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杀人_交友不慎!深圳一老板遭十年好友绑架 并被胁迫杀人(2)_被胁迫杀人,被,胁迫,杀人优质

编辑:周舟 | 时间:2021-05-17 0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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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不慎!深圳一老板遭十年好友绑架 并被胁迫杀人(2)

南都讯 记者李亚坤 深圳某保安公司老板冯某,遭到十年好友设套,在胁迫的状况下,卷入一宗杀人案,被检方指控故意伤害罪。法官指案件骇人听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宣判,冯某被宣告无罪。其他三名涉案人员则被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

双方交往超过十年

冯某,深圳某保安公司老板,家境殷实。冯某在新西兰留学时结识的朋友回国之后,将其亲属杨志健介绍给冯某认识,双方交往超过十年。

杨志健的这名亲属回忆称,杨志健最初是做“六合彩”生意,后来做成了小庄家,一度也有些钱。不过遭到警方查处,此后被以赌博罪判刑。出狱后还说过有几百万元收不回来。

杨志健在决定作案之前,在龙岗经营一家规模很小的“一元购”公司,曾试图拉冯某入伙。但是这一项目不被看好,被认为有诈骗嫌疑。

法院审理查明,杨志健看到身边的朋友冯某家境殷实,萌生了伙同他人绑走冯某,胁迫冯某杀人同时拍摄下杀人过程,再以此向冯某索要赎金的想法。

竟是朋友策划“剧本”

杨志健写下剧本,纠集杨双临、罗增健,由两人扮演绑匪,将杨志健、冯某以及另一名16岁酒吧女孩绑架至惠州一荒僻房间内。

在这一房间内,他们通过威胁恐吓,往冯某身上泼洒煤油威胁要点燃,试图胁迫冯某杀害16岁女孩。而为了让效果更为真实,两名劫匪在殴打杨志健时也不手软,甚至表示下手更重。

在冯某恐惧不敢杀人的情况下,最终由杨志健持刀捅入16岁女孩腹部,再由冯某去握刀。绑匪将这一过程拍成视频。女孩被刺之后,遗留在房间内,最终因失血过多死亡。此后由杨志健假意挣脱捆绑,打跑绑匪,冯某由此才获自由。

这一骇人听闻的案件发生于2016年1月28日凌晨至当日晚间8时许。冯某获得自由后选择报警。而杨志健亦假意报警。此后警方将两名绑匪抓获,绑匪将杨志健供出,杨志健的“苦情戏”这才被挑破。

“匪夷所思、令人发指”

这一案件审理期间,公诉人当庭称,三人为实施勒索竟谋杀他人,作案手法“匪夷所思、令人发指”。

一审法院也认为,杨志健系本案的策划者、组织者和具体杀人行为的实施者,作案手段残忍,设计陷害朋友冯某并杀死受害人的作案情节骇人听闻,主观恶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一审法院认为,杨志健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受到最严厉的刑罚制裁。对杨志建作出死刑判决。另两名参与作案的杨双临、罗增建一审被判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情

冯某

杨志健的朋友,遭其设套,在被胁迫的状况下卷入一宗杀人案

一审法院综合评判认为,冯某系被害人,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杨志健

本案的策划者、组织者和具体杀人行为的实施者,设计陷害朋友冯某

一审被判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刑

杨双临 罗增建

由杨志健纠集参与作案,两人扮演绑匪将杨志健、冯某以及一名女孩绑架至惠州

一审被判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焦点

检方:涉嫌犯故意伤害罪

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卷入此案的冯某,直到案发之后多日,才知道遭到朋友设套。此案开庭时,其在法庭上亦倍感冤枉,时而仰天长叹。冯某家属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亦表示,希望年轻人谨慎交友。

冯某虽然是一名受害人,但检方就指控称,冯某在他人的威逼之下,看到杨志健持刀杀人后,也握刀捅了被害人,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冯某曾辩称,他只是遭到胁迫,在杨志健捅人未拔刀的情况下,触碰了刀把,并未用力捅受害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就指出,冯某握刀捅伤被害人这一情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由于案件中关键的拍摄杀人过程视频被作案人丢弃,未能查获。检方指控冯某握刀杀人细节主要根据多人的口供。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评判认为,多份口供不足以采信。且对死者进行的法医鉴定报告显示,死者身上只有一道创口,且为一次性捅刺形成。一审法院综合评判认为,冯某系被害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是在他人胁迫下手握刀把,不应当以犯罪论处,对其宣告无罪。

从中国法律角度讲,如果因为被胁迫而杀人,应该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在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且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为的行为,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故成立犯罪阻却事由,不认定为犯罪。
否则,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他人胁迫参与杀人怎么定罪量刑

刑法中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人威胁去杀人 该怎么判决

据《刑法》第28条 规定,被威胁去犯罪的属于“胁从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具体依犯罪程度的轻重而定,像如果是被威胁而杀了人,那么将会判有期徒刑,不会判死刑。但是这里所定义的“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但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而如果像楼主所描述的被人拿枪指着要求去杀人的话,这时其本人已完全丧失了意志自由,只是那个威胁者手中的工具,所以这种情况下被胁迫杀人将不会负刑事责任,就是无罪,因为本人已丧失自由

被人胁迫而杀人的应负什么责任?

乙是受到甲的胁迫而去犯的罪,所以叫胁从犯.只要乙在归案后老实交代全部事实,经查证完全属实,他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甲,他是主犯,要承担很大的刑事责任.

被胁迫杀人判几年

  被胁迫杀害2人,判刑还要考虑各种因素,依法、依证据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胁迫参与杀人该不该判有罪?

事件介绍: 据媒体报道,深圳某保安公司老板冯某,遭到十年好友设套,在被胁迫的状况下,卷入一宗杀人案,被检方指控故意伤害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一审宣判冯某无罪。其他三名涉案人员则被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十五年有期徒刑。 对于类似这样被胁迫卷入的杀人案,已经不是一两起,这类案件有一个显著特点,那就是其中的被告人也处于受害人的地位。他们为求自保而参与杀人,道德上值得同情,主观上情有可原,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是否该追究刑事责任,确实易引发争议。 一年多以前,四川宜宾伊力集团老总、宜宾首富章某某,在2015年11月10日遭人绑架,绑匪也是将其控制在一民居内,胁迫他将一名按摩女勒死并拍下视频,想以此为由勒索他1亿元。章某某被绑匪释放出来筹钱后,当即向警方报案,四名绑匪被抓获。此案中作为富豪的章某某被胁迫杀人是否应当承担罪责,也同样引起了人们的热议。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并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在2005年的另一案例中,重庆几名绑匪绑架了两名女性,让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杀死。最终,重庆一中院认定该女子为胁从犯罪,但因为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免予刑事处罚。而2007年云南的一起类似案例的处理方法则是不起诉。 看来,对于自己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各地法院的判决并不完全相同。分析原因,主要是由于刑法理论对这类问题的认识并未达成一致,无论是判无罪,定罪免刑,还是检察机关不起诉,同案不同处理可能会导致有的民众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怀疑。 其实,对于类似被胁迫实施的行为如何定性,在立法层面并非完全没有规定。例如,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还有第21条有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者可能会依据个案的不同情况而适用不同的法条,或者做出不同的理解。 由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可能过于详细,更不可能就个案而论之。这类案件关键在于涉及一个利益权衡的问题,对于相同的生命,该保护哪一方,不仅对于普通人是个艰难的选择,法律中也存在争议。类似本案中的被绑架者本来是作为受害人,但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又成为了致害人,造成了他人权益的损害。因此,当牺牲他人生命成为保全自己生命的唯一办法时,行为人基于求生的本能,通过牺牲他人来保全自己的做法是否应该受到惩罚,这是这类案件定性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方面,站在普通民众的角度,无论是已经死去的受害者还是被胁迫者的生命都是一样宝贵,无法进行取舍。因此,很多情况下,民众无法接受在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却被判定为无罪。因为这似乎说明法律在两个生命中做出了选择。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更倾向于保护利益较大者的一方,即在被胁迫的过程中,行为人所保护的利益似乎“大于”所损害的利益。但现在问题是被胁迫的行为人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而损害一个相同性质的利益,法律不能认为其行为最终是对社会有益的,只不过其受胁迫的事实又让人不忍对其惩罚,法律不能将普通人置于两难境地。问题是,对于同样类型的案件,法律的规定和民众的理解要在一定的范围内保持一致,这样才能更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其实,国外法律对于此类问题也有各种理论纷争,就生命权的比较而言,无论是早期记载的“海上食人案”,还是后来引发理论界广泛讨论的“洞穴奇案”,国外的法律就相关问题所作的探讨远比我们深刻。当然,现实的案例没办法像理论一样设计得完美无缺,将所有法律保护的利益进行一个量化处理,比出到底谁大谁小,从而精确地进行判决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律能做到的是在民众理解的范围内,在公平正义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使得个人合法权益得以最大化。同与不同也是相对的,同样的案件其实总有不同的要素,所以判决允许有点差异。 在如此极端的案例中,被胁迫行为让每一个无辜者可能成为犯罪人,也可能成为被害者。尤其是要在自己和另一个生命中做出生与死的选择,这势必使每一个普通人都会陷入一种道德的两难境地,这也正是裁判者面临的法律难题。有一点必须肯定,胁迫他人者终将受到严厉的制裁,而被胁迫杀人者即使被判无罪,他也将背负着终生的愧疚。对于案外人而言,吸取他人教训,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显然至关重要。

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杀人,会怎么判刑

杀害他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胁迫犯罪的,是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扩展资料: 在刑事犯罪中,犯罪行为的具体量刑依据具体犯罪行为的情节程度进行量刑,其中分为情节较轻和情节严重: (一)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常见的情形有: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二)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2)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3)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被人威胁去杀人 该怎么判决

据《刑法》第28条 规定,被威胁去犯罪的属于“胁从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具体依犯罪程度的轻重而定,像如果是被威胁而杀了人,那么将会判有期徒刑,不会判死刑。但是这里所定义的“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但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而如果像楼主所描述的被人拿枪指着要求去杀人的话,这时其本人已完全丧失了意志自由,只是那个威胁者手中的工具,所以这种情况下被胁迫杀人将不会负刑事责任,就是无罪,因为本人已丧失自由

如果一个人被逼而死人,逼人者应承受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是言语逼迫不会有任何责任和刑事。

被胁迫而强奸杀人该不该负刑事责任

该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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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即使参与者没有具体实施杀人的行为,只要参与聚众斗殴都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聚众斗殴罪。因为,持械聚众斗殴
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注:第234条是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是故意杀人罪)

#####楼上有人认为按故意伤害罪定罪是错误的,致人重伤、死亡的指的是斗殴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结果来判断,本案已经造成死亡结果,当然指向故意杀人罪。。。。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在的关键在于证明自己不仅不是杀人的实行犯,而且不是主谋和策划人,因为,不是实行犯不代表不是主犯,很多主犯实际是不亲自动手的,而是在幕后策划和指使。如果是被确认为主犯的话,不仅要承担故意杀人罪,而且要承担所有非主犯实行的其他人的犯罪。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或死缓等重刑。

如果只是望风性质的从犯,一般按主犯的判刑降低一个法定刑区间来判决。比如:主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从犯一般判处3到10年的区间内,如果是胁从犯,还有可能从轻处罚。

#####处罚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医生、婴J〔、幼儿的父母〕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构成。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而犯本罪的,按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也应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审理故意杀人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间接杀人的不同点是:第一,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要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第二,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存在未遂。

(2)经他人要求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主要是针对“安乐死”,我们认为,“安乐死”的法律责任问题应通过立法解决。在立法未能解决前,经他人主动要求或者征得他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仍应认定构成本罪,原则上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属情节较轻,量刑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共谋自杀的行为,在相约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的,不具备本罪之特征,不应定本罪;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对故意杀人案件量刑时,一般对情节较轻的认定是防卫过当杀人的;基于义愤杀人的;因受被害人的长期迫害而杀人的;等等。而对间接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一般应轻于直接故意杀人案件。若犯本罪属俗称“大义灭亲”的,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请参阅本书附件五。

五、对邪教杀人和农村凶杀案慎重处刑的解释是本版新加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效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卫9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暴力致人死亡,从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从重。以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三、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致死,从重。以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5.15):

第九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5.26):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里面对于犯罪动机是如何确定的?

  浅议刑法中的犯罪动机

  [摘要]本文首先论述犯罪动机的一般理论,包括犯罪动机的概念和性质、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联系和区别、犯罪动机的分类以及犯罪动机存在的范围。其次通过介绍国外关于犯罪动机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认为国外的某些做法可以为我国刑事立法采用。最后,对犯罪动机立法化进行思考,分析立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和刑事司法特点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犯罪动机犯罪动机立法化量刑情节故意杀人罪

  一、犯罪动机的一般理论

  (一)犯罪动机的概念、性质

  什么是动机?恩格斯曾指出“就个别人说,他的行为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和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1]从心理学上讲,人的行为是由动机支配的,而动机是由需要引起的,没有需要就不可能产生动机。但是,并不是任何需要都能成为动机,只有需要指向一定的目标,并且展现出达到目标的可能性时,才能形成动机,才会对行为有推动力。也就是说,有需要产生,还要有诱因条件。由此可见,形成动机的条件有二:一是内在条件,即需要、欲望;二是外在条件,即诱因、刺激。因此,动机的概念可以概括为:动机是指推动人行动的内在力量,它是引起和维持个体行为、并将此行为导向某一目标的愿望和意念。

  按照我国刑法学教科书的定义,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2]

  犯罪动机的性质是指由内在需要决定的犯罪动机的特殊性。通说认为,犯罪动机具有反社会的性质。犯罪动机无论其本身的社会性质如何,在它推动下产生的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把犯罪动机与其所导致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就会看出犯罪动机具有反社会性。正像犯罪学家塔拉鲁欣所指出的:“绝大多数诱发犯罪的动机都是反社会的或非公益的。”[3]

  (二)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如犯罪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就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就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

  1.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联系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之间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两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2)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3)两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如出于贪利动机实施以非法占有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即是如此。

  2.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区别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又相互区别,主要表现在:(1)两者的形成时间先后顺序不同。即犯罪动机产生在前,犯罪目的产生在后,犯罪动机是产生犯罪目的的原因。动机产生于人对某方面的需要,动机就是人意识到某种需要。犯罪动机之产生,是由于人的某些需要在不良心理因素的作用下而激发的;犯罪目的则是在对犯罪行为的性质有明确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实施犯罪时,犯罪目的控制犯罪行为的方向,并将犯罪意识转化为犯罪行为;(2)两者的内容、作用不同。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比较具体,它决定着犯罪行为的方向,引导犯罪行为向预期达到的目标运行。所以说,动机决定目的的产生,目的支配行为的实施;有目的必有动机,有动机不一定有目的;两者都伴随行为的发展而发展变化,但动机对行为起的是推动作用,目的起的是导向、指挥作用;(3)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的目的。例如,出于报复的动机,可以导致行为人去追求伤害他人健康、剥夺他人生命或者毁坏他人财产等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例如,故意杀人而追求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可以基于仇恨与图财两种犯罪动机的结合;(4)两者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不同。实践中,犯罪目的一般不仅影响量刑,还影响定罪,侧重于影响定罪,而犯罪动机侧重于影响量刑。

  3.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之间的转化

  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并非总是从一开始就是单一的,往往具有几个犯罪动机,经过犯罪动机的激烈斗争,某一强烈的犯罪动机占了上风。这时,基于这一犯罪动机,开始产生特定的犯罪目的。作为犯罪动机的行为人的某种愿望与需要,如泄愤报复,在犯罪意识形成过程中一旦与具体的犯罪行为,如杀人、伤害、毁坏公私财物相结合,并以犯罪结果的实现为满足行为人愿望或需要的方式时,犯罪动机也就转化成为犯罪的目的。也就是说,当行为人以具体的犯罪方式来满足犯罪动机的要求时,就形成了特定的犯罪目的。

  一般说来,犯罪动机可能出现以下几种不同的结局:(1)依照既定的犯罪动机,实施犯罪,顺利达到犯罪目的。(2)犯罪动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的主观因素或出现某种客观情况,致使犯罪终止。(3)犯罪动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急剧变化,使犯罪人突生新的犯罪动机,从而构成更为严重的犯罪。

  (三)犯罪动机的分类

  西方的犯罪学家根据犯罪动机的性质,把犯罪动机分为财欲、性欲和攻击欲三大类。我国的刑法学者主张将犯罪动机分为以下11类:(1)政治动机,指出于一种反社会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2)财物动机,指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物质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3)性动机,指为了满足性本能的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4)报复动机,指基于报复而产生的犯罪动机;(5)自尊动机,指为了满足某种变了形的自尊的需要而引发的犯罪动机;(6)友情动机,指为了满足某种非社会化友情需要而导致的犯罪动机;(7)妒忌动机,指因妒忌而产生的犯罪动机;(8)戏谑动机,指出于追求刺激而产生的犯罪动机;(9)恐惧动机,指因害怕而引起的犯罪动机;(10)好奇动机,指出于好奇心而产生的犯罪动机;(11)其他动机,如大义灭亲行为中正义感动机。犯罪动机的性质不同,所反映出来的主观恶性往往大不一样,比如谋财害命的贪利性动机就比出于自尊动机而侵害他人的主观恶性大。[4]

  (四)犯罪动机存在的范围

  对犯罪动机的存在范围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通说认为,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少数学者认为,不仅是直接故意犯罪,而且间接故意犯罪中也存在犯罪动机,甚至认为过失犯罪中都存在着犯罪动机。笔者同意通说的观点,即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根据动机理论,不是行为的结果决定动机,而是动机决定行为的结果。更重要的是,犯罪动机是测定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的一个心理指数,只有能够说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的心理事实才能成为犯罪动机。例如,奸情杀人和义愤杀人,这二者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有所区别的。而在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所谓的动机并不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例如,为投毒杀妻而间接故意杀子与为打中猎物而间接故意杀人,就间接故意杀人而言,无论实施这一行为的动机是杀妻还是打猎,主观恶性程度没有差别。因此,笔者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中不存在犯罪动机。

  二、中外对于犯罪动机在立法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一)外国对于犯罪动机在立法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中,不少国家的立法或司法实践非常重视犯罪动机这一因素。比如,德国则旗帜鲜明地把动机堂而皇之地写进了它的刑法典。犯罪动机在德国刑法中不仅是量刑的首要依据,而且是某些犯罪构成的要件。德国刑法典第46条对量刑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法院在量刑时,应权衡对犯罪人有利和不利的情况,特别注意下列事项: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行为所表露的思想和行为时的意图等”。[5]同时,第188条把出于与受诽谤者的公开生活地位有关的动机直接规定在对政界人士的中伤和诽谤罪的条文中,成为构成该罪的要件之一。日本的刑事立法也有这方面的规定,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48条第2项规定:“适用刑罚时,应当考虑犯罪人的年龄、性格、经历与环境、犯罪的动机、方法、结果与社会影响、犯罪人在犯罪后的态度以及其他情节,并应当以有利于抑制犯罪和促进犯罪人的改善更生为目的。”[6]西班牙刑法典第23条规定:“罪犯的配偶及结合成具有类似情感的稳定关系人、尊亲属、卑亲属、婚生、领养兄弟或者同辈分的亲属协助罪犯实施犯罪的,根据犯罪性质、动机和结果等情节,可以减轻或者加重其刑事责任”。[7]

  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如报复杀人、奸情杀人、义愤杀人、图财杀人等等。德国刑法典第213条规定:“非行为人的责任,而是因为被害人对其个人或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行为人当场义愤杀人,或具有其他减轻情节的,属故意杀人的减轻情节”。[8]西班牙刑法典第143条第4项规定:“由于被害人因足以致其死亡或者持续、严重、不能忍受的严重疾病而提出认真、明确的请求,而杀害或者通过必要、直接的行为参与杀害被害人的,减轻一至两级判处刑罚”。[9]可见,犯罪动机在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及司法中都得到了重视。

  而在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犯罪动机更是其刑事司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陪审团制度,裁决有罪无罪的权力掌握在陪审团的手里。陪审团的成员不是法律专家,而是所谓代表社会良知的一些普通人。他们判定一个人有罪还是无罪的标准往往不只看他做了什么,而是更注重他为什么要这么做。在他们的眼里并非所有的杀人者都是罪犯,甚至反而是英雄。这往往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动机的不同。

  (二)我国立法对于犯罪动机的态度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犯罪动机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而属于酌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并加以适用的,对正确裁量刑罚有影响的事实情况。犯罪动机的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例如,同样是故意杀人,有的是出于义愤杀人,有的出于报复杀人,其所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同时,犯罪动机对定罪也有一定的影响。如我国刑法典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再如刑法典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的某些具体条文中,对某些犯罪规定了“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我们称这种犯罪为“情节犯”。如我国刑法典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才成立诬告陷害罪;刑法典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才成立侮辱罪、诽谤罪;等等。类似的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就目前生效的刑法及其修正案而言,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就有74个条文、79个罪名之多。而我们通常所说的情节犯的“情节”的成分主要包括犯罪动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与行为人的人格判断相关的因素。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犯罪的动机是作为定罪情节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刑法典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用的是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只涉及了一个罪名。该罪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不同的杀人动机,对构成该罪没有影响。有这么一个例子,儿子不学无术、视赌如命、烧伤掳掠、无恶不作,还经常打骂、虐待年老的父母亲,动辄逼要他们的“棺材本”,村里人看到他都害怕,可以说是地方上的祸害。老父亲痛心疾首,基于“大义灭亲”的动机将亲生儿子杀死,认为是为民除害。诚然,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为我国不承认“家法”,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但是,其动机引起的行为导致的结果,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可能避免了或者减少了被害人对社会潜在的危害性,而犯罪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是很大。当然,放任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并不是笔者的本意。

  三、犯罪动机立法化的思考

  (一)犯罪动机立法化的必要性

  犯罪动机立法化是指在刑法的立法中,将一些故意犯罪的犯罪动机予以明确规定。犯罪动机立法化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犯罪动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所处的地位还不尽合理,甚至还表现出较大的局限性。归纳起来,这种局限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论罪不问动机不利于科学地把握犯罪的本质。犯罪是一种法律所禁止的恶。从某种意义上讲刑罚也是一种恶,一种法律所允许的、必要的恶。那么法律所允许的恶和法律所不允许的恶在行为本身的要件上的不同就在于行为背后的原因,也就是动机。抽取了动机的行为本身无所谓善恶,所以被界定为犯罪的行为是不能不过问动机的,否则就很难理解什么是真正的犯罪;②论罪不问动机不利于全面地发挥刑法功能。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刑法的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及保障公民自由,笔者认为除此之外,刑法还应该具有道德规诫的功能。刑法作为一种道德规诫的功能是通过追求刑法的价值理念——公正来实现的。只有这样,刑法才能成为一种为人们所拥戴,所信服的良法。而要做到这一点,不考虑犯罪动机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显然是不行的。(2)犯罪动机立法化,有利于某些罪名的细化,这也是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例如,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的立法规定,罪状过于概括,法定刑幅度过大。立法规定了从死刑到3年有期徒刑这样的法定刑量刑幅度,而没有规定相应的具体情节。穷凶极恶的连杀数人是故意杀人,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是故意杀人,大义灭亲是故意杀人,但不同的犯罪动机引起的不同情况在立法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立法显得有些粗糙;(3)犯罪动机对于理解、把握整个直接故意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对于一个犯罪行为,只有探究其动机,才能正确揭示犯罪行为本质的因素,有助于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有利于打击犯罪行为。

  (二)犯罪动机立法化的可行性

  犯罪动机立法化是可行的,主要表现在:(1)我国审判机关在对直接故意犯罪进行量刑时往往要考虑犯罪动机这一因素,而将其立法化并不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相冲突,只是使其名正言顺;(2)犯罪动机立法化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犯罪动机立法化有利于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的完善;(3)犯罪动机立法化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法益。随着社会的复杂化,犯罪动机呈现多样化,且常常引发犯罪人实施较为残忍、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近期媒体频频报道的灭门惨案,这种案件往往需要了解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可能更有利于案件的侦破。

  (三)犯罪动机立法化的具体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可以借鉴德、日等国关于犯罪动机在其刑事立法中的规定,实现犯罪动机的立法化,具体建议如下:

  1.对我国刑法总则部分的犯罪动机规定的完善

  (1)对我国刑法总则第20条、第21条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进行补充。建议添加:“行为人出于正当的动机,且出于不得已,但不完全具备正当防卫的形式要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为人出于正当的动机,且出于不得已,但不完全具备紧急避险的形式要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对我国刑法总则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的第56条的条文予以补充修正。建议添加:“对于故意犯罪的行为人犯罪动机十分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我国刑法总则部分的第61条关于量刑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规定进行修正。可参照德国、日本的做法,在刑法条文中增补具体的量刑标准,同时将犯罪动机等酌定情节法定化,使其上升为法定情节。具体条文可表述为:“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该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对我国刑法分则部分的犯罪动机规定的完善

  刑法分则部分,某些罪名要细化,明确其犯罪动机,如故意杀人罪。外国刑法一般都把义愤杀人等情形单独设置一种罪名,从而形成与普通杀人罪并列的罪名之一。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把这些特别的情节分别在普通杀人罪罪名之内予以列举规定、设定处罚的上限或者下限。笔者认为,可以对我国故意杀人罪的立法条文作以下补充规定:“故意杀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1)因受被害人的侮辱、迫害或者虐待等原因,而出于激情、义愤故意杀人的;(2)直系血亲尊亲属为隐瞒耻辱,或者无法养育,或者有特别值得怜悯的动机,在分娩时或者分娩后杀害婴儿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我国刑法分则部分对于情节犯的条文通常表述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中也对情节犯的主要情节予以列举规定,但是表述仍略显粗糙。例如,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贪污罪等罪名的情节的相关解释是通过数额的角度认定的,并未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犯罪动机这一情节因素。笔者认为,可对情节犯的情节的具体解释予以修正,充分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动机这一因素,以完善刑法分则部分关于犯罪动机的规定。

  诚然,犯罪动机的立法化给刑事立法带来的挑战是巨大的。同时,动机的多样性也对法官的综合素质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能否正确区分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期待犯罪动机的立法化的实现,并相信这一实现必将成为刑事立法的一个新亮点。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243页

  [2]苏惠渔.刑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1页

  [3]俄〕斯·塔拉鲁欣.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特征,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77.40页

  [4]邱国梁.犯罪动机论,法律出版社,1988.70页

  [5]、[8]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法制出版社,2000.56页、161页

  [6]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23页

  [7]、[9]潘灯译.西班牙刑法典,中国政法出版社,2004.10页、56页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故意杀人罪一般被判刑多少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像宜宾首富绑架案那样,为了自己生命而被迫杀害他人,在中国的法律上,这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案件需要调查清楚之后,根据实际情况才好做出预测,目前透露的信息无法预判。国内出现过类似案件,但都因为案件中具体的情况,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违法与犯法的区别是什么?

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杀人,会怎么判刑

杀害他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胁迫犯罪的,是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扩展资料: 在刑事犯罪中,犯罪行为的具体量刑依据具体犯罪行为的情节程度进行量刑,其中分为情节较轻和情节严重: (一)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常见的情形有: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二)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2)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3)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胁迫他人杀人的人应该如何定罪量刑

A有杀死B、C任一人的杀人故意,并以杀死B或C为要胁,应按故意杀人罪认定,属于主犯,B在A的胁迫下,为保自己性命而杀C,应按故意杀人罪认定,属于胁从犯。

从中国法律角度讲,如果因为被胁迫而杀人,应该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在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且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为的行为,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故成立犯罪阻却事由,不认定为犯罪。
否则,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迫杀人怎么量刑

量刑有很大的变化,一般都是凶手拿着凶器就要伤害你了,你回击将其杀死,这就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如果凶手只是威胁,而并不是一定会伤害你,亦或者只会让你受伤(就像寻常打架一样),而你杀了他,那你就是故意杀人罪。 (不过故意杀人和正当防卫是法官说了算的,还有就是被害人家属能否放弃上诉,你多走点关系,可以从轻处罚————你应该懂我什么意思。比如那个飙车撞死人的富家子弟,赔点钱做三年牢就没事了。)

被胁迫杀人判几年

  被胁迫杀害2人,判刑还要考虑各种因素,依法、依证据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杀人犯以杀害亲人为威胁而去杀人,该怎么判?

如果对方只是语言上的威胁,而并没有行动上的威胁,你就将对方杀害了,这就犯了故意杀人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对方正在实施杀人,你为了保护自己而进行防卫,因防卫过当而致对方死亡,这就是防卫过当,根据情节,可能不承担法律责任。

急!有人威胁要杀我,我可以告他吗,会怎么判?

他不会 杀你 吓你的! 要杀你 他还到处说呀? 再说现在的人谁不怕死? 他要杀你早就下手了...不会等到现在.......那时候他 正有气的时候--容易冲动 都没动手!!!!现在不可能了。。。除非一种可能 那就是他有精神病!!!吓唬你的...
觉得你好欺负.......

不要想判他刑,你让他坐牢了...反而 认为是你害得他坐牢 找不到工作...娶不到老婆的 那时侯他就真正的亡命了

你可以威胁他...再这样就报案!!! 这种事警察 会干涉的
你把 厉害关系 用手机 发给他听---((警察 一来 你虽然不会坐牢 但你的 工作肯定 丢了;而且人人都会鄙视你;你的家人 都会 鄙视你;你是聪明人......不会连这种 小孩 都懂的道理 都想不到吧!! 我已经跟警察 报过案了...你再这样,我就不会 再看以前的情分了))

你也可以 唬他啊......

备用的:
我给你个建议能帮你

下次再来时 《用能记录时间的 录音设备 录下来》

有了证据, 就 能 告他了

当然 一定要 录好 哦

自己 平时放聪明点......机灵点。 遇到事情多 想想
不要慌 慌也没用..........

有人威胁我一怒之下把他杀了怎么量刑

  不是现实的威胁而是言语的,涉嫌故意杀人罪;如果是对方对你进行了现实的生命威胁,则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被人威胁去杀人 法庭会判轻一点的吗? 比如我现在抓了你老婆和你的孩子威胁你 要你杀了某一个人

可以,这属于胁从犯

如果一个人是被别人威胁杀人,那他受法律责任吗

威胁到他人生命安全的 无论自愿与否 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 这没有威胁之论 但在法庭上 法官可能会取这点量刑就是

人在被逼的情况下杀人算犯罪吗

  一样涉嫌犯罪。这在刑法上被逼迫的人属于胁从犯,同样涉嫌故意杀人罪,但应当根据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逼杀人犯法吗,如果被别人用枪指着头叫我去杀另一个无辜的人呢,希望你们发表个人观点。谢谢

被逼杀人符合刑法中“胁从犯”的情形,但可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要看犯罪程度、犯罪手段,以及有无逃脱的余地等因素。
显然,即使在胁迫之下,杀人也属于犯罪,杀人不能白杀,量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认定。
如果当事人当时属于被直接威胁生命、且毫无其他选择余地的情形,最终是很可能被免于处罚的,这一点相信多数人都能理解。然而在是否“别无选择”的问题上,需要充分的事实来认定。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不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也不负刑事责任。成立条件为:(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中国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被迫杀人犯法吗.

如果一个人逼迫另一个人去杀人,被逼的人犯法吗?

  一样涉嫌犯罪。这在刑法上被逼迫的人属于胁从犯,同样涉嫌故意杀人罪,但应当根据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生命被威胁被逼杀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吗?

被逼杀人符合刑法中“胁从犯”的情形,但可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要看犯罪程度、犯罪手段,以及有无逃脱的余地等因素。
显然,即使在胁迫之下,杀人也属于犯罪,杀人不能白杀,量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认定。
如果当事人当时属于被直接威胁生命、且毫无其他选择余地的情形,最终是很可能被免于处罚的,这一点相信多数人都能理解。然而在是否“别无选择”的问题上,需要充分的事实来认定。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不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也不负刑事责任。成立条件为:(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中国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如果一个人逼迫另一个人去杀人,被逼的人犯法吗?

  一样涉嫌犯罪。这在刑法上被逼迫的人属于胁从犯,同样涉嫌故意杀人罪,但应当根据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歹徒以生命威胁自己去杀死另一个人的时候,法律上如何判罚。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刑罚,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你描述的情况看,判免除处罚的可能性很大。

如果一个人逼你去杀另外一个人,如果你不照做,你就会被杀,但如果你做了,算犯罪吗?罪行重吗??

不属于故意杀人罪,但是必须在获得自由后立即向警方投案自首,并协助警方破案,否则将可能共犯

如果一个人要杀害另一个人反而误被杀害构不构成犯罪?

被杀者:被误杀,人已死亡,不可能也不会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杀人者: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抑或防卫过当等,如果一开始就是打架斗殴,就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打个比方, 如果我故意触碰一个人 那个人情绪激动杀了另一个人 那么我定罪吗?除了故意触碰罪

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被胁迫杀人判几年

  被胁迫杀害2人,判刑还要考虑各种因素,依法、依证据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胁迫参与杀人该不该判有罪?

事件介绍: 据媒体报道,深圳某保安公司老板冯某,遭到十年好友设套,在被胁迫的状况下,卷入一宗杀人案,被检方指控故意伤害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一审宣判冯某无罪。其他三名涉案人员则被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十五年有期徒刑。 对于类似这样被胁迫卷入的杀人案,已经不是一两起,这类案件有一个显著特点,那就是其中的被告人也处于受害人的地位。他们为求自保而参与杀人,道德上值得同情,主观上情有可原,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是否该追究刑事责任,确实易引发争议。 一年多以前,四川宜宾伊力集团老总、宜宾首富章某某,在2015年11月10日遭人绑架,绑匪也是将其控制在一民居内,胁迫他将一名按摩女勒死并拍下视频,想以此为由勒索他1亿元。章某某被绑匪释放出来筹钱后,当即向警方报案,四名绑匪被抓获。此案中作为富豪的章某某被胁迫杀人是否应当承担罪责,也同样引起了人们的热议。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并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在2005年的另一案例中,重庆几名绑匪绑架了两名女性,让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杀死。最终,重庆一中院认定该女子为胁从犯罪,但因为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免予刑事处罚。而2007年云南的一起类似案例的处理方法则是不起诉。 看来,对于自己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各地法院的判决并不完全相同。分析原因,主要是由于刑法理论对这类问题的认识并未达成一致,无论是判无罪,定罪免刑,还是检察机关不起诉,同案不同处理可能会导致有的民众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怀疑。 其实,对于类似被胁迫实施的行为如何定性,在立法层面并非完全没有规定。例如,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还有第21条有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者可能会依据个案的不同情况而适用不同的法条,或者做出不同的理解。 由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可能过于详细,更不可能就个案而论之。这类案件关键在于涉及一个利益权衡的问题,对于相同的生命,该保护哪一方,不仅对于普通人是个艰难的选择,法律中也存在争议。类似本案中的被绑架者本来是作为受害人,但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又成为了致害人,造成了他人权益的损害。因此,当牺牲他人生命成为保全自己生命的唯一办法时,行为人基于求生的本能,通过牺牲他人来保全自己的做法是否应该受到惩罚,这是这类案件定性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方面,站在普通民众的角度,无论是已经死去的受害者还是被胁迫者的生命都是一样宝贵,无法进行取舍。因此,很多情况下,民众无法接受在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却被判定为无罪。因为这似乎说明法律在两个生命中做出了选择。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更倾向于保护利益较大者的一方,即在被胁迫的过程中,行为人所保护的利益似乎“大于”所损害的利益。但现在问题是被胁迫的行为人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而损害一个相同性质的利益,法律不能认为其行为最终是对社会有益的,只不过其受胁迫的事实又让人不忍对其惩罚,法律不能将普通人置于两难境地。问题是,对于同样类型的案件,法律的规定和民众的理解要在一定的范围内保持一致,这样才能更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其实,国外法律对于此类问题也有各种理论纷争,就生命权的比较而言,无论是早期记载的“海上食人案”,还是后来引发理论界广泛讨论的“洞穴奇案”,国外的法律就相关问题所作的探讨远比我们深刻。当然,现实的案例没办法像理论一样设计得完美无缺,将所有法律保护的利益进行一个量化处理,比出到底谁大谁小,从而精确地进行判决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律能做到的是在民众理解的范围内,在公平正义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使得个人合法权益得以最大化。同与不同也是相对的,同样的案件其实总有不同的要素,所以判决允许有点差异。 在如此极端的案例中,被胁迫行为让每一个无辜者可能成为犯罪人,也可能成为被害者。尤其是要在自己和另一个生命中做出生与死的选择,这势必使每一个普通人都会陷入一种道德的两难境地,这也正是裁判者面临的法律难题。有一点必须肯定,胁迫他人者终将受到严厉的制裁,而被胁迫杀人者即使被判无罪,他也将背负着终生的愧疚。对于案外人而言,吸取他人教训,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显然至关重要。

被他人胁迫参与杀人怎么定罪量刑

刑法中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强迫而杀人了,法律怎么判

  被强迫而杀人的属于胁从犯,应该根据犯罪情节减轻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迫杀女孩被判无罪 什么情况下杀人会判无罪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正当防卫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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