,英兵2000人进犯云南西部的片马地区。 1月18日,美国飞行员尤金·伊利驾驶“蔻蒂斯”双翼机在“宾夕法尼亚”号重巡洋舰上降落,宣告了海军航空兵的诞生。 1月23日,武汉各界数万人集会,抗议汉口英租界巡捕房枪杀人力车工人。 1月25日,中国第一部专门刑法典颁布。 1月30日,湖北革命党人在武昌成立文学社。 1月31日,哈尔滨一带疫死者已达二千六百余人,双城、长春、新城、宾州、阿城、 呼兰、绥化等地亦死去一千几百人以上。 2月6日,美国第40任总统罗纳德·威尔逊·里根(Ronald Wilson Reagan)出生。 2月11日,黄玉阶等在台湾发起第一次断发大会。 2月16日,俄要求扩大在华权益。 2月22日,无锡县立初等工业学堂(无锡市第一中学前身)创办。 佛山市顺德市第一中学创建,原名“顺德中学堂” 3月4日,慈禧太后的总管大太监李莲英病逝。 3月8日,第一个妇女节 3月12日,上海商界成立武装商团。 4月8日,温生才击毙广州将军孚琦后被捕。 4月27日,广州起义,72名烈士葬身于黄花岗。 4月26日,清华学堂成立。 4月29日,全国教育联合会在上海召开。 5月8日,清廷成立责任内阁,被讥为“皇族内阁”。 5月9日,清廷宣布铁路干线收归国有,激起全国怒潮。 5月14日,长沙万人集会掀起保路运动。 6月1日,江亢虎首次明确打出“社会主义”的旗号。清政府路款双夺,四川省成立保路同志会。 6月6日,广东铁路股东反对铁路国有,力争商办。 6月17日,为抵制清政府出卖已集股兴工的粤汉、川汉铁路权利,川汉铁路股东代表在成都开会,成立四川保路同志会。 6月18日,孙中山抵旧金山,命同盟会员均加入致公堂。 下旬,中国在上海建立最早电影检查制度。 7月5日,清廷严饬各省议员,不得干预朝政。 7月6日,四川士绅电盛宣怀,反对借款丧权。 7月31日,宋教仁在上海成立同盟会中部总会。 8月1日,四川保路同志刘声元等入京廷哭无门。 8月2日,赵尔丰任成都总督。 8月5日,上海晋昌等四丝厂女工2000余人罢工。 8月17日,湖广总督下令查封《大江报》,逮捕主笔。 8月29日,江苏圩堤溃决成灾,浙江杭、嘉、湖、绍四府亦一片汪洋。 8月30日,直隶东安永定河漫口。济南等处发水灾。 9月7日,赵尔丰大开杀戒,激起民愤,各路同志军猛扑成都,四处开花。 9月25日,荣县独立,为全川及全国的独立先导。 10月10日,武昌打响第一枪,辛亥革命爆发,10日成为中华民国的国庆节。 10月11日,革命党人宣布成立中华民国军政府。武昌全城光复。黎元洪出任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发《致全国父老书》。 10月22日,长沙独立,成立湖南军政府。陕西新军攻占西安。 10月23日,江西九江、南昌光复。毛泽东投入湖南新军二十五混成协五十标第一营左队当列兵。 10月25日,李沛基炸死新任广州将军凤山。 10月27日,清廷授袁世凯为钦差大臣。 10月28日,黄兴偕宋教仁抵武昌,指挥汉口保卫战。 10月29日,山西独立,阎锡山任军政府都督。 10月30日,蔡锷等于昆明起义成功。 10月31日,湖南共进会领导人焦达峰、陈作新被立宪派谋杀。 11月1日,清廷宣布解散皇族内阁,任命袁世凯为总理内阁大臣。 11月3日,上海光复,陈其美任沪军总督。 11月4日,贵州独立,浙江独立。 11月5日,江苏独立。清廷诏命迅订议院法、选举法。清廷准革命党人按照法律,改组政党。 11月7日,广西独立。 11月8日,安徽独立。 11月9日,广东独立。 12月1日,在沙俄政府策动下,外蒙古宣布独立。 12月3日,各省酝酿北伐,广东发兵抵沪。 12月5日,汉口各省代表讨论和议大纲:推倒满清政府,主张共和政体。 12月7日,清廷以袁世凯为全权大臣,委托代表驰赴南方,讨论大局。 12月13日,云南都督蔡锷主张迅速组织中央政府,定国名为“中华民国。 12月14日,阿蒙森的探险队顺利抵达南极极点,并平安返回捕鲸船。 12月20日,清廷与沙俄签定不平等条约——《满洲里界约》。 12月22日,赵尔丰被斩首,全川局势大定。 12月26日,袁世凯命汪精卫赴上海斡旋南北议和。 12月29日,孙中山归国,17省代表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 扩展资料:诺贝尔奖: 物理:威廉·维恩 化学:玛丽·居里 生理和医学:阿尔瓦·古尔斯全德 文学:莫里斯·梅特林克 和平:托比丝· 阿赛尔和阿尔弗雷德·赫尔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1911

1975年8月有什么重要事件?

  主要发生事件:驻马店水库垮坝溃决,超过24万人死难

  简介:1975年8月4日-8月8日 河南省驻马店突发暴雨,水库垮坝溃决,超过24万人死难。成为世界最大的水库垮坝惨剧

  8月,在河南省驻马店等地区、1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共计60多个水库相继发生垮坝溃决,近60亿立方米的洪水肆意横流。1015万人受灾,超过2.6万人死难,倒塌房屋524万间,冲走耕畜30万头。纵贯中国南北的京广线被冲毁102公里,中断行车16天,影响运输46天,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亿元,成为世界最大最惨烈的水库垮坝惨剧。30年后,反观这次决堤事故,从中折射的问题更值得深思……

  1975年7月31日,3号台风在太平洋上空形成。8月7日,台风进入驻马店地区。

  在台风尚未到达时,驻马店地区就已经普降暴雨。8月4日至8日,暴雨中心最大过程雨量达1631毫米,8月5日至7日3天的最大降雨量为1605毫米,相当于驻马店地区年平均雨量的1.8倍。4日至8日,超过400毫米的降雨面积达19410平方公里,大于1000毫米的降水区集中在京广铁路以西板桥水库、石漫滩水库到方城一带。暴雨的降水强度,在暴雨中心——位于板桥水库的林庄,最大6小时雨量为830毫米,超过了当时世界最高记录——美国宾州密士港的782毫米;最大24小时雨量为1060毫米,也创造了我国同类指标的最高记录。

  目击者称:暴雨到来的数日内,白天如同黑夜;暴雨如矢,雨后山间遍地死雀;从屋内端出脸盆,眨眼间水满。

  这场特大暴雨,是水库设计者们未曾预料的。

  板桥水库设计最大库容为4.92亿立方米,设计最大泄量为1720立方米每秒。而在这次洪水中承受的洪水总量为6.97亿立方米,洪峰流量1.3万立方米每秒。

  8月5日晨,板桥水库水位开始上涨,到8日1时涨至最高水位117.94米、防浪墙顶过水深0.3米时,大坝在主河槽段溃决,6亿立方米库水骤然倾下。据记载,溃决时最大出库瞬间流量为7.81万立方米每秒,在6小时内向下游倾泄7.01亿立方米洪水。溃坝洪水进入河道后,又以平均每秒6米的速度冲向下游,在大坝至京广铁路直线距离45公里之间形成一股水头高达5—9米、水流宽为12—15公里的洪流。

  石漫滩水库5日20时水位开始上涨,至8日0时30分涨至最高水位111.40米、防浪墙顶过水深0.4米时,大坝漫决。入库洪水总量2.24亿立方米,在5个半小时内全部泄完,最大垮坝流量3万立方米每秒,下游田岗水库随之漫决。

  沙河、洪河下游泥河洼、老王坡两座滞洪区,最大蓄洪量为8.86亿立方米,此时超蓄4.50亿立方米,蓄洪堤多处漫溢决口,失去控制作用。

  驻马店地区的主要河流全部溃堤漫溢。全区东西300公里,南北150公里,60亿立方米洪水疯狂漫流,汪洋一片。因老王坡滞洪区干河河堤在8月8日漫决,约有10亿立方米洪水串入汾泉河流域。9日晚,洪水进入安徽阜阳地区境内,泉河多处溃堤,临泉县城被淹。

  据了解,8月5日17时,水库上游猛降暴雨,板桥水库管理局院内积水已逾1米,库区内电话中断。管理局与水库上游龙王庙、桃花店等雨量站全部失去联系。

  8月7日19时30分和8日零时20分,水库管理局用当地驻军的军用通讯设备两次向上级部门发出特特急电,请求用飞机炸掉副溢洪道,确保大坝安全,可是,均未能传到上级部门领导手中。8日1时40分,水库管理局第三次向上级部门发出特特急电,报告水库已经决口。4时,水库当地驻军冒着被雷击的危险,将步话机天线移上房顶,又将垮坝情况通知驻马店军分区转报地委。同时,水库驻军用信号弹向下游群众报告险情并紧急转移,但由于没有事先约定而未能如愿。

  -突如其来的洪灾

  ●道文城公社死绝227户,9600人遇难……

  遂平火车站50吨的车厢被冲走5公里,铁轨被扭成麻花形……

  8日凌晨,洪水像脱缰的野马,冲出板桥水库的决口,以每秒6米的速度向下游冲去。首当其冲道文城公社受灾最为严重,死绝227户,9600人遇难。

  板桥水库8日凌晨1时垮坝后,仅一小时,洪水就冲进45公里外的遂平县城,一些人或被途中的电线、铁丝缠绕勒死,或被冲入涵洞窒息而死,更多的人在洪水翻越京广线铁路高坡时,坠入旋涡淹死。

  不到6个小时,板桥水库下倾洪水7.01亿立方米。遂平县830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一片汪洋。洪水过处,大小村庄荡然无存。

  在1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上,近60亿立方米的洪水肆意横流。劫后余生的人回忆,板桥水库高24.5米的大坝溃决时,出库洪峰声如山崩地裂,形如倒海翻江。所到之处,建筑、树木一瞬间消失了踪影。干流水面上,人头攒动,拼命挣扎、呼救。遇难人的尸体和猪、羊、牛、马、鸡、鸭等动物尸体,顺水漂流。石磙碾盘被冲下沟河,链轨拖拉机、重型机械车床等随水翻滚。遂平火车站50吨的火车车厢被冲走5公里,铁轨被扭成麻花形……

  洪水过后,只留下一片灰蒙蒙的大地。河沟里、淤泥里,人畜尸体,横七竖八,惨不忍睹。板桥水库东4公里的大路陈村村民后来形容:“远看白茫茫,近看空荡荡,进村没有路,只剩一棵树。”

  据统计,在这场特大暴雨中,河南省驻马店地区板桥、石漫滩两座大型水库,竹沟、田岗两座中型水库,58座小型水库在短短数小时内相继垮坝溃决。河南省有30个县市、1780万亩农田被淹,1015万人受灾,超过2.6万人死难,倒塌房屋524万间,冲走耕畜30万头,纵贯中国南北的京广线被冲毁102公里,中断行车16天,影响运输46天,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亿元,成为世界最大的水库垮坝惨剧。

  -“7503号”台风异动河南

  ●历史罕见的特大暴雨引发水库溃决

  气象资料显示,1975年8月4日,该年度中国内地第3号台风(“7503号”台风),穿越台湾岛后在 福建晋江登陆。此时,恰遇澳大利亚附近南半球空气向北半球爆发,西太平洋热带幅合线发生北跃,致使这个登陆台风没有像通常那样在陆地上迅速消失,却以罕见的强力,越江西,穿湖南,在常德附近突然转向,北渡长江直入中原腹地。

  8月5日,行径诡秘的“7503号”台风突然从北京中央气象台的雷达监视屏上消失——由于北半球西风带大形势的调整,“7503号”台风在北上途中不能转向东行,于是“在河南境内停滞少动”,灾祸由此引发。

  “停滞少动”的具体区域是在伏牛山脉与桐柏山脉之间的大弧形地带,这里有大量三面环山的马蹄形山谷和两山夹峙的峡谷。南来气流在这里发生剧烈的垂直运动,并在其他天气尺度系统的参与下,造成历史罕见的特大暴雨,这也是造成水库溃决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记者了解,当时中央气象台预报员只在该地区划了100毫米的降雨量,因为当时没有一个科学的认识,不可能得出十分准确的结论。

  -大修水坝,专家忠告无人理会

  ●“垮坝”二字在人们心目中根本就不存在

  中国工程院院士潘家铮在其《千秋功罪话水坝》一书中介绍,1950年夏的淮河水灾促成了同年十月国家作出的《关于治理淮河的决定》。这个决定确定了“蓄泄兼筹”的治淮方针,具体制定了“上游应筹建水库,普遍推行水土保持,以拦蓄洪水,发展水利为长远目标”和“低洼地区举办临时蓄洪工程,整理洪汝河河道”的战略部署。“治淮大战”由此拉开序幕。

  “治淮大战”中,洪河上游修建了石漫滩水库,汝河上游修建了板桥水库。据介绍,当时水文资料很少,设计洪水及工程标准很低。工程运用中,板桥水库被发现输水洞洞身裂缝和土坝纵横向裂缝,于是,1955—1956年分别对板桥、石漫滩两水库进行了工程扩建。板桥水库洪水标准按照苏联水工建筑物百年一遇设计和千年一遇校核,决定大坝加高3米,坝顶高程为116.34米,防浪墙高程为117.64米;增辟辅助溢洪道,宽300米,底部高程为113.94米,连同原有的溢洪道、输水洞,最大泄洪能力为1742秒立方米,最大库容4.92亿立方米,其中调洪库容3.75亿立方米。石漫滩水库按50年一遇设计和500年一遇校核,确定大坝加高3.5米,坝顶高程达到109.7米,防浪墙顶高程111.2米。经过加固,最大库容为9440万立方米,其中调洪库容为7040万立方米,最大泄量390秒立方米。

  在板桥、石漫滩水库加固扩建后的三年间,中原地区的水库建设蜂拥而上,一发而不可收。仅1957年到1959年两年间,驻马店地区就修建水库100多座。

  1958年,河南总结了漭河流域地区兴建山区水利的经验:“以蓄为主,以小型为主,以社队自办为主”。当时的河南省水利厅总工程师陈惺当即反对:在平原地区以蓄为主,重蓄轻排,将会对水域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地表积水过多,会造成涝灾,地下积水过多,易成渍灾,地下水位被人为地维持过高,则利于盐分聚积,易成碱灾。涝、渍、碱三灾并生结果不堪设想。

  然而陈惺的忠告无人理会,“以蓄为主”的经验被大范围推广,很快便推及到安徽。在安徽境内,不仅丘陵地区涌现大批小水库,淮河流域的河道也被一道道“水坝”分割闸起,造成淮河流域在后来数十年间致命的“肠梗阻”。

  陈惺是远东最大的平原水库——河南驻马店境内宿鸭湖水库的设计者。水库施工时正值大跃进,河南省水利厅原某领导认为原设计过于保守,擅自作了几处关键的改动。例如:他认为“闸门设计太大”,便将原设计的12孔排水闸门砍去7门,仅剩5门。同此遭遇的是淮河豫皖交界处的班台分洪闸:该闸闸孔原按800秒立方米排水量设计,共为9孔,但由于“以蓄为主”的思想指导,水文数据被人为减小,只建造了7孔;1959年水闸建成后,在1961又人为堵闭2孔。

  在1961年开始的“纠偏”中,河南省对全省的水库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普查,对一部分设计标准偏低、施工质量较差、存有隐患的水库,包括一些大型水库予以废弃。

  但是指导思想的失误并没有真正被扭转,重蓄水灌溉、轻河道治理、重兴利轻除弊的倾向依然顽强存在。到1960年代末,驻马店地区新增水库100多座,与此相对照,洪汝河的排洪能力非但没有增强,反而一年年递减。

  1975年8月特大洪水到来之前的淮河上游地区,事实上已隐伏着严重危机:河道宣泄不畅,堤防不固,许多“病库”隐患未除。更为严重的是,对于板桥、石漫滩等大型水库可能垮坝的潜在危险,人们并无警觉——准确地说,“垮坝”二字在人们心目中根本就不存在。

  人们过于笃信“百年一遇”、“千年一遇”等既定的洪水标准,自信石漫滩水库可驭控50年一遇的洪水,在500年一遇的洪水中也能自保;板桥水库可以驭控100年一遇的洪水,在1000年一遇的洪水中也可无恙。谁也没有见过“千年一遇”的洪水,所有数据都是根据人们掌握的有限的史料推算而来。1975年8月,真正的大洪水来了。从天而降的大雨使人们瞠目结舌:它的雨量,竟相当于人们所说“千年一遇”设计标准的两倍!

  -重蓄轻排必然会对水域环境造成破坏

  ●水利建设指导思想陷入某种误区

  垮坝引起的冲击性灾害给洪汝河流域迅雷不及掩耳的毁灭性一击,河道宣泄不畅、洪水居高不下所造成的浸泡性灾害,更加重了这场灾难的损失——水利建设指导思想上陷入的
  某种误区,无疑成为这场灾难的另一个源头。

  当时,由于宿鸭湖水库尚未脱险,水利专家陈惺提出,用爆破手段炸开阻水部位,加速行洪。建议获得国家相关领导的批准后,8月14日,爆破正式开始,全部工作完成共用了整整两天时间。爆破之后,河南境内的大量洪水向下游倾泄,致使淮河中、下游形势紧张。淮河多年受重蓄轻排指导思想之害,行洪道上早已围堰丛生,泄洪能力下降30—40%,沿途淮河河道平堤流水,险象环生。水利专家指出,多年来,重兴利轻除弊,重水库建设轻河道治理,让人们从对“水库”无休止的索取中尝到了“水火无情”的真正味道。

  板桥、石漫滩垮坝14年后,曾担任水利部副部长的李锐在三峡工程论证中意味深长地指出,决不能片面强调水库的功效而忽略河道的治理,他说:“对河流防洪而言,堤防的作用是绝对的,是古今中外一切大江大河最有效的措施,是一件长年累月埋头苦干的工作,但显不出组织者的雄才大略、雄伟气魄,更不能扬名天下、流芳百世。但我相信,只要地球存在,河流存在,堤防的作用就是永恒的……”

  专家们说,陈惺在20年前就指出过,无论使用了什么计算方法,如何完善已建水库的管理,也无论讯情出现时指挥多么通畅,重蓄轻排都必然会对水域环境造成破坏。但为什么陈惺的意见不但无人理会,而待其本人遭政治整肃后,直到大祸临头才起用?看来,决策与用人失误的制度原因值得深思。

  -暴雨对全国水利工作提出警告

  ●当时的水电部部长钱正英说“责任在水电部”

  1975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水电部在郑州召开全国防汛和水库安全会议,钱正英部长说:“……责任在水电部,首先我应负主要责任。由于过去没有发生过大型水库垮坝,产生麻痹思想,认为大型水库问题不大,对大型水库的安全问题缺乏深入研究。二是水库安全标准和洪水计算方法存在问题。对水库安全标准和洪水计算方法,主要套用苏联的规程,虽然作过一些改进,但没有突破框框,没有研究世界各国的经验,更没有及时地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做出符合我国情况的规定。三是对水库管理工作抓得不紧。在防汛中的指挥调度、通讯联络、备用电源、警报系统和必要的物资准备,也缺乏明确的规定。板桥、石漫滩水库,在防汛最紧张的时候,电讯中断,失去联系,指挥不灵,造成极大被动。”

  钱正英还说:“板桥、石漫滩水库工程质量比较好,建成后发挥很大效益。但因兴建时水文资料很少,洪水设计成果很不可靠。板桥水库在1972年发生大暴雨后,管理部门和设计单位曾进行洪水复核,但没有引起足够的警惕和提出相应的措施,所以防洪标准实际上很低。”

  钱认为,“75.8”暴雨对治淮工作是一次严格的检验,对全国的水利工作也提出了警告。因此,必须认真地总结正反面的经验,不断提高水利工作的水平。总结治淮25年的教训,对洪水做出充分估计,从气象、历史等特点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

  -各气象台无一预报出那场大暴雨

  ●驻马店老预报员至今感到内疚和遗憾

  对于那场大暴雨,无论是从 中央气象台到河南省气象台再到驻马店地区气象台,均没有一家报出来。时至今日,驻马店市气象局70岁的老预报员孙令喜和汪根元提到那场没有预报出来的暴雨,心情还始终感到内疚和遗憾。

  事后,专家对未能较准确预报“75.8”暴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首先,“7503”号台风行踪太诡秘,打破了台风在内陆地区大规模释放能量的规律性,使人们措手不及,防不胜防;其次,预报人员经验不够丰富,新中国成立时间不长,我国的气象科学尚处于探索研究阶段,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有不少基层气象台站,预报天气还依靠压温湿曲线加看天的陈旧模式进行;再次,观测手段落后,通讯工具陈旧。之后,各级气象预报人员调整预报思路,采用联合攻关的方式,分析当地台风致洪暴雨的成因与防御对策,建立了多种致洪暴雨 天气预报模式。

  据河南省气象台孔海江等人提出的观点,2008年河南省很可能出现一次有登陆台风造成的区域性暴雨,因此,河南省今后的防灾任务依旧艰巨。

  -暴雨成灾不仅仅是预报问题

  ●当时第一个赶到现场的气象人员总结诸多经验

  9月16日,在郑州举行的“75.8”暴雨洪水三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上,记者见到了长期从事天气预报和数值天气预报业务系统工程建设和科研工作,并曾亲历“75.8”救灾的天气动力和数值预报专家、原国家气象中心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李泽椿。

  李泽椿是事后第一个赶到现场的气象预报人员。他在回忆当年情景时话语依然沉重,“这段经历让我深感气象工作者的责任重大!”李泽椿在随后的几个月做了许多调查,总结出的不少经验在今天依然有着现实指导意义。

  他说,首先是必须重视气象研究在国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气象工作必须增强业务观念,进行完善的管理、长期积累和气象科研;同时,一线的气象人员都应该具有丰富的气象知识。“水灾发生时,郑州有一处气象雷达,但却因停电,没有留下资料。”这件事让李泽椿至今耿耿于怀。他认为,气象、水文、环保、林业、农业各部门最好能统一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自然环境观测网站,最后把这些资料统一规范管理,为科学服务和应用。

  “暴雨成灾,不仅仅是预报的问题。”李泽椿指出,那场灾难中“人祸”的因素同样突出。主要表现在当时水库建设中“重蓄水灌溉,轻河道治理”,在部分水库建设中又搞“多快好省的典范”,违背了科学规律。此外,灾难发生时,社会组织同样存在问题,不知道该如何疏散群众及救灾。因此,各地领导部门要非常重视全社会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同时进行科学救灾,并形成良好的科普舆论氛围。

  李泽椿还指出,时下和今后的一些新情况值得警惕。“当年化工厂少,大水过后留下的后遗症相对较少,如今有些地方发展化工产业,工厂就建在坝区,一但出事,造成的污染难以估量。这一问题在新奥尔良风灾中已经出现。”他认为一些大化工厂的选址必须经过气象、水利等部门的综合评估。


1975年发生过什么事情?

1975年8月河南浩劫,全球头号灾难
三门峡水库一直是陕豫的矛盾,1960年代,三门峡水库修建使数十万陕西民众被迫背井离乡移民不毛之地西海固,数十年间,三门峡多次倒灌渭河,使渭南地区遭受无妄之灾。最近的一次是2002年三门峡洪水,陕西损失20亿,河南靠洪水发电赚了2个亿。在政治挂帅的中国,专家是没有发言权的,更何况有良知的专家是那么凤毛麟角,千人诺诺,不如一士谔谔。历史会记住黄万里。

本文记述的事件发生于1975年,地点在中国中部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在一次猝然降临的特大暴雨中,包括板桥水库、石漫滩水库在内的两座大型水库、两座中型水库、数十座小型水库、两个滞洪区在短短数小时间相继垮坝溃决。至于死亡人数,官方公布的数据是2.6万,一说超过8.5万,民间普遍认为超过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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