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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舟 | 时间:2020-07-07 05: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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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是出自汉莫拉比法典的吗?

出自圣经的旧约.申命记2113共34章,这句话出自第十九章最后5261一句,如下:
19:21 你眼不可4102顾惜,要以1653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And thine eye shall not pity; but life shall go for life, eye for eye, tooth for tooth, hand for hand, foot for foot.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圣经》中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怎么理解

“以眼还眼,以牙2113还牙”的意思是如果对方伤害了5261你的眼睛,4102就伤害他的眼睛;1653如果对方打掉了你的牙齿,就去打掉他的牙齿。

这句话源自《圣经?旧约?出埃及记》。

摩西率领以色列人离开埃及后,耶和华 上帝在西乃山向摩西晓谕十条诫命,还宣布了许多律例,具体规定了各种刑罚的细则。

在谈到杀人之律例时,上帝说道:"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堕胎, 随后却无别的害人之处,那伤害他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求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现在指的是指必须给犯罪者以相应的惩罚。

扩展资料: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为避免过度报施。

旧约时代,比如a打掉b一颗牙,因着公平的原则,b只能打掉a一颗牙,而不能打掉a的一颗牙齿后又打断腿。新约时代主耶稣的教导是以善胜恶,高于旧约的标准。

《马太福音》中也有相关的记载:

出埃及记21:24,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利未记24:20,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

申命记19:21,你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马太福音5:38,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马太福音》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句话到底是出自《汉谟拉比法典》还是《圣经》?

《汉谟拉比2113法典》。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即用瞪5261眼回击瞪4102眼,用牙齿咬人对付牙齿咬人。指对方使1653用什么手段攻击,就用什么手段进行回击。

出处为 《旧约全书·申命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扩展资料:

汉谟拉比法典建立在两个最著名的原则基础上,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同态复仇)和“让买方小心提防”。

猛一看来这两个原则都很原始,在规定对确定的伤害行为进行赔偿时(“倘人毁他人之目,则毁其目”;“倘人断他人之骨,则断其骨”),法典从不考虑最初的伤害是否纯属意外,而是残酷无情地坚持让人受到皮肉之苦和受辱。“让买方小心提防”原则不那么残酷无情,但看上去不像是法律。

为什么国家应在一部法典里宣布卖方行诈不会受到惩处呢?因为美索不达米亚人颁布法律主要是为了制止争斗,他们以为这决非毫无理由-一个总想采取暴力手段的人,如果记住不论他怎样加害于人,都会受到法律同样的处罚,那么他也许会不再施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在《汉谟拉比法典》中"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什么意思?

用瞪眼回击瞪眼,用牙齿咬人对付牙齿咬人。指对方使用什么手段,就用什么手段进行回击。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怎样理解《汉谟拉比法典>中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句话

就是这部法典里面,如果自由民弄伤了自由民的左眼,那么伤人者要被弄伤左眼。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可以用“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方式解决问题吗?

我国《刑2113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5261侦查、4102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1653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处理刑事案件,只能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而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行使这样的权力。用“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方式解决问题是不合法的。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法典》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那个国家的?该法典名字叫什么?在历史上有什么地位?

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2113王汉谟拉比,约在公元前1792—前52611750年在位,因统一两河流4102域与颁行法典的历史活动而著称1653。对内推行缓和阶级矛盾、加强王权和发展经济措施,抑制债务奴隶制,使其在长期对外用兵中有相对稳定的后方,促成国家繁荣,巴比伦城变为西亚最大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根据社会经济形势与阶级等级关系的状况,在位期间制定了一部反映奴隶主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典《汉谟拉比法典》(英文名称:The Code of Hammurabi),为后人研究古巴比伦社会经济关系和西亚法律史提供了珍贵材料。
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谟拉比当政时制定的成文法典,旨在维护财产私有制,全面调整自由民之间的关系,巩固现存秩序。法典制定的确切时间不清,大概在公元前1791年或前1790年始拟,完成于巴比伦尼亚统一之后。法典包括序言、正文、结尾三部分。序言充满神化、美化汉谟拉比的言辞。正文包括282条法律,涉及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内容,意在调解自由民之间的财产占有、继承、转让、租赁、借贷、雇佣等多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婚姻关系。法典表明古巴比伦社会存在奴隶主、奴隶、小生产者三个基本阶级,此外与阶级关系不尽一致的等级关系。自由民之间分为有权者阿维鲁和半有权者穆什根努两个等级。前者原意是“人”,享有一些特权;后者原意可能是“礼拜”,法律地位低下。法典对债务奴隶制和高利贷有所抑制,限制对小生产者过分的掠夺,以免动摇兵源和税源。法典对奴隶制予以严格保护,体现了法典的性质。结尾部分除继续对汉谟拉比歌功颂德外,还强调法典原则的不可改变性。法典的制定标志古西亚法律制度的进步,国家的成熟 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条文(282条)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内容包括诉讼程序、盗窃处理、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婚姻、继承、伤害、债务、奴隶等等。法典的基本特点:首先,它明显地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保护奴隶制的私有制;其次,法典还保存某些习惯法残余,例如“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原则(第196、200条)和神判习惯(第2、132条)等;再次,从现代意义上说,汉谟拉比法典并未区分公法、私法(民法)和刑法,诸法合一,法律条例既从民法角度也从刑法角度来确定。

汉谟拉比法典一方面是使阿摩利人的习惯法成文化,另一方面吸收了两河流域固有的苏美尔、阿卡德立法与伊新·拉尔沙时代城邦立法的成果。不过,它主要还是当时社会经济制度的产物,反映出当时社会各方面的现实。 “汉谟拉比法典”石碑上,共包括282则条文。法典是建立在苏美尔立法原则基础上的,其中揉和了闪族人的新发明,但他们对什么原则属于苏美尔人,什么原则属于闪族人说法各异,因而我们最好是把它们都简单地归结到最有名的记载“美索不达米亚法系”的文献之列。

汉谟拉比法典的一些法律条例: 1.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发者应处死;3.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诉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应该处死;5.倘法官审理案件做出判决后又更改,则应揭发其罪行,并撤消法官席位,终身不再录用 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奴隶毫无权利可言,稍有过失即受到断肢的可怕惩罚。此外,法典中提到了两个法律阶层:一是“人”,显然意指贵族;另是所有其他既非“人”亦非奴隶的人,他们的法律待遇很差,但拥有某些法律权利 汉谟拉比法典建立在两个最著名的原则基础上,此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和“让买方小心提防”。猛一看来这两个原则都很原始,在规定对确定的伤害行为进行赔偿时(“倘人毁他人之目,则毁其目”;“倘人断他人之骨,则断其骨”),法典从不考虑最初的伤害是否纯属意外,而是残酷无情地坚持让人受到皮肉之苦和受辱。“让买方小心提防”原则不那么残酷无情,但看上去不像是法律。为什么国家应在一部法典里宣布卖方行诈不会受到惩处呢?因为美索不达米亚人颁布法律主要是为了制止争斗,他们以为这决非毫无理由——一个总想采取暴力手段的人,如果记住不论他怎样加害于人,都会受到法律同样的处罚,那么他也许会不再施暴。 至于“让买方小心提防”原则,同样也是为了制止争斗,因为买方知道自己没有权利,如果他去取闹,马上就会受到惩罚。正是依靠这部法典,汉谟拉比时代的巴比伦社会,成为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中,统治最严密的国家。至今,这部刻在石柱上的法律条文仍是世界上一部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汉谟拉比法典中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在当时代表什么意思

一种刑法 就是表面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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