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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舟 | 时间:2021-05-26 00:29:21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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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东方网·纵相新闻在多个渠道直播了庭审经过,有超过250万人次在线观看。

本次审理从上午9时开始,共持续了8个小时,至下午5时休庭2个小时,晚上7时再次开庭,共十小时——

审判长宣读判决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已出,回顾8个小时的超长庭审,还是有不少看点。

庭前会议:驳回管辖地不适宜问题

9时15分许,审判长指出,鉴于张扣扣案社会影响重大,证据材料较多,为了充分保障上诉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本庭于2019年3月22日召开了庭前会议。

张扣扣案二审维持死刑,张扣扣的最终结果,张扣扣案事件回顾

辩护人提出,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管辖存在严重不适宜的确定性事由,不应对本案行使管辖。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福如(张扣扣的父亲)提出的国家赔偿案件及申诉案件已经进行了处理,在没有查明两案是否合法的情况下,本案不适宜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对此,检察机关认为,张福如提出的国家赔偿及申诉案件是另外的案件,并非张扣扣案的审理内容。上述案件虽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不是一个合议庭。且无证据证明合议庭有违法行为影响本案公正审理,建议驳回。

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述两案审判组织的组成、运用的诉讼程序和救济途径与本案审理的上诉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均不同,故同意检察机关意见,予以驳回。

辩护人:公安机关是否引诱?

辩护人提出,根据张扣扣在2018年3月4日的讯问笔录,公安机关组织的张扣扣对抛弃作案刀具位置的辨认笔录、刀具的打捞记录都是公安机关采取引诱方式取得,申请对上述证据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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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证人郭某系公安人员,其是在公安机关领导安排下,用乡情、友情感化,张扣扣自愿供述了其抛弃作案刀具的地点,不存在引诱取证。且笔录过程合法,系张扣扣自愿交代,不违反其意愿。故上述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

合议庭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但鉴于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持有异议,二审庭审时可对此证据进行质证。

合议庭驳回对张扣扣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进行鉴定

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张扣扣性格属于偏执型障碍,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但控制能力削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一审驳回对张扣扣的精神病鉴定申请程序不合法,实体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二审对张扣扣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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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作案前张扣扣准备作案工具,精心伪装,选择作案时机及作案对象。

杀人过程中,张扣扣能准确地确定三被害人的身份,持刀分别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连杀三人,时间选择大年三十(2月15日),地点选择被害人上坟回来的路上,用假枪威胁他人,烧车时火星溅射到他人车上还让他人灭火等行为表明,上诉人控制能力没有受任何其他因素影响。且张扣扣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购买食物藏匿,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其作案前、作案中及作案后思维清晰,精神状况正常,对自己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此外,张扣扣父系、母系亲属均无家族精神病史,张扣扣本人也无精神病既往史。

综上,辩护人申请对张扣扣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进行鉴定无事实依据,建议法庭予以驳回。

合议庭评议,决定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对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请求不予准许。

张扣扣当庭对二次捅刺王正军表示异议

上午10时许,审判员宣读一审判决书,鉴于控辩双方在庭前均已对一审判决书进行了详细的阅读和研究,故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此后,上诉人、辩护人、检察员对一审判决的事实及定案证据发表意见。

上诉人张扣扣表示对一审判决的事实及定案证据有意见,“我没有杀死王校军后再返回捅刺王正军。”

辩护人指出,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部分不足,并将在此后的质证环节详细发表。

检察员则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表示无异议。

法庭总结5大争议焦点及需重点调查的问题

10时30分许,审判长总结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问题及法庭需重点调查的问题,包括:

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扣扣实施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原因是否准确;

2、张扣扣作案时有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本案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4、上诉人张扣扣有无持刀在捅刺被害人王校军后返回对被害人王正军进行二次捅刺;

5、对上诉人张扣扣的故意杀人罪量刑是否适当;

上诉人张扣扣以及控辩双方均对法庭总结的焦点问题表示无异议。

心理调查人员赠送张扣扣书籍:《不要用爱控制我》

11时许,张扣扣的辩护人对上诉人张扣扣的上诉理由、提出异议的事实及本案的焦点问题进行发问。

辩护人提问,在看守所期间有无除办案民警以外的人对你进行讯问、交流?上诉人张扣扣表示,有。

2018年8月,办案民警郭某带了一名女性,自称陕西省社会心理调查人员,与其进行了三次谈话。

张扣扣指出,具体谈话内容包括从小到大成长的事情以及兴趣爱好,女性并未向其出示身份。

庭审现场,张扣扣表示,这位女性工作人员曾向其赠送过一本书,名为《不要用爱控制我》,书页上有一段话:读书除了获取知识,还能获得内心安宁。

张扣扣:我又不是精神病,怎么会随便杀人

辩护人提问称,这次实施杀人行为,是什么原因让你等22年后才实施?

张扣扣表示,我妈死时,我对天发誓要报仇,后来一直没见过王正军。2018年春节前,我在楼上发现王正军回家了,我看到他的瞬间就想起我妈被打死的场景。张扣扣指出,22年来,他一直在等,但是没有时机。

当辩护人问及,一审认为你工作不顺,迁怒王家。张扣扣当庭表示不认可。“办案人员和我说生活事情,我起先拒绝回答,但警察和我聊天,我就说了。我不知道他们要做笔录,我认为这些事是办案人员诱供。检察机关以我个人生活情况起诉我,说我报复社会,我又不是神经病,怎么会随便杀人。”

张扣扣谈投案自首:这是我最后一个年,想去看次烟花

庭审现场,辩护人指出,张扣扣在案时心电图显示失常,张扣扣表示认同。“我受到刺激时心跳会加快”。

此后,张扣扣当庭提出需要申请对其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进行鉴定。

当辩护人问及对其母亲被伤害致死案件的看法时,张扣扣明确表示:“不公平。”

杀人案发后,张扣扣投案自首,辩护人提问称“你作案时就有这样的想法吗?”张扣扣回应称,“是的,我想着现在的社会跑不掉,但我想这是我最后一个年了,想去看一次烟花。”

同时,张扣扣否认了自己是因为穷途末路而选择投案。

张扣扣回忆案发过程:亲眼看着母亲被解剖

庭审现场,辩护人提问:为何要杀死王家三人?

张扣扣当庭表示,“为母报仇。”辩护人继续提问,打死你妈的是一人,为什么杀死三人。张扣扣回应:我记得老二老三一起打的我妈,然后王自新(王家父亲)还说往死里打,打死老子顶着。说完老三用棒子将我妈打死。

张扣扣回忆称,1996年,他的母亲被王家父子打了之后当场晕过去。“就是在我家门口,我父亲将我妈抱去王家门口,当时王家有人,我父亲说你打的,你给看。我妈就在王家门口躺着,我妈后来清醒后爬回我家。当时她坐也坐不住,就在我家门口躺地上了。”

“我抱着我妈,叫她,过了一会,我妈就没反应了。”张扣扣同时表示,母亲的尸体就在家门口的公路边上被解剖。“当时我在场,持续一小时左右。”

张扣扣同时指出,自己不和别人讲母亲的事,除非和其特别好的人,不然都不说。

张扣扣:“为了报仇,我不想结婚。”

辩护人提问:你为什么没有结婚生子,除了经济原因外,有别的原因吗?

张扣扣回应称:我不想有后顾之忧,我妈死的时候我就知道有今天这一刻。“成大事者,不拘小节。为了报仇,我不结婚,不想让我妈白死。王家老大还经常向我挑衅,还带着老婆从我家门前经过,挑衅我。(有一次)停在我面前,冲我点头,用挑衅的眼神,我当时没作出反应。”

有关公诉人一审中指出张扣扣金钱至上。张扣扣当庭表示不认可:关于我生活的事情,都是办案人员诱导我说出的。

张扣扣:我是有血性的男人

庭审现场,张扣扣指出自己没有想过杀其他人,“我没有想过报复社会。”

谈及为何选择2018年除夕当天“报仇”,张扣扣说:“老三回来的早,老大和老二没回,我想等过年他们都回来。”

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里,张扣扣描述道,“我当时很犹豫,但是想到我妈死在我怀里的情景,我就下了杀人的决心。”张扣扣表示,这段内容属实,“我本来想在他们上坟时杀,但我心里害怕。就在路上等着。过程中,我将母亲的事情从头到尾回忆了一次,我心里就狠了起来。当时大脑一片空白,没有恐惧和紧张,人和行尸走肉一样,不由自主捅人。”

对此,张扣扣解释称,自己知道捅刺的是谁,杀人之前就想过自首。杀人后,还和姨夫表示自己会去自首。“现在的社会可能也跑不掉。”

一审开庭时,张扣扣曾当庭表示自己为母报仇天经地义。二审现场,张扣扣再次强调:“我没做错,我是有血性的男人。”

张扣扣:只有大年三十这天4人才会凑齐

检察员讯问时问到,决定杀害王家人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张扣扣回答,是看到王家老三回来的时候。当时决定杀几个?张扣扣表示,“四个,包括王某富。”张扣扣同时表示,在一审庭前会议上见到了王某富,王某富当时对他的律师进行辱骂,张扣扣当时对王某富说,“你应该庆幸你还活着。”

检察员追问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张扣扣回答,“大年三十他没有回去,他回去了我连他一起杀。”

在检察员提问为什么选择大年三十祭祖回来的路上动手时,张扣扣表示“我认为只有这一天他们四个人才能凑齐,我一次杀完。”

证人:和张扣扣从小认识,他愿意相信我

13时许,证人郭某出庭作证。郭某为南郑县公安民警,张扣扣案发后,负责为张扣扣做思想工作,此后的一天,张扣扣指认了刀子的藏匿地点。

郭某表示,在张扣扣自首后,通过别的同事得知,张扣扣要见他。“我们从小认识,我回爷爷家就和他一起玩,他愿意相信我。”

郭某当庭表示,未与张扣扣见面时,张扣扣拒绝交代藏刀的位置。此后其与张扣扣的见面并无录音、笔录。

“我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当辩护人问及22年前张扣扣母亲案发时,郭某的爷爷是否在场。郭某称爷爷已去世,不想回答。

辩护人殷清利:证人引诱取证,证据应予以排除

对于郭某的证词,辩护人殷清利认为,郭某与本案有着切实的利害关系:郭某既是张扣扣案件侦察机关民警,其爷爷曾是张扣扣母亲一案证实张扣扣母亲过错的证人。郭某与上诉人是发小,据张扣扣称,郭某职位升迁了,希望法庭调取郭某警衔情况进行核实。

其次,郭某承认对张扣扣做思想工作,但没有如实回答。对相关手续、程序的提问都进行了拒绝和回避。所以郭某通过感情交流的方式参与本案违反了刑诉法以及规定,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殷清利也认为,郭某在有利害关系的前提下,没有办理合法手续,也没有进行回避,有理由认为其实施了引诱的方式。对此应当作出补充和合理解释。除了郭某出庭,其他情况并没有充分调查。这些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辩护人邓学平表示,郭某当庭证言真实性存疑,其证言和公安机关的证言多处不一致。其次,郭某对辩护人的问题回避闪躲,其身份不仅是证人,还是本案实际参与的办案人员。他要在法庭证明其取证是合法的,不能回避或者拒绝回答。

此外,所有侦查审讯应该如实记录,可是这次审讯竟然没有记录。看起来是张扣扣自主带领侦查人员找到刀子,实际上,郭某在进行思想工作后,已经画图了,带领只是按图索骥,并不能保证证据独立自主。提前画图,是给上诉人引诱。辨认笔录和图纸都是在引诱下完成的,因予以排除。

检察员:证人证据皆为合法,辩护人诱导性发问

检察员当庭表示,对两位辩护人的意见全部不予认同。

郭某用情感感化张扣扣如实供述,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合法方法,不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违法情况。对于张扣扣的供述内容有同步录音录像作证,不存在诱供的行为。

关于刀子的真实地点,郭某和侦查人员事先均不知情,如何进行诱供?郭某并不是本案的侦查人员,所以郭某已表示自己是协助,辩护人也承认郭某的证人身份。

张扣扣对于现场的指认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进行的,并制作笔录载卷,根据法律规定,程序和内容是合法的。辨认笔录上有不少于两位侦查人员的签字就是合法的。

关于郭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检察人员认为郭某和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郭某所带的心理辅导人员,是看守所对张扣扣进行心理辅导的,这是看守所的工作。

检察人员认为,郭某发言和证言并无相悖之处。只是没有回答辩护人诱导性发问。辨认是公安机关主持的,并非张扣扣自主辨认,这一组证据和郭某的证言是为了反映张扣扣如实供述的态度。

检方:张扣扣对生活现状不满,思想扭曲,产生报复杀人动机

法庭上检察员公布了第九部分第一组上诉人张扣扣的相关供述。对于这份供述,检方表示,上诉人初中毕业至案发前生活、工作不顺利。无法达到有钱、有车和组建家庭的目标,既没有可依赖的家人,又没有可信赖的朋友,思想压力大。

对生活现状不满,对未来失去信心,又缺乏自我排解途径,从而导致其思想扭曲,产生报复他人以泄私愤的动机——

杀人是为了报仇,只相信钱是万能的

相关供述显示,张扣扣称,自己自幼在本地读书,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我杀害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三人,首先是为了我妈报仇,这些年来我一直都有这个想法。我在外面打工好多次被骗,生活、工作也不太顺利,这个社会没有人情味,人与人之间没有信任感。从我被骗之后,我不相信任何人,我只相信钱。因为钱是万能的。”

张扣扣在供述中表示,“但是我这些年工资比较低,没有挣到钱,加上我多次外出旅游,手头没有多少存款。因为没有钱,我思想上压力非常大,经常晚上睡不着觉。”

娶媳妇花一二十万,不想低头问别人借钱

“在娶媳妇这个事上,我们本地娶个媳妇得花一二十万。”检方出示的证据中,张扣扣的供述称,“我这个人有骨气,不想给别人低头借钱,不然以后结婚压力太大了。”

张扣扣表示,“这个社会太现实了,所有的亲情、友情都是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上。1993年时,我同校的女子因为家里穷,最后自杀了。在我心里产生了阴影,改变了我的婚姻观。”

“有钱了,娶妻生子了,也不会发生杀人的悲剧了”

据张扣扣供述,农历腊月十几日时,他与父亲大吵一架,他对父亲表示,“我妈这个事情不能就这么算了,仇非报不可!我爸想劝也劝不动,最后和我爸大吵一架。”

张扣扣称,吵架后其内心十分烦躁,“打工打工,两手空空,未来看不到希望。”相关供述中,张扣扣表示,“我的梦想是有了钱买了车,能够自驾游到处看看。但现在生活不如意,打工也看不到希望。”

“第二天正好看到王正军回来了,当时在想我妈22年前被他用棒打死,王正军认为这个事情已经过去了,对我来说,事情还没有结束!这么多年我也没看见过他,我认为报仇的机会来了!”张扣扣供述称。

2017年腊月三十这一天,王家老三,老大,老汉都会到家中。“本来我想等老二回来一起动手报仇,但是老二一直没回来,我等不及了,于是我就动手实施了犯罪。”

张扣扣还表示,“如果这些年,王自新一家愿意给我们赔礼道歉,或者是我生活过好了,自己有钱了,娶妻生子了,也不会发生杀人的悲剧了。”

张扣扣案二审维持死刑,张扣扣的最终结果,张扣扣案事件回顾

检方称其自称没有精神病 张扣扣回应:公安套我话

“我是听到一个女的再喊:精神病杀人了!”在检方公布的这份供述中,张扣扣表示,在作案时他戴着帽子、口罩,“他们一时惊慌失措,在这种极度慌张的情况下,有人会喊精神病杀人了这句话。”

同时,张扣扣供述称,“如果我不伪装自己,他们就会喊张扣扣杀人了,而不是精神病杀人了。因为他们知道我为啥杀人,也知道我没有精神病。”

对于这一系列证据,张扣扣当庭表示,“公安套我话,说是跟我闲聊,说是不记在笔录上,现在成笔录了。”

16名证人证实张扣扣没有精神疾病

检察员当庭表示,因辩护人对本组16名证人关于张扣扣精神状态的证言有异议。检察员重点对16名证人关于张扣扣精神状态证言进行节选。

检察员指出,从16名证人的证言中证实,张扣扣平时身体,精神状况正常,且无家族精神病史。此外,张扣扣在外务工期间身体、精神状况均正常。

医生:张扣扣精神状态正常

“心电图上显示的V1V2导联呈RSR(QR)右室传导延迟,以及壁心外膜下心肌损伤的可能性(可能是急性心肌梗塞),是心电图仪器分析的结果,分析结果不是很准确,要以医生分析确认为准。”检方公布的证据中,南郑区医院心电图检查医生如实表述。

“2018年2月17日下午,公安民警带着张扣扣到医院进行入所体检,经检查基本上都是正常的。”入所体检医生吉某的证言指出,张扣扣的右手食指、中指有创口,进行了包扎处理,其他位置没有发现外伤。

“心电图图谱基本是正常的,当时我给张扣扣做检查时,张扣扣的身体、精神状态都是正常的。”吉某表示。

辩护人:同学邻居,有什么能力证明张扣扣的精神状态?

“我认为这些人的判断,包括其家人的判断不准确。”辩护人殷清利指出,“张扣扣常年在外打工,与本案显示的心电图客观证据矛盾,应该从客观出发,对张扣扣做相应鉴定,确定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殷清利同时指出,这些证据均是作案前和作案后,特别是入伍体检,距离案发时间很长,不具备参考意义。检察员出示的证据与需要证实的张扣扣作案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关联性不大。

辩护人邓学平认为,张扣扣作案时有无精神障碍,证据的效力不是数量决定的。张扣扣的亲属、同学、邻居,他们有什么能力证明张扣扣的精神状态?

其次,张扣扣没有精神病史,并不代表张扣扣本人没有精神病。没有去检查并不代表就没有。

其三,遗传不是精神障碍唯一的致病因素。

其四,入伍体检并没有精神检查,无法推断张扣扣精神正常。

其五,诉讼法明确规定,推断、猜测性言论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因此以上证据属于猜测性,不应采信。

检察员:证据合法,没有必要做鉴定

对此,检方表示证人证言包括张扣扣父母、亲属及村民等,这些证言证明是客观的。入伍体检反映的是入伍时的客观情况。这些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

关于作案时的情况,检方认为,根据张扣扣多次供述,其作案前精心预谋、观察位置、制作燃烧瓶、撕掉手枪装饰条,作案选择被害人无防备时实施,在烧车时能理智提醒张良某,作案后不带手机,反侦察意识强。结合本案证据,检方认为张扣扣身体健康,心理正常,没有必要做鉴定。

审判长:检方证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在合议庭交流后,审判长表示,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控辩双方发表了质证意见,大家站在各自立场,认为证明的问题不一样。经合议庭评议,作为证人证言证明的当时现状,从证据的三性来看,对上述证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辩护人殷清利: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殷清利指出,我国法治进程中,存在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然而,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本案以上程序问题无法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张扣扣这一案件上很难实现程序与实体的结合。

辩护人邓学平:留张扣扣一命!让其在监狱度过余生

邓学平表示,法院有生杀予夺的大权,但这个权力并非天生。司法主权在民,剥夺一个人生命,不可违逆多数民意。张扣扣的生死去留,不可轻忽社情民意。在界定社会的终极行为这一问题上,司法权威不可忽略公众的参与权利。

最高法前副院长沈德咏强调:任何刑事案件并非孤立的事件。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张扣扣的行为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形。依法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留张扣扣一命,同时限制其减刑,让其在监狱里度过余生,也许才可以实现本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两家人到底有何恩怨

2019年1月6日上午,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曾来到张扣扣案发生地陕西汉中南郑区王坪村,我们到达村委时,这里正在举行扶贫会议。经历了当年整个事件发酵过程的村支书,为我们讲述了张王两家30多年的恩怨。

“现在的人,颠倒黑白,胡说八道”

现任村支书的王先生,早在80年代就在王坪村担任村长,他本人与张扣扣家有着远房亲戚的关系,张扣扣的参军,最早也是来源于他的建议。对于张王两家的恩怨,可能最有发言权的就是他。

当我们提及网络上对此案的种种揣测,他的不满情绪溢于言表。采访中,他不断用独有的陕西腔重复这句话:“他们胡说八道,颠倒黑白。”

据王先生讲述,张王两家的交往,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80年代。

80年代前后,王家陆续做过承包村中稻谷加工厂及生猪贩卖的生意,而在此过程中,在张扣扣案中被杀害的王自新曾陆续邀请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参与经营工作。同处贫困村,张王两家的这种交集,是典型的邻里和睦的标志。

“那个时候他们关系非常好。”坐在火炉边的王先生对纵相新闻记者这样说。

两家关系的转变发生于90年代早期,王先生回忆说:“那个时候王家做贩猪生意,在和张家合伙了一年多以后,就不带张家了,两家人就有点生分了。”

在此之后,张家与王家又陆续发生了几次龃龉。在公开报道中,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致死案,有两家存在“宅基地纠纷问题”的表述。而在该案的相关文书中,又有“汪秀萍(张扣扣母)过往与被告人王正军之母杨桂英关系不睦”的表述。

在张扣扣案发生后,接受央视采访的张福如则将两家的矛盾归结为稻谷加工厂承包问题上:“我交给他家先包,明年我再包……他们包后挣到钱了,不让我包了,女的(妻子汪秀萍)心里不舒服。”

对于王福如的这种说法,在村中工作多年的王先生无法认同。他说:“这个加工厂早在承包责任制实行以前,就是委托王家管理的,那个时候还是挣工分。”

说起这一段千头万绪的故事,王先生和同在村委的几位村干部都不胜唏嘘。而这些家长里短的琐事最终却引发了肢体冲突并导致人命案的发生,同村人更是无不震惊。在感叹当事双方的不理智的同时,王先生也对汪秀萍的作风毫不讳言。

“她的脾气太大了,同村人都怕她,遇到事情能从外面追着你骂,坐到你家里骂人。”

在1996年汪秀萍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的公开资料中,有汪秀萍“朝路过的王富军吐唾沫”的表述。

对此,熟知汪秀萍性格的王先生表示并不奇怪。他说:“她平时就会骂骂咧咧的,知道她的都躲着她。”

“他(王校军)算什么官,他就是个接电话的!”

随着张扣扣案被热炒,22年前的旧事不断被提起,其中最为引人“遐想”的细节,就是张扣扣的姐姐张丽波在接受央视采访时声色俱厉的这句话:

“很多人出来做的假证,你知道为什么吗?人家当官,在农村就是谁当官我向着谁说话,这是一个事实,假如说我爸爸当官,老百姓都向着我们说话。”

当年王家老大王校军真的有如此大的能量,能够左右案件?王先生告诉我们,当时的王校军只是在一个偏远的贫困乡做文员。

而同在村委接受采访的一位扶贫官员脱口而出地说:“说的好听点他是文员,说难听点他就是个接电话的!”

据央视报道,1996年,王校军在当地的庙坝乡政府办公室已工作了四年,案发时,他升任乡政府任党政办主任仅两个月。

同村人告诉纵相新闻记者,事发当天,王校军还在庙坝上班,听到家中出事的消息后,连夜赶回,到家时已是凌晨。

值得注意的是,据公开消息,王校军2018年遇害时司职南郑区红寺湖景区管理处主任,行政级别为正科。据此,王先生与村委中的工作人员们都认为,说当年的王校军干涉司法,根本是无稽之谈。

这里所谓的“作假证”,在网络上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凶手被“掉包”的说法。张扣扣案爆发后,在接受央视采访时,张扣扣父亲张福如明确表示用木棒打人的是王家二子王富军,后被其弟王正军“顶包”,原因是王正军未满十八周岁,可以“从轻处罚”。

此说法不仅被王先生等村民反对,也为陕西省高院的调查所证伪。针对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中的疑问,王福如分别于2018年7月和2018年11月,向汉中市中院及高院提出了申诉,但经法院调查后,均被驳回。

与此同时,张扣扣的辩护律师邓学平也在之后的采访中告诉纵相新闻记者,事实上作为当年惨剧的亲历者,张扣扣本人对“顶包”的说法也是不认可的。

“仇恨的种子,可能就是那个时候埋下的。”

对惨案的亲历,不仅意味着对真相的了解,更意味着仇怨的深刻。作为当年惨案的受害方,22年后选择复仇的张扣扣最终成为了施害方。

据村民回忆,汪秀萍被故意伤害致死时,张扣扣年仅12岁(实际为13岁),那时的张扣扣还不知道张王两家以往的交集,但亲眼见证母亲死亡的经历却是惨痛的。

“仇恨的种子,可能就是那个时候埋下的。”一位村委的工作人员这样说。

据村中人回忆,张扣扣性格内向,平时沉默寡言,在村中遇到长辈“也知道打招呼”。因而案件的爆发让所有人始料不及,作为父亲的张福如及其姐张丽波也在事后表示“完全想不到他会报仇”。

“按照我们村情况来看,他(张扣扣)家的生活条件处于中等水平,如果没有这个案子发生,他们家的生活条件,应该比王家还要好一些。”王先生不无遗憾地说。

张丽波在此前接受采访时也曾悲痛地说:“如果他不报仇,说不定有天娶个媳妇,有妻有子,热热闹闹还是一家人。”

然而覆水难收,张扣扣所犯的案子,在汉中已几乎家喻户晓,对于这起恶劣的杀人案,叹息者众,而对张扣扣的结局持乐观态度者寡。正如张丽波此前接受采访时所说:“复仇没什么好下场。”

此次采访中,我们未能见到张福如,村委工作人员以张福如“上了年纪容易激动,怕影响2天后的庭审”为由阻止了我们的探访。

对于他的近况,王先生则这样说:“他身体不错,前几天刚杀了头年猪。”

关于犯罪学的案例分析有成因,主体条件,怎么预防

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本身为人们从不同角度、借用不同媒介、运用不同方法对其进行研究提供了可能。同时,在任何社会里,犯罪总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如何分析、解释犯罪原因,探索预防犯罪的对策,更为人们所关心。因而产生了狭义犯罪学和广义犯罪学之分。我国采用的是广义犯罪学。定义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变化规律,寻求犯罪原因,探索预防、减少以至消灭犯罪之对策的一门综合性学科。从广义犯罪学的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有三个基本领域;一是犯罪现象论;二是犯罪原因论;三是预防犯罪对策论三方面。此三方面为犯罪学的“本体论”。具体内容是:(1)犯罪现象论。犯罪现象研究的是犯罪的表现形式,类型及发展、变化规律。犯罪学研究犯罪问题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预防和治理犯罪,以期减少与消灭犯罪,因而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现象,不仅将刑法规定的犯罪列入自已的研究对象,而且将违法、不良行为和现象也列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将犯罪现象作为一个发展过程和系统来进行整体研究。(2)犯罪原因论。犯罪原因研究的是犯罪发生的原因和条件,它回答的问题是,犯罪的个性是怎样形成的(主观原因),犯罪行为的客观原因和条件是怎样的。在上述范畴内研究犯罪根源、基本原因、直接原因和其它各种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3)犯罪预防对策论。犯罪对策研究的是基于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与条件的研究,找出规律,提出相应对策,为国家打击和预防犯罪所采取的各种手段、方法和策略提供理论依据。犯罪学本体论所要解决的是;犯罪是什么、如何产生、如何对付的三个问题。这符合认识事物的“是什么”、“为什么”、“怎么”三个基本方面。也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要解决的本质问题。

以犯罪学理论分析甘肃省白银市连环杀人案,如何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心理的扭曲,也许是他的初恋伤害了他,他仇视所有的女人。曾经我被女友甩了之后也想杀死所以的女人,认为女人没一个好东西,这种想法持续了一年,也痛苦的挣扎了一年。也许是他受到了不平等对待,他仇视社会。好人都是被逼成罪犯的,恶人都是不会犯罪的,他心理是极其自私和怕死的,但他喜欢不平等。

试分析犯罪治安预防的分类?

说的是分析犯罪治安预防的分类,这个分类非常的多,我就简单的说吧,谁管辖谁负责管好自己的人,看住自己的门。能有效的防止犯罪发生。

犯罪学分析郑民生杀人案的特点原因及如何预防

安乐死,他活的很累,也肯定想尊严的死去,但那样又太难了,一个人悲剧带来的更多人的悲剧。幸福活着的权利被自己社会或者说命运所磨灭,死亡却有那么难,他的行为很可能是在报复这种不公平,心理问题生活问题,安乐死为什么没什么人支持,世界上还有很多人生不如死不是因为生理上的病痛而是心理上的,而且他们大多一生也不会得到救助,这是无赖的事实,却没有人敢说出来这是为什么,我想是幸福的人的自私造成的,

求犯罪学案例分析的答案

  被告人A(男,于1985年8月13日出生)于2001年6月7日,为“找点零用钱用”,将邻居王某1岁的儿子B偷出,然后打电话向王某勒索8万元,在要求迟迟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杀害了B.后因恐惧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果对A的行为进行追究,是否违反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解题思路」

  本题表面上是测验考生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掌握程度,但是由于这涉及到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解释问题,所以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运用紧密相关。(图表略)

  「参考答案」

  A应负刑事责任,对其进行追究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杀人“行为”,而非法院经审理后具体确定的“故意杀人罪”这一罪名。在本案中,不满16周岁的A在实施绑架罪的过程中,因不法要求没有被满足,而故意杀害人质,应认定其实施了刑法第17条所规定的8种行为之一—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但是这一规定应当视为只适用于已满16周岁者。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仍然只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成立绑架罪。

  所以,在刑法第17条对A的刑事责任范围有规定的情况下,对A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

  准确回答本题,首先要确定行为人处于何种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再具体判断刑法对该年龄段的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考生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以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处于幼年时期,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无论他们实施了什么样的危害社会行为,都不能作为犯罪予以追究。但不等于对此年龄阶段的行为人放任不管,而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实施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具备对自己行为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三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此年龄阶段具备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刑法规定他们对法定的8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本案中,A似乎应构成绑架罪,而该罪并不在8种法定应负刑事责任的罪种中。但从理论上进一步分析,就会看到A绑架过程中的杀人行为当在刑法第17条所规定的范围内。

  必须注意:刑法中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因此,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

  在明确了对被告人A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后,如何对其确定罪名也成为问题。争论意见集中在定杀人罪还是绑架罪上。虽然刑法第17条规定的是犯罪行为而非罪名,但也对罪种范围作了限定。本案中,A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表面上看构成了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当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论处。但是,由于刑法第17条第2款的限制,对被告人只能定故意杀人罪。

  「应注意的问题」

  本题没有涉及对犯罪人的处刑问题,但是这也是在复习时需要附带加以考虑的。有的考生对A如何适用刑罚可能存在不一致的看法:认为应对A定故意杀人罪者,主张对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认为对A定绑架罪者,认为不应处以死刑缓期执行,而应按照刑法第239条关于“绝对死刑”的规定,对其适用死刑。需要注意,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被告人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对其不能适用死刑。

  A携带2000元现金邀请朋友共8人到餐馆吃饭。饭后发现账单金额超过9000元,自己所带的现金不足以支付饭钱时,为免除债务,A即安排朋友先后借上厕所的机会,翻窗逃跑,最后A自己也偷偷离开了饭店。店主事后向警方报案。

  问题:结合罪刑法定原则分析,A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解题思路」

  本题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二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图表略)

  「参考答案」

  结合罪刑法定原则,A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3条的规定,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在法无明文之时,不成立犯罪;在法律有规定时,应当合理解释刑法,只有确定犯罪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构成要件的要求时,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A的行为事实上使店主受到了损失,A也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意思,但是其并不构成诈骗犯罪。在认定A的行为性质时,必须考虑刑法分则对诈骗罪是如何具体规定的,从而合理解释刑法。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诈骗的意思,同时还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并且该故意在行为实施当时就具备。但A在消费店主财产的当时,并不具备非法占为己有的意思,所以其行为并不符合成文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不能成立犯罪,对其进行追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本案,应依据民事法律进行处理。

  「解析」

  罪刑法定的内容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对A的行为,表面上看,似乎法律在诈骗罪中有规定。但是,还必须进一步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求。犯罪的成立,客观上要求有行为,主观上要求有罪过,而且罪过必须是在行为实施“当时”的故意,即罪过与行为同在。那么,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自始就有欺骗他人,从而不法取得财物的意思。本案中,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消费)的当时,并无这种犯罪故意,所以,实质上看,其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A在消费事实已经出现的情况下,仅仅因为自己所携带的现金不足,无法履行债务,而逃避债务的,由于刑法并未规定“恶意逃债”之类的罪名,所以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其有义务根据民事法律积极履行债务。

  「应注意的问题」

  1.考生应当熟悉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2.注意深刻理解:犯罪行为是在罪过支配下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罪过是行为实施当时的犯罪人的心态,实行行为结束后的所思、所想不是犯罪故意或者过失。

  3.不要仅仅因为行为涉及的数额较大,就确定行为人有罪。在民事法律可以调整的场合,刑法不应当介入,因为刑法是一种“最后手段”,不到万不得已,不得使用。

  警察甲、乙、丙、丁等4人接到报案:有人(夫妻俩)在家里看黄色VCD.该4人立即出动,前往执行公务。在进入当事人家里以后,警察立即开展搜查、扣押VCD机的工作。作为黄色VCD的观看者之一的丈夫张某立即对警察使用暴力。后警察以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的名义对张某刑事拘留。

  问题: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并结合刑法第277条分析,张某是否构成犯罪?

  「解题思路」

  本题涉及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的关系问题。(图表略)

  「参考答案」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在构成要件上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妨害正在“依法”执行的公务。但是,在本案中,不存在依法执行的公务。公务人员必须享有相应职权,才能行使公务;此外,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必备的重要条件、方式和程序。警察进入公民的家里搜查、扣押,必须符合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取得相应手续。在发现黄碟的播放场所特殊,除夫妻外,没有其他人员观看时,警察应当知道,自己对这样的情况强行进行“处理”,是于法无据的,其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调查”的范围。由于警察的公务执行不具有合法性,其进入他人房间强行搜查、扣押行为没有履行相应手续,所以,带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性质,张某对警察进行反击的行为,不是犯罪,而是正当防卫。

  「解析」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表面上看,像妨害公务。但是,实质上,并不成立妨害公务罪。问题的关键还不仅仅在于当时去的人是否是人民警察,是否表明了身份。而在于:即使是真正的警察,即使其表明了身份,也不能任意进入他人的家庭进行搜查、扣押。对方在此场合反击的,是正当防卫,而不构成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罪,在构成要件上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妨害正在“依法”执行的公务。但是,在本案中,恰恰不存在“依法执行”的公务。

  依法执行职务,是指职务行为在公务人员的权限之内,并具备法律要求的必备形式,即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合法不仅包括内容上合法,也包括形式上合法;不仅指实体上合法,而且也指程序上合法。具体说来,只有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方面,才能认为是“依法执行”职务:

  一是公务人员必须是在其抽象的职务权限或者一般的职务权限内实施该职务行为。公务人员的职务通常有事项上、场所上的范围,此即抽象的职务权限。如果超出了这种一般的职务权限,则不能认为是依法执行职务;但公务人员如何分担内部事务,不影响其职务权限。

  二是公务人员必须具有实施该职务行为的具体的职务权限。通常情况下,具有实施某种职务行为的抽象的职务权限的公务人员同时也具有实施该职务行为的具体的职务权限,但也并非全部如此。在有些情况下,某公务人员虽然具有实施一定职务行为的抽象职务权限,但可能并无具体的职务权限。比如,并非任何警察都有执行搜查、扣押的职务权限。

  三是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必备的重要条件、方式和程序。如果违反的是法律上的任意性规定,或者仅仅是执行条件、方式和程序的轻微瑕疵,比如公务人员的态度过于生硬、方法简单粗暴等,则不影响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但是,如果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搜查他人房间,必须要取得搜查证等,否则公务执行不具有合法性。

  本案中,即便认为警察自己在查黄碟时穿了制服、出示了证件,其职务行为也并不完全符合上述“依法执行职务”的条件,尤其是不符合第三个条件。警察进入公民的家里搜查、扣押,必须符合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取得相应手续。在发现黄碟的播放场所特殊,除夫妻外,没有其他人员观看时,警察强行进行搜查,并试图抱走播放器的行为,完全属于违法执行公务。

  「应注意的问题」

  妨害公务罪是最近几年经常考试的内容,对该罪的构成要件、精神实质,以及涉及该罪的各种题型,都要求考生掌握。

  参考资料:http://qjc831.bokee.com/3678772.html

关于QQ的法律

无需给他,如果这个QQ是他的,他回去申诉你那个QQ,腾讯自会做出判断这个QQ的归属者 不要给他吓到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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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属于共同债务,或有担保的形式,你没有义务代为履行债务,如果对方影响到你的正常生活,建议报警。

涉及360 QQ的法律条例

我看好多人反对QQ而 支持 360,好笑,QQ是做得不对,但不能因为他做的不对就说360做的对吧,一家公司给他有矛盾好说,多家公司都是人家的错?像金山,他们同行是冤家,不说他们,QQ、百度不同的领域,怎么惹着他了,也许是你想进军这些领域提前开路吧,就连 虚拟光驱 也不放过,不知他怎么修改的系统,本来很好用的 虚拟光驱 ,装了360再用系统就会提示错误,百度视频下载功能也是,你报他有毒那是你俩的事,别不经过我的同意擅自修改,更可气的是在我卸载360后,系统在进行一键还原时竟提示什么什么错我,在装360前装360时都挺好用,装了再卸了360就不能用了,害我重装系统再重新备份,这些行为与QQ的二选一相比,好歹QQ做的光明磊落,选择权还在用户,与某些暗中做鬼直接侵犯用户的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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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实在婚前还是婚后。你的挖掘机是在婚前取得产权的,属于你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小轿车是在婚后取得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对小轿车现在的价值做个评估,一方可以取得小轿车,但要给另一方一半的价款。也可以将车变卖,然后双方分割价款。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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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户口本、身份证
  2、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建议你首先尽量说服他,和他进行登记离婚,尽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离婚问题。如果他实在不想离婚,而你坚持一定要离,那么,就只有进行离婚诉讼了。
  以上仅供参考,如果要诉讼离婚,就要请律师,走法律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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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想要回你的摩托车吧
这件事只是一件民事案件,公安是作为证据把你的车给扣下来的。照你这种情况来说,你已经负到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可以和当事人达成不再追究民事责任的协议,可以向扣押机关申请就行了,不用那么麻烦!当然如果扣押机关不作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还车,可以向它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还不行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扣扣案宣判后,为什么全国有百分之九十律师有看法呢。

是这样的啦,现在车祸撞死人一般度7年以下3年以上,所以啊,这次所谓的狗屁法律判了张扣扣死刑就是判了所有人死刑,你想想一个为了亲母的人你敢死刑?就算他杀死一万人也不死,想想谁没有母亲?所谓的什么领导法官其实是杀人不眨眼的畜生东西,醒醒吧世人们。

判张扣扣的法官,你出来,你看见全国的民众的呼声了吗???

所谓民众的呼声太好操纵了,不是法官该考虑的。

为什么南郑法院与全国人民对张扣扣案有不同想法,那里出错了

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机构
对全国人民就张扣扣案
征求意见
所以说

为什么南郑法院与全国人民对张扣扣案有不同想法,那里出错了
错在虚构事实

汉中法院这次对张扣扣一案全国出名了,公平公正吗?

张扣扣杀人案完完全全是汉中法院审核不公平,公正造成的。十年之后不久网民还是这说法,连法院也是这么认为,所以改判了。

张扣扣和张家为什么不认同当年法院判决?

今年2月15日,正是大年三十,陕西省汉中市的一个小山村突然发生了一起杀人案,当地三名王姓村民被同村的张扣扣先后杀害,案件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那么,这起案件是如何发生的?张扣扣又为什么会对同村的三名村民痛下杀手呢?日前,央视记者来到了案件的发生地,通过独家采访被害人的家属、当地的村干部以及犯罪嫌疑人张扣扣的父亲和姐姐,了解到了这起案件更多的细节。 除夕山村突发凶杀案 案件细节曝光 案发的王坪村位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的新集镇,是当地一个普通的小山村,按照当地习俗,每年的大年三十都是上坟祭祖的日子,谁也没有想到,就在这天,案件毫无征兆的发生了。 据了解,三名被害人分别是王坪村村民王自新和他的大儿子王校军、三儿子王正军,在案发当天,王自新的二儿子王富军因为有事没有回家,逃过一劫。案件发生后,为了防止张扣扣对王富军也进行报复,警方将他安置到了一处安全地点。与此同时,警方也对张扣扣展开了全力搜捕,2月17日,也就是案发后的第三天,张扣扣投案自首。 王自新的二儿子 王富军: 当时是中午12点40左右,我在我女朋友家里,在帮忙做午饭。我当时都腿都软了,都蹲在那里哭了好一阵。 经过初步调查后,警方公布了案发的经过,2018年2月15日,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在自家楼上观察发现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和亲戚正准备上坟祭祖,随后张扣扣戴上帽子、口罩,拿上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尾随跟踪伺机作案。在王校军、王正军上坟返回途中,张扣扣持刀先后将二人刺死,而后张扣扣又持刀来到了王自新家里,将坐在堂屋门口的王自新刺死。在逃离现场前,张扣扣还放火焚烧了被害人王校军的轿车。 22年前两家曾有冲突 张扣扣母亲被打身亡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原本是邻居的两户人家结下了如此深的仇恨呢?据警方公布的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张扣扣之所以作案是为了报复王家人,而报复的原因,还要从20多年前的另一起案件说起。 1996年8月27日,张扣扣的母亲曾跟王家人发生了一次激烈冲突,冲突中,张扣扣的母亲被王家人打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1996年12月5日,当地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成立,但鉴于王正军在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巨额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最终王正军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全额赔偿,故酌情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被告人王正军未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就赔偿部分也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就此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提供判决书 两家人回述事发经过 据警方的初步调查显示,张扣扣杀人的动机,正是因为这起发生在1996年的案件,那么,这起案件已经过去了20多年,也早已判决,张扣扣为什么还会有此举动呢?为了解1996年的这起案件的更多细节,记者来到了当地法院采访,经过沟通,当地法院向我们提供了当年案件的判决书。 通过查阅案件的判决书,我们对当年的案件经过有了大致了解。据判决书显示,1996年8月27日下午7时许,汪秀萍路过王正军家门前时,便给王正军的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向汪秀萍争吵并厮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汪秀萍倒地后于当晚二十二时许死亡。 案件当事人王富军回忆事发经过 在判决书上我们发现,当年最先与张扣扣母亲发生冲突的是王家的二儿子王富军,那么在王富军的记忆中,当年案件是如何发生的呢? 王自新的二儿子 王富军: (汪秀萍)走我身边然后朝我吐口水,当时头一次确实没吐上,我就骂了一句,我说疯婆子,然后就过去了嘛。过去,当时我也没回屋,我就还站在那里,然后她返回来又朝我脸上吐口水,我肯定非常愤怒,气愤了,我就扇了她一耳光,然后她就破口大骂。 汪秀萍的男人,张福如和他女儿从家里过来,手里拿了一根扁铁,他的女儿把扁铁交给他母亲,然后朝我兄弟头上打了一下,然后左脸上挨了一下。在被打后,三弟王正军也用木棒往汪秀萍的头部打了一下,汪秀萍随后倒在了地上。 当时她躺在地下了,躺在地下,但是过了几分钟,来了一个车,车灯照了一下,她自己又爬起来,爬起来然后她男的就扶着往回去走嘛。 冲突发生后,村长说,你赶紧把人家这个送到医院里面看。当时王自新说,他把我们老三打的,脸上打的谁去看?最终在村干部的协调下,汪秀萍被送到乡医院进行抢救。 在得知汪秀萍已经死亡后,村干部立即向警方报了案。随后,警方将王家父子三人全部带走进行了调查。公安局通过调查取证,确认是王富军兄弟打的。 采访中我们发现,王富军所说的1996年那起案件的经过,基本上与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一致,然而,对于王富军的这些说法以及法院的判决,张扣扣的父亲和姐姐并不认同。 张扣扣家人不认同当年法院判决:他们家有当官的 张扣扣姐姐 张丽波: 很多人出来做的假证,你知道为什么吗?人家当官,在农村就是谁当官我向着谁说话,这是一个事实,假如说我爸爸当官,老百姓都向着我们说话。 张扣扣姐姐口中说的这个当官的人,指的是王家的大儿子王校军。在当地相关部门提供的王校军的工作履历上,我们看到,在1996年8月案发时,王校军在当地的庙坝乡政府任党政办主任,1998年7月,提拔为了庙坝乡副乡长。 在张家人眼中,案发经过又是怎样的呢? 张扣扣的姐姐 张丽波: (汪秀萍)走到他家门口,他家老二就这么站在那里,最后我们走到跟前,比如说我要从跟前过,你站在那里,嘴里开始骂,你一个小伙子骂一个女人,女人肯定要还口,你要不骂她能还口,最后我妈骂他,骂着急了,他抓着我妈头发,打起来了。那个棒子从屋里拿出来,并不是在马路上捡的,马路上哪儿有那么多棒子给他捡。 而除了这些之外,最让张家人不能接受的是,当年用木棒打死人的是王家的二儿子王富军,而法院最终认定的却是王家的老三王正军。采访中,张扣扣的父亲向我们讲述了妻子当年被打倒在地时的情形。 张扣扣父亲张福如: 他家老二,拿着棍子,从后面一下打在头上了。打完走了,我的妻子咚倒地上了,我就往后看到了。判个最小的,最小的因为啥,不够18岁,最后这个案子,我跟你说这是他们写的,我说是老二打的,他们最终写老三打的。 而除了对这起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不满之外,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张家人也一直无法接受。判决书显示,当年张家人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死亡补偿等共计25万元,而法院最终判决的金额为9639.3元,除去王家之前已经支付的8139.3元丧葬费,张家最终只拿到了1500元的赔偿。 虽然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张家人始终无法接受,但他们并没有选择上诉或者申诉,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这起案件也在逐渐被人们所淡忘,然而谁也没有想到,这起正在被人们淡忘的案件在20多年后又引发了一起血案,给两个家庭造成了更大的伤痛。 两家曾来往密切 案发后形同陌路 据王晓明介绍,在1996年案发之前,张家和王家的关系原本是非常要好的,谁也没想到他们两家会走到今天这个地步。 据张福如介绍,后来因为承包村里稻米加工厂的事,在1996年案发前,两家人开始出现了隔阂。而在1996年案发后,张家和王家的关系更是雪上加霜,虽然住的很近,但自此之后形同陌路。王富军说,当年案件发生后,他一直有一种不好的预感,尤其是跟张家人碰面时。 因此,他们兄弟曾多次劝父母搬走,但父亲没有同意。 就这样,20多年过去了,王富军一直担心的事最终还是发生了。而这也出乎了张扣扣父亲和姐姐的预料,因为他们从来没有发现张扣扣有向王家报复的念头。 张福如说,张扣扣从阿根廷回来后,就一直待在家里,这让他十分高兴,因为这些年来,他跟张扣扣很少能这么长时间在一起。在这期间,他也没有发现张扣扣有什么异常,据张福如回忆,案发当天,他一早就和兄弟一起去山里祭祖上坟了,当时张扣扣正在家里洗衣服,因此没有去。 张福如清晰地记得,在他出门时,张扣扣还特意叮嘱他早点回来吃饭。然而没等张福如回来,张扣扣就在当天中午对王家父子三人实施了报复。 专家:张扣扣行为应被否定 此案发生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那么对于这起案件,法律专家又是怎么看的呢? 专家指出,无论实施作案的动机是什么,张扣扣报复杀人的犯罪行为都应该被否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 首先,以新的标准来看,天津“气枪摊”案件,属于规定中杀伤力比较低的一种枪支。目的用途只是娱乐,那么可能没有必要认定为枪支。杀了对方的3个人,这种明摆着的,对法律秩序的这种破坏,对已有的判决也是不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 因为这种冤冤相报,如果去鼓励,那么就没完没了了,同时社会也就发生大乱,我们的法律秩序也就会造成严重的破坏,所以我们任何人都不能鼓励用这种方式来解决人际关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对于1996年张扣扣母亲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是否存在判决不公的争议,在看了判决书后,专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 根据一审判决书对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来看,应该说当年这么判是法律规定范围内允许的,但是如果这些认定的事实本身是错误的,是有问题的,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按照刑法规定,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那如果减轻的话那都应该在不满七年以下来量刑了。 专家同时还表示,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法律在赔偿数额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法院一般都是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判决。 此外,专家还指出,如果张扣扣和家人对1996年这起案件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判决不服,其实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解决的。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在判决作出20多年后,张扣扣最终选择了用杀人的方式来进行报复。对于这样的悲剧,专家表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除了惋惜之外,更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深思。 深思之后呢,应该有行动。

法律是什么意思?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1]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什么是法律?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我国的基本法律有哪些

我国的基本法律有哪些

我国基本法律包括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 扩展资料: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本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

什么叫法律?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都有什么法?

1、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 法律的意义 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制定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成员普遍具有约束力的特殊行为规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如何结案的?

已经判决的案子是不能再调解了。当然执行阶段可以调解。
如果法院给对方又下达了调解书,那么这个调解书肯定违法。
你去找法院领导,说明情况,要求把调解书撤了。
都判决了不应该再理法官律师了,签字是重大失误。

刑事案件怎么才能结案?

刑事案件,如何结案

一,报案人主动要求撤案并符合撤案条件的案件。 二,案件破获,交由法院审理结束。 三,超出该案件的追诉时间仍未破案的。

记得案子有诸多疑点……不知道公安局是怎么结案的?

如果尸检没有看到表面或肌肉层、骨骼等有伤痕的话,对于如何落水的过程是很难下定论的,是外力还是自身意外,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很难找到证据,那么就无法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追究的,也就是要赔偿,但也是要看间接证据的证明力。 无法定性的案件在刑事诉讼法上也就不成为一个案件,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刑事案件”,也就达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那么国家机关依法没有侦查权,没有立案更不用说怎么结案了,只能说公安机关接到了“报案”,接到“报案”是可以没有结果的,这一点请你注意。 如果可以证明这是一起刑事案件,那么你作为受害人家属有权委托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律师有权查看案卷,至于你认为也许有问题,那么可以就你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向人民检察院报告,要求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或者对直接责任人提起控告。

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有哪几种?

有两种。分别如下: 一、执结结案与和解案 执结是最圆满最彻底的结案方式,也是执行工作追求的理想状态,它包括全部履行和实际履行一部分但权利人明确放弃了其余部分权利,不需要再履行的部分履行等两种方式。 和解的具体含义在《执行规定》中指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它强调履行完毕。 二、终结执行与保留债权,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是在执行中出现特殊情况或者法定事由,虽然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也不得不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 保留债权、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为基础,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具有法律效力,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的一种结案方式。 终结执行是在执行中出现特殊情况或者法定事由,虽然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也不得不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 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家庭成员法律定义

家庭成员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个家庭的亲属。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国民法关于家庭成员的规定也不明确、完整。如婚姻法没有对家庭成员的具体含义作出明确规定。该法第三章“家庭关系”,列举了夫与妻,父母与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养子女和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类家庭关系,但除了这四类家庭关系外,是否还有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家庭关系,婚姻法没有作出规定。一般来说,家庭成员是和你在同一个户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各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法律上的家庭关系有哪些?

法律上的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儿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我国法律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规定

根据最新出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新的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地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上对于“家庭”这个名词。有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解释?

家庭就是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
家庭目录

一、释义
二、基本解释
三、详细解释
家庭结构家庭结构
家庭职能性爱职能
生育职能
经济职能
教育职能
赡养职能
一、释义
二、基本解释
三、详细解释
家庭结构 家庭结构
家庭职能 性爱职能
生育职能
经济职能
教育职能
赡养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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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一、释义
  词目:家庭   拼音:jīa tíng   英文:family   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或共同经济为纽带结合成的亲属团体。[1]
编辑本段二、基本解释
  [family;household;house and home] 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
编辑本段三、详细解释
  1.   犹言家中。《后汉书·郑均传》:“ 均 好义笃实,养寡嫂孤儿,恩礼敦至 家庭
[2]。常称疾家庭,不应州郡辟召。”   2.   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成员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 唐 刘知几 《史通·辨职》:“ 班固 之成书也,出自家庭; 陈寿 之草志也,创於私室。” 宋 欧阳修 《相挽词》诗之二:“平昔家庭敦友爱,可怜松檟亦连阴。” 明 邵璨 《香囊记·义释》:“家荡散,业飘零。携筐还负筥,离家庭。两口无依倚,身如蓬梗。” 叶君健 《、这个儿子就是没有家庭观念,讲也没有用。”   3.   院落,庭院。《宋史·章得象传》:“ 得象 母方娠,梦登山,遇神人授以玉象;及生,父 奂 复梦家庭积笏如山。” 清 东轩主人 《述异记·虾蟆蛊》:“奉之者家庭洒扫清洁,止奉蛊神。” 魏巍 《壮行集·幸福的花为勇士而开》:“他们还有宽裕的时间栽种花木,把家庭收拾得十分舒适。”
编辑本段家庭结构
家庭结构
  家庭结构是指家庭内部的构成和运作机制,反映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关系。   一般,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在一起,共同进行生产和消费,而且根据血缘关系(亲与子,兄与弟之间的关系)相结合,也称为人类社会的生物再生产单位(后者要与住户household明确地区别开来)。家庭是   以男女间的经济分工为基础而形成的。包括在更高级的地区集团内,在同型的地区集团之间,以回避外婚和近亲婚为原则,并保持着近邻关系,是一种制度化的社会单位。因此,它是人类特有的普遍单位。在动物社会中没有与家庭同一性质的单位。在动物集团中,亲代与子代有一定期间共存,而且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作用,这种动物集团(见动物的社会)也可称之为家庭或生物学的家庭(biological family)。动物由母亲和养育期的幼仔所形成的集团,以及社会性昆虫的变形大家庭集团等是典型的生物学家庭。由雌雄个体所形成的性的集团(mating association,pair-pond)虽然不能称之为家庭,但有雌雄关系且随之而有亲代与子代间的养育关系,在此期间的动物集团也多被称为家庭。有关人类家庭的起源,是人类学中的一个困难问题,自1877年摩尔根(L.H.Morgan)的原始乱婚说遭到批判以来,迄今也并没有固定的学说。   社会学家将人类传统的家庭模式分为三类:   核心家庭:由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组成;   主干家庭:由夫妻、夫妻的父母、或者直系长辈以及未成年子女组成;   扩大家庭:由核心家庭或主干家庭加上其他旁系亲属组成;   扩大家庭曾经是中国人的梦想,人们常常用"子孙满堂"来表述长辈的成功与幸福。有人指出,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大家庭为主其实是一种误解。人们确实是以大家庭为理想,但并未普遍存在过所谓的大家庭。事实上,所谓的大家庭主要存在于世族门阀之中,而且这样的人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庶民是以核心家庭或者主干家庭为主的小家庭,扩大家庭式的大家庭并不存在。   这是对传统家庭的理解,现代的家庭模式已经远远超出简单的三分法,并正向更加多元的方向发展。   非传统家庭模式:   单亲家庭:由单身父亲或母亲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单身家庭:人们到了结婚的年龄不结婚或离婚以后不再婚而是一个人生活的家庭;   重组家庭:夫妻一方再婚或者双方再婚组成的家庭;   丁克家庭:双倍收入、有生育能力但不要孩子、浪漫自由、享受人生的家庭;   空巢家庭:只有老两口生活的家庭。
编辑本段家庭职能
性爱职能
  指婚姻家庭在男女两性相爱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婚姻家庭是男女两性相爱形式、保障和保证。   在婚姻家庭产生以后,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必须以婚姻的形式出现。只有以婚姻为形式   白头偕老,相依相偎 的两性相爱才是合法 的。婚姻是男女两性关系的合法形式。婚姻形式以外的男女两性关系,通常不被社会所认可。   保障是说,男女两性的相爱,只有在婚姻的形式下,才是有保障的。婚姻形式以外的男女两性关系,很难给当事人以安全感。   保证是指,男女两性的相爱,是需要特定的空间和氛围的,只有家庭才能满足这一要求。   婚姻为男女两性的相爱提供了合法的形式和保障,而家庭则为男女两性的相爱提供了合法的场所。   同样道理,婚姻家庭的性爱职能,是以男女两性的性爱要求为基础的。所以,男女之间的性差异是婚姻家庭得以产生的生理学基础。这样一来,两性关系就成了维系婚姻家庭不可缺少的润滑剂,婚姻家庭没有了此项职能,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基础。
生育职能
  即人口再生产的职能,指婚姻家庭在人类的繁衍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恩格斯:“生产本身……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版序言,《马恩选集》4卷,人民出版社72年版,4页)   生育是两性结合的必然产物,是人作为自然界生物的本性体现。由于人的生育繁衍是通过家庭来实现的,所以,生育职能就构成家庭的一个基本职能,这也是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表现。   但同时也必须看到,人又是社会的主体,人口的再生产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物质资料生产和包括生育观在内的其他社会条件的制约。因此,生育问题决不是一种纯自然过程,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家庭实现人口再生产的社会职能有其不同的特点。   在我国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为了增加更多的劳役和兵役来源,采取立法强制人们早婚早育。但由于战乱不断,医疗水平低下,使人口再生产出现生育率高、死亡率也高的特点,人口增长十分缓慢。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改变了人口再生产的社会条件,尽可能使人口的增长同国民经济相适应。过去对此问题认识不足加上医疗水平的提高,使人口长期盲目增长,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困难。因此,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必须有计划地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实行优生优育。这个任务,便要由每个家庭和每对育龄夫妇来承担。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家庭的重要社会职能之一。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主要包括:家庭经济职能、家庭教育职能、家庭保障职能等。
经济职能
  家庭经济职能由两部分构成:   家庭生产职能表现家庭具有一定条件下组织生产、经营的作用。   家庭消费职能表现家庭在任何条件下所具有的得以维持生存所必需的消费职能。   婚姻家庭的经济职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受不同生产方式的影响,会有不同的表现。   在我国,婚姻家庭的经济职能主要表现为消费职能,而且一直占居主导地位。从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这一点表现得非常突出。家庭的生产职能基本上没有任何发挥。   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后,由于经济成分的多元化以及经营方式的多样化,使得我国目前婚姻家庭的经济职能呈复合式状态。   在城市,绝大多数家庭的经济职能以消费职能为主,其生产职能已基本消退。家庭成员主要是通过参加社会化劳动而谋生,家庭主要起着消费职能的作用。但也有不少城市家庭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等,则具有生产和消费的双重职能。家庭的生产职能在这些家庭中得到回归。   在农村,由于实行农户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农民的婚姻家庭的生产职能又得以恢   相亲相爱的一家人 复。使家庭从过去单纯的消费组织转化为具有生产和消费双重职能的经济组织。   我国目前家庭经济职能呈复合状态,特别是一定家庭其生产职能的恢复,说明家庭作为社会生产经营的经济单位,在现代社会中,也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
教育职能
  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其成员间有着特殊的、紧密的联系,相互间或有婚姻关系、或有血缘关系。基于这种特殊性,家庭便承担起了教育家庭成员,培养下一代的重任。   同时,家庭的这一教育影响,是任何教育组织都不可替代的。人的品行个性观念以及健康心理观等,同其最初接受的家庭教育是分不开的,父母作为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其言行就是子女模仿的榜样。因此,家庭的教育职能是责任重大而深远。   家庭教育在社会教育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但家庭教育不能取代学校和其他各类的职业教育,只有把家庭教育和其他各类的教育结合起来,才能造就现代化建设的高级人才,更大地发挥家庭教育和其他教育的作用。
赡养职能
  指在家庭中,无经济能力的家庭成员依靠有经济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扶养,能够正常地维持生活的职能。   扶养职能是家庭的又一个基本职能。养老育幼,扶助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是我国家庭的传统职能,也是我国民众的优良传统。   在我国目前,虽然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有社会的保障作后盾,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每个人的能力千差万别,还存在一些需要经济帮助的人群。因此,我们强调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以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进而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就显得更加重要和突出。   婚姻家庭在保障家庭成员基本利益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其他组织所不能代替的。我国历来就有尊老爱幼,特别是孝敬老人的优良传统。婚姻家庭所具有的这一优良传统则赋予了我国婚姻家庭对家庭成员利益的保障职能

从法律上讲,与家庭有关的法律主要是《婚姻法》,《继承法》等等

关于“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家庭财产关系
  家庭财产关系是指家庭成员对家庭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情况下,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享有的份额并不相同。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享受权利一般来源于共同投资、继承等。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既包括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置权,也包括夫妻一方对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权的尊重。


  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在离婚后产生了经济效益,则这些经济效益应归取得知识产权的人所有,而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例如稿酬、专利收益等,都不能在离婚后继续“共享”。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夫妻一方所有。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夫妻债务的承担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而承担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有三种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是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遗产继承
  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遗产的范围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继承遗产的依据,首先是遗嘱。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存在的,应先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无遗嘱也无遗赠扶养协议的,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

  继承遗产的人包括遗赠人、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根据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继承遗产的人;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当中被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人。法定继承人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之分,其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与死者有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如果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 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继承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 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抚助的义务,生父母对养子女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相互之间也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所以,被收养人是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但是,有的人被送养后,由于与生父母存在着血缘和亲情关系,还常常会去照顾生父母的生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作出特殊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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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被执行死刑!为什么更多的人会对他感到同情?

同情是廉价的,作为旁观者向来都不会吝啬自己的怜悯之情,而张扣扣虽然犯下了杀人重罪,但从公开线索来看,是因为对母亲被杀没有得到公正的判决而怀恨在心,换句话来说就是给自己的罪行戴上了为母报仇的高帽,在华夏文明中,父母的养育之恩是无可比拟的,公众正是因为张扣扣所表述的为母亲报仇而为他感到同情。 杀人偿命历来都是亘古不变的道理,历朝历代的冤假错案都无法做到彻底的拒绝,但如果以此作为借口行凶杀人,同样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只不过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报仇的意识已经逐渐的淡化,因此大家在知道了张扣扣是为了给母亲报仇而杀人的真相以后,自然会为他的被判死刑而感到惋惜和同情。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封建社会就已经是立法之本,更何况我们如今的法律体系已经极为完善和健全,不管什么样的原因和动机,杀人都是枉顾法律真谛的行为,但是在普通老百姓的心目中,张扣扣犯下的是重罪,或许在情感上会有种死罪可免活罪难饶的期待,因此在执行死刑以后会有些许的失落从而转变成同情。 无论是为母报仇还是目无王法,张扣扣都已经因为自己的鲁莽走向了人生绝路,但个人认为不应该随着案犯的处决而结束,这起案件留给我们的很多警醒都是值得深思的,不过作为旁观者也应该尽可能的保持心态的平衡,不能因为一个无从印证的理由就同情心泛滥。

张扣扣被执行死刑,案件始末给了我们哪些方面的反思?

张扣扣被执行死刑,昨天这件事情一度冲上了热搜,成为了网友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这件案件最开始是由于张扣扣的母亲案件导致的。他的母亲在他年少气盛的时候被同村的人们殴打致死,并且殴打他的那个人并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就导致了年少时期的张扣扣的内心是非常不平衡的,在他眼里,他是非常抱怨这个不公正的世界的。 本着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想法,张扣扣就在十年后杀死了那个伤害自己母亲的凶手,但是这也是他一生黑暗的开始,此次案件宣判张扣扣执行死刑,也是给抱着以义字伤害别人的人的最大警告,警告他们不应该也不能够轻易的伤害别人,不管你们之间有什么样子的过节或者恩怨,这样的行为都是不正确的,都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的,也是不被世俗所认可和接受的。 这个案件其实在我看来就是一场蓄意谋杀的案件,不管他的目的是什么,不管他的起因是什么,他终究是伤害了别人,也伤害了别人幸福的家庭。我知道这样的说法很难让人信服,但是如果每个人都不信任司法,将两个人之间的恩怨自我解决和消化的话,这不就等于把社会的公共秩序视为儿戏,带来更多的社会纠纷吗? 当年的案件已经过去,即使不能释怀也已经过去,人还是应该遵守秩序保护自己向前看,才能拥有更加美好的未来。

张扣扣被执行死刑,为什么当时社会上有人理解他的行径?

我觉得网友们这次这么理解一个凶手主要有几个原因。第一个,张扣扣是为母报仇,我们大部分的人对自己的母亲感情很深,像我这样跟母亲感情很深的人, 做梦梦到母亲去世都会被哭醒,是完全无法接受像他所经历那么一个情况,虽然说现在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是就我个人的感情而言,我也很能理解,一个为母报仇的人。第二点,张扣扣在小的时候目睹自己的亲生母亲被人用砸死,这肯定是一个很大的心灵创伤, 他家境贫寒,父亲因为没钱后来也没有再组建新的家庭,那这些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当时他母亲遇害之后,肯定是没有人去考虑他的心灵状况,也不会有人去特意的对她进行一些安抚和指导教育,一个小孩子,小时候目睹了这样的惨案,后来也没人去疏导他心中的这个结,之后当兵复原回来,也没有做什么正事儿,也就是这个时候, 他看到了当年杀害他母亲的凶手,于是一怒之下将这些原是加害者的人杀害了,导致自己现在也成了一个加害者,如果在他小的时候,能有人给他温暖的关怀,舒缓他心中因失去母亲而产生的仇恨,那么结局是不是会不一样呢。也这是有了这些理由,所以对于张扣扣这件事,网友们都显得格外的仁慈,毕竟古代都有杀父之仇不共戴天,那如此弑母之仇不也一样吗。但是我们依然不能肯定他的这个行为,我们身在法治社会,就应该用法律解决问题。

张扣扣被执行死刑!对他来说是不是一种解脱?

最后被判死刑对张扣扣来说是一种最大的解脱,如果现在的法律对他实行一定的宽容,让他有期徒刑多少年之后,他在心里对于仇家的仇视一点都不会减少,甚至会越来越多,他会把自己判刑的这几年的一起加在他对于仇家的怨恨上,所以这种死刑能够让他对于所有的事情有所释怀。 我想在这次对他判刑之后,他的心里可能已经想通了,他也没有那么强烈的复仇意愿了,他的冲动行为使得两家都受到很大的伤害,他们两家的仇恨给双方都带来了很深的灾难,最终张扣扣也为他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现在很多人为张扣扣感到不服,觉得为母亲报仇是一个儿子应尽的义务,他们觉得张扣扣这样做是伟大的,是一个男子应该做的,但是放在当今的社会,放在当今的法治中,张扣扣的做法太过于极端,对于和仇家的怨恨没有通过正确的方式来解决,而且他母亲那一辈的纠纷其实司法已经有了很好的解释,他们脑海中固有的复仇观念让张扣扣蒙蔽了双眼。 从张扣扣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得出冤家宜解不宜结,有什么怨恨就应该立马解决,不应该把怨恨传给下一辈,甚至下下一辈,让他们在复仇这条路上越走越远,冤冤相报何时了这句话人们都会说,可是真正做到的又有几个人?如果就这样一代又一代的怨恨着,其实对于双方没有一点好处。

张扣扣被执行死刑,你对部分媒体把张扣扣渲染成为母报仇怎么看?

我觉得这不是渲染,这本来就是事实,他就是为了他的母亲而报仇,所以我这时候觉得媒体说的还挺客观的。

张扣扣为母复仇最终判死刑人情不大于法

情不大于法

张扣扣判死缓。刀下畄人。

前世不修佛,投胎在中国,怪只怪张扣扣生在了中国

全国人们为什么争论张扣扣案件,又为什么说王家人不是人,特别是死者王自新。

  张扣扣的杀人行为和复仇有关是基本可以确定的。复仇,这个古老的话题又一次猝不及防地曝光在现代的语境里。   复仇的情结,不但在人类的文学作品中长久流行,也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的一个现实迷思。   在人类历史上,尤其是在古代社会和原始社会,复仇习惯可谓深入人心,复仇特别是血亲复仇曾长期存在。彼时,复仇是家属和族人一个神圣的义务,社会也承认这种复仇的权利。   在缺乏司法力量维持公正的古代社会,允许私人寻仇不足为怪。《周礼》规定,报仇有法定的手续,也有专管报仇事务的官吏,报仇者只要事先去有关官吏处登记仇人的姓名,将仇人杀死便可无罪。另外,也设有专门调解的官吏。   随着文化进化,复仇的权利渐渐受到限制。法律机构发达之后,生杀予夺之权被国家纷纷收回,私人不再有擅自报仇杀人的权利,杀人也随之成为犯罪行为,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复仇从此被禁止。历史学家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说,公元前一世纪的法律中就已开始做此努力了。特别是唐、宋以降,法律都一贯禁止复仇。   中国古代法律除了积极制止复仇外,还有移乡避仇的办法,消极地防止复仇事件的发生。移乡避仇是一种古代的法律规定,其内容为:杀人者遇赦免刑,而被杀者家中尚有近亲属,为履行赦令,又防止仇杀的恶性循环,规定被赦者不得返居故乡,要移居千里之外落户。瞿同祖论及,到明清时,法律虽已无杀人移乡的规定,但清代条例上有凶手遇赦、被害者子孙不许私自寻仇的规定。立法禁止复仇和移乡避仇虽不同,但二者的用意却是殊途同归:一是使无寻仇的机会,一是以法律的力量禁止再向已受到国法制裁的仇人寻仇。由消极避仇到积极禁止复仇的过程,法律对复仇的防范可谓周密细致,这也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力量的努力和增进。   不过,虽然法律对复仇严加防范和制裁,但是私自复仇的风气在古代仍然盛行。相比将仇人交由法律程序裁判和惩戒,复仇的热血故事往往更能激动人心。有时,舆论甚至某些有司官吏也对复仇者持同情甚至赞扬态度,从而使得人情伦理与法律时常处于矛盾冲突中。

张扣扣杀人案开庭了吗或什么时候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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