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神台风预计几号到吉林_台风海神预计8日凌晨移入吉林 2020年第10号台风海神最新消息_海神台风预计几号到吉林,海神,台风,预计,几号,到,吉林优质

编辑:周舟 | 时间:2021-05-04 09:10:09
来源:互联网
正文
编辑推荐

中央气象台9月7日10时继续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今年第10号台风“海神”已于今日上午7点30分前后在韩国庆尚南道沿海登陆。预计,“海神”将以每小时40-50公里的速度向偏北方向移动,先后穿过韩国东部和朝鲜东北部,强度逐渐减弱,将于7日夜间至8日凌晨移入我国吉林省境内,8日傍晚前后移入黑龙江省境内,并逐渐变性为温带气旋。

今明两日辽宁东部、吉林中东部和黑龙江中东部有大到暴雨

据中央气象台消息,7日14时至8日14时,渤海东部、渤海海峡、黄海中东部、东海北部以及山东半岛东部沿海、辽东半岛沿海、吉林大部、黑龙江南部有6-7级大风,阵风8-9级,其中吉林东部部分地区有8级大风,阵风9-10级,东海东北部和黄海东南部的部分海域将有8-9级大风,阵风10-11级,“海神”中心经过的朝鲜半岛东部沿海及近海海面的风力有10-11级,阵风可达12-13级。7日14时至8日14时,辽宁东部、吉林中东部和黑龙江中东部有大到暴雨,其中,吉林东北部和黑龙江东南部局地有大暴雨(100~120毫米)。

国家防办、应急管理部6日召开会商调度会,安排部署台风防御和重点地区强降雨防范应对工作。会议强调,相关地区防指要密切关注第10号台风“海神”发展动态,高度重视台风防御工作,充分研判台风“海神”带来的风雨影响,加强监测预警和会商研判,积极做好农业防灾减灾等工作,提醒海上船只和作业人员提前离开危险水域,加强超警河流和超汛限水库巡查防守,持续科学优化水库调度工作,加快水毁工程修复和抢护,确保大江大河和中小水库安全度汛。

吉林:台风过境期间全省煤矿企业全部停产撤人

9月6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10号 台风“海神”过境期间全省煤矿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面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10号台风“海神”过境期间,全省煤矿企业全部停产撤人,实施紧急避险,属地监管部门要派人驻矿监督。台风过后,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改,隐患全部排除后,报备属地监管部门复产复工。对各项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此外,吉林市、延边州也发布通告,作出7-8日停课等相关安排。

黑龙江:继续维持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受前期连续强降雨特别是第9号台风“美莎克”影响,黑龙江多地出现洪涝灾害。截至9月6日8时,黑龙江仍有11条河流超警戒水位,其中逊毕拉河将发生20~30年一遇洪水。同时,随着大江大河支流水量陆续汇入,松花江干流、嫩江干流个别江段将超过警戒水位。

7~9日,第10号台风“海神”将给黑龙江带来新一轮强降雨和大风天气过程,中东部地区有中到大雨、局部暴雨到大暴雨,降雨区域叠加效应明显,防汛形势异常严峻。针对以上情况,黑龙江省防指继续维持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并视情调整响应级别。9月7日9时,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气象灾害(暴雨、大风)Ⅲ级应急响应。9月7日9时,黑龙江省气象局启动气象灾害(暴雨、大风)Ⅲ级应急响应。

台风海神预计8日凌晨移入吉林,吉林做了什么应对措施?

吉林省防汛指挥部下发紧急通知,部署近期强降雨和台风防御工作。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抢险应急工作;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 一、要坚决绷紧安全之弦。 今年八月份以来,吉林省多次降雨,前期台风“巴威”从吉林省登陆我国,导致吉林省境内发生强降雨,省内大部分地区土壤含水量已经饱和,承灾能力有限,如果再次遇到极端天气,极易出现自然灾害。各地、各级有关部门要谨慎对待防台风工作,绝不可麻痹大意。尤其是吉林省东部地区,此处极有可能是台风登陆地区,要进一步落实防控措施,细化防控责任。 二、要坚决保障群众安全。 对于有台风过境隐患的地区,学校、集市、旅游景点等人员集聚区,需要提前做好人员疏散工作,防止发生人员群体性伤亡事件发生。责任主管部门,需要对电线杆、广告牌、危房危桥等有安全隐患的建筑进行加固,防止台风登陆后倒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损害。在台风影响区域内,严禁举办各种户外集体活动,全力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要保障省内农田及粮食安全。 受今年多次台风影响,吉林省省内农田水分基本饱和或已经过载,且未来一个月内,仍有台风登陆并伴有强降雨。各地区要把粮食安全放到重要位置,全面做好农田防内涝的准备工作,各地区基层组织应组织农业部门对农作物倒伏、大棚加固等重点工作加以指导。此外,要做好台风过后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固守丰收成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以上是吉林省防汛指挥部下发的部分通知,已全面做好防汛准备工作。

台风海神预计8日凌晨移入吉林了?

是的。今年第10号台风“海神”已于今天(7日)早晨5点钟由强台风级减弱为台风级,预计8日凌晨移入我国吉林省境内(热带风暴级,8级,18-20米/秒),8日傍晚前后移入黑龙江省境内,并逐渐变性为温带气旋。 9月7日08时至8日08时,渤海东部、渤海海峡、黄海中东部、东海北部以及山东半岛东部沿海、辽东半岛沿海、吉林大部、黑龙江南部将有6-7级大风,阵风8-9级,其中东海东北部和黄海东南部的部分海域、吉林东南部将有8-10级大风,阵风10-12级,“海神”中心经过的附近海面的风力有10-13级,阵风可达14-15级。 扩展资料 台风海神肆虐日本 强台风“海神”6日逼近日本九州岛岛南部地区,九州岛7县几乎全进入暴风圈。日媒称,“海神”可能带来创纪录的暴风雨及海上大浪,目前已造成至少35人受伤,10个县逾619万人接到避难指示或避难劝告。 日本NHK电视台7日报道,接到避难指示或避难劝告的10个县中,警戒级别提升至4级,需所有人员立即离开危险场所的有福冈、佐贺、长崎、熊本、鹿儿岛5个县,相关指示已发至74万户人家,涉及156万人。 参考资料来源:新民晚报—台风“海神”将于8日凌晨趋向中国东北地区南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网—台风海神肆虐日本:房屋树木电线杆东倒西歪 35人受伤(图)

台风海神登陆吉林,什么时候会移出?

今年第10号台风“海神”9月8日凌晨2时20分左右经由朝鲜半岛东北部进入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境内,05时位于吉林省安图县境内,中心附近最大风力8级,中心最低气压为988百帕。预计,“海神”将以每小时 25 公里左右的速度向北偏西方向移动,强度继续减弱,将于8日中午前后移出吉林省。 受台风“海神”影响,7日早晨开始吉林省自东向西出现降雨, 中东部普遍出现大到暴雨,部分地方出现大暴雨。 7日傍晚到8日早晨,吉林大部出现6级以上大风天气,松原东部、四平、长春大部、吉林大部、辽源和延边东部阵风达7~ 8 级,个别地方阵风达9~10 级。 扩展资料 海神转入哈尔滨 根据最新资料分析,今天台风“海神”路径有所调整,此次调整对哈尔滨市强降水和大风天气的强度和落区影响不大,但台风中心进入哈尔滨市的时间有所提前,预计提前至8日上午进入哈尔滨,强度为热带风暴级。 在7日下午受台风外围云系影响,哈市自西南部开始出现降雨,预计台风影响持续至9日,在此期间哈市将有一次强风雨天气,其中7日夜间至8日为主要风雨时段,全市大部过程累积雨量为40~80mm,局地雨量可达80~100mm,个别乡镇(街道)可能超过100mm(图1),最大小时雨强为30mm左右;7日夜间至9日全市平均风力为5~6级,阵风8~9级。 参考资料来源:北晚新视觉网—最新动向!台风海神登陆吉林,7日夜间减弱为热带风暴 参考资料来源:千龙网—台风海神登陆吉林 预计8日中午前后移出

台风海神登陆吉林,是否会出现地质灾害的发生?

2020年,台风频繁光临东北地区,第8号台风“巴威”和第9号台风“美莎克”影响东北地区。就像譬如吉林、黑龙江有49个国家级观测站,检测日降雨量刷新历史记录。在8日凌晨前后,第10号台风“海神”预计将再次影响东北地区。 台风若是到来的话,受到影响最厉害的地方,无疑就是该地降水量。当地有关部门正在及时观测,河流水位情况,时刻注意洪涝灾害的发生。除此之外还会有台风发生,有些庄稼要及时收获,像水稻避免因为大风造成的倒伏。有关部门需要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尽量减轻造成相关损失。 目前东北很多省份,高度关注台风海神,预计将会于8日进入吉林、黑龙江,到时将会有大暴雨。7日18时,气象台已经发布台风和暴雨蓝色预警,到了7日下午将会变为强热带风暴级,将会在晚上进入朝鲜东北部沿海登陆,随后在8日凌晨,进入吉林省境内,至于8日上午将会进入黑龙江省境内。 至于台风是否会引发自然灾害,有关气象局已经发布山洪灾害橙色预警,周边村庄真的需要高度重视,需加强监测预警和会商研判。有关负责人表示,东北地区连续遭受台风强降雨袭击,导致土壤含水量持续加剧,容易引发洪水。需防范中小河流洪水和城乡内涝,山区要加强防范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一些湖库,水位更是持续较高,调蓄能力减弱。同时提醒海上船只和作业人员谨慎作业,提前转移危险区人员。平时加强对河流巡查防守,提前准备好救援力量,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眼下台风海神已经登临,各地严阵以待,确保台风顺利度过。        

台风“海神”入吉林,会给当地居民带来什么影响?

在台风海神来临之前这个地方已经遭受过很多次台风的侵袭,对他们的影响也是十分的大,所以对于防御这一方面,当地的人民应该已经有了相对多的经验了。但是还是要做好很多的防御措施和准备。 但是经验多会多,但是带来的影响还是很大的一些台风过来带来了很多的强降雨,导致他们的城市里的乡村都出现了很严重被水淹的情况。最让人气愤的是,这个地方很多的农作物以及蔬菜瓜果都被洪水完全无情的淹没了,这让很多的农民表示很心痛。 然后洪水来临的时候还将他们圈养了一些鸡鸭等牲畜全部冲走,也使得里面的一些水受到了很严重的污染。如果不谨慎使用的话,可能会造成一些传染病出现,那样的话也会造成十分大的影响,给我们国家带来更严重的损失。我们在日常生活之中可以多看一些关于这些灾害防御的书,积累一些关于这些方面的知识。在遇到这样的事情的时候,可以更好的及时的做出一些相对正确的判断和事情,来保证我们的人民生命安全。 洪水的影响也是很大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之中,如果有洪水来临之前。当地的一些气象部门等一定会发出相关的通告,所以一定可以有机会提前做好相对的准备措施。如果自己的房屋够高的话也很坚固,那你们就不用特意的去进行转移交准备好相关的使用的物资,还有食物在家里面进行避难就好了。 每年我们国家因为这些台风侵袭造成的一些影响也是很大的,之前我们国家的广东福建海南那些地方沿海城市容易遭受到台风的侵袭,所以他们已经对于这些事情有着相当丰富的经验。但是我们国家的东北地区还是第1次遭受到这么强烈的台风侵袭,所以也需要针对当地的人民群众和有关的政府部门及时的做好相关的一些防御措施和准备。

海神台风后,还会不会有台风登录东北?

  天气网讯,近日,在西北太平洋地区又有新的台风胚胎生成,目前编号为95W,根据GFS的模拟数据显示,预计95W台风胚胎在9月4日加强为今年第10号台风“海神”,从目前来看,它目前的云系就已经很大,未来极有可能会登陆日本沿海。 10号台风路径实时发布系统 台风海神路径实时发布系统云图今天 台风海神卫星云图   台风海神路径实时发布系统云图今天   如今的95W台风胚胎坐标为22.1°N 145.2°E,最大风速为15KT,中心气压值为1007hpa。所以初始强度不大,但是通过卫星云图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个台风胚胎的发展区域又是比较大的,所以“潜力十足”,同时GFS和EC都支持这个台风胚胎的发展。   根据GFS的模拟数据显示,预计95W台风胚胎在9月4日的时候,可能会加强到995hpa气压值,如果这个时候风速达到了18m/s,那么就可以给予命名了,在增强之后,GFS预计它将从日本中部地区“横穿”而过,然后靠近俄罗斯最后偏向于我国东北地区。 10号台风路径实时发布系统 台风海神路径实时发布系统云图今天   所以大概率95W在成为台风之后,又会进入到我国东北地区产生影响,欧洲数值中心如今的路径也是如此,预计会到我国东北地区之后才消失,形成的时间预计也是在9月4日,所以综合GFS和EC的情况来看,预计95W大概率会成为10号台风海神,并且最终可能影响我国东北地区,就看后期的变化情况大不大了。   从目前来看,超级计算机认为它可能一个比美莎克更大、更强的台风,不仅中心气压将可能下降至925百帕,而且环流可能比美莎克更大,即便是它位于日本以南,它庞大的风场都可能向西延伸到我国长三角沿海,东西跨越上千公里,极为庞大,甚至比整个日本还大!   如此庞大的“巨无霸”台风意味着台风海神接下来也将是西太平洋的主角,而且它极低的气压预测意味着它可能紧跟着台风美莎克发展成为西太平洋的新“风王”。至于庞大的台风海神会不会再影响到我国东北等地,接下来仍然需要观察。 2020年第9号台风美莎克路径实时发布系统   2020年第10号台风海神路径实时发布系统   天气资讯:   9号强台风美莎克逼近日本冲绳 日本气象厅提醒市民注意防台   台风美莎克路径实时发布系统更新今天 台风美莎克预计3日凌晨登陆韩国   10号台风海神路径实时发布系统 24小时内生成将争夺全球“风王”之冠   第10号台风海神什么时候生成 10号台风未来会登陆我国吗   10号台风路径最新消息今天 10号台风海神最快2日生成目标日本   第10号台风即将生成来势汹汹 台风海神登陆地点时间预测

9月第1个双台风来了,海神预计达17级,它会是2020年风王吗?

9月第1个双台风来了,海神预计达17级,它会是2020年风王吗?

是的。 “海神”强度超越“美莎克”巅峰强度,达到17级,58米/秒!,5日开始版转向北偏西方权向移动,并向日本西南部到韩国南部一带沿海靠近。 从“海神”的预报路径图来看,它的行动轨迹与“美莎克”类似,将会从我省东部海面直接北上,尽管不会登陆,也不会靠得很近,但是“海神”太大只了,它的外围云系随便甩甩,甩到之处,降水在所难免,大家这几天出门还是备一把伞比较稳妥。 扩展资料: 今年第10号台风“海”今天(4)水平一个强大的台风加强为台风,早上5点的闹钟在早上中心位于西北太平洋,从九州岛,日本南偏东约1350公里,北纬21.5度,东经135.5度,中心附近最大风力有16级(52米/秒),中心最低气压93500mpa,7280-太阳能或月球光环半径350公里,10级140日冕或月晕半径150公里,10级2日冕或月晕半径60公里。 预计它将以每小时15-20公里的速度向西向北移动,并逐渐增强,最大强度为每秒55-62米。它将于5日开始向西北偏北移动,并将逐渐逼近日本西南部至韩国南部的海岸。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台风“海神”加强为超强台风级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6级

超强台风海神将至了?

是的,台风“海神”正逐步北上,未来将对我国的东北地区造成影响。 根据目前的分析,这个台风的危害强度,堪比60年前造成死亡失踪人数超过5000人的“伊势湾”台风。根据消息,第10号台风“海神”最大瞬间风速可达80米每秒,随后在7日将逼近九州地区并有可能登陆。 中央气象台5日上午10点发布台风蓝色预警:7日至9日,东北地区将迎来较大风雨天气。预计东北大部有6级以上大风,最大阵风7-9级,局地可达10-11级;辽宁北部、吉林中东部、黑龙江中东部有大到暴雨,局地有大暴雨。 扩展资料 台风“海神”减弱为台风级: 今年第10号台风“海神”已于9月7日早晨5点钟由强台风级减弱为台风级,其中心位于朝鲜海峡,距离韩国庆尚南道偏南方大约110公里,中心附近最大风力有13级(40米/秒),中心最低气压为955百帕。 预计,“海神”将以每小时40~50公里的速度向偏北方向移动,强度逐渐减弱,即将于今天早晨登陆韩国南部沿海(台风级,12~13级,35~40米/秒),8日凌晨移入我国吉林省境内(热带风暴级,8级,18~20米/秒),8日傍晚前后移入黑龙江省境内,并逐渐变性为温带气旋。 参考资料来源:光明日报-超强台风将至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网-台风海神预计8日凌晨移入吉林即将影响东北地区,西南地区等地多强降水

为何超强台风海神会被称为“年度风王”?

为何超强台风海神会被称为“年度风王”?

“海神”强度超越“美莎克”巅峰强度,达到17级,58米/秒!,5日开始转向北偏西方向移动,并向日本西南部到韩国南部一带沿海靠近。 从“海神”的预报路径图来看,它的行动轨迹与“美莎克”类似,将会从我省东部海面直接北上,尽管不会登陆,也不会靠得很近,但是“海神”太大只了,它的外围云系随便甩甩,甩到之处,降水在所难免,大家这几天出门还是备一把伞比较稳妥。 扩展资料 今年第10号台风“海神”已于今天(4日)早晨由强台风级加强为超强台风级,早晨5点钟其中心位于西北太平洋洋面上,距离日本九州岛南偏东方向约1350公里,就是北纬21.5度、东经135.5度,中心附近最大风力有16级(52米/秒),中心最低气压为935百帕,七级风圈半径280-350公里,十级风圈半径140-150公里,十二级风圈半径60公里。 预计,“海神”将以每小时15-20公里的速度向西偏北方向移动,强度逐渐加强,最强可达55-62米/秒,5日开始转向北偏西方向移动,并向日本西南部到韩国南部一带沿海靠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台风“海神”加强为超强台风级 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6级

台风海神的走势路径是怎样的?

今年第10号台风“海神”已于7日夜间在朝鲜北部由强热带风暴级减弱为热带风暴级,并于8日凌晨3点钟前后移入吉林省和龙市境内,早晨5点钟其中心位于吉林省安图县境内,就是北纬42.8度、东经128.5度,外围最大风力有8级(18米/秒),中心最低气压为988百帕。预计,“海神”将以每小时25公里左右的速度向北偏西方向移动,强度继续减弱,并即将变性为温带气旋。

台风海神预计8日凌晨移入吉林,对吉林有何影响?

据中央气象台预报,今年第10号台风海神加快了北上的脚步,预计8日凌晨移入我国吉林省,东北地区将再次遭遇强风暴雨,辽宁的中北部、吉林大部、黑龙江中东部会有大到暴雨,局地大暴雨,上述地区累计降雨量会在40-130毫米,局地是150-180毫米。 总体而言,海神对东北地区的风雨影响是弱于9号台风美莎克,但是会强于8号台风巴威。考虑海神是近期第三个影响我国东北地区的台风,所以灾害的叠加效应会非常明显。 扩展资料 台风“钟情”东北地区的原因 据统计,1949年至2019年,台风明显偏爱广东,共有189个台风登陆广东,台湾、福建、海南等地也常被台风光顾,而登陆东北地区的台风则屈指可数。 相比较台风登陆而言,东北地区更容易受“二手台风”影响,从历史平均来看,平均每年影响东北地区的台风有1.2个。然而,今年的台风仿佛钟情东北地区,接二连三北上,早有“巴威”“美莎克”,后有“海神”赶来“凑热闹”。 与其说今年的台风钟情东北地区,不如说是台风在大尺度环流下的被迫之举。 台风的移向会受副热带高压、西风带槽脊、台风内力(β效应)、高层系统、双台风等因素的影响,其中最有决定权的还是副热带高压。此前“巴威”和“美莎克”都是受副热带高压的引导不断北上,给东北地区带来了强风雨天气,现在“海神”也在经历着类似的安排。 参考资料来源:北晚新视觉网—台风海神预计8日凌晨移入吉林,今年台风为何“钟情”东北地区?

台风海神预计8日凌晨移入吉林,吉林做了什么应对措施?

吉林省防汛指挥部下发紧急通知,部署近期强降雨和台风防御工作。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抢险应急工作;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 一、要坚决绷紧安全之弦。 今年八月份以来,吉林省多次降雨,前期台风“巴威”从吉林省登陆我国,导致吉林省境内发生强降雨,省内大部分地区土壤含水量已经饱和,承灾能力有限,如果再次遇到极端天气,极易出现自然灾害。各地、各级有关部门要谨慎对待防台风工作,绝不可麻痹大意。尤其是吉林省东部地区,此处极有可能是台风登陆地区,要进一步落实防控措施,细化防控责任。 二、要坚决保障群众安全。 对于有台风过境隐患的地区,学校、集市、旅游景点等人员集聚区,需要提前做好人员疏散工作,防止发生人员群体性伤亡事件发生。责任主管部门,需要对电线杆、广告牌、危房危桥等有安全隐患的建筑进行加固,防止台风登陆后倒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损害。在台风影响区域内,严禁举办各种户外集体活动,全力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要保障省内农田及粮食安全。 受今年多次台风影响,吉林省省内农田水分基本饱和或已经过载,且未来一个月内,仍有台风登陆并伴有强降雨。各地区要把粮食安全放到重要位置,全面做好农田防内涝的准备工作,各地区基层组织应组织农业部门对农作物倒伏、大棚加固等重点工作加以指导。此外,要做好台风过后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固守丰收成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以上是吉林省防汛指挥部下发的部分通知,已全面做好防汛准备工作。

台风海神登陆吉林,什么时候会移出?

今年第10号台风“海神”9月8日凌晨2时20分左右经由朝鲜半岛东北部进入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境内,05时位于吉林省安图县境内,中心附近最大风力8级,中心最低气压为988百帕。预计,“海神”将以每小时 25 公里左右的速度向北偏西方向移动,强度继续减弱,将于8日中午前后移出吉林省。 受台风“海神”影响,7日早晨开始吉林省自东向西出现降雨, 中东部普遍出现大到暴雨,部分地方出现大暴雨。 7日傍晚到8日早晨,吉林大部出现6级以上大风天气,松原东部、四平、长春大部、吉林大部、辽源和延边东部阵风达7~ 8 级,个别地方阵风达9~10 级。 扩展资料 海神转入哈尔滨 根据最新资料分析,今天台风“海神”路径有所调整,此次调整对哈尔滨市强降水和大风天气的强度和落区影响不大,但台风中心进入哈尔滨市的时间有所提前,预计提前至8日上午进入哈尔滨,强度为热带风暴级。 在7日下午受台风外围云系影响,哈市自西南部开始出现降雨,预计台风影响持续至9日,在此期间哈市将有一次强风雨天气,其中7日夜间至8日为主要风雨时段,全市大部过程累积雨量为40~80mm,局地雨量可达80~100mm,个别乡镇(街道)可能超过100mm(图1),最大小时雨强为30mm左右;7日夜间至9日全市平均风力为5~6级,阵风8~9级。 参考资料来源:北晚新视觉网—最新动向!台风海神登陆吉林,7日夜间减弱为热带风暴 参考资料来源:千龙网—台风海神登陆吉林 预计8日中午前后移出

超强台风海神将至了?

是的,台风“海神”正逐步北上,未来将对我国的东北地区造成影响。 根据目前的分析,这个台风的危害强度,堪比60年前造成死亡失踪人数超过5000人的“伊势湾”台风。根据消息,第10号台风“海神”最大瞬间风速可达80米每秒,随后在7日将逼近九州地区并有可能登陆。 中央气象台5日上午10点发布台风蓝色预警:7日至9日,东北地区将迎来较大风雨天气。预计东北大部有6级以上大风,最大阵风7-9级,局地可达10-11级;辽宁北部、吉林中东部、黑龙江中东部有大到暴雨,局地有大暴雨。 扩展资料 台风“海神”减弱为台风级: 今年第10号台风“海神”已于9月7日早晨5点钟由强台风级减弱为台风级,其中心位于朝鲜海峡,距离韩国庆尚南道偏南方大约110公里,中心附近最大风力有13级(40米/秒),中心最低气压为955百帕。 预计,“海神”将以每小时40~50公里的速度向偏北方向移动,强度逐渐减弱,即将于今天早晨登陆韩国南部沿海(台风级,12~13级,35~40米/秒),8日凌晨移入我国吉林省境内(热带风暴级,8级,18~20米/秒),8日傍晚前后移入黑龙江省境内,并逐渐变性为温带气旋。 参考资料来源:光明日报-超强台风将至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网-台风海神预计8日凌晨移入吉林即将影响东北地区,西南地区等地多强降水

/台风海神影响山西吗?

目前来说是影响不到山西的
看中央电视台预报的台风海神在辽东半岛登陆到黑龙江等地的
所以说目前看海神是不能够影响到山西的台风的的

台风海神预计8日凌晨移入吉林,对吉林有何影响?

据中央气象台预报,今年第10号台风海神加快了北上的脚步,预计8日凌晨移入我国吉林省,东北地区将再次遭遇强风暴雨,辽宁的中北部、吉林大部、黑龙江中东部会有大到暴雨,局地大暴雨,上述地区累计降雨量会在40-130毫米,局地是150-180毫米。 总体而言,海神对东北地区的风雨影响是弱于9号台风美莎克,但是会强于8号台风巴威。考虑海神是近期第三个影响我国东北地区的台风,所以灾害的叠加效应会非常明显。 扩展资料 台风“钟情”东北地区的原因 据统计,1949年至2019年,台风明显偏爱广东,共有189个台风登陆广东,台湾、福建、海南等地也常被台风光顾,而登陆东北地区的台风则屈指可数。 相比较台风登陆而言,东北地区更容易受“二手台风”影响,从历史平均来看,平均每年影响东北地区的台风有1.2个。然而,今年的台风仿佛钟情东北地区,接二连三北上,早有“巴威”“美莎克”,后有“海神”赶来“凑热闹”。 与其说今年的台风钟情东北地区,不如说是台风在大尺度环流下的被迫之举。 台风的移向会受副热带高压、西风带槽脊、台风内力(β效应)、高层系统、双台风等因素的影响,其中最有决定权的还是副热带高压。此前“巴威”和“美莎克”都是受副热带高压的引导不断北上,给东北地区带来了强风雨天气,现在“海神”也在经历着类似的安排。 参考资料来源:北晚新视觉网—台风海神预计8日凌晨移入吉林,今年台风为何“钟情”东北地区?

台风海神预计8日凌晨移入吉林了?

是的。今年第10号台风“海神”已于今天(7日)早晨5点钟由强台风级减弱为台风级,预计8日凌晨移入我国吉林省境内(热带风暴级,8级,18-20米/秒),8日傍晚前后移入黑龙江省境内,并逐渐变性为温带气旋。 9月7日08时至8日08时,渤海东部、渤海海峡、黄海中东部、东海北部以及山东半岛东部沿海、辽东半岛沿海、吉林大部、黑龙江南部将有6-7级大风,阵风8-9级,其中东海东北部和黄海东南部的部分海域、吉林东南部将有8-10级大风,阵风10-12级,“海神”中心经过的附近海面的风力有10-13级,阵风可达14-15级。 扩展资料 台风海神肆虐日本 强台风“海神”6日逼近日本九州岛岛南部地区,九州岛7县几乎全进入暴风圈。日媒称,“海神”可能带来创纪录的暴风雨及海上大浪,目前已造成至少35人受伤,10个县逾619万人接到避难指示或避难劝告。 日本NHK电视台7日报道,接到避难指示或避难劝告的10个县中,警戒级别提升至4级,需所有人员立即离开危险场所的有福冈、佐贺、长崎、熊本、鹿儿岛5个县,相关指示已发至74万户人家,涉及156万人。 参考资料来源:新民晚报—台风“海神”将于8日凌晨趋向中国东北地区南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网—台风海神肆虐日本:房屋树木电线杆东倒西歪 35人受伤(图)

超强台风海神将至了?

是的,台风“海神”正逐步北上,未来将对我国的东北地区造成影响。 根据目前的分析,这个台风的危害强度,堪比60年前造成死亡失踪人数超过5000人的“伊势湾”台风。根据消息,第10号台风“海神”最大瞬间风速可达80米每秒,随后在7日将逼近九州地区并有可能登陆。 中央气象台5日上午10点发布台风蓝色预警:7日至9日,东北地区将迎来较大风雨天气。预计东北大部有6级以上大风,最大阵风7-9级,局地可达10-11级;辽宁北部、吉林中东部、黑龙江中东部有大到暴雨,局地有大暴雨。 扩展资料 台风“海神”减弱为台风级: 今年第10号台风“海神”已于9月7日早晨5点钟由强台风级减弱为台风级,其中心位于朝鲜海峡,距离韩国庆尚南道偏南方大约110公里,中心附近最大风力有13级(40米/秒),中心最低气压为955百帕。 预计,“海神”将以每小时40~50公里的速度向偏北方向移动,强度逐渐减弱,即将于今天早晨登陆韩国南部沿海(台风级,12~13级,35~40米/秒),8日凌晨移入我国吉林省境内(热带风暴级,8级,18~20米/秒),8日傍晚前后移入黑龙江省境内,并逐渐变性为温带气旋。 参考资料来源:光明日报-超强台风将至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网-台风海神预计8日凌晨移入吉林即将影响东北地区,西南地区等地多强降水

台风海神登陆吉林,什么时候会移出?

今年第10号台风“海神”9月8日凌晨2时20分左右经由朝鲜半岛东北部进入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境内,05时位于吉林省安图县境内,中心附近最大风力8级,中心最低气压为988百帕。预计,“海神”将以每小时 25 公里左右的速度向北偏西方向移动,强度继续减弱,将于8日中午前后移出吉林省。 受台风“海神”影响,7日早晨开始吉林省自东向西出现降雨, 中东部普遍出现大到暴雨,部分地方出现大暴雨。 7日傍晚到8日早晨,吉林大部出现6级以上大风天气,松原东部、四平、长春大部、吉林大部、辽源和延边东部阵风达7~ 8 级,个别地方阵风达9~10 级。 扩展资料 海神转入哈尔滨 根据最新资料分析,今天台风“海神”路径有所调整,此次调整对哈尔滨市强降水和大风天气的强度和落区影响不大,但台风中心进入哈尔滨市的时间有所提前,预计提前至8日上午进入哈尔滨,强度为热带风暴级。 在7日下午受台风外围云系影响,哈市自西南部开始出现降雨,预计台风影响持续至9日,在此期间哈市将有一次强风雨天气,其中7日夜间至8日为主要风雨时段,全市大部过程累积雨量为40~80mm,局地雨量可达80~100mm,个别乡镇(街道)可能超过100mm(图1),最大小时雨强为30mm左右;7日夜间至9日全市平均风力为5~6级,阵风8~9级。 参考资料来源:北晚新视觉网—最新动向!台风海神登陆吉林,7日夜间减弱为热带风暴 参考资料来源:千龙网—台风海神登陆吉林 预计8日中午前后移出

/台风海神影响山西吗?

目前来说是影响不到山西的
看中央电视台预报的台风海神在辽东半岛登陆到黑龙江等地的
所以说目前看海神是不能够影响到山西的台风的的

台风海神会来吉林这边吗?吉林这边会停学吗?

台风海神途径白山,从吉林市旁边经过,会停课一天,毕竟孩子的安全是第一位

台风海神登陆吉林,将会给当地居民带来什么影响?

台风“海神”登陆吉林,附近地区遭遇了强降雨,路面大量积水,导致当地居民出行困难,一些居民的房子被淹,遭受到了财物的损失。 受此次台风的影响, 当地中小学停学两天,部分列车已经停运。经过连日暴雨的冲刷,有些地区可能会出现泥石流和山体滑坡。其实这些现象不止这次台风独有,每次只要经历台风,就会给居民带来大大小小的损失。 据悉,此次的台风中心最强风力高达17级。当地一些农田庄稼全部都被台风带来的强降雨淹没,对当地的经济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一些沿海住户,他们遭遇的风力是最强的,在这些地方,暴雨还会带出另外一些自然灾害,比如说龙卷风,海啸,洪水等。一些渔业,港口码头的货物损失也是无法估计的。 由此可见,在天灾面前,人类是多么的渺小。当台风出现时,我们应该做好适当的防范,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减少外出,远离危险区域,防止暴雨和洪涝灾害。在每次的台风中,都免不了有人员损伤和财物损失,有人的家倒塌了,有人被倒下来的树砸伤,甚至有人在水中遇到漏电的电线,触电而亡。所以我们在面对台风时,应该对它心生敬畏,而不是贸然与它进行对抗。 台风作为一种自然现象,每年都会有数10次出现在各个省的各个地区,它们的风力,有的强有的弱,但相同的是,每次遭台风肆虐后的地区,都免不了一片狼藉。对于一系列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我们没法避免,能做的也只有做好防范措施,把台风带来的影响减到最小。希望此次遭遇台风的地区,能尽快恢复到正常的生活。

台风海神登陆吉林,什么时候会移出?

今年第10号台风“海神”9月8日凌晨2时20分左右经由朝鲜半岛东北部进入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境内,05时位于吉林省安图县境内,中心附近最大风力8级,中心最低气压为988百帕。预计,“海神”将以每小时 25 公里左右的速度向北偏西方向移动,强度继续减弱,将于8日中午前后移出吉林省。 受台风“海神”影响,7日早晨开始吉林省自东向西出现降雨, 中东部普遍出现大到暴雨,部分地方出现大暴雨。 7日傍晚到8日早晨,吉林大部出现6级以上大风天气,松原东部、四平、长春大部、吉林大部、辽源和延边东部阵风达7~ 8 级,个别地方阵风达9~10 级。 扩展资料 海神转入哈尔滨 根据最新资料分析,今天台风“海神”路径有所调整,此次调整对哈尔滨市强降水和大风天气的强度和落区影响不大,但台风中心进入哈尔滨市的时间有所提前,预计提前至8日上午进入哈尔滨,强度为热带风暴级。 在7日下午受台风外围云系影响,哈市自西南部开始出现降雨,预计台风影响持续至9日,在此期间哈市将有一次强风雨天气,其中7日夜间至8日为主要风雨时段,全市大部过程累积雨量为40~80mm,局地雨量可达80~100mm,个别乡镇(街道)可能超过100mm(图1),最大小时雨强为30mm左右;7日夜间至9日全市平均风力为5~6级,阵风8~9级。 参考资料来源:北晚新视觉网—最新动向!台风海神登陆吉林,7日夜间减弱为热带风暴 参考资料来源:千龙网—台风海神登陆吉林 预计8日中午前后移出

台风海神会到哈尔滨吗?

台风海神会到哈尔滨吗?

会。 2020年9月7日夜间至9日白天,受第10号台风“海神”北上影响,黑龙江省大部地区自南向北将有一次明显风雨天气,主要降雨时段在7日夜间至8日夜间。 于2020年9月8日3时许移入中国吉林省和龙市境内 ,最终于9月8日8时被中央气象台停止编号。 扩展资料 为主动应对台风“海神”影响,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沈阳局集团公司迅速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及时调整列车运行方案,决定于9月7日起,临时停运旅客列车129列,调整旅客列车运行区段30列 。 受台风“海神”影响,9月7日早晨开始,吉林省自东向西出现降雨,中东部普遍出现大到暴雨。9月7日凌晨开始,延边州开始降雨,其中珲春市降雨量最大。 根据延边州雨量统计,从9月7日2时至9月8日5时,延边州平均降水量83.9毫米,降水量超过100毫米的有41站,其中珲春市圈河口岸降水量达到168.9毫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各乡镇全面开展转移安置工作,9月7日晚全市紧急转移安置1499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台风海神

海神台风后,还会不会有台风登录东北?

  天气网讯,近日,在西北太平洋地区又有新的台风胚胎生成,目前编号为95W,根据GFS的模拟数据显示,预计95W台风胚胎在9月4日加强为今年第10号台风“海神”,从目前来看,它目前的云系就已经很大,未来极有可能会登陆日本沿海。 10号台风路径实时发布系统 台风海神路径实时发布系统云图今天 台风海神卫星云图   台风海神路径实时发布系统云图今天   如今的95W台风胚胎坐标为22.1°N 145.2°E,最大风速为15KT,中心气压值为1007hpa。所以初始强度不大,但是通过卫星云图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个台风胚胎的发展区域又是比较大的,所以“潜力十足”,同时GFS和EC都支持这个台风胚胎的发展。   根据GFS的模拟数据显示,预计95W台风胚胎在9月4日的时候,可能会加强到995hpa气压值,如果这个时候风速达到了18m/s,那么就可以给予命名了,在增强之后,GFS预计它将从日本中部地区“横穿”而过,然后靠近俄罗斯最后偏向于我国东北地区。 10号台风路径实时发布系统 台风海神路径实时发布系统云图今天   所以大概率95W在成为台风之后,又会进入到我国东北地区产生影响,欧洲数值中心如今的路径也是如此,预计会到我国东北地区之后才消失,形成的时间预计也是在9月4日,所以综合GFS和EC的情况来看,预计95W大概率会成为10号台风海神,并且最终可能影响我国东北地区,就看后期的变化情况大不大了。   从目前来看,超级计算机认为它可能一个比美莎克更大、更强的台风,不仅中心气压将可能下降至925百帕,而且环流可能比美莎克更大,即便是它位于日本以南,它庞大的风场都可能向西延伸到我国长三角沿海,东西跨越上千公里,极为庞大,甚至比整个日本还大!   如此庞大的“巨无霸”台风意味着台风海神接下来也将是西太平洋的主角,而且它极低的气压预测意味着它可能紧跟着台风美莎克发展成为西太平洋的新“风王”。至于庞大的台风海神会不会再影响到我国东北等地,接下来仍然需要观察。 2020年第9号台风美莎克路径实时发布系统   2020年第10号台风海神路径实时发布系统   天气资讯:   9号强台风美莎克逼近日本冲绳 日本气象厅提醒市民注意防台   台风美莎克路径实时发布系统更新今天 台风美莎克预计3日凌晨登陆韩国   10号台风海神路径实时发布系统 24小时内生成将争夺全球“风王”之冠   第10号台风海神什么时候生成 10号台风未来会登陆我国吗   10号台风路径最新消息今天 10号台风海神最快2日生成目标日本   第10号台风即将生成来势汹汹 台风海神登陆地点时间预测

台风海神登陆吉林,什么时候会移出?

今年第10号台风“海神”9月8日凌晨2时20分左右经由朝鲜半岛东北部进入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境内,05时位于吉林省安图县境内,中心附近最大风力8级,中心最低气压为988百帕。预计,“海神”将以每小时 25 公里左右的速度向北偏西方向移动,强度继续减弱,将于8日中午前后移出吉林省。 受台风“海神”影响,7日早晨开始吉林省自东向西出现降雨, 中东部普遍出现大到暴雨,部分地方出现大暴雨。 7日傍晚到8日早晨,吉林大部出现6级以上大风天气,松原东部、四平、长春大部、吉林大部、辽源和延边东部阵风达7~ 8 级,个别地方阵风达9~10 级。 扩展资料 海神转入哈尔滨 根据最新资料分析,今天台风“海神”路径有所调整,此次调整对哈尔滨市强降水和大风天气的强度和落区影响不大,但台风中心进入哈尔滨市的时间有所提前,预计提前至8日上午进入哈尔滨,强度为热带风暴级。 在7日下午受台风外围云系影响,哈市自西南部开始出现降雨,预计台风影响持续至9日,在此期间哈市将有一次强风雨天气,其中7日夜间至8日为主要风雨时段,全市大部过程累积雨量为40~80mm,局地雨量可达80~100mm,个别乡镇(街道)可能超过100mm(图1),最大小时雨强为30mm左右;7日夜间至9日全市平均风力为5~6级,阵风8~9级。 参考资料来源:北晚新视觉网—最新动向!台风海神登陆吉林,7日夜间减弱为热带风暴 参考资料来源:千龙网—台风海神登陆吉林 预计8日中午前后移出

台风海神登陆吉林,是否会出现地质灾害的发生?

2020年,台风频繁光临东北地区,第8号台风“巴威”和第9号台风“美莎克”影响东北地区。就像譬如吉林、黑龙江有49个国家级观测站,检测日降雨量刷新历史记录。在8日凌晨前后,第10号台风“海神”预计将再次影响东北地区。 台风若是到来的话,受到影响最厉害的地方,无疑就是该地降水量。当地有关部门正在及时观测,河流水位情况,时刻注意洪涝灾害的发生。除此之外还会有台风发生,有些庄稼要及时收获,像水稻避免因为大风造成的倒伏。有关部门需要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尽量减轻造成相关损失。 目前东北很多省份,高度关注台风海神,预计将会于8日进入吉林、黑龙江,到时将会有大暴雨。7日18时,气象台已经发布台风和暴雨蓝色预警,到了7日下午将会变为强热带风暴级,将会在晚上进入朝鲜东北部沿海登陆,随后在8日凌晨,进入吉林省境内,至于8日上午将会进入黑龙江省境内。 至于台风是否会引发自然灾害,有关气象局已经发布山洪灾害橙色预警,周边村庄真的需要高度重视,需加强监测预警和会商研判。有关负责人表示,东北地区连续遭受台风强降雨袭击,导致土壤含水量持续加剧,容易引发洪水。需防范中小河流洪水和城乡内涝,山区要加强防范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一些湖库,水位更是持续较高,调蓄能力减弱。同时提醒海上船只和作业人员谨慎作业,提前转移危险区人员。平时加强对河流巡查防守,提前准备好救援力量,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眼下台风海神已经登临,各地严阵以待,确保台风顺利度过。        

台风海神登陆吉林,为何损失反而比沿海地区少?

因为吉林是内地,再加上吉林当时有预防措施,所以损失比沿海地区少,沿海他是靠着海边在海面上形成对流,就会形成很强的台风,如果有很多店铺离海很近的话,就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沿海地区经常受到台风的威胁,并且影响力很大,因为它没有遮挡物。2020年9月8号,海神台风步入吉林省东北遭遇强降雨的天气。在台风来临之前,辽宁人民做好预防准备,防止台风的袭侵袭,在今年台风特别钟情于都在东北地区的辽宁,吉林,黑龙江省都会有强大暴雨加台风。 据专家统计,从1949年起,台风就特别喜欢登陆东北地区和沿海地区,其实主要的原因是台风登陆广东地区,而东北地区是受二次台风的影响。在台风来临之前,吉林省的人们都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吉林延边地区李恩红在自己村里面的帮助下,将自己种植的水稻全部打开进水口,让水流出去,尽可能的减少造成台风加压进行的坍塌。 当晚,吉林省气象台发布了橙色预警,台风不断,一步一步的接近人们的生活当中,所以我们,高度重视,以免,以免台风的加重,其实台风会造成农作物坍塌或者是农田洪涝灾害,台风会带来强降雨天气,如果前期出现了洪涝或作物坍塌,我们应该加强管理,对农田进行通口错失放水措施,田里面的水放掉,以免造成不利的影响。 城乡地区要注意,一定要通好下水道口,不要堵住下水道,防范城市洪涝的灾害。山区地区应该注意,在强降雨或者是台风天气的时候,一定要做好防范,防止山上泥石流滚拖,或者是洪涝的灾害。目前台风登陆吉林地区,其他地区更要做好防范,以免城市造成不利影响,关注随时关注台风的最新消息。

台风海神登陆吉林,为什么近期台风不断?

我们国家的北方地区一直以来都不会受到什么台风严重的影响,但是今年格外的不一样,接二连三的遭受了台风的袭击。这也让很多的人们感到疑惑,今年可能是因为一些台风的很多因素导致这些台风不断的一路北上。之前的台风基本上都是登陆在我们国家的广东海南福建的那些沿海地区,这一回直接就从我们国家的东北地区登陆,这也给我们国家的东北地区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台风天气过来的时候,可能还会带来很强的强降雨。这个降雨量很多的话可能会使这个地区出现一些城市内涝,或者山体滑坡等各种各样的地质灾害,这些地质灾害的发生会给人民群众带来十分大的影响和危险。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出一些相应的防护措施,尽量最大限度的保证我们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台风来临之前一定要看这些关于相关的信息通报并且制定好一些措施,如果觉得自己房屋很安全的话,那么就不用转移,只需要准备好自己所需要的食物就可以了。如果台风来临这时候刮的风很大的话,那么可以居家进行躲避台风,不必要再出去进行上学上班了。 台风天气外出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好自己的人身安全。虽然说要避开那些他的建筑物,如果台风很严重的话,可能会将那些车辆或者建筑物全部都摧毁了,那样的情况下就不要再出门了。但是台风比较小的话,出门一定要记得找一些比较坚固的建筑物抱着。 这也是因为受到很多其他的一些热带高压的影响,所以我们国家才会出现这么多台风。台风才会不断的袭击我们国家东北地区,对此那个地方的人民群众也一定要及时的提高自己的警觉性。

台风海神登陆吉林,将会给当地居民带来什么影响?

台风“海神”登陆吉林,附近地区遭遇了强降雨,路面大量积水,导致当地居民出行困难,一些居民的房子被淹,遭受到了财物的损失。 受此次台风的影响, 当地中小学停学两天,部分列车已经停运。经过连日暴雨的冲刷,有些地区可能会出现泥石流和山体滑坡。其实这些现象不止这次台风独有,每次只要经历台风,就会给居民带来大大小小的损失。 据悉,此次的台风中心最强风力高达17级。当地一些农田庄稼全部都被台风带来的强降雨淹没,对当地的经济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一些沿海住户,他们遭遇的风力是最强的,在这些地方,暴雨还会带出另外一些自然灾害,比如说龙卷风,海啸,洪水等。一些渔业,港口码头的货物损失也是无法估计的。 由此可见,在天灾面前,人类是多么的渺小。当台风出现时,我们应该做好适当的防范,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减少外出,远离危险区域,防止暴雨和洪涝灾害。在每次的台风中,都免不了有人员损伤和财物损失,有人的家倒塌了,有人被倒下来的树砸伤,甚至有人在水中遇到漏电的电线,触电而亡。所以我们在面对台风时,应该对它心生敬畏,而不是贸然与它进行对抗。 台风作为一种自然现象,每年都会有数10次出现在各个省的各个地区,它们的风力,有的强有的弱,但相同的是,每次遭台风肆虐后的地区,都免不了一片狼藉。对于一系列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我们没法避免,能做的也只有做好防范措施,把台风带来的影响减到最小。希望此次遭遇台风的地区,能尽快恢复到正常的生活。

台风海神会不会到吉林长春这边会停学吗?

这个我觉得应该不会吧,以前也发生过这样的事,所以我觉得这个不会的,除非特别严重。下面是一些无关紧要的来源于百度百科!!! 卫星是指在围绕行星轨道上运行的天然天体或人造天体。 月球就是最明显的天然卫星的例子。在太阳系里,除水星和金星外,其他行星都有天然卫星。太阳系已知的天然卫星总数(包括构成行星环的较大的碎块)至少有160颗。天然卫星是指环绕行星运转的星球,而行星又环绕着恒星运转。就比如在太阳系中,太阳是恒星,我们地球及其它行星环绕太阳运转,月亮、土卫一、天卫一等星球则环绕着我们地球及其它行星运转,这些星球就叫做行星的天然卫星。木星的天然卫星最多,其中17颗已得到确认,至少还有6颗尚待证实。天然卫星的大小不一,彼此差别很大。其中一些直径只有几千米大,例如,火星的两个小月亮,还有木星,土星,天王星外围的一些小卫星。还有几个却比水星还大,例如,土卫六、木卫三和木卫四,它们的直径都超过5200千米。 亮度 决定人们观察星星是明是暗的,主要有两个因素: 一是由于星星发光能力的大小, 二是星星和人们之间距离的远近。 天文学家通常把星星发光的能力分为25个星等, 发光能力最强的比发光能力最差的大约相差100亿倍。 离人们距离近的星星它的发光能力强,因此人们看到它就会亮。可是,即使发光能力相当强的星星,假如离人们十分遥远,那么它的亮度也许还不及比它的发光能力差几万倍的星星。 星星越亮,星等就越小。最通用的星等系统之一是U(紫外)、B(蓝)、V(黄)三色系统(见测光系统“class=link>测光系统”),绝对目视星等M=+4.83等,色指数B-V=0.63,U-B=0.12。由色指数可以确定色温度。 比如,有一颗叫“心宿二”的恒星,它的体积大约是太阳的2.2亿倍,发光能力也大约是太阳的5万倍,但因为它离地球有410光年,人们只可以看到它是一颗闪烁着红光的亮星。假如将“心宿二”移到太阳的位置,它射出来的光及热就会把地球烤成什么都消失了的大石球了。

台风海神登陆吉林,将会给当地居民带来什么影响?

台风“海神”登陆吉林,附近地区遭遇了强降雨,路面大量积水,导致当地居民出行困难,一些居民的房子被淹,遭受到了财物的损失。 受此次台风的影响, 当地中小学停学两天,部分列车已经停运。经过连日暴雨的冲刷,有些地区可能会出现泥石流和山体滑坡。其实这些现象不止这次台风独有,每次只要经历台风,就会给居民带来大大小小的损失。 据悉,此次的台风中心最强风力高达17级。当地一些农田庄稼全部都被台风带来的强降雨淹没,对当地的经济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一些沿海住户,他们遭遇的风力是最强的,在这些地方,暴雨还会带出另外一些自然灾害,比如说龙卷风,海啸,洪水等。一些渔业,港口码头的货物损失也是无法估计的。 由此可见,在天灾面前,人类是多么的渺小。当台风出现时,我们应该做好适当的防范,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减少外出,远离危险区域,防止暴雨和洪涝灾害。在每次的台风中,都免不了有人员损伤和财物损失,有人的家倒塌了,有人被倒下来的树砸伤,甚至有人在水中遇到漏电的电线,触电而亡。所以我们在面对台风时,应该对它心生敬畏,而不是贸然与它进行对抗。 台风作为一种自然现象,每年都会有数10次出现在各个省的各个地区,它们的风力,有的强有的弱,但相同的是,每次遭台风肆虐后的地区,都免不了一片狼藉。对于一系列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我们没法避免,能做的也只有做好防范措施,把台风带来的影响减到最小。希望此次遭遇台风的地区,能尽快恢复到正常的生活。

台风海神登陆吉林,什么时候会移出?

今年第10号台风“海神”9月8日凌晨2时20分左右经由朝鲜半岛东北部进入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境内,05时位于吉林省安图县境内,中心附近最大风力8级,中心最低气压为988百帕。预计,“海神”将以每小时 25 公里左右的速度向北偏西方向移动,强度继续减弱,将于8日中午前后移出吉林省。 受台风“海神”影响,7日早晨开始吉林省自东向西出现降雨, 中东部普遍出现大到暴雨,部分地方出现大暴雨。 7日傍晚到8日早晨,吉林大部出现6级以上大风天气,松原东部、四平、长春大部、吉林大部、辽源和延边东部阵风达7~ 8 级,个别地方阵风达9~10 级。 扩展资料 海神转入哈尔滨 根据最新资料分析,今天台风“海神”路径有所调整,此次调整对哈尔滨市强降水和大风天气的强度和落区影响不大,但台风中心进入哈尔滨市的时间有所提前,预计提前至8日上午进入哈尔滨,强度为热带风暴级。 在7日下午受台风外围云系影响,哈市自西南部开始出现降雨,预计台风影响持续至9日,在此期间哈市将有一次强风雨天气,其中7日夜间至8日为主要风雨时段,全市大部过程累积雨量为40~80mm,局地雨量可达80~100mm,个别乡镇(街道)可能超过100mm(图1),最大小时雨强为30mm左右;7日夜间至9日全市平均风力为5~6级,阵风8~9级。 参考资料来源:北晚新视觉网—最新动向!台风海神登陆吉林,7日夜间减弱为热带风暴 参考资料来源:千龙网—台风海神登陆吉林 预计8日中午前后移出

台风海神登陆吉林了?

是的,今年第 10 号台风“海神”9月8日凌晨2时20分左右经由朝鲜半岛东北部进入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境内,05时位于吉林省安图县境内,中心附近最大风力8级,中心最低气压为988百帕。 据中央气象台官网消息,“海神”今天早晨在吉林省境内变性为温带气旋,目前其风力进一步减弱,已很难确定其环流中心,中央气象台08时对其停止编号。 但受其残留云系影响,今天东北地区仍将有较强风雨,公众需注意防范!另外,预计未来十天,西南地区东部和江南华南等地将多降雨天气。 扩展资料 未来预报: 1、降雨预报:预计今天白天到夜间,松原东部、长春、吉林、四平东部、辽源、通化北部、白山北部有大雨,部分地方有暴雨,降雨量20~40毫米,部分地方40~60毫米,其他地区有小到中雨,降雨量10~20毫米。 明天白天到夜间,白城、松原、长春、四平、辽源、吉林有中雨,降雨量10~20毫米,其他地区有小雨,降雨量5~10毫米。10日白天有分布不均的小阵雨,降雨过程基本结束。 2、大风预报:今天白天到夜间,全省大部分地方平均风力可达5~6级,阵风7~8级,其中中西部偏北区域及东部近海区域部分地方阵风可达9~10级;明天白天到夜间,中西部有4~5级偏北风,阵风6~7级。 参考资料来源:舜网-【台风海神登陆吉林】台风海神最新路径 台风海神停止编号

台风海神登陆吉林,下一站有可能会移向哪里?

会移向西藏东南部、广西中北部和西南部,贵州东南部等,并且发生洪涝灾害的可能性比较大,最好是提前做好防汛措施。

吉林省登陆的台风叫什么名字?

今年10号台风“狮子山”于8月30日下午4点50分在日本本州北部岩手县登陆后移入日本海,31日凌晨4点30分在俄罗斯海参崴沿海登陆,31日上午7点50分进入吉林延边境内,最大风力8级,并向偏西移动,变性为温带气旋,8月31日至9月1日给黑龙江中部和东部、吉林东南部、辽宁东北部、内蒙古东部等地带来较大的风雨影响。

台风致吉林玉米大面积倒伏,还能补救吗?

不能补救了。9月3日,受台风“美莎克”的侵袭,吉林省玉米发生大面积倒伏,就像棉被一样铺在地上,减产已成定局。农业专家王文禄称,此次损失很大,现在玉米都出棒了,基本上人工或者其他补救措施都无效了。 玉米倒伏是在玉米生长过程中因风雨或管理不当使玉米植株倾斜或着地的一种生产灾害。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玉米产量水平的上升,玉米高产与倒伏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影响着玉米生产。 扩展资料 台风“美莎克”来袭,吉林多地出现险情 受“美莎克”影响,吉林省多地出现持续强风强降雨天气,部分路段出现内涝、树木受损倾倒、车辆涉水被困等情况,险情频发。 9月3日,吉林省吉林市大部分地方已出现暴雨或大暴雨,全市平均降雨量68.1毫米,局部地区最大降雨量接近200毫米。吉林市一办公楼内由于积水最深处已达腰部,且出口全部被大水封堵,15名群众被困。消防人员接报后赶往现场救援,经过近30分的紧张转移,遇险群众全部抵达安全区域。 在吉林省通化市东方红村,连续大雨导致位于村口低洼地段的一户居民房屋周边形成内涝,急需疏散转移,由于居民院中有一处小鱼塘,水深5米左右,救援人员只能绕至房屋后侧疏散转移被困人员,经过近20分钟的努力,终于将两名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 3日夜间,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部分路段出现积水,多辆私家车在行驶中涉水,突然熄火,道路两侧绿化树木被大风刮倒后横在路边,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当地消防救援队员赶到现场,对影响通行的树木进行了清理,协助被困车辆逐一进行脱困,并利用排水泵排除低洼路段的积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台风美莎克致吉林玉米大面积倒伏 参考资料来源:央视新闻—台风“美莎克”来袭 吉林多地出现险情

因为海神台风的影响吉林省昌邑区学校会放假吗?

会的。全市中小学都放假两天(八号和九号。)

吉林省受台风影响吗

和吉林省没什么关系 辽宁大连受影响

吉林珲春一房屋屋顶被台风掀翻是否造成人员伤亡?

暂时没有人员伤亡报告。9月3日,9号台风“美莎克”于13时40分左右移入吉林省延边州,中心附近最大风力8级。受其影响,珲春市出现暴雨大风天气。珲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紧急通知,最大阵风可达10级,建议市民停止一切户外活动。 视频画面显示,珲春市区路边树木被刮倒,多栋房屋屋顶被掀翻。有记者从珲春市应急部门了解到,目前暂未接到人员伤亡报告。 扩展资料 台风来了要注意的事情 首先,台风来的时候应该关紧门窗防雨,搬移窗台或阳台上的花盆以防砸落。 呆在室外尽量不要出门,呆在坚固的房子里,并且保持镇静。台风光临的时候,容易发生一些大型广告牌掉落、树木被刮倒、电线杆倒地的事情,所以台风来时最好尽量避免外出。如果要出行建议乘坐火车,公路交通一般受台风影响最大。如果一定要出行,建议不要自己开车,可以选择坐火车。 其次,已需外出作业的人员在避风避雨时要选择安全地带,小心“飞”来横祸。在野外主要小心公路塌方、树倒枝折等危险。台风天气会令到路面出现积水、地滑,这些都会影响开车或者汽车,引发意外事故。 所以司机开车一定要放慢速度,骑车的朋友在恶劣天气下最好选择步行、乘坐公交车。如果大家发现高压线铁塔倾倒、电线低垂或断折,千万不要接近,更不要用手去触摸,因为这极易引发触电事故。 最后,保持消息畅通。注意广播或电视里的天气情况播报。准备一个可以用电池的收音机(还有备用电池)以防断电。储备蜡烛和手电筒,储备食物,饮用水,电池和急救用品。台风过去后,仍要注意破碎的玻璃、倾倒的树或断落的电线等可能造成危险的状况。 参考资料来源:新京报网—受台风“美莎克”影响吉林珲春多栋楼屋顶被掀翻 路边树木被刮倒

台风美莎克3日中午前后移入吉林,这对吉林会有什么影响?

造成暴风和雷雨天气。房屋会被损坏,需要大量费用修善,农作物可能被刮倒,可能造成颗粒无收。从而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经济损失。其影响力很大,政府和当地居民要做好应对措施。

台风美莎克过境吉林,给吉林带来了什么损伤?

这几天,已经两股强台风的出现,让网友引发了热议,先是“美莎克”,然后又有“海神”,一前一后给各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那么,台风“美莎克”过境吉林时,造成的损伤到底有多大呢?可以一起来看一下。 据悉,9月3日中午,9号台风“美莎克”离开韩国,之后便开始向吉林境内推进,受到强台风的影响,吉林、长春等地出现了大暴雨,省气象台同时发布了暴雨橙色预警信号。街边随处可见大量树木被刮倒、道路积水十分严重,大部分的车辆和行人出行受阻,现场狼藉不堪。 据气象台消息称,“美莎克”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8级。受其影响,辽宁东北部、黑龙江东部、吉林中东部等地部分地区大到暴雨,吉林珲春出现暴雨大风天气,山洪灾害气象风险黄色预警。 实际上“美莎克”是继“巴威”之后,今年影响吉林省的第二个台风。台风“美莎克”中心位于韩国江原道境内,附近最大风力有13级,预计中午前后由朝鲜移入吉林省境内,带来强风雨影响。位于中俄朝三国交界地带的吉林珲春,是台风“美莎克”影响较大的地区。 按照预案部署,吉林市共预防性转移13924人,其中永吉县转移人口最多,达到5163人。城市长春宣布城区、开发区各级各类学校于9月3日原则上停课一天。长春市教育局提醒师生,在台风过境期间,居家留守,切勿随意外出。 台风“美莎克”来袭后,吉林公主岭、珲春等地不同程度遭受损失,主要种植玉米,台风导致玉米出现严重倒伏。现在的玉米,距离成熟还有一段时间,倒伏会影响质量和产量,抬高收割成本。玉米现在不行,至少还要一个月才能收玉米,一时半会收不了。 一些地区要求学校停课一天,机场部分航班被迫取消。台风美莎克过境吉林,吉林省雨势加大,导致路面出现积水,吉林高速公安联合养护部门排查积水路段,设置防护措施,加大巡逻密度,对辖区内桥梁、护坡、隧道、低洼积水路段全面进行隐患排查,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同时,台风来临之前也需要大家做好一些准备工作。如果台风强度特别厉害,而我们此时又恰巧要出门,那么,一定要关闭家里的所有电源,电器,因为台风天除了风大,也会带来大量的雨水,一旦雨水与正在使用或通电的电器碰撞,后果不堪设想。台风天,我们需要将自己的爱车停停好,有些地下车库容易倒灌进雨水,故不要停了,有些停车位边上有树木或者容易被凤刮倒的东西,容易碰到车子,故也不要停。要选择一个相对开阔的场地进行停放。

台风海神预计8日凌晨移入吉林,对吉林有何影响?

据中央气象台预报,今年第10号台风海神加快了北上的脚步,预计8日凌晨移入我国吉林省,东北地区将再次遭遇强风暴雨,辽宁的中北部、吉林大部、黑龙江中东部会有大到暴雨,局地大暴雨,上述地区累计降雨量会在40-130毫米,局地是150-180毫米。 总体而言,海神对东北地区的风雨影响是弱于9号台风美莎克,但是会强于8号台风巴威。考虑海神是近期第三个影响我国东北地区的台风,所以灾害的叠加效应会非常明显。 扩展资料 台风“钟情”东北地区的原因 据统计,1949年至2019年,台风明显偏爱广东,共有189个台风登陆广东,台湾、福建、海南等地也常被台风光顾,而登陆东北地区的台风则屈指可数。 相比较台风登陆而言,东北地区更容易受“二手台风”影响,从历史平均来看,平均每年影响东北地区的台风有1.2个。然而,今年的台风仿佛钟情东北地区,接二连三北上,早有“巴威”“美莎克”,后有“海神”赶来“凑热闹”。 与其说今年的台风钟情东北地区,不如说是台风在大尺度环流下的被迫之举。 台风的移向会受副热带高压、西风带槽脊、台风内力(β效应)、高层系统、双台风等因素的影响,其中最有决定权的还是副热带高压。此前“巴威”和“美莎克”都是受副热带高压的引导不断北上,给东北地区带来了强风雨天气,现在“海神”也在经历着类似的安排。 参考资料来源:北晚新视觉网—台风海神预计8日凌晨移入吉林,今年台风为何“钟情”东北地区?

台风“美莎克”对吉林造成什么影响?

9月3日,受今年第9号台风“美莎克”影响,吉林省多地出现降雨,部分地方出现暴雨。一些地区要求学校停课一天,机场部分航班被迫取消。 “美莎克”是继“巴威”之后,今年影响吉林省的第二个台风。据吉林省气象局报告,当天早晨5时,台风“美莎克”中心位于韩国江原道境内,附近最大风力有13级,预计中午前后由朝鲜移入吉林省境内,带来强风雨影响。 位于中俄朝三国交界地带的吉林珲春,是台风“美莎克”影响较大的地区。该市相关部门早早就已做好应急物资储备。9月2日起,珲春建筑工地等均已停工。 扩展资料 第10号台风“海神”已生成: 据吉林省气象台介绍,今年第10号台风“海神”已经生成,初步预计9月7日前后可能对该省产生影响,气象部门正密切关注。 “三个台风前后间隔大约一个星期,而且9月份陆续迎来两个台风,这是比较罕见的。”慕秀香坦言,每个台风的路径以及对吉林省产生的影响各不相同,这给预报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目前,吉林省气象局已经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台风)II级应急响应。气象部门也在广泛传播台风科普文章,为防台工作提供助力。 参考资料来源:东南网-吉林停课停航再迎台风 “美莎克”带来疾风骤雨

台风“美莎克”要来了,此次台风会在哪里登陆?

台风美莎克要来了,此次台风会在哪里登陆呢? 超强台风美莎克已经过去,从美沙克超强台风的路径来看,其先后登陆了两次。自热带低压生成的台风“美莎克”之后,就以每小时10~15公里左右的速度向北偏西方向移动。它的行驶路径几乎是擦着我国东南沿海一路向北行驶,当进入到东海海域时,该台风进一步跃升至超强台风的级别,这也使得美莎克台风成为了今年首个超强台风。从监测的数据来看,美莎克台风进入东海时,距离浙江东部沿岸约400公里左右,受到该台风的外围云系影响,浙江沿海风力明显加大了很多,沿海局部地区的风力一度达到了8级左右。 不过,美沙克超强台风给我国东南沿海地区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低于预期,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该台风并没有擦着沿海向北驶去,而是进入到冲绳西部海域时就调转了方向直直接向北驶去,这样一来,美莎克超强台风就没有给东南沿海地区带来特别大的影响,毕竟,美沙克超强台风最近,距离浙江沿海依然有400公里左右,美沙克进入冲绳西部海域之后就直擦向韩部东南部沿海,并在韩国庆尚南道沿海登陆,当时的风力达到了42米/秒,中心最低气压为950百帕,属于超强台风级别,登陆之后,美沙克由强台风级别减弱为台风级。 从韩国庆尚南道沿海登陆之后,美莎克台风又直插日本海,虽然其强度进一步减弱,但最终在朝鲜东北部地区二次登陆,之后就进入东北地区,当然,美莎克台风二次登陆之后的强度进一步减弱,并逐渐变性为温带气旋,但风力依旧比较大,东北地区偏东的风力达到了6~7级,阵风8~9级,其中吉林东部以及黑龙江西南部的部分地区有8~9级大风,阵风可达10-11级。随着美莎克的到来,也给东北地区带来了较大的降水,辽宁东北部、吉林、黑龙江大部、内蒙古东北部等地出现了短暂的大到暴雨,局部地区达到了大暴雨级别。 总的来讲,至美莎克超强台风生成之后就一路向北,并以每小时25~30公里的速度向北偏西转偏北方向移动,逐渐向冲绳南部海域经过,当美莎克台风经过冲绳西部海域时,又转了一次方向,并以30~37公里左右的速度直插韩国南部沿海地区,并从该地区登陆,而这次台风给冲绳地区带来了较大的灾害,据了解,美沙克超强台风过境冲绳时,当地造成了5人死亡数百间房屋受损,1万余人受灾,之后,美莎克台风一路向北,从韩国庆尚南道第1次登陆,给当地也带去了一定的灾害,之后就进入日本海,并从朝鲜东北部地区2次登陆进入到东北地区。

店铺招牌用明星照片算不算侵权?

  从法律意义上说是构成侵权的。但是说句实话,现在大街上小店铺很多都是明星的招牌,人家懒得理你,起诉你的话也赔偿不了几块钱。

  官方回答的话 是这样:
  贵店的这种行为是明确构成侵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

  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
  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 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例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2000年7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
  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
  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
  二、规范图片说明词。(如作品的命名等。)
  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
  四、谨慎将图片用于杂志封面。
  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
  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
  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

  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

  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
  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
  回答是肯定的:没有!
  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
  不!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TCL手机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
  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
  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
  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
  有。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
  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
  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
  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那一般的说,就不是。。。。
  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
  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
  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
  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闭后的滋味》(新闻照片)。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照片拍摄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7、诚实信用原则 !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这类做实不可取!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
  因此,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聪明反被聪明误”。

用明星照片做素材,画的插画如果做商业用途是否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

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
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 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例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2000年7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
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
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
二、规范图片说明词。(如作品的命名等。)
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
四、谨慎将图片用于杂志封面。
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
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
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

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

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
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
回答是肯定的:没有!
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
不!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TCL手机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
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
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
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
有。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
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
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
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那一般的说,就不是。。。。
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
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
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
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闭后的滋味》(新闻照片)。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照片拍摄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7、诚实信用原则 !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这类做实不可取!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
因此,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聪明反被聪明误”。

引用明星的图片作头像侵权吗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显然,肖像权是一种公民人身权,它只能属于自然人,即由公民个人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

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
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 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例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2000年7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
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
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
二、规范图片说明词。(如作品的命名等。)
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
四、谨慎将图片用于杂志封面。
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
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
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

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

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
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
回答是肯定的:没有!
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
不!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TCL手机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
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
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
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
有。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
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
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
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那一般的说,就不是。。。。
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
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
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
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闭后的滋味》(新闻照片)。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照片拍摄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7、诚实信用原则 !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这类做实不可取!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

淘宝图片用明星的照片会不会侵权?

淘宝图片用明星的照片会不会侵权?

用明星照片做淘宝图片侵害了该明星的肖像权。在司法实践中,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而你的行为明显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一定会侵害其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拓展资料淘宝网 淘宝网是亚太地区较大的网络零售、商圈,由阿里巴巴集团在2003年5月创立。淘宝网 是中国深受欢迎的网购零售平台,拥有近5亿的注册用户数,每天有超过6000万的固定访客,同时每天的在线商品数已经超过了8亿件,平均每分钟售出4.8万件商品。

微信公众号使用明星照片是否侵权?

注明来源,如果有投诉就立即删除,最好用原创的,看看这个szhaotang参考一下吧@@!

查看全部
收到2699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