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兰兰事件最新进展_汤兰兰案事件最新进展,集体强奸持续了8年女孩把全家人送进监狱(2)_汤兰兰事件最新进展,汤兰兰,事件,最新,进展优质

编辑:周舟 | 时间:2021-05-04 16:24:40
来源:互联网
正文
编辑推荐

 

 

汤兰兰案,没有判错。

7月27日,经过将近半年的调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驳回“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万秀玲等人的申诉。

长安君从黑龙江高院获取了再审审查结果,主要认定了4个事实:

1、原审裁判认定各申诉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各申诉人分别对未成年少女强奸、强迫卖淫、嫖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3、原审判决依法对各申诉人判处刑罚并无不当。

4、各申诉人的各项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因此,案件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故予以驳回。

任谁也难以想象,在现代文明的今天,一个闭塞东北村庄里发生过的事情。

01

“是一场有悖人伦纲常的集体强奸,并且持续了8年?还是一个不满14岁的女孩诬告,把全家人送进了监狱?”

和所有人一样,即便在审监庭工作了15年,黑龙江高院再审审查主审法官孙观宇第一次听到此案案情时,同样是震惊,是疑惑。

毋庸置疑,不论哪一个是真相,这起案件都足够耸人听闻。

一切源自于汤兰兰的那封求救信。

2008年10月3日,刚满14岁的汤兰兰在作文格纸上,用歪歪扭扭的字迹写道:“公安局叔叔大爷们,我写这封信是为了我现在上学出现一切事故能让我干妈、干爸为我伸冤。”

「独家」汤兰兰案驳回申诉:公平正义要禁得起程序正义的“死磕”!

她在信里写道,自己从小在姥姥家长大,直到6岁才被父母接回家。过了一年,母亲万秀玲去山东打工,从那时起,父亲汤继海就开始强奸她,一直到2008年。

后来,大姑父刘长海、老叔汤继斌、爷爷汤瑞景、姨夫徐俊生等人都性侵过她,并逐渐从汤家内部蔓延到了屯子里的其他男人。

汤兰兰逐渐长大,这种境况却并没有随着她外出住宿上学而结束。“回去就出不来,每天都会遭受不堪的事情。”

「独家」汤兰兰案驳回申诉:公平正义要禁得起程序正义的“死磕”!

汤兰兰家的房子,案发前一家人刚刚搬进去不久(黄宇摄)

2008年,她实在忍受不了,打电话给母亲万秀玲说,自己不回来了。

然后就是引起所有人愤怒的那句话。万秀玲放下电话,却对丈夫汤继海和屯里其他人逢人就讲汤兰兰怀孕了,孩子是她爸的。

没有人真的去找过汤兰兰。在这通电话的3天后,万秀玲才和姑父刘长海、表哥丁福来到孩子寄宿的干爹干妈家。

并不意外的受到一顿打骂。最后是干爹吓唬对方要报警,他们才就此罢休。孩子最后就抱着干妈的腿哭,你可得救我呀。

「独家」汤兰兰案驳回申诉:公平正义要禁得起程序正义的“死磕”!

那也是第一次两个人从孩子嘴里,听说父亲强奸她的事。

“别瞎扯。”最初干妈李忠云是将信将疑。

但逐渐地,孩子身体的异常变化让他们不得不承认这个残酷的事实。那时汤兰兰的皮肤特别脆弱,手别碰,一碰就破皮,用梳子梳头就破皮流水,还有很严重的妇科疾病。

20天后,汤兰兰再次接到了来自叔叔汤继彬的恐吓。她感觉自己随时都会被家人绑回去被人糟蹋,于是提前写下了那封信。

由于年龄太小,孤立无援的她,在干爸干妈的陪同下,来到当地派出所报警。

02

“禽兽不如,虎毒还不食子呢。”

十年后,汤兰兰依然没有走出童年的阴影。她一直努力想要忘记过去,但却记得所有人的名字。

当年,汤兰兰在公安局向警察讲述了足足7个小时,有情节有细节:

从6岁到14岁期间所经受的侵犯,包括她第一次被父亲强奸时,两个人的对话、动作、她的身体感受等细节,被亲戚和邻居多人性侵时的地点、屋内布置、性侵的先后顺序、每个人的位置、性侵者的生理反应、持续时间、片段对话等。

如果没有亲身经历,一个14岁的乡村少女拥有如此的虚构能力和生理知识,着实惊人。再加之妇科检查让性侵有了可信度。

「独家」汤兰兰案驳回申诉:公平正义要禁得起程序正义的“死磕”!

因为案发的时间跨度大,并没有保存下来或者让警方提取到可以做DNA鉴定的关键物证,侦查核实主要依靠汤兰兰的陈述和嫌疑人的供述。这为查清案件真相带来极大的难度。

2008年10月28日,当民警将汤继海等人一一逮捕后,其中6人在到案1小时后就供认了犯罪事实。

根据常识经验,如果存在刑讯逼供,最终作出假口供,需要更长的时间。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王占军还承认了一起汤兰兰没有指控他的单人性侵事实。

即使此后汤继海等人集体翻供,但并未表示过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遭受刑讯逼供,因此他们在此作出的大部分有罪供述全部有效。

也就说,汤兰兰指控其父、祖父、叔父、姑父、表哥、老师等14人,在长达8年期间对其进行强奸、轮奸的犯罪事实,确实存在。

 

今年2月8日,黑龙江高院合议庭开启了再审审查程序。此前,案件经过一审判决、11名被告人翻供上诉被驳回(其中3人因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向该省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均被驳回。

而对话汤兰兰,是最煎熬的环节。主审法官孙观宇和她聊了整整14个小时。他不得不和她一起,追溯那些汤兰兰记忆里最不愿回想的画面。

她很痛苦。

“我敢为我说的话负法律责任。他们是我的母亲,我的父亲,我怎么可能去冤枉他们,冤枉他们对我有什么好处?”

汤兰兰不明白,明明是别人把她的生命撕得稀巴烂,怎么就成了诬告呢?

03

比司法事实更难厘清的是性侵真相中的断头线索和当事人的罗生门。

为了查清每一个事实,合议庭行程两万多公里,先后在北京、上海、江苏、辽宁、河北,以及该省的哈、齐、牡、佳、黑等6省市12个市县,对144名相关人员进行了讯问、接洽、询问——

制作笔录172份

40余万字

「独家」汤兰兰案驳回申诉:公平正义要禁得起程序正义的“死磕”!

210多小时的同步录音录像

调取书证70份

对涉案的专业问题

咨询了8名省内外专家

仅仅看20年前手写的案卷

就耗费了半个月

「独家」汤兰兰案驳回申诉:公平正义要禁得起程序正义的“死磕”!

由于案情时间节点复杂

法官们还制作了

长达6米的案情卷轴

「独家」汤兰兰案驳回申诉:公平正义要禁得起程序正义的“死磕”!

321页厚厚的再审审查报告

「独家」汤兰兰案驳回申诉:公平正义要禁得起程序正义的“死磕”!

事无巨细,针对媒体和网民的质疑,法官们都有详密的审查结果——

质疑一:汤瑞井是怎么死的?

2008年12月13日,汤瑞井在看守所监室中吐血,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汤瑞井的死因是肺癌。

汤瑞井死时右枕部、右臂有皮下出血,哈尔滨医科大学当时鉴定认为,右枕部的皮下出血在死亡前3—5天,右臂皮下出血是新鲜出血。

这说明了什么?询问笔录显示,汤瑞井最后一次在看守所接受询问是去世7天之前,而他身上的淤青均形成于询问后的几天里,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淤青来自刑讯逼供。

鉴定结论上还有一句不是很醒目的话:上述外伤磕碰均可形成。

质疑二:汤继海的牙是怎么掉的?

汤继海在第一次庭审时,戏剧性地拿出一颗牙齿,称是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被警察打掉的。

当时在庭审后,检察官向他核实该牙齿情况,他说,“左边一颗牙被民警用拳头打松,两三天后掉了。”

但奇怪的是,这一次黑龙江高院审查的时候,他又变了说法: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左右两颗、倒数第二颗后槽牙被侦查人员打掉。

而不久前他又对给他做检查的牙医说,“记不清被打掉的牙齿的位置和数量”。在黑龙江高院审查时,他的说法变来变去,前后矛盾,自己也说不清掉了哪几颗牙。

法院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拳击可导致口腔任何部位的牙齿脱落,但因暴力打击的力量和拳击接触面的因素,脱落牙齿常伴有牙挫骨骨折、临近牙齿松动或牙折。而汤继海的口腔内,缺失牙齿没有残根,上下颌骨处也没有骨折的痕迹……

除了他的陈述之外,没有任何一点迹象表明,他的牙齿是被打掉的。

质疑三:万秀玲为什么“跳楼”?

万秀玲直到现在也承认,“跳楼”不是因为刑讯逼供,而是因为女儿汤兰兰不愿见她。她当时被羁押在看守所时,一直想见见女儿汤兰兰,在一次被押解去受讯问的途中,她得知女儿拒绝见面,便翻越看守所二楼楼梯扶手跳到了一楼的楼梯上。

质疑四:汤兰兰是否敲诈申诉人而撒谎?

2008年10月1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民警第三次询问汤兰兰,她陈述曾被刘桂英的弟弟刘锁柱强奸。

四天后,汤兰兰给刘桂英打电话说,刘的丈夫蔡小令、弟弟刘锁柱强奸过她,汤兰兰向刘桂英索要1万元。之后,刘桂英给汤兰兰打电话,继续说这事并录了音,随后刘桂英将录音交给侦查机关。

侦查机当日向汤兰兰核实,汤兰兰承认有此事,并说确实被蔡小令强奸过,向刘桂英要钱是为了能读完初中。

在黑龙江高院的此次审查中,汤兰兰仍坚称被蔡小令、刘锁柱强奸,之所以打电话向刘慧英要钱,是因为自己当时未成年,直系亲属都因本案被抓,没有生活费。

黑龙江高院认为,汤兰兰给刘桂英打电话索要钱款属实,但她在打电话之前已经向侦查机关举报被刘锁柱强奸,并始终坚称被蔡小令、刘锁柱强奸过,被害人汤某某打此电话,并不能否认本案各原审被告人犯罪的真实性,实际上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质疑五:真假B超报告对案件很重要吗?

案发后,民警在两名村民的见证下,从万秀玲的衣服口袋里依法提取一张龙镇农场职工医院彩超报告。

报告显示,检查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病人为“王艳秋”,检查医生为姚海燕,检查结果为子宫内有胎儿症状。

同时,汤兰兰寄宿家庭房东李忠云证实,因被害人汤某某身体不适,其曾于2008年3月31日,带汤某某到龙镇农场职工医院以王艳秋的化名做过彩超,检查结果显示没有问题。

民警随后在医院依法调取了这份原始彩超报告,报告显示病人“王艳秋”子宫未见异常。

经向彩超医生咨询,两份报告诊断图像相同,图像显示子宫正常,无妊娠反应,但检查结论截然相反。据此,从万秀玲衣服口袋提取的报告应该是变造的。

黑龙江高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不能准确认定假彩超报告单是谁变造的,亦不能查清变造的目的,但上述事实不影响对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不能因为没有查清此事实而否定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

质疑六:在东北冬天的牛棚里性侵真实性?

根据当事人徐俊生的供述,发生在当年刚下雪的时间。

黑龙江高院特别去黑河市气象局调取了当年第一场的气象资料,显示当时外部气温还在零度以上。

质疑七:梁利全没有作案时间

当事人律师提出有27人可以为梁利全作证,他当时正在外地打工,并没有作案时间。

黑龙江高院与他们逐一联系,共联系到24人,但均表示记不清时间,或者打工期间中途是否回过家。

质疑八:原审证据是否存在瑕疵?

对汤继海家2004年1月15前播放黄色录像机器的来源,原审判决认定,第三起犯罪中汤继海等人用于绑被害人汤某某的柱子的位置、形状,汤继海一审庭审时出示牙齿的来源,依法从万秀玲衣服口袋提取的变造的彩色超声诊断报告是谁变造及变造的目的,扣押的的名为强迫曝光的光盘的内容等,现确已无法查清,但这些我们认为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

「独家」汤兰兰案驳回申诉:公平正义要禁得起程序正义的“死磕”!

“不是受害者,永远都不知道有多痛。”

从寻找汤兰兰,到逼出汤兰兰,她本人这样说。

长安君相信,不论是最初提出质疑的媒体记者,还是希望汤兰兰永远“失联”的普通网民,大家的目的是一致的,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

汤兰兰案,历经10年,从实体公正到程序正义,从质疑汤兰兰到回归法治,长安君想说三点:

第一,不要污名化“翻案”,翻案是中性词。一起严谨合法审判的案卷,永远不怕别人来翻。

第二,公平正义要禁得起程序正义的“死磕”。没有程序正义,带来的是一个个触目惊心的错案,结出一个个“毒树之果”。

第三,如果说实体公正是阳光,那么程序正义则是扫清遮挡阳光一切障碍的那柄利剑,公平正义的光辉在共和国的土地上,必须没有任何死角。

「独家」汤兰兰案驳回申诉:公平正义要禁得起程序正义的“死磕”!

2018年,汤兰兰的名字注定会刻在我们的记忆里,但长安君希望,这是最后一次我们再提到这个名字。

这位没有至亲呵护,只能默默舔舐伤口的姑娘,只想要一个平静的环境,就那么难吗?

愿你,不畏将来,不念过去。

本文来源:【长安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汤兰兰案判决书认定的简要经过是怎样的?

汤兰兰案判决书在网上广为流传,事件已成为公共舆论事件,现将根据判决书和五大连池市委政法委日前发布的消息,认定的案情最简要地归纳如下: 汤兰兰(化名),1994年10月20日出生。黑龙江省黑河市(地级市)五大连池市(县级市)兴安乡东龙山屯人。 这个乡地处小兴安岭边缘,直至70年代末才由国家投资,建立集体移民开荒点。条件比较艰苦,汤兰兰自述6岁前(1994-2000年)主要生活在姥姥家。 其父汤继海,1968年生于当地。其母万秀玲,1973年生于吉林大安。 两人1992年11月结婚(汤24岁万19岁),1994年10月生下汤兰兰(汤26岁万21岁),2004年11月生下其弟弟。 因夫妻琐事矛盾,万秀玲2000年离家出走去外地打工,两人于2001年3月离婚,但万秀玲2002年回家,两人于2003年3月复婚。 判决书认定,2000年夏(第二次起诉认定的时间)/2001年3月离婚后(第一次起诉认定的时间)汤继海强行与女儿第一次发生关系(未满6岁)。 2002年万秀玲返回后发现制止未果(8岁),汤继海一直持续侵犯到2008年(14岁); 万秀玲此后非但不制止,反将其当做敛财工具,向众人收取钱财。 从2003年至2006年,汤、万两人在家中邀集多名乡邻、亲友轮奸汤兰兰(9岁至12岁)。 另外,2002年冬,汤兰兰寄居的姨夫徐俊生两次强迫发生关系,其中一次是晚上在自家牛棚里(8岁)。 2004年夏,小学班主任陈春付,放学后将汤兰兰留下,在教室发生关系(10岁)。 还有数十人,因缺乏证据,未能提起公诉。

如果汤兰兰案真的错了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时隔多年后汤兰兰案再度火了,其原因实在是让人愤怒,其母亲坐牢十年后现在出狱了,却跌破道德底线的联合起了媒体拿此事炒作,妄想着翻案,甚至还打算借此提出国家赔偿,这样的事情前所未闻令人不可置信!而在部分媒体吃着人血馒头的时候,五大连池市委政法委也回应了汤兰兰一案。 假设一种最坏的情况:当年汤兰兰的举报不实,所有被判刑的人员均是无辜的,这就是一起冤假错案。如果真是这样,谁来对此事负责呢? 首先,当然是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错误的判决导致公民受到了错误的追诉,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当然,金钱赔偿永远不能完全弥补司法不公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尽最大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才是司法人员不断追求的目标。 其次,汤兰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是,案发当时汤兰兰年仅14岁,依法不对诬告陷害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无法以诬告陷害罪对其定罪处罚。因此,即便汤兰兰当年实施了诬告行为,对其也只能以道德加以谴责。 最后,我不愿意相信正值花季的少女会选择用毁掉自己的方式让身边至亲至爱的人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如果这是一场闹剧,那它最终演化成了无人幸免的灾难。希望大家能够少一些猜度,多一分理性,还当事人一个安静的空间,把查明真相和公正执法的责任交给司法机关。

汤兰兰强奸案她指证40多人知情人怎么说?

知情人披露重要信息, 汤兰兰强奸案背后疑点重重。 今天,各大新闻网站基本都被澎湃报道的“汤兰兰案”刷屏了。这篇名为《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本人“失联”》的报道,讲述了2008年发生在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的一离奇案件:14岁少女汤兰兰把全家人“送”进了监狱。 2008年10月,14岁的汤兰兰向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写了一封举报信,称自己从6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时间长达7年。当月底,仅有60多户人家的大旺村(化名)陆续有16人被抓,最终包括汤兰兰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 知情人谈汤兰兰强奸案:她指证40多人 爷爷死因存疑2006年春天,万秀玲(左)抱着小儿子与女儿汤兰兰(右)合影。 【被告拼命申诉,原告及证人却不露面】 但奇怪的是,网上找不到事发当年任何一篇正规媒体的报道,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本案,也只能找到汤继海(汤兰兰父亲)的减刑文书,并没有当年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更为离奇的是,本案中的被告有异常强烈的申诉欲望,除了没口供的被告,其他均当庭翻供。 案发至今,10个涉案家庭一直秉持着申诉信念,没有被判刑的仍旧坚持申冤,被判刑的甚至抵制减刑申冤。该案被告人中有两人系“零口供”定罪,汤兰兰的姑父刘长海便是其中之一,背上“轮奸”罪名的他被判15年,但他至今拒绝减刑,坚持申诉。为此,其妻汤玉梅已经奔波了10年。 目前,被告人中已有5人刑满释放,汤兰兰的母亲万秀玲是最近出狱的那个。服刑8年零8个月出狱的万秀玲,在该案中的罪名是强迫卖淫,汤兰兰称其在两村民与她发生性关系后,向两人一人收了50元钱。对此,万秀玲全盘否认,“我到现在都蒙在鼓里”。 出狱后,她便和汤玉梅一起进行申诉,她迫切希望能找到女儿,还原当年事态。但这一切并不容易,因为汤兰兰已经从原来的户口本上消失了,基本处于失联状态。而原告方的重要证人——汤兰兰的干爹王凤朝倾诉意愿却很勉强,甚至在万秀玲电话询问孩子下落的第二天也失联了。 也由于原告方和当年侦办人员方面说辞的缺失,报道发出后被质疑偏向被告一方,也有不少人因此怀疑案件的真实性。 【案件本身疑点重重】 纵观案件本身,确实存在着不少疑点,首先,一个孩子从6岁开始遭遇强奸、轮奸,长达7年的时间里,精神居然没有出现问题,竟然还会大胆地写举报信状告亲人?要知道,通常从幼年就遭遇性侵的孩子,精神状况都会有些异常。 其次,一个遭遇亲人性侵的孩子怎么还会被农村父母不遗余力的送到镇上去读书?甚至还因为前一个学校“没有英语”而转学?而且女孩长年不在父母身边,父母会把自己加害过的孩子送出去给机会报复回来?再次,干爹干妈的说辞明显前后矛盾,且不愿露面。 另外案件中的犯罪群体异常广泛,除亲属外,还有寄宿同学的父亲。如果说父母强迫其卖淫,亲属犯罪还比较方便,那么据家较远的寄宿地点,其同学的父亲又如何跟汤兰兰产生交集呢? 当然,这些疑点是建立在案件属实的基础上的,也可能案件本身是个冤案,但这种假设下也存在着疑点。一为公检法的判案逻辑,按理说,涉及面如此广泛的重案要案,如果想要隐瞒事实真相,要遮掩的东西将会非常多,经办人员的心理素质也要非常强,能够陷害这么多人而面不改色,这甚至不是钱财能解决的问题。 二则是汤兰兰本人的动机,报道中完全没有提及汤兰兰与自家亲戚的感情状况。如果本案是冤案,那么汤兰兰陷害自家所有亲戚,包括亲生父母的动机何在?到底有什么样的仇才会让她这么做? 【知情人披露重要信息】 据当地知情者反映,当时汤兰兰实际共指证了四十多人,但仅有1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二十多人未侦查,如果案件真实,他不理解为何会让这二十多人逍遥法外。而且有村民录下了汤兰兰敲诈其姑父的电话,录音中她直接称呼干爹干妈为爸妈,并表示这个事是他们说出来的。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有她承认撒谎以及电话敲诈行为属实的记录。 知情人表示,汤兰兰爷爷的死因也另有隐情。据当时的尸检报告,死者右枕部、右臂外侧见片状皮下出血(有多块出血,其中一块面积为13、0*9、0平方厘米皮下出血),结合病理检验:皮下出血为陈旧性出血,时间3-5天,根据出血的位置,面积符合钝性物体作用特点,且有多脏器出血。但皮下出血伤从何来?注射痕迹如何形成?多脏器出血成因?法鉴没有交代。 根据他所了解到的情况、掌握的证据,他认为这就是一起冤假错案。知情人表示,他会继续为这个案件出力,直到真相大白。

汤兰兰案汤母有可能翻案吗?

2007年,年仅14岁的汤兰兰(化名)以被强奸为名将包括自己父母在内的亲人、乡邻共计十余人举报至司法机关,导致11人获刑。十年后,高呼冤枉的汤母刑满释放,但却因汤兰兰改名并迁户而一直无法与之联系。汤母求助媒体后,一桩陈年旧案就这样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应得出生效裁判。但这并不意味着生效判决不会被推翻。“再审”制度就是为纠正错误的生效判决而设计的,汤母想要翻案,只能通过这一程序。 然而,为了保持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再审程序的启动被法律规定了较高的门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汤母想要翻案,首先要启动再审程序,而要想启动这一程序,要么向法院提供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要么提供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审判人员存在贪贿等行为的充分理由。如果仅仅是表达不满的情绪或反复提交相同的证据,这样的申诉恐怕难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自然不会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

汤兰兰案不是要“企图翻案”那是想要什么?

汤兰兰案:不是要“企图翻案”,而是想要一个答案。 一桩离奇的乡村“轮 奸”案,十年后才轮到舆论大哗。2008年,五大连池市兴安乡龙山村未满14岁女孩汤某秋(媒体报道化名汤兰兰)报案称其“多次遭到十余名亲属和村民强 奸,涉案人员包括其父亲、爷爷等至直系亲属,也有老师、乡邻和村干部。2010年10月,包括其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罪涉强 奸 罪、嫖 宿幼 女 罪,其父母还被判强 迫卖 淫罪。日前,当地官方回应指个别人员“企图翻案”,并表态将“支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诉”。 2018年1月,汤玉梅向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为丈夫刘长海递交申诉书。刘长海至今拒绝减刑,坚持申诉。 正因为案件的离奇,更需要证据的谨慎,舆论关注汤兰兰案应该聚焦于司法本身,抓人的是公 安 机 关,公诉的是检 察 机 关,判决的是法 院机 关,汤兰兰是刑事案件的报 案人和受害人,其本人在所涉案件审 判结束后的去向并不是核心问题,核心问题在于当地司法机关需要澄清舆论的几个疑虑。 1.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性 侵幼 女 案的认定,最扎实直接的可能是体液鉴定等客观证据,以证明相关当事人是否有过 性 接触(以及接触的程度)。本案时间跨度较大,无法提取相关物证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控告以及证 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间能否相互印证便成为司法认定的关键。 问题在于,汤案多名被告表示遭遇刑讯逼供,而且本案被告人中有两人存在“零口供”定罪的情况,嫌疑人供述与刑讯指控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关系,这是汤案当事人“依法申诉”首先有待求解的问题。本案中“被拘45天后爷爷在看守所内死亡”,其尸检鉴定书载明“大量吐血,送医抢救无效”,这其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同样需要汤案侦查、审理之外的独立部门尽早介入,进行深入核查。 据称,最高检两位工作人员日前已约见汤案申诉律师及两位当事人,“依法申诉”正在有条不紊进行,地方几级侦控审部门事实上已与汤案复查产生直接利害关键,“企图翻案”之类的说法实应更克制。 2.为何出现前后矛盾的证言证据? 刑事案件往往人命关天,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要求也更高更严格。本案当中作为关键证人的汤兰兰干爹和干妈其证 言事实上存在无法印证、彼此矛盾之处。干爹王某朝作证称,汤兰兰母亲接孩子那天“三人走后,汤兰兰诉说了被强 奸的事”,而干妈李某云证言对此表述却并不一致,报案次日说的是“早在9月底就知道”,检方询问时,却称是接孩子那天晚饭时,“才知道了强 奸一事”。 不仅如此,汤案卷宗中还有两份日期相同、医生署名相同但检查结果相反的孕检报告,在客观证据严重缺乏的情况下,孕检报告作为关键证物司法实有必要做更审慎核查。 存疑的B超单。 3.勒索电话录音是否真实存在? 媒体爬梳兰兰案审理过程,仍然存在多份证 据并未呈堂的情况,包括被害人汤兰兰几次电 话其亲属,声称“拿完一万块钱,就不逮他”,但相关录音“开庭时并未准许播放”。 全面收集证 据(包括“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和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是刑诉法对侦控审三方提出的一体要求,有证据未入卷甚未呈堂将直接影响司法的最终裁量。这一证据是否真实存在,具体内容是否真实有效,亟待司法机 关回答。 这三个疑问理应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这不仅关涉汤兰兰本人的正义能否得到伸张,也关系到司法本身公正公平能否得到维护。法律应该给违法者应有的惩罚,同样也应该注意不要成为别人利用报复的工具。 旧案进入公共视野,舆论与司法的关注殊途同归,包括具象的个案正义,公民所能得到和所应得到的司法对待,也包括通过个案所必须要实现的那份抽象的司法公正。舆论并不纠结于有的人“企图翻案”,却更在乎司法如何对待被翻出来的那每一桩每一件陈年旧案。司法如何对待过去,往往也意味着它如何面对现在以及未来,能否以更符合程序和法治的标准处理每一个案件。

汤兰兰事件?

14岁那年, 正在读初一的汤兰兰(化名) 把全家人送进了监狱。 2008年10月3日, 她向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 写了一封举报信, 称其从7岁开始被父亲、爷爷、 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 十余人强奸、轮奸,前后已有7年。 当月底,3天内村里16人被抓。 4年后,包括其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 罪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 其父母还被判强迫卖淫罪。 其中10个涉案家庭申诉10年,均被驳回。 最近关于汤兰兰事件 在网上可以说是沸沸扬扬, 各大媒体网友全部都在关注, 并且开始混战, 而这一切的开始都来源于澎湃一篇, 主观意志极强的报道。 查看大图查看大图 【事件相关】 2008年10月3日,正读初一的14岁少女汤兰兰(化名)向黑龙江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写了一封举报信,称其从7岁起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前后已有7年。 当月底,3天内村里16人被抓。4年后,包括其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罪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其父母还被判强迫卖淫罪。 2017年6月,服刑8年零8个月后,其母万秀玲出狱。她想找到女儿,还原当年事态。而汤兰兰却在户口本上消失了。直到今年1月,她才查询到女儿已改名迁户。

汤兰兰案审查结论是什么?

今天下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汤兰兰案”申诉人送达驳回申诉通知书。经过近半年的审查,法院认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各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 疑点重重的“汤兰兰案”背后的真相是什么?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和申诉“不能成立”的依据是什么?本台记者对此深入调查,并独家电话采访了案件的主要当事人汤兰兰。 2008年10月3日 ,黑龙江五大连池市龙镇,不满14周岁的汤兰兰 (化名)写下控告信,举报 从6岁开始,自己先后被父亲、叔叔、爷爷、姑父等亲属以及多名同村村民强奸。 当年10月27日 ,汤兰兰在寄宿的房东、干妈李忠云的陪同下到龙镇公安分局报案 。办案民警立刻带汤兰兰到当地妇幼保健站检查,结果表明其有过性行为。 2008年10月29日至31日,警方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在汤兰兰家中,警方依法提取了影碟机和光碟等涉案物证。审讯过程中,包括汤兰兰父亲汤继海、母亲万秀玲、爷爷汤瑞景在内共10名犯罪嫌疑人供认了犯罪。 2008年12月13日 ,汤兰兰的爷爷汤瑞景 在看守所内咳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结论是死于肺癌。 2009年9月22日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汤兰兰的父亲汤继海当庭出示了一颗牙齿,声称是在审讯过程中被打掉的。多名被告人当庭翻供,提出供认犯罪是因为遭受了刑讯逼供 。在此后审理过程中,4名参与审讯的侦查员出庭接受质证,做出没有刑讯逼供的证言。 2010年10月20日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认定8起犯罪事实 ,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汤继海无期徒刑,以强迫卖淫罪判处万秀玲有期徒刑10年,以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判处其他9名被告人5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11名被告人不服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2年10月26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原审被告人 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等4人以诬告陷害、被刑讯逼供等理由对原判不服,向黑龙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请求再审改判无罪 。在审查过程中,万秀玲提出书面申诉,纪广才、梁利权、王占军、李宝才、徐俊生等5人提出口头申诉,要求改判无罪。 包括万秀玲在内,当年入狱的11名原审被告人现在已有5人被刑满释放 。2018年1月,这样一起不公开审理的强奸幼女案,在尘封近10年之后,被媒体以“寻找汤兰兰”为名在网上公开报道。此案也迅速吸引了公众视线并引发各种猜想与质疑:如此违背人伦常理、情节恶性离奇的案件到底是真还是假? 2018年2月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审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针对各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以及舆论关注的焦点逐一调查核实。 兴龙山村是一个地处林区的偏僻小村,距离五大连池市130多公里,案发时这里住着大约70户村民。2008年“十一”前的一天,万秀玲正在和丈夫汤继海一起收黄豆,女儿汤兰兰打来了一个电话,说自己怀孕了。 2008年10月3日,万秀玲来到了汤兰兰寄宿的人家里要接女儿回家。寄宿期间,汤兰兰将房东王凤朝和李忠云认做了干爸和干妈。 拒绝回家的汤兰兰和母亲发生了冲突,就在这天晚上,她写下了从6岁开始遭到多人强奸的控告信,这一天也是万秀玲迄今为止最后一次见到女儿汤兰兰。 记者: 当时你妻子回来,你没有问她,你女儿到底怀孕了没有? 汤兰兰父亲汤继海: 这个我真没有印象,问没问怀没怀孕的事情,她就说她不回来。 记者: 你没有想过马上去找你的女儿吗?带她去做检查?确定这个事。 汤兰兰父亲 汤继海: 没想到,这点确实没想到,现在我也在想当时为啥不把这个确定好了,把这个事情主要整明白了,不就妥了?也就没有现在这个事情了。 汤继海说至今想不明白此后20多天时间里,为什么一直没有去找汤兰兰,更想不明白的是为什么会被女儿控告强奸。其他10名原审被告人也同样声称,想不明白汤兰兰这样做到底是为什么。 疑问1:汤兰兰是否存在诬告的可能? 合议庭在本次审查过程中查实,侦查机关在当时曾对被害人汤兰兰做过精神鉴定,结论是精神正常。报案时汤兰兰只有14岁,10年过去,如今已经成年的汤兰兰如何看待当年的控告?征得汤兰兰同意后,央视记者独家采访了她本人。 汤兰兰告诉记者,2008年10月3日,她拒绝和母亲万秀玲回家,主要是因为恐惧。 被害人汤兰兰: 我怕她抓我回去,我也害怕她打我。回去就出不来了,我如果回去,我可能每天都会遭受强奸、轮奸各种不堪的事情。 对于发生在童年时的这些经历,汤兰兰说她一直在强迫自己忘记,但是直到现在,她依然记得所有性侵她的人的名字。 记者: 你说你父亲在你小的时候多次强奸你,这种事情是真实发生过的吗? 汤兰兰: 是真实的 记者: 成年之后,你怎么看? 汤兰兰: 禽兽不如。 记者: 因为你举报他们犯罪,有11个人被判刑入狱了,你觉得这11个人有被冤枉的吗? 汤兰兰: 一个都没有,我敢为我的话负法律责任。他们是我的父亲、母亲,我怎么可能去说没有做的事情去冤枉他们呢?我想问天下有这样的人吗?如果我不是受害者,我为什么要去冤枉他们?我冤枉他们对我有什么好处?发生在我身上的,这是我的伤口,怎么就成了我诬告他们了呢? 合议庭审判长 孙观宇表示:“汤兰兰从14周岁报案起,直至本次审查,均坚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也基本稳定一致,我们也寻找不到汤兰兰诬告陷害各被告人的任何动机,因此现有证据证实汤兰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 。” 疑问2: 汤兰兰干爸、干妈是否诬陷? 原审被告人都认为,年幼的汤兰兰这样做是受人指使的,最可疑的幕后指使者就是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和干妈李忠云。 记者在龙镇找到了王凤朝,当时在他的家里一共寄宿着10个孩子。王凤朝告诉记者,2008年10月3日,万秀玲来接孩子的那一天,他和妻子才第一次听汤兰兰说起被自己的父亲性侵。 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 孩子最后就哭,说死我都不回去。抱我爱人大腿,她说你可得救救我啊,姨,你不救我,我就完了。她说一回去,她爸就天天跟她在一起睡觉。我爱人说你别胡说八道,父亲哪有对自己女儿这样的。 虽然王凤朝李忠云夫妇对汤兰兰说的话将信将疑,但孩子身上出现的异常症状引起了他们的注意。“拿木梳梳头发,一梳就梳破皮了,然后开始冒水,冒水就开始烂。” 20多天后,万秀玲的妹妹和妹夫徐俊生来到龙镇中学再次要接汤兰兰回家。受到惊吓的汤兰兰在王凤朝、李忠云夫妇的陪同下,向龙镇警方报了案。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表示:“通过我们调查,询问汤兰兰、王凤朝、李忠云,均证实没有诬陷被告人,而且王凤朝李忠云也没有指使汤兰兰诬告陷害各被告人的动机 。” 疑问3: 供述是否出自逼供? 汤兰兰案最终定罪的关键证据就是有罪供述,11名原审被告人在审讯过程中有2人为零口供,9人供认了犯罪。现在,9名原审被告人对于当年做出的38次有罪供述,全都予以否认,共同的申诉理由是:遭到刑讯逼供、引供和诱供,屈打成招。 在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记者找到了当年参与审讯王占军的办案民警贾德春。他否认对原审被告人刑讯逼供,“打骂和体罚全都没有。我们没有必要刑讯逼供去制造一起冤案错案。我们没这个出发点,也没必要。” △央视记者采访审讯汤兰兰父亲汤继海的民警贾德春 排除刑讯逼供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全程录音录像,警方表示没有此类证据来为自己证明。案件一审过程中,4名侦查员曾出庭接受质证,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了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警方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供认犯罪的时间。抓捕当天最先到案的是徐俊生和王占军。贾德春说:“到案一个多小时他就交代了,我们还有必要去刑讯逼供吗?交代完以后他还问,这个能罚多少钱?我们说你都已经构成犯罪了。” 合议庭通过审查抓捕当天的讯问笔录,发现包括汤兰兰父亲汤继海和母亲万秀玲在内,共有6人在到案后的第一次审讯中就供认了犯罪。在多人的有罪供述笔录中,记录着大量实施强奸犯罪的细节和一些对话,部分内容与受害人的陈述能够对应。如果没有实施过犯罪,这样的口供是怎样形成的呢? 原审被告人于东军(已刑满释放): 都是民警打的受不了了,他拿着笔录,他告诉咋说,我就咋说的。 原审被告人王占军(有期徒刑12年): 民警念的陈述,是那个小女孩的陈述,他念完了以后,我就按他的说。 本次审查,合议庭逐一比对了11名原审被告人的所有审讯笔录,发现在每个人的多次供述中,前后所说的内容都存在差异。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表示:“如果说是侦查人员说一句,他们学一句,侦查人员再写一句,不可能存在这样的差异。更重要的是,有些情节是被害人报案之后没陈述的,反而他们在供述的时候主动交代。 ” 从审讯笔录来看,多名原审被告人从刑警队押解到看守所后,面对检察员依然供认了犯罪事实。庭审记录显示,汤兰兰的姨父徐俊生在第一次开庭时仍在供认犯罪。 合议庭通过对各原审被告人入所体检记录等证据的综合调查,审查结论没有证据证实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引供、诱供所得 。 疑问4: 汤继海牙齿是打掉的吗? 在汤继海的申诉理由中,坚持自己的4次有罪供述都是因为遭受了刑讯逼供,在庭审时曾出示一颗牙齿作为物证。 本次审查中,汤继海向合议庭法官表示,被打掉的牙齿共有2颗,分别是左右后槽牙。2018年6月,汤继海被带到北安市五官医院进行了口腔检查。 经过拍片检查,结论是汤继海共有4颗牙齿脱落,没有牙齿残根,上下颌骨没有骨折线。汤继海第一次审讯后被押解到沾河看守所收押,合议庭对入所体检表进行了提取,记录是没有外伤,审查结论是没有证据证实汤继海出示的牙齿是被打掉的 。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说:“牙齿颗数发生变化了,我们第二次问他位置又变了。到五官医院检查,汤继海对牙医的表述是记不清被打掉牙齿颗数和位置。所以我们认为汤继海对打掉颗数和位置前后供述是矛盾的。 ” 疑问5: 汤兰兰的爷爷因何死亡? 2008年12月13日,在五大连池市看守所内羁押了40多天的汤瑞景突然死亡,汤兰兰爷爷的死亡是公众关注此案的重大焦点之一。 法医在对汤瑞景尸检后,将各器官检材送交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理检验。根据医院出具的病理检验报告,确认汤瑞景系患肺组织低分化鳞状细胞癌伴坏死出血死亡,也就是死于肺癌。 尸检过程中,法医还发现汤瑞景的身上有4处体表伤,分别是头枕部有1处陈旧性出血,右臂上有3处新鲜出血。 肢体的3处新伤和他死亡之间一定没有原因吗?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姜义明认为,它不属于致命伤。 4处外伤形成的时间和警方审讯的时间是否有关联呢?病理检查报告确认头枕部陈旧性出血形成于死亡前3到5天,右臂3处新鲜出血,形成于死亡当日 。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表示:“汤瑞景最后一次审讯是在死亡前7天,显然4处外伤不是审讯时形成的。 而汤瑞景死因是肺癌形成,显然也跟刑讯逼供没有关系。无论汤瑞景的死亡还是4处外伤,均非刑讯逼供所致 。” 疑问6: 是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多名原审被告人在申诉中提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例如:认定的案发时间模糊,没有准确日期,案发地点模糊,只说是汤继海家,并没有认定具体的房子。 合议庭审查认为,被害人从第一次被性侵到14周岁报案,时间跨度长达8年,因为时间久远,前后陈述中出现细节差异,符合记忆特点,这种差异不等于矛盾,不影响基本事实的准确。 原审认定的5起多人犯罪事实,犯罪的地点都是在汤继海家,而且犯罪过程中都有播放、模仿黄色录像的细节。申诉人提出,汤继海家的影碟机购买于2004年,并且有收据为证,而原审认定的多人犯罪有两起是发生在2003年,影碟机从何而来呢? 记者对此询问了合议庭,被告知:本次审查由于时间久远,2003年涉案影碟机的来源已经无法查清。原审认定的观看黄色录像事实,到底有没有呢?汤继海和王占军说法不一。 记者: 你在你自己家里的时候看过黄色录像吗? 汤兰兰父亲汤继海 :没有,没看过。 记者 :从来都没有看过? 汤继海 :没看过。 记者 :你自己借过或者买过黄碟吗? 汤继海 :从来没有过。 记者 :你和汤继海一起在他们家看过录像吗? 王占军 :看过。 记者 :一起看过黄色录像吗? 王占军 :看过。 记者 :是你主动去的还是汤继海邀请你去的? 王占军 :无意中串门的时候。 记者 :你去看过几次? 王占军 :大概也就是两三次。 合议庭综合各类证据审查认定,侦查机关没有查清2003年涉案影碟机的来源,也没有对涉案光碟鉴定,存在取证、鉴定不到位的问题,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和多名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认定案发时观看黄色录像的事实 。强奸犯罪不易取证,未成年人遭到性侵的案件取证更难,本案原审认定的8起犯罪事实中,有5起是多人同时对汤兰兰实施性侵,除了刘万有和刘长海始终是“零口供”,其他原审被告人都供认了犯罪经过。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说:“这个案件有其特殊性,正是因为存在了多人多次强奸,所以在证据数量上相对于其他一对一的强奸犯罪要好,因为在多人多起犯罪中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全案证据看,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但是这些查不清的事实并不影响这个案件事实的认定。 ” 在近6个月的审查中,合议庭讯问、接谈、询问了相关人员144人次,制作了笔录172份,核查了全部涉案证据,对各类定案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多次论证,最终形成结论,“通过我们对申诉人逐条申诉理由的审查,我们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认定各被告人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 ”

汤兰兰事件到底是什么鬼啊。

2008年,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兴安乡龙山村发生了一起系列轮奸案。几年间,被害人汤某某(有网文称“汤兰兰”,时不满14周岁)先后多次遭到了十余个亲属和村民强奸。最终包括汤兰兰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 [1]
2017年6月29日,汤某秋的母亲万某玲释放后,相互串联陈某付、于某军等,企图翻案。2018年1月28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在开展的打击“黄赌毒”专项行动中,在龙镇抓获了四名卖淫嫖娼人员,其中,两名嫖娼人员正是汤案涉案人员。 [1]
2018年2月23日起,该案的四名申请附议人相继收到了来自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短信通知,案件审限为181天。 [2]

汤兰兰案不是要“企图翻案”那是想要什么?

汤兰兰案:不是要“企图翻案”,而是想要一个答案。 一桩离奇的乡村“轮 奸”案,十年后才轮到舆论大哗。2008年,五大连池市兴安乡龙山村未满14岁女孩汤某秋(媒体报道化名汤兰兰)报案称其“多次遭到十余名亲属和村民强 奸,涉案人员包括其父亲、爷爷等至直系亲属,也有老师、乡邻和村干部。2010年10月,包括其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罪涉强 奸 罪、嫖 宿幼 女 罪,其父母还被判强 迫卖 淫罪。日前,当地官方回应指个别人员“企图翻案”,并表态将“支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诉”。 2018年1月,汤玉梅向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为丈夫刘长海递交申诉书。刘长海至今拒绝减刑,坚持申诉。 正因为案件的离奇,更需要证据的谨慎,舆论关注汤兰兰案应该聚焦于司法本身,抓人的是公 安 机 关,公诉的是检 察 机 关,判决的是法 院机 关,汤兰兰是刑事案件的报 案人和受害人,其本人在所涉案件审 判结束后的去向并不是核心问题,核心问题在于当地司法机关需要澄清舆论的几个疑虑。 1.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性 侵幼 女 案的认定,最扎实直接的可能是体液鉴定等客观证据,以证明相关当事人是否有过 性 接触(以及接触的程度)。本案时间跨度较大,无法提取相关物证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控告以及证 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间能否相互印证便成为司法认定的关键。 问题在于,汤案多名被告表示遭遇刑讯逼供,而且本案被告人中有两人存在“零口供”定罪的情况,嫌疑人供述与刑讯指控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关系,这是汤案当事人“依法申诉”首先有待求解的问题。本案中“被拘45天后爷爷在看守所内死亡”,其尸检鉴定书载明“大量吐血,送医抢救无效”,这其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同样需要汤案侦查、审理之外的独立部门尽早介入,进行深入核查。 据称,最高检两位工作人员日前已约见汤案申诉律师及两位当事人,“依法申诉”正在有条不紊进行,地方几级侦控审部门事实上已与汤案复查产生直接利害关键,“企图翻案”之类的说法实应更克制。 2.为何出现前后矛盾的证言证据? 刑事案件往往人命关天,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要求也更高更严格。本案当中作为关键证人的汤兰兰干爹和干妈其证 言事实上存在无法印证、彼此矛盾之处。干爹王某朝作证称,汤兰兰母亲接孩子那天“三人走后,汤兰兰诉说了被强 奸的事”,而干妈李某云证言对此表述却并不一致,报案次日说的是“早在9月底就知道”,检方询问时,却称是接孩子那天晚饭时,“才知道了强 奸一事”。 不仅如此,汤案卷宗中还有两份日期相同、医生署名相同但检查结果相反的孕检报告,在客观证据严重缺乏的情况下,孕检报告作为关键证物司法实有必要做更审慎核查。 存疑的B超单。 3.勒索电话录音是否真实存在? 媒体爬梳兰兰案审理过程,仍然存在多份证 据并未呈堂的情况,包括被害人汤兰兰几次电 话其亲属,声称“拿完一万块钱,就不逮他”,但相关录音“开庭时并未准许播放”。 全面收集证 据(包括“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和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是刑诉法对侦控审三方提出的一体要求,有证据未入卷甚未呈堂将直接影响司法的最终裁量。这一证据是否真实存在,具体内容是否真实有效,亟待司法机 关回答。 这三个疑问理应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这不仅关涉汤兰兰本人的正义能否得到伸张,也关系到司法本身公正公平能否得到维护。法律应该给违法者应有的惩罚,同样也应该注意不要成为别人利用报复的工具。 旧案进入公共视野,舆论与司法的关注殊途同归,包括具象的个案正义,公民所能得到和所应得到的司法对待,也包括通过个案所必须要实现的那份抽象的司法公正。舆论并不纠结于有的人“企图翻案”,却更在乎司法如何对待被翻出来的那每一桩每一件陈年旧案。司法如何对待过去,往往也意味着它如何面对现在以及未来,能否以更符合程序和法治的标准处理每一个案件。

汤兰兰案最新消息?

2010年10月20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汤继海等11名被告人分别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作出有罪判决。宣判后,1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6日,我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不服生效裁判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正在依法审查处理。 早前报道 【引发舆论反弹的报道】 大家应该都知道了,1月30日,澎湃新闻发布了一篇打算为一桩骇人听闻的家族性侵女童案翻案的报道。 因为在该案中被判入狱的人(有的已经刑满释放)至今都不服判决,提出申诉,要找报案人(受害人)汤兰兰对质,要“寻找汤兰兰”。 报道发出后,却立刻引发舆论反弹。 因为案件的当事人汤兰兰(化名)被认定为特大罕见家族性侵案的受害人,又是未成年女孩,警方为她做了新的身份、迁移户口,显然是出于隐私和个人保护的目的。这是即使不懂法律,也能明白的常识。 但这篇报道把汤兰兰的新的身份信息给部分泄露了(实际上是当地派出所给汤兰兰母亲万秀玲提供打印的,万秀玲再向记者出示),虽然局部打了马赛克。但已经走在新闻伦理甚至法律的边界上了。 其实还不止于此,从文章一开始,记者就采用被告方的单一信源,用偏向性极强的描述,以及遣词用句上的种种煽情暗示(把全家人送进了监狱、突然陷入了一场巨大的恐慌),试图想要告诉读者汤兰兰是诬陷,这个“性侵女童”的家族是被冤枉的。 但是,证据,证据呢?证据在哪里?没有新的证据我们凭什么不相信法院终审判决,而要听信你单方面的说法? 还有一个重大的认知差异问题。 这个10年前发生在遥远偏僻村庄的重大家族甚至全村性侵女童大案,从未进入过公众视野。公众此前对案情一无所知。 这骇人的案情,已经令所有初次听闻的人震撼不已了。而话还没说两句,你怎么就开始给罪不可赦的侵害者辩护上了?这是什么动机? 区区150个字的案情描述之后,就是其母万秀玲出狱。“她称自己急切地想找到女儿,还原当年事态。” 这一听就不像什么好话,何况是从一个刚刚刑满释放的,被法庭认定强迫10岁女儿当众卖淫的母亲嘴里说出来。谁信啊?

汤兰兰事件到底是什么鬼啊。

2008年,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兴安乡龙山村发生了一起系列轮奸案。几年间,被害人汤某某(有网文称“汤兰兰”,时不满14周岁)先后多次遭到了十余个亲属和村民强奸。最终包括汤兰兰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 [1]
2017年6月29日,汤某秋的母亲万某玲释放后,相互串联陈某付、于某军等,企图翻案。2018年1月28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在开展的打击“黄赌毒”专项行动中,在龙镇抓获了四名卖淫嫖娼人员,其中,两名嫖娼人员正是汤案涉案人员。 [1]
2018年2月23日起,该案的四名申请附议人相继收到了来自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短信通知,案件审限为181天。 [2]

曾经轰动一时的“汤兰兰案”,真的连她的至亲也牵涉进去了吗?

是的,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驳回被告律师的复审要求,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毋庸再审,她的骨肉至亲确实是恶魔或帮凶

汤兰兰强奸案她指证40多人知情人怎么说?

知情人披露重要信息, 汤兰兰强奸案背后疑点重重。 今天,各大新闻网站基本都被澎湃报道的“汤兰兰案”刷屏了。这篇名为《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本人“失联”》的报道,讲述了2008年发生在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的一离奇案件:14岁少女汤兰兰把全家人“送”进了监狱。 2008年10月,14岁的汤兰兰向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写了一封举报信,称自己从6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时间长达7年。当月底,仅有60多户人家的大旺村(化名)陆续有16人被抓,最终包括汤兰兰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 知情人谈汤兰兰强奸案:她指证40多人 爷爷死因存疑2006年春天,万秀玲(左)抱着小儿子与女儿汤兰兰(右)合影。 【被告拼命申诉,原告及证人却不露面】 但奇怪的是,网上找不到事发当年任何一篇正规媒体的报道,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本案,也只能找到汤继海(汤兰兰父亲)的减刑文书,并没有当年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更为离奇的是,本案中的被告有异常强烈的申诉欲望,除了没口供的被告,其他均当庭翻供。 案发至今,10个涉案家庭一直秉持着申诉信念,没有被判刑的仍旧坚持申冤,被判刑的甚至抵制减刑申冤。该案被告人中有两人系“零口供”定罪,汤兰兰的姑父刘长海便是其中之一,背上“轮奸”罪名的他被判15年,但他至今拒绝减刑,坚持申诉。为此,其妻汤玉梅已经奔波了10年。 目前,被告人中已有5人刑满释放,汤兰兰的母亲万秀玲是最近出狱的那个。服刑8年零8个月出狱的万秀玲,在该案中的罪名是强迫卖淫,汤兰兰称其在两村民与她发生性关系后,向两人一人收了50元钱。对此,万秀玲全盘否认,“我到现在都蒙在鼓里”。 出狱后,她便和汤玉梅一起进行申诉,她迫切希望能找到女儿,还原当年事态。但这一切并不容易,因为汤兰兰已经从原来的户口本上消失了,基本处于失联状态。而原告方的重要证人——汤兰兰的干爹王凤朝倾诉意愿却很勉强,甚至在万秀玲电话询问孩子下落的第二天也失联了。 也由于原告方和当年侦办人员方面说辞的缺失,报道发出后被质疑偏向被告一方,也有不少人因此怀疑案件的真实性。 【案件本身疑点重重】 纵观案件本身,确实存在着不少疑点,首先,一个孩子从6岁开始遭遇强奸、轮奸,长达7年的时间里,精神居然没有出现问题,竟然还会大胆地写举报信状告亲人?要知道,通常从幼年就遭遇性侵的孩子,精神状况都会有些异常。 其次,一个遭遇亲人性侵的孩子怎么还会被农村父母不遗余力的送到镇上去读书?甚至还因为前一个学校“没有英语”而转学?而且女孩长年不在父母身边,父母会把自己加害过的孩子送出去给机会报复回来?再次,干爹干妈的说辞明显前后矛盾,且不愿露面。 另外案件中的犯罪群体异常广泛,除亲属外,还有寄宿同学的父亲。如果说父母强迫其卖淫,亲属犯罪还比较方便,那么据家较远的寄宿地点,其同学的父亲又如何跟汤兰兰产生交集呢? 当然,这些疑点是建立在案件属实的基础上的,也可能案件本身是个冤案,但这种假设下也存在着疑点。一为公检法的判案逻辑,按理说,涉及面如此广泛的重案要案,如果想要隐瞒事实真相,要遮掩的东西将会非常多,经办人员的心理素质也要非常强,能够陷害这么多人而面不改色,这甚至不是钱财能解决的问题。 二则是汤兰兰本人的动机,报道中完全没有提及汤兰兰与自家亲戚的感情状况。如果本案是冤案,那么汤兰兰陷害自家所有亲戚,包括亲生父母的动机何在?到底有什么样的仇才会让她这么做? 【知情人披露重要信息】 据当地知情者反映,当时汤兰兰实际共指证了四十多人,但仅有1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二十多人未侦查,如果案件真实,他不理解为何会让这二十多人逍遥法外。而且有村民录下了汤兰兰敲诈其姑父的电话,录音中她直接称呼干爹干妈为爸妈,并表示这个事是他们说出来的。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有她承认撒谎以及电话敲诈行为属实的记录。 知情人表示,汤兰兰爷爷的死因也另有隐情。据当时的尸检报告,死者右枕部、右臂外侧见片状皮下出血(有多块出血,其中一块面积为13、0*9、0平方厘米皮下出血),结合病理检验:皮下出血为陈旧性出血,时间3-5天,根据出血的位置,面积符合钝性物体作用特点,且有多脏器出血。但皮下出血伤从何来?注射痕迹如何形成?多脏器出血成因?法鉴没有交代。 根据他所了解到的情况、掌握的证据,他认为这就是一起冤假错案。知情人表示,他会继续为这个案件出力,直到真相大白。

汤兰兰事件新京报和澎湃新闻有没有道歉?

不是那样的,中国人的道德底线还是很鲜明的,每个人都有一个道德观念,但环境或许影响人的道德行为,不是中国人没有道德了,而是只是一部分人的道德行为经过媒体的宣传让人感到不能接受,但大多数的人还是有道德的

汤兰兰事件中网友最关心的问题权威怎么解答?

汤兰兰事件中,网友最关心的问题都有权威解答了。 2007年,年仅14岁的汤兰兰(化名)以被强奸为名将包括自己父母在内的亲人、乡邻共计十余人举报至司法机关,导致11人获刑。十年后,高呼冤枉的汤母刑满释放,但却因汤兰兰改名并迁户而一直无法与之联系。汤母转而求助媒体,于是,一则标题为“10年前,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然后失踪了……”的文章与一则标题为“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的文章相继登上了“澎湃新闻”和《新京报》,两篇报道中还列举多处当年案件证据中的可疑之处,并将汤兰兰现在的户籍信息部分处理后公开。一桩陈年旧案就这样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作为一名检 察 官,在没有看到原始卷宗的情况下,无法对案件是否公正办理作出客观判断,但目前已知的关于此事件的信息中,蕴含了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一、汤兰兰有权“失联”吗? 澎湃新闻和新京报中关于被害人汤兰兰的状态分别使用了“失踪”和“失联”一词。严格来说,认定一个人“失踪”是一个法律上的判断。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宣告失踪”的规定,即被宣告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书面提出申请,法院经法定程序可以宣告其为“失踪人”。根据报道中的信息,被害人汤兰兰更名迁户的事实已经得到了证实,仅是本人尚未主动露面,并不符合法律关于失踪情节的认定,所以不能定性为“失踪”。 《新京报》没有使用“失踪”,而是用的“失联”。“失联”本身具有相对性,即“某主体与另一主体失去联系”。尽管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不等于不会产生法律后果。如果我们要讨论汤兰兰有无权利失联的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首先,汤兰兰有权和母亲失联吗?如果不考虑本案的其它背景情况,单从母女关系的角度说,作为亲生子女,汤兰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在有能力赡养的情况下,不能出于拒绝赡养的意图而故意与亲生父母失联。但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因为就目前的情况看来,汤母找汤兰兰的目的是了解当年的案情,并非要求汤兰兰对其赡养。况且在本案中,汤兰兰和其母亲之间的关系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其为了抹掉不堪回首的记忆,决定更改姓名、迁走户籍也完全在情理之中。 其次,汤兰兰有权与媒体“失联”吗?我觉得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汤兰兰从来没有跟媒体联系过,谈不上失联。并且汤兰兰也没有义务与媒体联系。从另一个角度受,让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反复回忆被害经历本身就是对人的再次伤害,媒体并无这个权利。 那么谁有权利让汤兰兰“复联”呢?如果当年的案件确实出现了新的情况,导致司法机关需要重新启动对案件的调查,那么经司法机关传唤,汤兰兰必须出面。如果那时候汤兰兰让司法机关与其“失联”,一定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案件细节能否披露? 人们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决定了我们对任何一起被媒体曝光的司法案件都有深入探知真相的欲望。所以在相关的报道中,我们看到了汤兰兰案件中的一些证据细节、以及汤兰兰的部分身份信息。甚至有声音称,司法机关应当将该案的证据向社会披露。然而,这样做可以吗? 网传汤兰兰交给警方的举报信 有人可能会说:“为什么不可以?案件已经有了生效判决,相关证据已经不是秘密了,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的信息都能向社会公开的,有些案件哪怕是在宣判后,相关证据的细节都不能公开。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即便是整个诉讼流程结束之后,案件的实质信息(尤其未成年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仍然要对公众保密,这是法律在对隐私权及知情权两种法益权衡之后做出的选择。 本案属于强奸犯罪案件,被害人当年尚未成年,不论从个人隐私还是从涉及未成年人的角度,都不属于可以公开的案件。因此,向社会披露案件证据细节的做法是违法的,这构成了对汤兰兰隐私权的侵犯。 三、汤母翻案,有可能吗? 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应得出生效裁判。但这并不意味着生效判决不会被推翻。“再审”制度就是为纠正错误的生效判决而设计的,汤母想要翻案,只能通过这一程序。 然而,为了保持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再审程序的启动被法律规定了较高的门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汤母想要翻案,首先要启动再审程序,而要想启动这一程序,要么向法院提供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要么提供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审判人员存在贪贿等行为的充分理由。如果仅仅是表达不满的情绪或反复提交相同的证据,这样的申诉恐怕难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自然不会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 四、如果案子真的错了,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最后,我们在这里假设一种最坏的情况:当年汤兰兰的举报不实,所有被判刑的人员均是无辜的,这就是一起冤假错案。如果真是这样,谁来对此事负责呢? 首先,当然是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错误的判决导致公民受到了错误的追诉,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当然,金钱赔偿永远不能完全弥补司法不公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尽最大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才是司法人员不断追求的目标。 其次,汤兰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是,案发当时汤兰兰年仅14岁,依法不对诬告陷害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无法以诬告陷害罪对其定罪处罚。因此,即便汤兰兰当年实施了诬告行为,对其也只能以道德加以谴责。 最后,我不愿意相信正值花季的少女会选择用毁掉自己的方式让身边至亲至爱的人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如果这是一场闹剧,那它最终演化成了无人幸免的灾难。希望大家能够少一些猜度,多一分理性,还当事人一个安静的空间,把查明真相和公正执法的责任交给司法机关。

219事件是什么鬼?

即公元前219年。徐市也叫徐福,为当时著名的方士。嬴政(秦始皇)派他带着数千童男童女去海上寻找仙人,目的就是为了找到“不老药”,即可保长生不老的仙丹(仙药)。但徐市并没有完成任务,臝政也并没有长生不老。秦始皇7年(公元前du年)七月,“始皇崩于沙丘平台”。沙丘平台,在今河北省邢台市境内。当时臝政正出行在外,属意外死亡,史学界一直怀疑其是被赵高谋杀。但徐市没有找到不老药,却引出极具历史悬疑的故事,即随徐市去的数千童男童女,不敢回国,后东渡上了日本岛,成了日本人的祖先。此是后话,这里不表。
当时,徐市找了好多年也没有找到仙丹,心里害怕,不敢回来。他告诉嬴政说,蓬莱那里有鱼怪,靠不上岸。显然这是徐市的骗人谎话,但嬴政信以为真,还派箭术高超的人去海上射杀。史书上是这样的说的,“方士徐市等入海求神药,数岁不得,费多,恐谴,乃诈曰:‘蓬莱药可得,然常为大鲛鱼所苦,故不得至,愿请善射与俱,见则以连弩射之’。”

蓝可儿事件到底是鬼为还是人为?

关于蓝可儿事件表面看起来似乎只是一起计划紧密的谋杀事件,但是在该案件之中却出现了很多让人们无法理解的诡异现象,这些诡异现象不光警方无法给出圆满解释,就连很多风水大师也无法从风水学的角度给出一个精确的答案。或许正是因为无法找到答案,所以很多人会将这些诡异现象归结到鬼怪之说上,加入了鬼怪之说之后蓝可儿事件似乎就变得合情合理了。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回顾下蓝可儿事件中的一些诡异现象。 蓝可儿进入电梯之后,电梯门迟迟没有关闭,通过监控录像来看大约是在10多秒之后才关闭。关于这一点很多人认为是蓝可儿在看后面是不是有人跟踪,或者是电梯门出现了问题所致。蓝可儿进入电梯之后按下了所有楼层的按钮,这种行为十分怪异,很多人认为这可能是蓝可儿未来迷惑跟踪者又或者是电梯出现了故障所致。 蓝可儿进入电梯之后躲在了一个拐角,对于这种说法很多人认为是蓝可儿的身体不舒服蹲下来,或者是因为蓝可儿被人跟踪感到恐惧所致。蓝可儿在某一层自己走出电梯之后身体做出十分怪异的动作,对于这一点很多人认为可能是因为蓝可儿的身体不适所致,当然,也有很多人说是因为蓝可儿被鬼怪附体所致。 对于以上种种诡异现象,主要是因为蓝可儿的运势不佳,而且该酒店的风水也不好所以导致蓝可儿的霉运缠身,至于鬼怪之说在这里并不具有考究性。

第39号案件那女孩真的是鬼吗 结局是什么啊

汤兰兰事件新京报和澎湃新闻有没有道歉?

不是那样的,中国人的道德底线还是很鲜明的,每个人都有一个道德观念,但环境或许影响人的道德行为,不是中国人没有道德了,而是只是一部分人的道德行为经过媒体的宣传让人感到不能接受,但大多数的人还是有道德的

什么鬼,是什么意思

什么鬼,是什么意思

什么鬼,网络流行语,意思是是南方的方言,意思相当于怎么回事、什么鬼东西。这句话已经渐渐由网络流传到了现实生活,因为其简单且语气强烈,所以很可能会成为社会经久不衰的口语。常用于见到不懂的名词或事物,发出好奇的感叹:什么鬼。 什么鬼这句口语来源于暴走大事件第三季《流水线专题》中的张全蛋。另:《西游记》第二十六回:八戒道:“甚么鬼!这叫做当面人情鬼!树死了,又可医得活。 扩展资料 例句 1、这些都是什么鬼啊?(怎么会有这些东西) 2、你干什么鬼啊?(你做这事情干什么啊) 3、梦幻西游是什么鬼(梦幻西游是什么东西) 百度百科-什么鬼

汤兰兰案“企图翻案”是什么原因?

近日,多年前判决的“汤兰兰案”引发社会关注。根据判决显示,2008年,五大连池市兴安乡龙山村发生了一起系列轮奸案,时年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汤兰兰(化名)先后多次遭到了10余名亲属和村民强奸。2010年,黑河市中级法院分别以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对其父母在内的11人判刑。 该案之所以引发关注,一是因为在许多人看来,父亲、爷爷、叔叔、姑父等强奸自家孩子不合常理。二是认为该案存在诸多疑点,如在案件庭审时,多人当场翻供,称遭到了刑讯逼供、诱供;被告人中有两人系“零口供”定罪;案情的查办过程和证据链是否完整需要重新审视,等等。 2月1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官方公众号发布了落款为“五大连池市政法委”的通报。通报称,经过近两年依法侦查,查清“汤案”全部违法犯罪事实才交付审判。 通报还强调,2017年6月29日汤某秋的母亲万某玲释放后,相互串联陈某付、于某军等以不同的方式开始连续到非指定场所上访,并且借助少数媒体肆意炒作,向当地政法部门施压,企图翻案。 在该案引发社会关注后,五大连池市政法委的通报并没有详细介绍案情本身,也未对各界提出的疑点作出解答,反而笼统地指责上访者“企图翻案”。这样的回应不够说服力,且不符法治要求。 其实,该案办理无非只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该案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办理;另外一种可能就是属于冤假错案。 如果该案属于冤假错案,自然应当“翻案”、而且必须“翻案”,还受害人以公道。而即便该案办理公正,如果案件当事人认为办理“存在问题”,亦可以提起申诉、表达诉求,这是法定权利。只是如果案件经审查确实办理公正,最后依然维持原判决而已。

如果汤兰兰案真的错了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时隔多年后汤兰兰案再度火了,其原因实在是让人愤怒,其母亲坐牢十年后现在出狱了,却跌破道德底线的联合起了媒体拿此事炒作,妄想着翻案,甚至还打算借此提出国家赔偿,这样的事情前所未闻令人不可置信!而在部分媒体吃着人血馒头的时候,五大连池市委政法委也回应了汤兰兰一案。 假设一种最坏的情况:当年汤兰兰的举报不实,所有被判刑的人员均是无辜的,这就是一起冤假错案。如果真是这样,谁来对此事负责呢? 首先,当然是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错误的判决导致公民受到了错误的追诉,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当然,金钱赔偿永远不能完全弥补司法不公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尽最大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才是司法人员不断追求的目标。 其次,汤兰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是,案发当时汤兰兰年仅14岁,依法不对诬告陷害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无法以诬告陷害罪对其定罪处罚。因此,即便汤兰兰当年实施了诬告行为,对其也只能以道德加以谴责。 最后,我不愿意相信正值花季的少女会选择用毁掉自己的方式让身边至亲至爱的人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如果这是一场闹剧,那它最终演化成了无人幸免的灾难。希望大家能够少一些猜度,多一分理性,还当事人一个安静的空间,把查明真相和公正执法的责任交给司法机关。

汤兰兰案审查结论是什么?

今天下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汤兰兰案”申诉人送达驳回申诉通知书。经过近半年的审查,法院认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各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 疑点重重的“汤兰兰案”背后的真相是什么?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和申诉“不能成立”的依据是什么?本台记者对此深入调查,并独家电话采访了案件的主要当事人汤兰兰。 2008年10月3日 ,黑龙江五大连池市龙镇,不满14周岁的汤兰兰 (化名)写下控告信,举报 从6岁开始,自己先后被父亲、叔叔、爷爷、姑父等亲属以及多名同村村民强奸。 当年10月27日 ,汤兰兰在寄宿的房东、干妈李忠云的陪同下到龙镇公安分局报案 。办案民警立刻带汤兰兰到当地妇幼保健站检查,结果表明其有过性行为。 2008年10月29日至31日,警方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在汤兰兰家中,警方依法提取了影碟机和光碟等涉案物证。审讯过程中,包括汤兰兰父亲汤继海、母亲万秀玲、爷爷汤瑞景在内共10名犯罪嫌疑人供认了犯罪。 2008年12月13日 ,汤兰兰的爷爷汤瑞景 在看守所内咳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结论是死于肺癌。 2009年9月22日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汤兰兰的父亲汤继海当庭出示了一颗牙齿,声称是在审讯过程中被打掉的。多名被告人当庭翻供,提出供认犯罪是因为遭受了刑讯逼供 。在此后审理过程中,4名参与审讯的侦查员出庭接受质证,做出没有刑讯逼供的证言。 2010年10月20日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认定8起犯罪事实 ,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汤继海无期徒刑,以强迫卖淫罪判处万秀玲有期徒刑10年,以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判处其他9名被告人5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11名被告人不服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2年10月26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原审被告人 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等4人以诬告陷害、被刑讯逼供等理由对原判不服,向黑龙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请求再审改判无罪 。在审查过程中,万秀玲提出书面申诉,纪广才、梁利权、王占军、李宝才、徐俊生等5人提出口头申诉,要求改判无罪。 包括万秀玲在内,当年入狱的11名原审被告人现在已有5人被刑满释放 。2018年1月,这样一起不公开审理的强奸幼女案,在尘封近10年之后,被媒体以“寻找汤兰兰”为名在网上公开报道。此案也迅速吸引了公众视线并引发各种猜想与质疑:如此违背人伦常理、情节恶性离奇的案件到底是真还是假? 2018年2月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审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针对各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以及舆论关注的焦点逐一调查核实。 兴龙山村是一个地处林区的偏僻小村,距离五大连池市130多公里,案发时这里住着大约70户村民。2008年“十一”前的一天,万秀玲正在和丈夫汤继海一起收黄豆,女儿汤兰兰打来了一个电话,说自己怀孕了。 2008年10月3日,万秀玲来到了汤兰兰寄宿的人家里要接女儿回家。寄宿期间,汤兰兰将房东王凤朝和李忠云认做了干爸和干妈。 拒绝回家的汤兰兰和母亲发生了冲突,就在这天晚上,她写下了从6岁开始遭到多人强奸的控告信,这一天也是万秀玲迄今为止最后一次见到女儿汤兰兰。 记者: 当时你妻子回来,你没有问她,你女儿到底怀孕了没有? 汤兰兰父亲汤继海: 这个我真没有印象,问没问怀没怀孕的事情,她就说她不回来。 记者: 你没有想过马上去找你的女儿吗?带她去做检查?确定这个事。 汤兰兰父亲 汤继海: 没想到,这点确实没想到,现在我也在想当时为啥不把这个确定好了,把这个事情主要整明白了,不就妥了?也就没有现在这个事情了。 汤继海说至今想不明白此后20多天时间里,为什么一直没有去找汤兰兰,更想不明白的是为什么会被女儿控告强奸。其他10名原审被告人也同样声称,想不明白汤兰兰这样做到底是为什么。 疑问1:汤兰兰是否存在诬告的可能? 合议庭在本次审查过程中查实,侦查机关在当时曾对被害人汤兰兰做过精神鉴定,结论是精神正常。报案时汤兰兰只有14岁,10年过去,如今已经成年的汤兰兰如何看待当年的控告?征得汤兰兰同意后,央视记者独家采访了她本人。 汤兰兰告诉记者,2008年10月3日,她拒绝和母亲万秀玲回家,主要是因为恐惧。 被害人汤兰兰: 我怕她抓我回去,我也害怕她打我。回去就出不来了,我如果回去,我可能每天都会遭受强奸、轮奸各种不堪的事情。 对于发生在童年时的这些经历,汤兰兰说她一直在强迫自己忘记,但是直到现在,她依然记得所有性侵她的人的名字。 记者: 你说你父亲在你小的时候多次强奸你,这种事情是真实发生过的吗? 汤兰兰: 是真实的 记者: 成年之后,你怎么看? 汤兰兰: 禽兽不如。 记者: 因为你举报他们犯罪,有11个人被判刑入狱了,你觉得这11个人有被冤枉的吗? 汤兰兰: 一个都没有,我敢为我的话负法律责任。他们是我的父亲、母亲,我怎么可能去说没有做的事情去冤枉他们呢?我想问天下有这样的人吗?如果我不是受害者,我为什么要去冤枉他们?我冤枉他们对我有什么好处?发生在我身上的,这是我的伤口,怎么就成了我诬告他们了呢? 合议庭审判长 孙观宇表示:“汤兰兰从14周岁报案起,直至本次审查,均坚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也基本稳定一致,我们也寻找不到汤兰兰诬告陷害各被告人的任何动机,因此现有证据证实汤兰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 。” 疑问2: 汤兰兰干爸、干妈是否诬陷? 原审被告人都认为,年幼的汤兰兰这样做是受人指使的,最可疑的幕后指使者就是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和干妈李忠云。 记者在龙镇找到了王凤朝,当时在他的家里一共寄宿着10个孩子。王凤朝告诉记者,2008年10月3日,万秀玲来接孩子的那一天,他和妻子才第一次听汤兰兰说起被自己的父亲性侵。 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 孩子最后就哭,说死我都不回去。抱我爱人大腿,她说你可得救救我啊,姨,你不救我,我就完了。她说一回去,她爸就天天跟她在一起睡觉。我爱人说你别胡说八道,父亲哪有对自己女儿这样的。 虽然王凤朝李忠云夫妇对汤兰兰说的话将信将疑,但孩子身上出现的异常症状引起了他们的注意。“拿木梳梳头发,一梳就梳破皮了,然后开始冒水,冒水就开始烂。” 20多天后,万秀玲的妹妹和妹夫徐俊生来到龙镇中学再次要接汤兰兰回家。受到惊吓的汤兰兰在王凤朝、李忠云夫妇的陪同下,向龙镇警方报了案。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表示:“通过我们调查,询问汤兰兰、王凤朝、李忠云,均证实没有诬陷被告人,而且王凤朝李忠云也没有指使汤兰兰诬告陷害各被告人的动机 。” 疑问3: 供述是否出自逼供? 汤兰兰案最终定罪的关键证据就是有罪供述,11名原审被告人在审讯过程中有2人为零口供,9人供认了犯罪。现在,9名原审被告人对于当年做出的38次有罪供述,全都予以否认,共同的申诉理由是:遭到刑讯逼供、引供和诱供,屈打成招。 在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记者找到了当年参与审讯王占军的办案民警贾德春。他否认对原审被告人刑讯逼供,“打骂和体罚全都没有。我们没有必要刑讯逼供去制造一起冤案错案。我们没这个出发点,也没必要。” △央视记者采访审讯汤兰兰父亲汤继海的民警贾德春 排除刑讯逼供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全程录音录像,警方表示没有此类证据来为自己证明。案件一审过程中,4名侦查员曾出庭接受质证,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了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警方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供认犯罪的时间。抓捕当天最先到案的是徐俊生和王占军。贾德春说:“到案一个多小时他就交代了,我们还有必要去刑讯逼供吗?交代完以后他还问,这个能罚多少钱?我们说你都已经构成犯罪了。” 合议庭通过审查抓捕当天的讯问笔录,发现包括汤兰兰父亲汤继海和母亲万秀玲在内,共有6人在到案后的第一次审讯中就供认了犯罪。在多人的有罪供述笔录中,记录着大量实施强奸犯罪的细节和一些对话,部分内容与受害人的陈述能够对应。如果没有实施过犯罪,这样的口供是怎样形成的呢? 原审被告人于东军(已刑满释放): 都是民警打的受不了了,他拿着笔录,他告诉咋说,我就咋说的。 原审被告人王占军(有期徒刑12年): 民警念的陈述,是那个小女孩的陈述,他念完了以后,我就按他的说。 本次审查,合议庭逐一比对了11名原审被告人的所有审讯笔录,发现在每个人的多次供述中,前后所说的内容都存在差异。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表示:“如果说是侦查人员说一句,他们学一句,侦查人员再写一句,不可能存在这样的差异。更重要的是,有些情节是被害人报案之后没陈述的,反而他们在供述的时候主动交代。 ” 从审讯笔录来看,多名原审被告人从刑警队押解到看守所后,面对检察员依然供认了犯罪事实。庭审记录显示,汤兰兰的姨父徐俊生在第一次开庭时仍在供认犯罪。 合议庭通过对各原审被告人入所体检记录等证据的综合调查,审查结论没有证据证实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引供、诱供所得 。 疑问4: 汤继海牙齿是打掉的吗? 在汤继海的申诉理由中,坚持自己的4次有罪供述都是因为遭受了刑讯逼供,在庭审时曾出示一颗牙齿作为物证。 本次审查中,汤继海向合议庭法官表示,被打掉的牙齿共有2颗,分别是左右后槽牙。2018年6月,汤继海被带到北安市五官医院进行了口腔检查。 经过拍片检查,结论是汤继海共有4颗牙齿脱落,没有牙齿残根,上下颌骨没有骨折线。汤继海第一次审讯后被押解到沾河看守所收押,合议庭对入所体检表进行了提取,记录是没有外伤,审查结论是没有证据证实汤继海出示的牙齿是被打掉的 。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说:“牙齿颗数发生变化了,我们第二次问他位置又变了。到五官医院检查,汤继海对牙医的表述是记不清被打掉牙齿颗数和位置。所以我们认为汤继海对打掉颗数和位置前后供述是矛盾的。 ” 疑问5: 汤兰兰的爷爷因何死亡? 2008年12月13日,在五大连池市看守所内羁押了40多天的汤瑞景突然死亡,汤兰兰爷爷的死亡是公众关注此案的重大焦点之一。 法医在对汤瑞景尸检后,将各器官检材送交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理检验。根据医院出具的病理检验报告,确认汤瑞景系患肺组织低分化鳞状细胞癌伴坏死出血死亡,也就是死于肺癌。 尸检过程中,法医还发现汤瑞景的身上有4处体表伤,分别是头枕部有1处陈旧性出血,右臂上有3处新鲜出血。 肢体的3处新伤和他死亡之间一定没有原因吗?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姜义明认为,它不属于致命伤。 4处外伤形成的时间和警方审讯的时间是否有关联呢?病理检查报告确认头枕部陈旧性出血形成于死亡前3到5天,右臂3处新鲜出血,形成于死亡当日 。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表示:“汤瑞景最后一次审讯是在死亡前7天,显然4处外伤不是审讯时形成的。 而汤瑞景死因是肺癌形成,显然也跟刑讯逼供没有关系。无论汤瑞景的死亡还是4处外伤,均非刑讯逼供所致 。” 疑问6: 是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多名原审被告人在申诉中提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例如:认定的案发时间模糊,没有准确日期,案发地点模糊,只说是汤继海家,并没有认定具体的房子。 合议庭审查认为,被害人从第一次被性侵到14周岁报案,时间跨度长达8年,因为时间久远,前后陈述中出现细节差异,符合记忆特点,这种差异不等于矛盾,不影响基本事实的准确。 原审认定的5起多人犯罪事实,犯罪的地点都是在汤继海家,而且犯罪过程中都有播放、模仿黄色录像的细节。申诉人提出,汤继海家的影碟机购买于2004年,并且有收据为证,而原审认定的多人犯罪有两起是发生在2003年,影碟机从何而来呢? 记者对此询问了合议庭,被告知:本次审查由于时间久远,2003年涉案影碟机的来源已经无法查清。原审认定的观看黄色录像事实,到底有没有呢?汤继海和王占军说法不一。 记者: 你在你自己家里的时候看过黄色录像吗? 汤兰兰父亲汤继海 :没有,没看过。 记者 :从来都没有看过? 汤继海 :没看过。 记者 :你自己借过或者买过黄碟吗? 汤继海 :从来没有过。 记者 :你和汤继海一起在他们家看过录像吗? 王占军 :看过。 记者 :一起看过黄色录像吗? 王占军 :看过。 记者 :是你主动去的还是汤继海邀请你去的? 王占军 :无意中串门的时候。 记者 :你去看过几次? 王占军 :大概也就是两三次。 合议庭综合各类证据审查认定,侦查机关没有查清2003年涉案影碟机的来源,也没有对涉案光碟鉴定,存在取证、鉴定不到位的问题,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和多名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认定案发时观看黄色录像的事实 。强奸犯罪不易取证,未成年人遭到性侵的案件取证更难,本案原审认定的8起犯罪事实中,有5起是多人同时对汤兰兰实施性侵,除了刘万有和刘长海始终是“零口供”,其他原审被告人都供认了犯罪经过。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说:“这个案件有其特殊性,正是因为存在了多人多次强奸,所以在证据数量上相对于其他一对一的强奸犯罪要好,因为在多人多起犯罪中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全案证据看,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但是这些查不清的事实并不影响这个案件事实的认定。 ” 在近6个月的审查中,合议庭讯问、接谈、询问了相关人员144人次,制作了笔录172份,核查了全部涉案证据,对各类定案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多次论证,最终形成结论,“通过我们对申诉人逐条申诉理由的审查,我们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认定各被告人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 ”

汤兰兰事件到底是什么鬼啊。

2008年,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兴安乡龙山村发生了一起系列轮奸案。几年间,被害人汤某某(有网文称“汤兰兰”,时不满14周岁)先后多次遭到了十余个亲属和村民强奸。最终包括汤兰兰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 [1]
2017年6月29日,汤某秋的母亲万某玲释放后,相互串联陈某付、于某军等,企图翻案。2018年1月28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在开展的打击“黄赌毒”专项行动中,在龙镇抓获了四名卖淫嫖娼人员,其中,两名嫖娼人员正是汤案涉案人员。 [1]
2018年2月23日起,该案的四名申请附议人相继收到了来自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短信通知,案件审限为181天。 [2]

汤兰兰案最新消息?

2010年10月20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汤继海等11名被告人分别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作出有罪判决。宣判后,1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6日,我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不服生效裁判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正在依法审查处理。 早前报道 【引发舆论反弹的报道】 大家应该都知道了,1月30日,澎湃新闻发布了一篇打算为一桩骇人听闻的家族性侵女童案翻案的报道。 因为在该案中被判入狱的人(有的已经刑满释放)至今都不服判决,提出申诉,要找报案人(受害人)汤兰兰对质,要“寻找汤兰兰”。 报道发出后,却立刻引发舆论反弹。 因为案件的当事人汤兰兰(化名)被认定为特大罕见家族性侵案的受害人,又是未成年女孩,警方为她做了新的身份、迁移户口,显然是出于隐私和个人保护的目的。这是即使不懂法律,也能明白的常识。 但这篇报道把汤兰兰的新的身份信息给部分泄露了(实际上是当地派出所给汤兰兰母亲万秀玲提供打印的,万秀玲再向记者出示),虽然局部打了马赛克。但已经走在新闻伦理甚至法律的边界上了。 其实还不止于此,从文章一开始,记者就采用被告方的单一信源,用偏向性极强的描述,以及遣词用句上的种种煽情暗示(把全家人送进了监狱、突然陷入了一场巨大的恐慌),试图想要告诉读者汤兰兰是诬陷,这个“性侵女童”的家族是被冤枉的。 但是,证据,证据呢?证据在哪里?没有新的证据我们凭什么不相信法院终审判决,而要听信你单方面的说法? 还有一个重大的认知差异问题。 这个10年前发生在遥远偏僻村庄的重大家族甚至全村性侵女童大案,从未进入过公众视野。公众此前对案情一无所知。 这骇人的案情,已经令所有初次听闻的人震撼不已了。而话还没说两句,你怎么就开始给罪不可赦的侵害者辩护上了?这是什么动机? 区区150个字的案情描述之后,就是其母万秀玲出狱。“她称自己急切地想找到女儿,还原当年事态。” 这一听就不像什么好话,何况是从一个刚刚刑满释放的,被法庭认定强迫10岁女儿当众卖淫的母亲嘴里说出来。谁信啊?

汤兰兰事件中网友最关心的问题权威怎么解答?

汤兰兰事件中,网友最关心的问题都有权威解答了。 2007年,年仅14岁的汤兰兰(化名)以被强奸为名将包括自己父母在内的亲人、乡邻共计十余人举报至司法机关,导致11人获刑。十年后,高呼冤枉的汤母刑满释放,但却因汤兰兰改名并迁户而一直无法与之联系。汤母转而求助媒体,于是,一则标题为“10年前,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然后失踪了……”的文章与一则标题为“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的文章相继登上了“澎湃新闻”和《新京报》,两篇报道中还列举多处当年案件证据中的可疑之处,并将汤兰兰现在的户籍信息部分处理后公开。一桩陈年旧案就这样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作为一名检 察 官,在没有看到原始卷宗的情况下,无法对案件是否公正办理作出客观判断,但目前已知的关于此事件的信息中,蕴含了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一、汤兰兰有权“失联”吗? 澎湃新闻和新京报中关于被害人汤兰兰的状态分别使用了“失踪”和“失联”一词。严格来说,认定一个人“失踪”是一个法律上的判断。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宣告失踪”的规定,即被宣告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书面提出申请,法院经法定程序可以宣告其为“失踪人”。根据报道中的信息,被害人汤兰兰更名迁户的事实已经得到了证实,仅是本人尚未主动露面,并不符合法律关于失踪情节的认定,所以不能定性为“失踪”。 《新京报》没有使用“失踪”,而是用的“失联”。“失联”本身具有相对性,即“某主体与另一主体失去联系”。尽管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不等于不会产生法律后果。如果我们要讨论汤兰兰有无权利失联的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首先,汤兰兰有权和母亲失联吗?如果不考虑本案的其它背景情况,单从母女关系的角度说,作为亲生子女,汤兰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在有能力赡养的情况下,不能出于拒绝赡养的意图而故意与亲生父母失联。但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因为就目前的情况看来,汤母找汤兰兰的目的是了解当年的案情,并非要求汤兰兰对其赡养。况且在本案中,汤兰兰和其母亲之间的关系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其为了抹掉不堪回首的记忆,决定更改姓名、迁走户籍也完全在情理之中。 其次,汤兰兰有权与媒体“失联”吗?我觉得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汤兰兰从来没有跟媒体联系过,谈不上失联。并且汤兰兰也没有义务与媒体联系。从另一个角度受,让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反复回忆被害经历本身就是对人的再次伤害,媒体并无这个权利。 那么谁有权利让汤兰兰“复联”呢?如果当年的案件确实出现了新的情况,导致司法机关需要重新启动对案件的调查,那么经司法机关传唤,汤兰兰必须出面。如果那时候汤兰兰让司法机关与其“失联”,一定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案件细节能否披露? 人们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决定了我们对任何一起被媒体曝光的司法案件都有深入探知真相的欲望。所以在相关的报道中,我们看到了汤兰兰案件中的一些证据细节、以及汤兰兰的部分身份信息。甚至有声音称,司法机关应当将该案的证据向社会披露。然而,这样做可以吗? 网传汤兰兰交给警方的举报信 有人可能会说:“为什么不可以?案件已经有了生效判决,相关证据已经不是秘密了,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的信息都能向社会公开的,有些案件哪怕是在宣判后,相关证据的细节都不能公开。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即便是整个诉讼流程结束之后,案件的实质信息(尤其未成年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仍然要对公众保密,这是法律在对隐私权及知情权两种法益权衡之后做出的选择。 本案属于强奸犯罪案件,被害人当年尚未成年,不论从个人隐私还是从涉及未成年人的角度,都不属于可以公开的案件。因此,向社会披露案件证据细节的做法是违法的,这构成了对汤兰兰隐私权的侵犯。 三、汤母翻案,有可能吗? 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应得出生效裁判。但这并不意味着生效判决不会被推翻。“再审”制度就是为纠正错误的生效判决而设计的,汤母想要翻案,只能通过这一程序。 然而,为了保持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再审程序的启动被法律规定了较高的门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汤母想要翻案,首先要启动再审程序,而要想启动这一程序,要么向法院提供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要么提供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审判人员存在贪贿等行为的充分理由。如果仅仅是表达不满的情绪或反复提交相同的证据,这样的申诉恐怕难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自然不会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 四、如果案子真的错了,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最后,我们在这里假设一种最坏的情况:当年汤兰兰的举报不实,所有被判刑的人员均是无辜的,这就是一起冤假错案。如果真是这样,谁来对此事负责呢? 首先,当然是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错误的判决导致公民受到了错误的追诉,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当然,金钱赔偿永远不能完全弥补司法不公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尽最大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才是司法人员不断追求的目标。 其次,汤兰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是,案发当时汤兰兰年仅14岁,依法不对诬告陷害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无法以诬告陷害罪对其定罪处罚。因此,即便汤兰兰当年实施了诬告行为,对其也只能以道德加以谴责。 最后,我不愿意相信正值花季的少女会选择用毁掉自己的方式让身边至亲至爱的人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如果这是一场闹剧,那它最终演化成了无人幸免的灾难。希望大家能够少一些猜度,多一分理性,还当事人一个安静的空间,把查明真相和公正执法的责任交给司法机关。

汤兰兰强奸案她指证40多人知情人怎么说?

知情人披露重要信息, 汤兰兰强奸案背后疑点重重。 今天,各大新闻网站基本都被澎湃报道的“汤兰兰案”刷屏了。这篇名为《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本人“失联”》的报道,讲述了2008年发生在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的一离奇案件:14岁少女汤兰兰把全家人“送”进了监狱。 2008年10月,14岁的汤兰兰向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写了一封举报信,称自己从6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时间长达7年。当月底,仅有60多户人家的大旺村(化名)陆续有16人被抓,最终包括汤兰兰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 知情人谈汤兰兰强奸案:她指证40多人 爷爷死因存疑2006年春天,万秀玲(左)抱着小儿子与女儿汤兰兰(右)合影。 【被告拼命申诉,原告及证人却不露面】 但奇怪的是,网上找不到事发当年任何一篇正规媒体的报道,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本案,也只能找到汤继海(汤兰兰父亲)的减刑文书,并没有当年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更为离奇的是,本案中的被告有异常强烈的申诉欲望,除了没口供的被告,其他均当庭翻供。 案发至今,10个涉案家庭一直秉持着申诉信念,没有被判刑的仍旧坚持申冤,被判刑的甚至抵制减刑申冤。该案被告人中有两人系“零口供”定罪,汤兰兰的姑父刘长海便是其中之一,背上“轮奸”罪名的他被判15年,但他至今拒绝减刑,坚持申诉。为此,其妻汤玉梅已经奔波了10年。 目前,被告人中已有5人刑满释放,汤兰兰的母亲万秀玲是最近出狱的那个。服刑8年零8个月出狱的万秀玲,在该案中的罪名是强迫卖淫,汤兰兰称其在两村民与她发生性关系后,向两人一人收了50元钱。对此,万秀玲全盘否认,“我到现在都蒙在鼓里”。 出狱后,她便和汤玉梅一起进行申诉,她迫切希望能找到女儿,还原当年事态。但这一切并不容易,因为汤兰兰已经从原来的户口本上消失了,基本处于失联状态。而原告方的重要证人——汤兰兰的干爹王凤朝倾诉意愿却很勉强,甚至在万秀玲电话询问孩子下落的第二天也失联了。 也由于原告方和当年侦办人员方面说辞的缺失,报道发出后被质疑偏向被告一方,也有不少人因此怀疑案件的真实性。 【案件本身疑点重重】 纵观案件本身,确实存在着不少疑点,首先,一个孩子从6岁开始遭遇强奸、轮奸,长达7年的时间里,精神居然没有出现问题,竟然还会大胆地写举报信状告亲人?要知道,通常从幼年就遭遇性侵的孩子,精神状况都会有些异常。 其次,一个遭遇亲人性侵的孩子怎么还会被农村父母不遗余力的送到镇上去读书?甚至还因为前一个学校“没有英语”而转学?而且女孩长年不在父母身边,父母会把自己加害过的孩子送出去给机会报复回来?再次,干爹干妈的说辞明显前后矛盾,且不愿露面。 另外案件中的犯罪群体异常广泛,除亲属外,还有寄宿同学的父亲。如果说父母强迫其卖淫,亲属犯罪还比较方便,那么据家较远的寄宿地点,其同学的父亲又如何跟汤兰兰产生交集呢? 当然,这些疑点是建立在案件属实的基础上的,也可能案件本身是个冤案,但这种假设下也存在着疑点。一为公检法的判案逻辑,按理说,涉及面如此广泛的重案要案,如果想要隐瞒事实真相,要遮掩的东西将会非常多,经办人员的心理素质也要非常强,能够陷害这么多人而面不改色,这甚至不是钱财能解决的问题。 二则是汤兰兰本人的动机,报道中完全没有提及汤兰兰与自家亲戚的感情状况。如果本案是冤案,那么汤兰兰陷害自家所有亲戚,包括亲生父母的动机何在?到底有什么样的仇才会让她这么做? 【知情人披露重要信息】 据当地知情者反映,当时汤兰兰实际共指证了四十多人,但仅有1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二十多人未侦查,如果案件真实,他不理解为何会让这二十多人逍遥法外。而且有村民录下了汤兰兰敲诈其姑父的电话,录音中她直接称呼干爹干妈为爸妈,并表示这个事是他们说出来的。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有她承认撒谎以及电话敲诈行为属实的记录。 知情人表示,汤兰兰爷爷的死因也另有隐情。据当时的尸检报告,死者右枕部、右臂外侧见片状皮下出血(有多块出血,其中一块面积为13、0*9、0平方厘米皮下出血),结合病理检验:皮下出血为陈旧性出血,时间3-5天,根据出血的位置,面积符合钝性物体作用特点,且有多脏器出血。但皮下出血伤从何来?注射痕迹如何形成?多脏器出血成因?法鉴没有交代。 根据他所了解到的情况、掌握的证据,他认为这就是一起冤假错案。知情人表示,他会继续为这个案件出力,直到真相大白。

汤兰兰事件?

14岁那年, 正在读初一的汤兰兰(化名) 把全家人送进了监狱。 2008年10月3日, 她向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 写了一封举报信, 称其从7岁开始被父亲、爷爷、 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 十余人强奸、轮奸,前后已有7年。 当月底,3天内村里16人被抓。 4年后,包括其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 罪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 其父母还被判强迫卖淫罪。 其中10个涉案家庭申诉10年,均被驳回。 最近关于汤兰兰事件 在网上可以说是沸沸扬扬, 各大媒体网友全部都在关注, 并且开始混战, 而这一切的开始都来源于澎湃一篇, 主观意志极强的报道。 查看大图查看大图 【事件相关】 2008年10月3日,正读初一的14岁少女汤兰兰(化名)向黑龙江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写了一封举报信,称其从7岁起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前后已有7年。 当月底,3天内村里16人被抓。4年后,包括其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罪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其父母还被判强迫卖淫罪。 2017年6月,服刑8年零8个月后,其母万秀玲出狱。她想找到女儿,还原当年事态。而汤兰兰却在户口本上消失了。直到今年1月,她才查询到女儿已改名迁户。

如何评价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是一个新闻平台。“澎湃新闻”是上海报业集团改革后公布的第一个成果。澎湃新闻是专注时政与思想的媒体开放平台,口号是“专注时政与思想的互联网平台”。
澎湃新闻“主打时政新闻与思想分析,生产并聚合中文互联网世界中优质的时政思想类内容。
澎湃新闻结合互联网技术创新与新闻价值传承,致力于新闻追问功能与新闻跟踪功能的实践。澎湃新闻有网页、Wap、App客户端等一系列新媒体平台。比较有影响力栏目,如中国政库、中南海、打虎记、人事风向、一号专案、舆论场、知识分子等。
2017年1月1日起,《东方早报》休刊,原有的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功能,将全部转移到澎湃新闻网。[1]
中文名
澎湃新闻
外文名
The Paper
上线时间
2014年7月22日
网站类型
时政资讯
口 号
“专注时政与思想的互联网平台”
媒体平台
网页、Wap、App客户端等
主管单位
上海报业集团

汤兰兰案最新消息?

2010年10月20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汤继海等11名被告人分别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作出有罪判决。宣判后,1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6日,我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不服生效裁判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正在依法审查处理。 早前报道 【引发舆论反弹的报道】 大家应该都知道了,1月30日,澎湃新闻发布了一篇打算为一桩骇人听闻的家族性侵女童案翻案的报道。 因为在该案中被判入狱的人(有的已经刑满释放)至今都不服判决,提出申诉,要找报案人(受害人)汤兰兰对质,要“寻找汤兰兰”。 报道发出后,却立刻引发舆论反弹。 因为案件的当事人汤兰兰(化名)被认定为特大罕见家族性侵案的受害人,又是未成年女孩,警方为她做了新的身份、迁移户口,显然是出于隐私和个人保护的目的。这是即使不懂法律,也能明白的常识。 但这篇报道把汤兰兰的新的身份信息给部分泄露了(实际上是当地派出所给汤兰兰母亲万秀玲提供打印的,万秀玲再向记者出示),虽然局部打了马赛克。但已经走在新闻伦理甚至法律的边界上了。 其实还不止于此,从文章一开始,记者就采用被告方的单一信源,用偏向性极强的描述,以及遣词用句上的种种煽情暗示(把全家人送进了监狱、突然陷入了一场巨大的恐慌),试图想要告诉读者汤兰兰是诬陷,这个“性侵女童”的家族是被冤枉的。 但是,证据,证据呢?证据在哪里?没有新的证据我们凭什么不相信法院终审判决,而要听信你单方面的说法? 还有一个重大的认知差异问题。 这个10年前发生在遥远偏僻村庄的重大家族甚至全村性侵女童大案,从未进入过公众视野。公众此前对案情一无所知。 这骇人的案情,已经令所有初次听闻的人震撼不已了。而话还没说两句,你怎么就开始给罪不可赦的侵害者辩护上了?这是什么动机? 区区150个字的案情描述之后,就是其母万秀玲出狱。“她称自己急切地想找到女儿,还原当年事态。” 这一听就不像什么好话,何况是从一个刚刚刑满释放的,被法庭认定强迫10岁女儿当众卖淫的母亲嘴里说出来。谁信啊?

感情恋爱,烦恼。

感情。恋爱,烦恼。

世间有很多事都是自己无法掌控闲人也管不了的

如图恋爱感情烦恼!

有些女生有时候会喜欢这么叫比自己大一点的男性,其实没事,你注意下她说的语气就可以了

烦恼恋爱感情

可以说他把你当他的做好的朋友 喜不喜欢你看他这么想了 平时你们是什么样的

如图!恋爱感情烦恼。

就是你还比较单纯 不懂女孩子的心 她应该给过你一些暗示,但是你丫 没有接收到!!!!举个例子:女孩问男孩子:你想知道我口红什么味的吗?(想让男孩子亲她!正确做法 不说话 直接吻!) 男孩子说:想! 然后女孩子闭上了眼睛 ,这男孩子用手指在女孩子嘴唇上摸了一下 然后放进嘴里说:哇 草莓味的!!!!

汤兰兰案“企图翻案”是什么原因?

近日,多年前判决的“汤兰兰案”引发社会关注。根据判决显示,2008年,五大连池市兴安乡龙山村发生了一起系列轮奸案,时年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汤兰兰(化名)先后多次遭到了10余名亲属和村民强奸。2010年,黑河市中级法院分别以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对其父母在内的11人判刑。 该案之所以引发关注,一是因为在许多人看来,父亲、爷爷、叔叔、姑父等强奸自家孩子不合常理。二是认为该案存在诸多疑点,如在案件庭审时,多人当场翻供,称遭到了刑讯逼供、诱供;被告人中有两人系“零口供”定罪;案情的查办过程和证据链是否完整需要重新审视,等等。 2月1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官方公众号发布了落款为“五大连池市政法委”的通报。通报称,经过近两年依法侦查,查清“汤案”全部违法犯罪事实才交付审判。 通报还强调,2017年6月29日汤某秋的母亲万某玲释放后,相互串联陈某付、于某军等以不同的方式开始连续到非指定场所上访,并且借助少数媒体肆意炒作,向当地政法部门施压,企图翻案。 在该案引发社会关注后,五大连池市政法委的通报并没有详细介绍案情本身,也未对各界提出的疑点作出解答,反而笼统地指责上访者“企图翻案”。这样的回应不够说服力,且不符法治要求。 其实,该案办理无非只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该案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办理;另外一种可能就是属于冤假错案。 如果该案属于冤假错案,自然应当“翻案”、而且必须“翻案”,还受害人以公道。而即便该案办理公正,如果案件当事人认为办理“存在问题”,亦可以提起申诉、表达诉求,这是法定权利。只是如果案件经审查确实办理公正,最后依然维持原判决而已。

汤兰兰案汤母有可能翻案吗?

2007年,年仅14岁的汤兰兰(化名)以被强奸为名将包括自己父母在内的亲人、乡邻共计十余人举报至司法机关,导致11人获刑。十年后,高呼冤枉的汤母刑满释放,但却因汤兰兰改名并迁户而一直无法与之联系。汤母求助媒体后,一桩陈年旧案就这样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应得出生效裁判。但这并不意味着生效判决不会被推翻。“再审”制度就是为纠正错误的生效判决而设计的,汤母想要翻案,只能通过这一程序。 然而,为了保持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再审程序的启动被法律规定了较高的门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汤母想要翻案,首先要启动再审程序,而要想启动这一程序,要么向法院提供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要么提供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审判人员存在贪贿等行为的充分理由。如果仅仅是表达不满的情绪或反复提交相同的证据,这样的申诉恐怕难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自然不会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

汤兰兰事件到底是什么鬼啊。

2008年,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兴安乡龙山村发生了一起系列轮奸案。几年间,被害人汤某某(有网文称“汤兰兰”,时不满14周岁)先后多次遭到了十余个亲属和村民强奸。最终包括汤兰兰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 [1]
2017年6月29日,汤某秋的母亲万某玲释放后,相互串联陈某付、于某军等,企图翻案。2018年1月28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在开展的打击“黄赌毒”专项行动中,在龙镇抓获了四名卖淫嫖娼人员,其中,两名嫖娼人员正是汤案涉案人员。 [1]
2018年2月23日起,该案的四名申请附议人相继收到了来自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短信通知,案件审限为181天。 [2]

汤兰兰强奸案她指证40多人知情人怎么说?

知情人披露重要信息, 汤兰兰强奸案背后疑点重重。 今天,各大新闻网站基本都被澎湃报道的“汤兰兰案”刷屏了。这篇名为《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本人“失联”》的报道,讲述了2008年发生在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的一离奇案件:14岁少女汤兰兰把全家人“送”进了监狱。 2008年10月,14岁的汤兰兰向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写了一封举报信,称自己从6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时间长达7年。当月底,仅有60多户人家的大旺村(化名)陆续有16人被抓,最终包括汤兰兰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 知情人谈汤兰兰强奸案:她指证40多人 爷爷死因存疑2006年春天,万秀玲(左)抱着小儿子与女儿汤兰兰(右)合影。 【被告拼命申诉,原告及证人却不露面】 但奇怪的是,网上找不到事发当年任何一篇正规媒体的报道,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本案,也只能找到汤继海(汤兰兰父亲)的减刑文书,并没有当年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更为离奇的是,本案中的被告有异常强烈的申诉欲望,除了没口供的被告,其他均当庭翻供。 案发至今,10个涉案家庭一直秉持着申诉信念,没有被判刑的仍旧坚持申冤,被判刑的甚至抵制减刑申冤。该案被告人中有两人系“零口供”定罪,汤兰兰的姑父刘长海便是其中之一,背上“轮奸”罪名的他被判15年,但他至今拒绝减刑,坚持申诉。为此,其妻汤玉梅已经奔波了10年。 目前,被告人中已有5人刑满释放,汤兰兰的母亲万秀玲是最近出狱的那个。服刑8年零8个月出狱的万秀玲,在该案中的罪名是强迫卖淫,汤兰兰称其在两村民与她发生性关系后,向两人一人收了50元钱。对此,万秀玲全盘否认,“我到现在都蒙在鼓里”。 出狱后,她便和汤玉梅一起进行申诉,她迫切希望能找到女儿,还原当年事态。但这一切并不容易,因为汤兰兰已经从原来的户口本上消失了,基本处于失联状态。而原告方的重要证人——汤兰兰的干爹王凤朝倾诉意愿却很勉强,甚至在万秀玲电话询问孩子下落的第二天也失联了。 也由于原告方和当年侦办人员方面说辞的缺失,报道发出后被质疑偏向被告一方,也有不少人因此怀疑案件的真实性。 【案件本身疑点重重】 纵观案件本身,确实存在着不少疑点,首先,一个孩子从6岁开始遭遇强奸、轮奸,长达7年的时间里,精神居然没有出现问题,竟然还会大胆地写举报信状告亲人?要知道,通常从幼年就遭遇性侵的孩子,精神状况都会有些异常。 其次,一个遭遇亲人性侵的孩子怎么还会被农村父母不遗余力的送到镇上去读书?甚至还因为前一个学校“没有英语”而转学?而且女孩长年不在父母身边,父母会把自己加害过的孩子送出去给机会报复回来?再次,干爹干妈的说辞明显前后矛盾,且不愿露面。 另外案件中的犯罪群体异常广泛,除亲属外,还有寄宿同学的父亲。如果说父母强迫其卖淫,亲属犯罪还比较方便,那么据家较远的寄宿地点,其同学的父亲又如何跟汤兰兰产生交集呢? 当然,这些疑点是建立在案件属实的基础上的,也可能案件本身是个冤案,但这种假设下也存在着疑点。一为公检法的判案逻辑,按理说,涉及面如此广泛的重案要案,如果想要隐瞒事实真相,要遮掩的东西将会非常多,经办人员的心理素质也要非常强,能够陷害这么多人而面不改色,这甚至不是钱财能解决的问题。 二则是汤兰兰本人的动机,报道中完全没有提及汤兰兰与自家亲戚的感情状况。如果本案是冤案,那么汤兰兰陷害自家所有亲戚,包括亲生父母的动机何在?到底有什么样的仇才会让她这么做? 【知情人披露重要信息】 据当地知情者反映,当时汤兰兰实际共指证了四十多人,但仅有1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二十多人未侦查,如果案件真实,他不理解为何会让这二十多人逍遥法外。而且有村民录下了汤兰兰敲诈其姑父的电话,录音中她直接称呼干爹干妈为爸妈,并表示这个事是他们说出来的。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有她承认撒谎以及电话敲诈行为属实的记录。 知情人表示,汤兰兰爷爷的死因也另有隐情。据当时的尸检报告,死者右枕部、右臂外侧见片状皮下出血(有多块出血,其中一块面积为13、0*9、0平方厘米皮下出血),结合病理检验:皮下出血为陈旧性出血,时间3-5天,根据出血的位置,面积符合钝性物体作用特点,且有多脏器出血。但皮下出血伤从何来?注射痕迹如何形成?多脏器出血成因?法鉴没有交代。 根据他所了解到的情况、掌握的证据,他认为这就是一起冤假错案。知情人表示,他会继续为这个案件出力,直到真相大白。

汤兰兰案最新消息?

2010年10月20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汤继海等11名被告人分别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作出有罪判决。宣判后,1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6日,我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不服生效裁判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正在依法审查处理。 早前报道 【引发舆论反弹的报道】 大家应该都知道了,1月30日,澎湃新闻发布了一篇打算为一桩骇人听闻的家族性侵女童案翻案的报道。 因为在该案中被判入狱的人(有的已经刑满释放)至今都不服判决,提出申诉,要找报案人(受害人)汤兰兰对质,要“寻找汤兰兰”。 报道发出后,却立刻引发舆论反弹。 因为案件的当事人汤兰兰(化名)被认定为特大罕见家族性侵案的受害人,又是未成年女孩,警方为她做了新的身份、迁移户口,显然是出于隐私和个人保护的目的。这是即使不懂法律,也能明白的常识。 但这篇报道把汤兰兰的新的身份信息给部分泄露了(实际上是当地派出所给汤兰兰母亲万秀玲提供打印的,万秀玲再向记者出示),虽然局部打了马赛克。但已经走在新闻伦理甚至法律的边界上了。 其实还不止于此,从文章一开始,记者就采用被告方的单一信源,用偏向性极强的描述,以及遣词用句上的种种煽情暗示(把全家人送进了监狱、突然陷入了一场巨大的恐慌),试图想要告诉读者汤兰兰是诬陷,这个“性侵女童”的家族是被冤枉的。 但是,证据,证据呢?证据在哪里?没有新的证据我们凭什么不相信法院终审判决,而要听信你单方面的说法? 还有一个重大的认知差异问题。 这个10年前发生在遥远偏僻村庄的重大家族甚至全村性侵女童大案,从未进入过公众视野。公众此前对案情一无所知。 这骇人的案情,已经令所有初次听闻的人震撼不已了。而话还没说两句,你怎么就开始给罪不可赦的侵害者辩护上了?这是什么动机? 区区150个字的案情描述之后,就是其母万秀玲出狱。“她称自己急切地想找到女儿,还原当年事态。” 这一听就不像什么好话,何况是从一个刚刚刑满释放的,被法庭认定强迫10岁女儿当众卖淫的母亲嘴里说出来。谁信啊?

黑龙江省高院关于"汤兰兰案"哪些细节该知道?

驳回申诉!关于“汤兰兰案”,这些细节你该知道... 2018年7月27日下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今年1月由媒体曝出的“汤兰兰案”给出了再审审查的最终结果:申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当天,包括新华社、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环球时报、新京报等在内的数十家媒体,几乎在同一时间报道了“汤兰兰案”。 复杂的再审审查 自“汤兰兰案”立案再审审查以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真细致地推进审查工作,做了大量的艰苦努力。 正如《人民法院报》评论中报道的那样“汤兰兰案”审查工作有多复杂,法院为追求公平正义就有多努力,以下仅是该案再审审查的一部分数据。 遍及【6个省市12个县市】 行程【2万多公里】 询问相关人员【144人次】 制作笔录【172份】共【40余万字】 同步录音录像共【210余小时】 调取书证总共【70份】 咨询【8名】省内外专家 审查资料 20年前手写的案卷 长达6米的案情卷轴 321页再审审查报告 本案时间久,涉及人员多,审查工作的复杂程度超乎人们的想象,合议庭排除万难,每天工作10余小时,对每一个环节都严格依法按程序有序推进,在全面细致审查原审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和公正的程序等基础上做出经得起事实、法律和历史检验的结论,就是为了让正义看得见、摸得着。 九问“汤兰兰案” 每一个疑问都是通往真相的台阶。关于“汤兰兰案”,各大媒体的报道都不约而同的聚焦到以下几个问题。本次审查,合议庭也针对各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以及舆论关注的焦点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央视记者实地调查走访了案发地,对此案的关键当事人进行了采访,疑点也逐一破解。 1、汤兰兰是否诬告? 所有原审被告人都声称与汤兰兰没有矛盾,也都说不清楚为什么会被诬告。那么,汤兰兰是否存在诬告的可能呢?合议庭在本次审查过程中查实,侦查机关在当时曾对被害人汤兰兰进行过精神鉴定,结论是精神正常。报案时汤兰兰只有14岁,现在,10年的时间过去了,在征得汤兰兰同意后,对本案最为关键的当事人汤兰兰进行了电话采访。 你说你父亲在你小的时候多次强奸你,这种事情是真实发生过的吗? 汤兰兰:是真实的。 因为你举报他们犯罪,有11个人被判刑入狱了,你觉得这11个人有被冤枉的吗? 汤兰兰:没有。 一个都没有吗? 汤兰兰:没有,我敢为我的话负法律责任。 汤兰兰在采访中告诉说,对于发生在童年时的这些经历,汤兰兰说她一直在强迫自己忘记,但是直到现在,她依然记得所有性 侵她的人的名字。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汤兰兰从14周岁报案起,直至本次审查,均坚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也基本稳定一致,我们也寻找不到汤兰兰诬告陷害各被告人的任何动机,因此现有证据证实汤兰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 2、汤兰兰干爸、干妈是否诬陷? 原审被告人都认为,年幼的汤兰兰这样做是受人指使的,他们认为最可疑的幕后指使者就是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和干妈李忠云。 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她(汤兰兰)说她一回家他父亲就跟她在一起睡觉。 虽然王凤朝、李忠云夫妇对汤兰兰说的话将信将疑,但孩子身上出现的异常症状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这孩子你知道病到啥程度,就手别碰,拿木梳一梳头就梳破皮了,完了就开始冒水,冒水就开始烂。 20多天后,万秀玲的妹妹和妹夫徐俊生来到龙镇中学再次要接汤兰兰回家,受到惊吓的汤兰兰向自己的班主任求助。这一次,受到惊吓的汤兰兰,在王凤朝、李忠云夫妇的陪同下,向龙镇警方报了案。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通过我们调查,询问汤兰兰,询问王凤朝、李忠云,均证实没有这个事情,而且王凤朝、李忠云也没有指使汤兰兰诬告陷害各被告人的动机。 3、汤兰兰是否索要钱款? 2008年11月,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汤兰兰同村的表姑刘桂英向警方提供了一段电话录音,她说汤兰兰以她的丈夫和弟弟将其强 奸为由,向她索要一万元钱。 汤兰兰和汤兰兰表姑刘桂英的录音: 汤兰兰:3年,3年就行,我不是现在上初中,你给我掏3年就行。 汤兰兰表姑刘桂英:我凭啥要给你掏3000呐?我问你老姑父了,你老姑父说根本没这回事。 汤兰兰:他给我祸害了,我跟你说没有用了。你要是不承认,明天他就进去。 今年年初,这段录音被媒体在网上公开,引发了公众对这起案件真实性的猜测,向汤兰兰求证了这段电话录音。 报案之后你给刘桂英打过电话吗? 汤兰兰:打过。 你跟她提出过要钱的事吗? 汤兰兰:对。 找她要钱的原因是什么呢? 汤兰兰:主要是因为学业。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现在我们能确定一点就是这个电话,这个事实是存在的,但不能因为被害人打了这个电话,就否认了她其它指控犯罪的真实性,它俩之间实际上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4、供述是否出自逼供? 汤兰兰案最终定罪的关键证据就是有罪供述,11名原审被告人在审讯过程中9人供认了犯罪。现在,9名原审被告人对于当年做出的38次有罪供述,全都予以否认,共同的申诉理由是:遭到刑讯逼供、引供和诱供,屈打成招。 排除刑讯逼供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全程录音录像,警方表示没有此类证据来为自己证明。案件一审过程中,四名侦查员曾出庭接受质证,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了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警方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供认犯罪的时间,抓捕当天最先到案的是徐俊生和王占军。 合议庭通过审查抓捕当天的讯问笔录,发现包括汤兰兰父亲汤继海和母亲万秀玲在内,共有6人在到案后的第一次审讯中就供认了犯罪。在多人的有罪供述笔录中,记录着大量实施强奸犯罪的细节和一些对话,部分内容与受害人的陈述能够对应,如果没有实施过犯罪,那这样的口供是怎样形成的呢? 原审被告人于东军:都是(警察)打的,(警察)他拿着笔录,后来他念那个小女孩的陈述,我就按照他念的说。 本次审查,合议庭逐一比对了11名原审被告人的所有审讯笔录,发现在每个人的多次供述中,前后所说的内容都存在差异。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如果说是侦查人员说一句,他们学一句,侦查人员再写一句,不可能存在这样差异,更重要的是,有些情节是被害人报案之后没陈述的。 合议庭通过对各原审被告人入所体检记录等证据的综合调查,审查结论是没有证据证实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引供、诱供所得。 5、汤继海牙齿是打掉的吗? 在汤继海的申诉理由中,坚持自己的4次有罪供述都是因为遭受了刑讯逼供,在庭审时他曾出示一颗牙齿作为物证。 汤兰兰父亲汤继海:上来就是拳打脚踢,把我牙打掉了。 牙是怎么打掉的,谁打的? 汤兰兰父亲汤继海:现在我是记不清是谁打掉的,就两个人打我了。 而办案民警则表示:牙齿的问题根本不存在,当时的审讯是合理合法的。 本次审查中,汤继海向合议庭法官表示,被打掉的牙齿共有两颗,分别是左右后槽牙。2018年6月,汤继海被带到北安市五官医院进行了口腔检查。 经过拍片检查,结论是汤继海共有四颗牙齿脱落,没有牙齿残根,上下颌骨没有骨折线。汤继海第一次审讯后被押解到沾河看守所收押,合议庭对入所体检表进行了提取,记录是没有外伤,审查结论是没有证据证实汤继海出示的牙齿是被打掉的。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牙齿)颗数发生变化了,我们第二次询问时,它位置又变了,到五官医院进行检查,汤继海对牙医的表述是记不清被打掉牙齿颗数和位置,所以我们认为汤继海对打掉颗数和位置,前后供述是矛盾的。 6、万秀玲是否“跳楼”? 在本案第一次庭审时,万秀玲当庭提出,因为遭到警察的刑讯逼供,自己曾在五大连池看守所羁押期间跳楼。 在五大连池看守所,了解到:当天,在警方提审万秀玲从这里经过时,万秀玲翻越楼梯扶手跳了下去。在那次提审的前一天,万秀玲向警方提出了一个要求。 汤兰兰母亲万秀玲:我说你提审我行,我有个要求,我说你让我女儿来,我就当面跟我女儿对质,妈有没有干这种缺德的事,孩子当你面说我真干了,那我就承认。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她得知汤兰兰拒绝见面后,趁侦查员不注意翻越楼梯扶手,本次审查她也做了相同的陈述,万秀玲在庭审中说因为刑讯逼供打得受不了跳楼,这个说法是违背实际情况的,应该是她在撒谎。 7、汤兰兰的爷爷因何死亡? 2008年12月13日,在五大连池市看守所内羁押了40多天汤兰兰的爷爷汤瑞景突然死亡,这也成了公众关注此案的重大焦点之一。法医在对汤瑞景进行尸检后,将各器官检材进行病理检验,根据病理检验报告,确认汤瑞景系患肺组织低分化鳞状细胞癌伴坏死出血死亡,也就是死于肺癌。 尸检过程中,法医还发现汤瑞景的身上有四处体表伤,分别是头枕部有一处陈旧性出血,右臂上有三处新鲜出血。四处外伤形成的时间和警方审讯的时间是否有关联呢?病理检查报告确认头枕部陈旧性出血形成于死亡前三到五天,右臂三处新鲜出血,形成于死亡当日。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汤瑞景最后一次审讯,是在死亡前七天,显然四处外伤与审讯是无关的,不是审讯时形成的,而汤瑞景死因是肺癌形成,显然也跟他们所说的刑讯逼供没有关系,我们结论就是汤瑞景的死亡以及他身上四处外伤,均非刑讯逼供所致。 8、真假B超单? 本案侦查过程中出现了两张B超单,同一日期,同一次检查,同一名医生签字,只有结论是不同的,一张显示汤兰兰怀孕,一张显示没有怀孕,两张B超单,显然有一张是伪造的。 案发后,侦查员找到汤兰兰核实上述情况,汤兰兰否认自己怀过孕,但证实李忠云领她去医院看过病,侦查员从医院提取到了这次检查的原始检查单据,检查结论是没有怀孕。显然,检查结果为怀孕的报告单是伪造的。侦查卷宗记录,这张伪造的报告单是警方在万秀玲的衣服口袋里提取到的,取证时在场的见证人有两个,一个是万秀玲的妹妹,一个是兴龙山村支部书记秦怀玉。 万秀玲在原审过程中一直承认从李忠云手里拿走了一张B超单,本次审查过程中,当合议庭法官找到万秀玲核实B超单时,她否认自己曾拿走过B超单。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由于万秀玲否认拿过报告单,我们现在查不清这个报告单是谁变造的,也查不清变造报告单的目的,但是我们认为报告单是谁变造的,以及变造的目的,不影响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 9、是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多名原审被告人在申诉中提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例如:认定的案发时间模糊,案发地点模糊。 合议庭审查认为,被害人从第一次被性侵到十四周岁报案,时间跨度长达八年,因为时间久远,前后陈述中出现细节差异,符合记忆特点,这种差异不等于矛盾,不影响基本事实的准确。 原审认定的5起多人犯罪事实,犯罪的地点都是在汤继海家,而且犯罪过程中都有播放、模仿黄色录像的细节。申诉人提出,汤继海家的影碟机购买于2004年,并且有收据为证,而原审认定的多人犯罪有两起是发生在2003年,影碟机从何而来呢? 记者对此询问了合议庭,被告知:本次审查由于时间久远,2003年涉案影碟机的来源已经无法查清。原审认定的观看黄 色录像事实,到底有没有呢? 你在你自己家里的时候看过黄 色录像吗? 汤兰兰父亲 汤继海:没有,没看过。 你和汤继海一起在他们家看过录像么? 汤兰兰同村村民 王占军:嗯,看过。 一起看过黄 色录像吗? 汤兰兰同村村民 王占军:看过。 各原审被告人现在对是否看过黄色录像说法不一,合议庭综合各类证据审查认定,侦查机关没有查清2003年涉案影碟机的来源,也没有对涉案光碟进行鉴定,存在取证、鉴定不到位的问题,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和多名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认定案发时观看黄色录像的事实。强 奸犯罪不易取证,未成年人遭到性 侵的案件取证更难,本案原审认定的8起犯罪事实中,有5起是多人同时对汤兰兰实施性侵,除了刘万有和刘长海始终是“零口供”,其他原审被告人都供认了犯罪经过。 在近6个月的审查中,合议庭核查了全部涉案证据,对各类定案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进行了多次论证,最终形成结论。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通过我们的审查,对申诉人逐条申诉理由审查,我们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是不能成立的,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认定各被告人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量刑也是适当的。 案件背后的反思 这是一起罕见离奇的案件,这也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隐秘性强、取证困难,专家认为对于此类案件要做到依法办理、公平公正,关键就在于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汤兰兰案进入公众视野并成为舆论热点,主要是源于网络上“寻找汤兰兰”的报道,汤兰兰的户籍资料等隐私也在网上被公开。采访中,汤兰兰说网络上的这些报道与议论,让她在时隔十年之后再次感受到了恐惧。 在采访的最后,汤兰兰说曾经的伤痛已经难以抚平,她只希望以后的日子能一个人安静地生活,不被寻找、不被干扰。 黑龙江高院为期5个多月的调查和复查,既还原了真相,也给公众一个交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人民法院的不懈追求。 我们有理由相信,人民群众收获的不仅仅是对个案的认同与信任的获得感,更会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理解与支持。 而关于“汤兰兰案”,最后我们想说的是: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各申诉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申诉人分别对未成年少女强奸、强迫卖淫、嫖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原审判决依法对各申诉人定罪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各申诉人的各项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 来源:网易新闻

汤兰兰案审查结论是什么?

今天下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汤兰兰案”申诉人送达驳回申诉通知书。经过近半年的审查,法院认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各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 疑点重重的“汤兰兰案”背后的真相是什么?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和申诉“不能成立”的依据是什么?本台记者对此深入调查,并独家电话采访了案件的主要当事人汤兰兰。 2008年10月3日 ,黑龙江五大连池市龙镇,不满14周岁的汤兰兰 (化名)写下控告信,举报 从6岁开始,自己先后被父亲、叔叔、爷爷、姑父等亲属以及多名同村村民强奸。 当年10月27日 ,汤兰兰在寄宿的房东、干妈李忠云的陪同下到龙镇公安分局报案 。办案民警立刻带汤兰兰到当地妇幼保健站检查,结果表明其有过性行为。 2008年10月29日至31日,警方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在汤兰兰家中,警方依法提取了影碟机和光碟等涉案物证。审讯过程中,包括汤兰兰父亲汤继海、母亲万秀玲、爷爷汤瑞景在内共10名犯罪嫌疑人供认了犯罪。 2008年12月13日 ,汤兰兰的爷爷汤瑞景 在看守所内咳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结论是死于肺癌。 2009年9月22日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汤兰兰的父亲汤继海当庭出示了一颗牙齿,声称是在审讯过程中被打掉的。多名被告人当庭翻供,提出供认犯罪是因为遭受了刑讯逼供 。在此后审理过程中,4名参与审讯的侦查员出庭接受质证,做出没有刑讯逼供的证言。 2010年10月20日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认定8起犯罪事实 ,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汤继海无期徒刑,以强迫卖淫罪判处万秀玲有期徒刑10年,以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判处其他9名被告人5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11名被告人不服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2年10月26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原审被告人 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等4人以诬告陷害、被刑讯逼供等理由对原判不服,向黑龙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请求再审改判无罪 。在审查过程中,万秀玲提出书面申诉,纪广才、梁利权、王占军、李宝才、徐俊生等5人提出口头申诉,要求改判无罪。 包括万秀玲在内,当年入狱的11名原审被告人现在已有5人被刑满释放 。2018年1月,这样一起不公开审理的强奸幼女案,在尘封近10年之后,被媒体以“寻找汤兰兰”为名在网上公开报道。此案也迅速吸引了公众视线并引发各种猜想与质疑:如此违背人伦常理、情节恶性离奇的案件到底是真还是假? 2018年2月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审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针对各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以及舆论关注的焦点逐一调查核实。 兴龙山村是一个地处林区的偏僻小村,距离五大连池市130多公里,案发时这里住着大约70户村民。2008年“十一”前的一天,万秀玲正在和丈夫汤继海一起收黄豆,女儿汤兰兰打来了一个电话,说自己怀孕了。 2008年10月3日,万秀玲来到了汤兰兰寄宿的人家里要接女儿回家。寄宿期间,汤兰兰将房东王凤朝和李忠云认做了干爸和干妈。 拒绝回家的汤兰兰和母亲发生了冲突,就在这天晚上,她写下了从6岁开始遭到多人强奸的控告信,这一天也是万秀玲迄今为止最后一次见到女儿汤兰兰。 记者: 当时你妻子回来,你没有问她,你女儿到底怀孕了没有? 汤兰兰父亲汤继海: 这个我真没有印象,问没问怀没怀孕的事情,她就说她不回来。 记者: 你没有想过马上去找你的女儿吗?带她去做检查?确定这个事。 汤兰兰父亲 汤继海: 没想到,这点确实没想到,现在我也在想当时为啥不把这个确定好了,把这个事情主要整明白了,不就妥了?也就没有现在这个事情了。 汤继海说至今想不明白此后20多天时间里,为什么一直没有去找汤兰兰,更想不明白的是为什么会被女儿控告强奸。其他10名原审被告人也同样声称,想不明白汤兰兰这样做到底是为什么。 疑问1:汤兰兰是否存在诬告的可能? 合议庭在本次审查过程中查实,侦查机关在当时曾对被害人汤兰兰做过精神鉴定,结论是精神正常。报案时汤兰兰只有14岁,10年过去,如今已经成年的汤兰兰如何看待当年的控告?征得汤兰兰同意后,央视记者独家采访了她本人。 汤兰兰告诉记者,2008年10月3日,她拒绝和母亲万秀玲回家,主要是因为恐惧。 被害人汤兰兰: 我怕她抓我回去,我也害怕她打我。回去就出不来了,我如果回去,我可能每天都会遭受强奸、轮奸各种不堪的事情。 对于发生在童年时的这些经历,汤兰兰说她一直在强迫自己忘记,但是直到现在,她依然记得所有性侵她的人的名字。 记者: 你说你父亲在你小的时候多次强奸你,这种事情是真实发生过的吗? 汤兰兰: 是真实的 记者: 成年之后,你怎么看? 汤兰兰: 禽兽不如。 记者: 因为你举报他们犯罪,有11个人被判刑入狱了,你觉得这11个人有被冤枉的吗? 汤兰兰: 一个都没有,我敢为我的话负法律责任。他们是我的父亲、母亲,我怎么可能去说没有做的事情去冤枉他们呢?我想问天下有这样的人吗?如果我不是受害者,我为什么要去冤枉他们?我冤枉他们对我有什么好处?发生在我身上的,这是我的伤口,怎么就成了我诬告他们了呢? 合议庭审判长 孙观宇表示:“汤兰兰从14周岁报案起,直至本次审查,均坚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也基本稳定一致,我们也寻找不到汤兰兰诬告陷害各被告人的任何动机,因此现有证据证实汤兰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 。” 疑问2: 汤兰兰干爸、干妈是否诬陷? 原审被告人都认为,年幼的汤兰兰这样做是受人指使的,最可疑的幕后指使者就是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和干妈李忠云。 记者在龙镇找到了王凤朝,当时在他的家里一共寄宿着10个孩子。王凤朝告诉记者,2008年10月3日,万秀玲来接孩子的那一天,他和妻子才第一次听汤兰兰说起被自己的父亲性侵。 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 孩子最后就哭,说死我都不回去。抱我爱人大腿,她说你可得救救我啊,姨,你不救我,我就完了。她说一回去,她爸就天天跟她在一起睡觉。我爱人说你别胡说八道,父亲哪有对自己女儿这样的。 虽然王凤朝李忠云夫妇对汤兰兰说的话将信将疑,但孩子身上出现的异常症状引起了他们的注意。“拿木梳梳头发,一梳就梳破皮了,然后开始冒水,冒水就开始烂。” 20多天后,万秀玲的妹妹和妹夫徐俊生来到龙镇中学再次要接汤兰兰回家。受到惊吓的汤兰兰在王凤朝、李忠云夫妇的陪同下,向龙镇警方报了案。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表示:“通过我们调查,询问汤兰兰、王凤朝、李忠云,均证实没有诬陷被告人,而且王凤朝李忠云也没有指使汤兰兰诬告陷害各被告人的动机 。” 疑问3: 供述是否出自逼供? 汤兰兰案最终定罪的关键证据就是有罪供述,11名原审被告人在审讯过程中有2人为零口供,9人供认了犯罪。现在,9名原审被告人对于当年做出的38次有罪供述,全都予以否认,共同的申诉理由是:遭到刑讯逼供、引供和诱供,屈打成招。 在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记者找到了当年参与审讯王占军的办案民警贾德春。他否认对原审被告人刑讯逼供,“打骂和体罚全都没有。我们没有必要刑讯逼供去制造一起冤案错案。我们没这个出发点,也没必要。” △央视记者采访审讯汤兰兰父亲汤继海的民警贾德春 排除刑讯逼供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全程录音录像,警方表示没有此类证据来为自己证明。案件一审过程中,4名侦查员曾出庭接受质证,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了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警方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供认犯罪的时间。抓捕当天最先到案的是徐俊生和王占军。贾德春说:“到案一个多小时他就交代了,我们还有必要去刑讯逼供吗?交代完以后他还问,这个能罚多少钱?我们说你都已经构成犯罪了。” 合议庭通过审查抓捕当天的讯问笔录,发现包括汤兰兰父亲汤继海和母亲万秀玲在内,共有6人在到案后的第一次审讯中就供认了犯罪。在多人的有罪供述笔录中,记录着大量实施强奸犯罪的细节和一些对话,部分内容与受害人的陈述能够对应。如果没有实施过犯罪,这样的口供是怎样形成的呢? 原审被告人于东军(已刑满释放): 都是民警打的受不了了,他拿着笔录,他告诉咋说,我就咋说的。 原审被告人王占军(有期徒刑12年): 民警念的陈述,是那个小女孩的陈述,他念完了以后,我就按他的说。 本次审查,合议庭逐一比对了11名原审被告人的所有审讯笔录,发现在每个人的多次供述中,前后所说的内容都存在差异。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表示:“如果说是侦查人员说一句,他们学一句,侦查人员再写一句,不可能存在这样的差异。更重要的是,有些情节是被害人报案之后没陈述的,反而他们在供述的时候主动交代。 ” 从审讯笔录来看,多名原审被告人从刑警队押解到看守所后,面对检察员依然供认了犯罪事实。庭审记录显示,汤兰兰的姨父徐俊生在第一次开庭时仍在供认犯罪。 合议庭通过对各原审被告人入所体检记录等证据的综合调查,审查结论没有证据证实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引供、诱供所得 。 疑问4: 汤继海牙齿是打掉的吗? 在汤继海的申诉理由中,坚持自己的4次有罪供述都是因为遭受了刑讯逼供,在庭审时曾出示一颗牙齿作为物证。 本次审查中,汤继海向合议庭法官表示,被打掉的牙齿共有2颗,分别是左右后槽牙。2018年6月,汤继海被带到北安市五官医院进行了口腔检查。 经过拍片检查,结论是汤继海共有4颗牙齿脱落,没有牙齿残根,上下颌骨没有骨折线。汤继海第一次审讯后被押解到沾河看守所收押,合议庭对入所体检表进行了提取,记录是没有外伤,审查结论是没有证据证实汤继海出示的牙齿是被打掉的 。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说:“牙齿颗数发生变化了,我们第二次问他位置又变了。到五官医院检查,汤继海对牙医的表述是记不清被打掉牙齿颗数和位置。所以我们认为汤继海对打掉颗数和位置前后供述是矛盾的。 ” 疑问5: 汤兰兰的爷爷因何死亡? 2008年12月13日,在五大连池市看守所内羁押了40多天的汤瑞景突然死亡,汤兰兰爷爷的死亡是公众关注此案的重大焦点之一。 法医在对汤瑞景尸检后,将各器官检材送交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理检验。根据医院出具的病理检验报告,确认汤瑞景系患肺组织低分化鳞状细胞癌伴坏死出血死亡,也就是死于肺癌。 尸检过程中,法医还发现汤瑞景的身上有4处体表伤,分别是头枕部有1处陈旧性出血,右臂上有3处新鲜出血。 肢体的3处新伤和他死亡之间一定没有原因吗?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姜义明认为,它不属于致命伤。 4处外伤形成的时间和警方审讯的时间是否有关联呢?病理检查报告确认头枕部陈旧性出血形成于死亡前3到5天,右臂3处新鲜出血,形成于死亡当日 。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表示:“汤瑞景最后一次审讯是在死亡前7天,显然4处外伤不是审讯时形成的。 而汤瑞景死因是肺癌形成,显然也跟刑讯逼供没有关系。无论汤瑞景的死亡还是4处外伤,均非刑讯逼供所致 。” 疑问6: 是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多名原审被告人在申诉中提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例如:认定的案发时间模糊,没有准确日期,案发地点模糊,只说是汤继海家,并没有认定具体的房子。 合议庭审查认为,被害人从第一次被性侵到14周岁报案,时间跨度长达8年,因为时间久远,前后陈述中出现细节差异,符合记忆特点,这种差异不等于矛盾,不影响基本事实的准确。 原审认定的5起多人犯罪事实,犯罪的地点都是在汤继海家,而且犯罪过程中都有播放、模仿黄色录像的细节。申诉人提出,汤继海家的影碟机购买于2004年,并且有收据为证,而原审认定的多人犯罪有两起是发生在2003年,影碟机从何而来呢? 记者对此询问了合议庭,被告知:本次审查由于时间久远,2003年涉案影碟机的来源已经无法查清。原审认定的观看黄色录像事实,到底有没有呢?汤继海和王占军说法不一。 记者: 你在你自己家里的时候看过黄色录像吗? 汤兰兰父亲汤继海 :没有,没看过。 记者 :从来都没有看过? 汤继海 :没看过。 记者 :你自己借过或者买过黄碟吗? 汤继海 :从来没有过。 记者 :你和汤继海一起在他们家看过录像吗? 王占军 :看过。 记者 :一起看过黄色录像吗? 王占军 :看过。 记者 :是你主动去的还是汤继海邀请你去的? 王占军 :无意中串门的时候。 记者 :你去看过几次? 王占军 :大概也就是两三次。 合议庭综合各类证据审查认定,侦查机关没有查清2003年涉案影碟机的来源,也没有对涉案光碟鉴定,存在取证、鉴定不到位的问题,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和多名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认定案发时观看黄色录像的事实 。强奸犯罪不易取证,未成年人遭到性侵的案件取证更难,本案原审认定的8起犯罪事实中,有5起是多人同时对汤兰兰实施性侵,除了刘万有和刘长海始终是“零口供”,其他原审被告人都供认了犯罪经过。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说:“这个案件有其特殊性,正是因为存在了多人多次强奸,所以在证据数量上相对于其他一对一的强奸犯罪要好,因为在多人多起犯罪中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全案证据看,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但是这些查不清的事实并不影响这个案件事实的认定。 ” 在近6个月的审查中,合议庭讯问、接谈、询问了相关人员144人次,制作了笔录172份,核查了全部涉案证据,对各类定案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多次论证,最终形成结论,“通过我们对申诉人逐条申诉理由的审查,我们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认定各被告人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 ”

汤兰兰案最新消息?

2010年10月20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汤继海等11名被告人分别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作出有罪判决。宣判后,1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6日,我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不服生效裁判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正在依法审查处理。 早前报道 【引发舆论反弹的报道】 大家应该都知道了,1月30日,澎湃新闻发布了一篇打算为一桩骇人听闻的家族性侵女童案翻案的报道。 因为在该案中被判入狱的人(有的已经刑满释放)至今都不服判决,提出申诉,要找报案人(受害人)汤兰兰对质,要“寻找汤兰兰”。 报道发出后,却立刻引发舆论反弹。 因为案件的当事人汤兰兰(化名)被认定为特大罕见家族性侵案的受害人,又是未成年女孩,警方为她做了新的身份、迁移户口,显然是出于隐私和个人保护的目的。这是即使不懂法律,也能明白的常识。 但这篇报道把汤兰兰的新的身份信息给部分泄露了(实际上是当地派出所给汤兰兰母亲万秀玲提供打印的,万秀玲再向记者出示),虽然局部打了马赛克。但已经走在新闻伦理甚至法律的边界上了。 其实还不止于此,从文章一开始,记者就采用被告方的单一信源,用偏向性极强的描述,以及遣词用句上的种种煽情暗示(把全家人送进了监狱、突然陷入了一场巨大的恐慌),试图想要告诉读者汤兰兰是诬陷,这个“性侵女童”的家族是被冤枉的。 但是,证据,证据呢?证据在哪里?没有新的证据我们凭什么不相信法院终审判决,而要听信你单方面的说法? 还有一个重大的认知差异问题。 这个10年前发生在遥远偏僻村庄的重大家族甚至全村性侵女童大案,从未进入过公众视野。公众此前对案情一无所知。 这骇人的案情,已经令所有初次听闻的人震撼不已了。而话还没说两句,你怎么就开始给罪不可赦的侵害者辩护上了?这是什么动机? 区区150个字的案情描述之后,就是其母万秀玲出狱。“她称自己急切地想找到女儿,还原当年事态。” 这一听就不像什么好话,何况是从一个刚刚刑满释放的,被法庭认定强迫10岁女儿当众卖淫的母亲嘴里说出来。谁信啊?

汤兰兰案不是要“企图翻案”那是想要什么?

汤兰兰案:不是要“企图翻案”,而是想要一个答案。 一桩离奇的乡村“轮 奸”案,十年后才轮到舆论大哗。2008年,五大连池市兴安乡龙山村未满14岁女孩汤某秋(媒体报道化名汤兰兰)报案称其“多次遭到十余名亲属和村民强 奸,涉案人员包括其父亲、爷爷等至直系亲属,也有老师、乡邻和村干部。2010年10月,包括其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罪涉强 奸 罪、嫖 宿幼 女 罪,其父母还被判强 迫卖 淫罪。日前,当地官方回应指个别人员“企图翻案”,并表态将“支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诉”。 2018年1月,汤玉梅向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为丈夫刘长海递交申诉书。刘长海至今拒绝减刑,坚持申诉。 正因为案件的离奇,更需要证据的谨慎,舆论关注汤兰兰案应该聚焦于司法本身,抓人的是公 安 机 关,公诉的是检 察 机 关,判决的是法 院机 关,汤兰兰是刑事案件的报 案人和受害人,其本人在所涉案件审 判结束后的去向并不是核心问题,核心问题在于当地司法机关需要澄清舆论的几个疑虑。 1.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性 侵幼 女 案的认定,最扎实直接的可能是体液鉴定等客观证据,以证明相关当事人是否有过 性 接触(以及接触的程度)。本案时间跨度较大,无法提取相关物证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控告以及证 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间能否相互印证便成为司法认定的关键。 问题在于,汤案多名被告表示遭遇刑讯逼供,而且本案被告人中有两人存在“零口供”定罪的情况,嫌疑人供述与刑讯指控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关系,这是汤案当事人“依法申诉”首先有待求解的问题。本案中“被拘45天后爷爷在看守所内死亡”,其尸检鉴定书载明“大量吐血,送医抢救无效”,这其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同样需要汤案侦查、审理之外的独立部门尽早介入,进行深入核查。 据称,最高检两位工作人员日前已约见汤案申诉律师及两位当事人,“依法申诉”正在有条不紊进行,地方几级侦控审部门事实上已与汤案复查产生直接利害关键,“企图翻案”之类的说法实应更克制。 2.为何出现前后矛盾的证言证据? 刑事案件往往人命关天,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要求也更高更严格。本案当中作为关键证人的汤兰兰干爹和干妈其证 言事实上存在无法印证、彼此矛盾之处。干爹王某朝作证称,汤兰兰母亲接孩子那天“三人走后,汤兰兰诉说了被强 奸的事”,而干妈李某云证言对此表述却并不一致,报案次日说的是“早在9月底就知道”,检方询问时,却称是接孩子那天晚饭时,“才知道了强 奸一事”。 不仅如此,汤案卷宗中还有两份日期相同、医生署名相同但检查结果相反的孕检报告,在客观证据严重缺乏的情况下,孕检报告作为关键证物司法实有必要做更审慎核查。 存疑的B超单。 3.勒索电话录音是否真实存在? 媒体爬梳兰兰案审理过程,仍然存在多份证 据并未呈堂的情况,包括被害人汤兰兰几次电 话其亲属,声称“拿完一万块钱,就不逮他”,但相关录音“开庭时并未准许播放”。 全面收集证 据(包括“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和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是刑诉法对侦控审三方提出的一体要求,有证据未入卷甚未呈堂将直接影响司法的最终裁量。这一证据是否真实存在,具体内容是否真实有效,亟待司法机 关回答。 这三个疑问理应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这不仅关涉汤兰兰本人的正义能否得到伸张,也关系到司法本身公正公平能否得到维护。法律应该给违法者应有的惩罚,同样也应该注意不要成为别人利用报复的工具。 旧案进入公共视野,舆论与司法的关注殊途同归,包括具象的个案正义,公民所能得到和所应得到的司法对待,也包括通过个案所必须要实现的那份抽象的司法公正。舆论并不纠结于有的人“企图翻案”,却更在乎司法如何对待被翻出来的那每一桩每一件陈年旧案。司法如何对待过去,往往也意味着它如何面对现在以及未来,能否以更符合程序和法治的标准处理每一个案件。

汤兰兰案审查结论是什么?

今天下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汤兰兰案”申诉人送达驳回申诉通知书。经过近半年的审查,法院认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各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 疑点重重的“汤兰兰案”背后的真相是什么?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和申诉“不能成立”的依据是什么?本台记者对此深入调查,并独家电话采访了案件的主要当事人汤兰兰。 2008年10月3日 ,黑龙江五大连池市龙镇,不满14周岁的汤兰兰 (化名)写下控告信,举报 从6岁开始,自己先后被父亲、叔叔、爷爷、姑父等亲属以及多名同村村民强奸。 当年10月27日 ,汤兰兰在寄宿的房东、干妈李忠云的陪同下到龙镇公安分局报案 。办案民警立刻带汤兰兰到当地妇幼保健站检查,结果表明其有过性行为。 2008年10月29日至31日,警方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在汤兰兰家中,警方依法提取了影碟机和光碟等涉案物证。审讯过程中,包括汤兰兰父亲汤继海、母亲万秀玲、爷爷汤瑞景在内共10名犯罪嫌疑人供认了犯罪。 2008年12月13日 ,汤兰兰的爷爷汤瑞景 在看守所内咳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结论是死于肺癌。 2009年9月22日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汤兰兰的父亲汤继海当庭出示了一颗牙齿,声称是在审讯过程中被打掉的。多名被告人当庭翻供,提出供认犯罪是因为遭受了刑讯逼供 。在此后审理过程中,4名参与审讯的侦查员出庭接受质证,做出没有刑讯逼供的证言。 2010年10月20日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认定8起犯罪事实 ,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汤继海无期徒刑,以强迫卖淫罪判处万秀玲有期徒刑10年,以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判处其他9名被告人5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11名被告人不服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2年10月26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原审被告人 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等4人以诬告陷害、被刑讯逼供等理由对原判不服,向黑龙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请求再审改判无罪 。在审查过程中,万秀玲提出书面申诉,纪广才、梁利权、王占军、李宝才、徐俊生等5人提出口头申诉,要求改判无罪。 包括万秀玲在内,当年入狱的11名原审被告人现在已有5人被刑满释放 。2018年1月,这样一起不公开审理的强奸幼女案,在尘封近10年之后,被媒体以“寻找汤兰兰”为名在网上公开报道。此案也迅速吸引了公众视线并引发各种猜想与质疑:如此违背人伦常理、情节恶性离奇的案件到底是真还是假? 2018年2月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审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针对各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以及舆论关注的焦点逐一调查核实。 兴龙山村是一个地处林区的偏僻小村,距离五大连池市130多公里,案发时这里住着大约70户村民。2008年“十一”前的一天,万秀玲正在和丈夫汤继海一起收黄豆,女儿汤兰兰打来了一个电话,说自己怀孕了。 2008年10月3日,万秀玲来到了汤兰兰寄宿的人家里要接女儿回家。寄宿期间,汤兰兰将房东王凤朝和李忠云认做了干爸和干妈。 拒绝回家的汤兰兰和母亲发生了冲突,就在这天晚上,她写下了从6岁开始遭到多人强奸的控告信,这一天也是万秀玲迄今为止最后一次见到女儿汤兰兰。 记者: 当时你妻子回来,你没有问她,你女儿到底怀孕了没有? 汤兰兰父亲汤继海: 这个我真没有印象,问没问怀没怀孕的事情,她就说她不回来。 记者: 你没有想过马上去找你的女儿吗?带她去做检查?确定这个事。 汤兰兰父亲 汤继海: 没想到,这点确实没想到,现在我也在想当时为啥不把这个确定好了,把这个事情主要整明白了,不就妥了?也就没有现在这个事情了。 汤继海说至今想不明白此后20多天时间里,为什么一直没有去找汤兰兰,更想不明白的是为什么会被女儿控告强奸。其他10名原审被告人也同样声称,想不明白汤兰兰这样做到底是为什么。 疑问1:汤兰兰是否存在诬告的可能? 合议庭在本次审查过程中查实,侦查机关在当时曾对被害人汤兰兰做过精神鉴定,结论是精神正常。报案时汤兰兰只有14岁,10年过去,如今已经成年的汤兰兰如何看待当年的控告?征得汤兰兰同意后,央视记者独家采访了她本人。 汤兰兰告诉记者,2008年10月3日,她拒绝和母亲万秀玲回家,主要是因为恐惧。 被害人汤兰兰: 我怕她抓我回去,我也害怕她打我。回去就出不来了,我如果回去,我可能每天都会遭受强奸、轮奸各种不堪的事情。 对于发生在童年时的这些经历,汤兰兰说她一直在强迫自己忘记,但是直到现在,她依然记得所有性侵她的人的名字。 记者: 你说你父亲在你小的时候多次强奸你,这种事情是真实发生过的吗? 汤兰兰: 是真实的 记者: 成年之后,你怎么看? 汤兰兰: 禽兽不如。 记者: 因为你举报他们犯罪,有11个人被判刑入狱了,你觉得这11个人有被冤枉的吗? 汤兰兰: 一个都没有,我敢为我的话负法律责任。他们是我的父亲、母亲,我怎么可能去说没有做的事情去冤枉他们呢?我想问天下有这样的人吗?如果我不是受害者,我为什么要去冤枉他们?我冤枉他们对我有什么好处?发生在我身上的,这是我的伤口,怎么就成了我诬告他们了呢? 合议庭审判长 孙观宇表示:“汤兰兰从14周岁报案起,直至本次审查,均坚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也基本稳定一致,我们也寻找不到汤兰兰诬告陷害各被告人的任何动机,因此现有证据证实汤兰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 。” 疑问2: 汤兰兰干爸、干妈是否诬陷? 原审被告人都认为,年幼的汤兰兰这样做是受人指使的,最可疑的幕后指使者就是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和干妈李忠云。 记者在龙镇找到了王凤朝,当时在他的家里一共寄宿着10个孩子。王凤朝告诉记者,2008年10月3日,万秀玲来接孩子的那一天,他和妻子才第一次听汤兰兰说起被自己的父亲性侵。 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 孩子最后就哭,说死我都不回去。抱我爱人大腿,她说你可得救救我啊,姨,你不救我,我就完了。她说一回去,她爸就天天跟她在一起睡觉。我爱人说你别胡说八道,父亲哪有对自己女儿这样的。 虽然王凤朝李忠云夫妇对汤兰兰说的话将信将疑,但孩子身上出现的异常症状引起了他们的注意。“拿木梳梳头发,一梳就梳破皮了,然后开始冒水,冒水就开始烂。” 20多天后,万秀玲的妹妹和妹夫徐俊生来到龙镇中学再次要接汤兰兰回家。受到惊吓的汤兰兰在王凤朝、李忠云夫妇的陪同下,向龙镇警方报了案。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表示:“通过我们调查,询问汤兰兰、王凤朝、李忠云,均证实没有诬陷被告人,而且王凤朝李忠云也没有指使汤兰兰诬告陷害各被告人的动机 。” 疑问3: 供述是否出自逼供? 汤兰兰案最终定罪的关键证据就是有罪供述,11名原审被告人在审讯过程中有2人为零口供,9人供认了犯罪。现在,9名原审被告人对于当年做出的38次有罪供述,全都予以否认,共同的申诉理由是:遭到刑讯逼供、引供和诱供,屈打成招。 在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记者找到了当年参与审讯王占军的办案民警贾德春。他否认对原审被告人刑讯逼供,“打骂和体罚全都没有。我们没有必要刑讯逼供去制造一起冤案错案。我们没这个出发点,也没必要。” △央视记者采访审讯汤兰兰父亲汤继海的民警贾德春 排除刑讯逼供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全程录音录像,警方表示没有此类证据来为自己证明。案件一审过程中,4名侦查员曾出庭接受质证,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了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警方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供认犯罪的时间。抓捕当天最先到案的是徐俊生和王占军。贾德春说:“到案一个多小时他就交代了,我们还有必要去刑讯逼供吗?交代完以后他还问,这个能罚多少钱?我们说你都已经构成犯罪了。” 合议庭通过审查抓捕当天的讯问笔录,发现包括汤兰兰父亲汤继海和母亲万秀玲在内,共有6人在到案后的第一次审讯中就供认了犯罪。在多人的有罪供述笔录中,记录着大量实施强奸犯罪的细节和一些对话,部分内容与受害人的陈述能够对应。如果没有实施过犯罪,这样的口供是怎样形成的呢? 原审被告人于东军(已刑满释放): 都是民警打的受不了了,他拿着笔录,他告诉咋说,我就咋说的。 原审被告人王占军(有期徒刑12年): 民警念的陈述,是那个小女孩的陈述,他念完了以后,我就按他的说。 本次审查,合议庭逐一比对了11名原审被告人的所有审讯笔录,发现在每个人的多次供述中,前后所说的内容都存在差异。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表示:“如果说是侦查人员说一句,他们学一句,侦查人员再写一句,不可能存在这样的差异。更重要的是,有些情节是被害人报案之后没陈述的,反而他们在供述的时候主动交代。 ” 从审讯笔录来看,多名原审被告人从刑警队押解到看守所后,面对检察员依然供认了犯罪事实。庭审记录显示,汤兰兰的姨父徐俊生在第一次开庭时仍在供认犯罪。 合议庭通过对各原审被告人入所体检记录等证据的综合调查,审查结论没有证据证实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引供、诱供所得 。 疑问4: 汤继海牙齿是打掉的吗? 在汤继海的申诉理由中,坚持自己的4次有罪供述都是因为遭受了刑讯逼供,在庭审时曾出示一颗牙齿作为物证。 本次审查中,汤继海向合议庭法官表示,被打掉的牙齿共有2颗,分别是左右后槽牙。2018年6月,汤继海被带到北安市五官医院进行了口腔检查。 经过拍片检查,结论是汤继海共有4颗牙齿脱落,没有牙齿残根,上下颌骨没有骨折线。汤继海第一次审讯后被押解到沾河看守所收押,合议庭对入所体检表进行了提取,记录是没有外伤,审查结论是没有证据证实汤继海出示的牙齿是被打掉的 。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说:“牙齿颗数发生变化了,我们第二次问他位置又变了。到五官医院检查,汤继海对牙医的表述是记不清被打掉牙齿颗数和位置。所以我们认为汤继海对打掉颗数和位置前后供述是矛盾的。 ” 疑问5: 汤兰兰的爷爷因何死亡? 2008年12月13日,在五大连池市看守所内羁押了40多天的汤瑞景突然死亡,汤兰兰爷爷的死亡是公众关注此案的重大焦点之一。 法医在对汤瑞景尸检后,将各器官检材送交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理检验。根据医院出具的病理检验报告,确认汤瑞景系患肺组织低分化鳞状细胞癌伴坏死出血死亡,也就是死于肺癌。 尸检过程中,法医还发现汤瑞景的身上有4处体表伤,分别是头枕部有1处陈旧性出血,右臂上有3处新鲜出血。 肢体的3处新伤和他死亡之间一定没有原因吗?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姜义明认为,它不属于致命伤。 4处外伤形成的时间和警方审讯的时间是否有关联呢?病理检查报告确认头枕部陈旧性出血形成于死亡前3到5天,右臂3处新鲜出血,形成于死亡当日 。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表示:“汤瑞景最后一次审讯是在死亡前7天,显然4处外伤不是审讯时形成的。 而汤瑞景死因是肺癌形成,显然也跟刑讯逼供没有关系。无论汤瑞景的死亡还是4处外伤,均非刑讯逼供所致 。” 疑问6: 是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多名原审被告人在申诉中提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例如:认定的案发时间模糊,没有准确日期,案发地点模糊,只说是汤继海家,并没有认定具体的房子。 合议庭审查认为,被害人从第一次被性侵到14周岁报案,时间跨度长达8年,因为时间久远,前后陈述中出现细节差异,符合记忆特点,这种差异不等于矛盾,不影响基本事实的准确。 原审认定的5起多人犯罪事实,犯罪的地点都是在汤继海家,而且犯罪过程中都有播放、模仿黄色录像的细节。申诉人提出,汤继海家的影碟机购买于2004年,并且有收据为证,而原审认定的多人犯罪有两起是发生在2003年,影碟机从何而来呢? 记者对此询问了合议庭,被告知:本次审查由于时间久远,2003年涉案影碟机的来源已经无法查清。原审认定的观看黄色录像事实,到底有没有呢?汤继海和王占军说法不一。 记者: 你在你自己家里的时候看过黄色录像吗? 汤兰兰父亲汤继海 :没有,没看过。 记者 :从来都没有看过? 汤继海 :没看过。 记者 :你自己借过或者买过黄碟吗? 汤继海 :从来没有过。 记者 :你和汤继海一起在他们家看过录像吗? 王占军 :看过。 记者 :一起看过黄色录像吗? 王占军 :看过。 记者 :是你主动去的还是汤继海邀请你去的? 王占军 :无意中串门的时候。 记者 :你去看过几次? 王占军 :大概也就是两三次。 合议庭综合各类证据审查认定,侦查机关没有查清2003年涉案影碟机的来源,也没有对涉案光碟鉴定,存在取证、鉴定不到位的问题,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和多名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认定案发时观看黄色录像的事实 。强奸犯罪不易取证,未成年人遭到性侵的案件取证更难,本案原审认定的8起犯罪事实中,有5起是多人同时对汤兰兰实施性侵,除了刘万有和刘长海始终是“零口供”,其他原审被告人都供认了犯罪经过。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说:“这个案件有其特殊性,正是因为存在了多人多次强奸,所以在证据数量上相对于其他一对一的强奸犯罪要好,因为在多人多起犯罪中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全案证据看,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但是这些查不清的事实并不影响这个案件事实的认定。 ” 在近6个月的审查中,合议庭讯问、接谈、询问了相关人员144人次,制作了笔录172份,核查了全部涉案证据,对各类定案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多次论证,最终形成结论,“通过我们对申诉人逐条申诉理由的审查,我们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认定各被告人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 ”

为什么当今广为人知的冤案多以强奸杀人案居多

因为性质足够恶劣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汤兰兰事件中网友最关心的问题权威怎么解答?

汤兰兰事件中,网友最关心的问题都有权威解答了。 2007年,年仅14岁的汤兰兰(化名)以被强奸为名将包括自己父母在内的亲人、乡邻共计十余人举报至司法机关,导致11人获刑。十年后,高呼冤枉的汤母刑满释放,但却因汤兰兰改名并迁户而一直无法与之联系。汤母转而求助媒体,于是,一则标题为“10年前,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然后失踪了……”的文章与一则标题为“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的文章相继登上了“澎湃新闻”和《新京报》,两篇报道中还列举多处当年案件证据中的可疑之处,并将汤兰兰现在的户籍信息部分处理后公开。一桩陈年旧案就这样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作为一名检 察 官,在没有看到原始卷宗的情况下,无法对案件是否公正办理作出客观判断,但目前已知的关于此事件的信息中,蕴含了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一、汤兰兰有权“失联”吗? 澎湃新闻和新京报中关于被害人汤兰兰的状态分别使用了“失踪”和“失联”一词。严格来说,认定一个人“失踪”是一个法律上的判断。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宣告失踪”的规定,即被宣告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书面提出申请,法院经法定程序可以宣告其为“失踪人”。根据报道中的信息,被害人汤兰兰更名迁户的事实已经得到了证实,仅是本人尚未主动露面,并不符合法律关于失踪情节的认定,所以不能定性为“失踪”。 《新京报》没有使用“失踪”,而是用的“失联”。“失联”本身具有相对性,即“某主体与另一主体失去联系”。尽管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不等于不会产生法律后果。如果我们要讨论汤兰兰有无权利失联的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首先,汤兰兰有权和母亲失联吗?如果不考虑本案的其它背景情况,单从母女关系的角度说,作为亲生子女,汤兰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在有能力赡养的情况下,不能出于拒绝赡养的意图而故意与亲生父母失联。但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因为就目前的情况看来,汤母找汤兰兰的目的是了解当年的案情,并非要求汤兰兰对其赡养。况且在本案中,汤兰兰和其母亲之间的关系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其为了抹掉不堪回首的记忆,决定更改姓名、迁走户籍也完全在情理之中。 其次,汤兰兰有权与媒体“失联”吗?我觉得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汤兰兰从来没有跟媒体联系过,谈不上失联。并且汤兰兰也没有义务与媒体联系。从另一个角度受,让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反复回忆被害经历本身就是对人的再次伤害,媒体并无这个权利。 那么谁有权利让汤兰兰“复联”呢?如果当年的案件确实出现了新的情况,导致司法机关需要重新启动对案件的调查,那么经司法机关传唤,汤兰兰必须出面。如果那时候汤兰兰让司法机关与其“失联”,一定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案件细节能否披露? 人们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决定了我们对任何一起被媒体曝光的司法案件都有深入探知真相的欲望。所以在相关的报道中,我们看到了汤兰兰案件中的一些证据细节、以及汤兰兰的部分身份信息。甚至有声音称,司法机关应当将该案的证据向社会披露。然而,这样做可以吗? 网传汤兰兰交给警方的举报信 有人可能会说:“为什么不可以?案件已经有了生效判决,相关证据已经不是秘密了,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的信息都能向社会公开的,有些案件哪怕是在宣判后,相关证据的细节都不能公开。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即便是整个诉讼流程结束之后,案件的实质信息(尤其未成年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仍然要对公众保密,这是法律在对隐私权及知情权两种法益权衡之后做出的选择。 本案属于强奸犯罪案件,被害人当年尚未成年,不论从个人隐私还是从涉及未成年人的角度,都不属于可以公开的案件。因此,向社会披露案件证据细节的做法是违法的,这构成了对汤兰兰隐私权的侵犯。 三、汤母翻案,有可能吗? 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应得出生效裁判。但这并不意味着生效判决不会被推翻。“再审”制度就是为纠正错误的生效判决而设计的,汤母想要翻案,只能通过这一程序。 然而,为了保持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再审程序的启动被法律规定了较高的门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汤母想要翻案,首先要启动再审程序,而要想启动这一程序,要么向法院提供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要么提供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审判人员存在贪贿等行为的充分理由。如果仅仅是表达不满的情绪或反复提交相同的证据,这样的申诉恐怕难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自然不会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 四、如果案子真的错了,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最后,我们在这里假设一种最坏的情况:当年汤兰兰的举报不实,所有被判刑的人员均是无辜的,这就是一起冤假错案。如果真是这样,谁来对此事负责呢? 首先,当然是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错误的判决导致公民受到了错误的追诉,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当然,金钱赔偿永远不能完全弥补司法不公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尽最大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才是司法人员不断追求的目标。 其次,汤兰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是,案发当时汤兰兰年仅14岁,依法不对诬告陷害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无法以诬告陷害罪对其定罪处罚。因此,即便汤兰兰当年实施了诬告行为,对其也只能以道德加以谴责。 最后,我不愿意相信正值花季的少女会选择用毁掉自己的方式让身边至亲至爱的人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如果这是一场闹剧,那它最终演化成了无人幸免的灾难。希望大家能够少一些猜度,多一分理性,还当事人一个安静的空间,把查明真相和公正执法的责任交给司法机关。

黑龙江省高院关于"汤兰兰案"哪些细节该知道?

驳回申诉!关于“汤兰兰案”,这些细节你该知道... 2018年7月27日下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今年1月由媒体曝出的“汤兰兰案”给出了再审审查的最终结果:申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当天,包括新华社、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环球时报、新京报等在内的数十家媒体,几乎在同一时间报道了“汤兰兰案”。 复杂的再审审查 自“汤兰兰案”立案再审审查以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真细致地推进审查工作,做了大量的艰苦努力。 正如《人民法院报》评论中报道的那样“汤兰兰案”审查工作有多复杂,法院为追求公平正义就有多努力,以下仅是该案再审审查的一部分数据。 遍及【6个省市12个县市】 行程【2万多公里】 询问相关人员【144人次】 制作笔录【172份】共【40余万字】 同步录音录像共【210余小时】 调取书证总共【70份】 咨询【8名】省内外专家 审查资料 20年前手写的案卷 长达6米的案情卷轴 321页再审审查报告 本案时间久,涉及人员多,审查工作的复杂程度超乎人们的想象,合议庭排除万难,每天工作10余小时,对每一个环节都严格依法按程序有序推进,在全面细致审查原审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和公正的程序等基础上做出经得起事实、法律和历史检验的结论,就是为了让正义看得见、摸得着。 九问“汤兰兰案” 每一个疑问都是通往真相的台阶。关于“汤兰兰案”,各大媒体的报道都不约而同的聚焦到以下几个问题。本次审查,合议庭也针对各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以及舆论关注的焦点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央视记者实地调查走访了案发地,对此案的关键当事人进行了采访,疑点也逐一破解。 1、汤兰兰是否诬告? 所有原审被告人都声称与汤兰兰没有矛盾,也都说不清楚为什么会被诬告。那么,汤兰兰是否存在诬告的可能呢?合议庭在本次审查过程中查实,侦查机关在当时曾对被害人汤兰兰进行过精神鉴定,结论是精神正常。报案时汤兰兰只有14岁,现在,10年的时间过去了,在征得汤兰兰同意后,对本案最为关键的当事人汤兰兰进行了电话采访。 你说你父亲在你小的时候多次强奸你,这种事情是真实发生过的吗? 汤兰兰:是真实的。 因为你举报他们犯罪,有11个人被判刑入狱了,你觉得这11个人有被冤枉的吗? 汤兰兰:没有。 一个都没有吗? 汤兰兰:没有,我敢为我的话负法律责任。 汤兰兰在采访中告诉说,对于发生在童年时的这些经历,汤兰兰说她一直在强迫自己忘记,但是直到现在,她依然记得所有性 侵她的人的名字。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汤兰兰从14周岁报案起,直至本次审查,均坚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也基本稳定一致,我们也寻找不到汤兰兰诬告陷害各被告人的任何动机,因此现有证据证实汤兰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 2、汤兰兰干爸、干妈是否诬陷? 原审被告人都认为,年幼的汤兰兰这样做是受人指使的,他们认为最可疑的幕后指使者就是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和干妈李忠云。 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她(汤兰兰)说她一回家他父亲就跟她在一起睡觉。 虽然王凤朝、李忠云夫妇对汤兰兰说的话将信将疑,但孩子身上出现的异常症状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这孩子你知道病到啥程度,就手别碰,拿木梳一梳头就梳破皮了,完了就开始冒水,冒水就开始烂。 20多天后,万秀玲的妹妹和妹夫徐俊生来到龙镇中学再次要接汤兰兰回家,受到惊吓的汤兰兰向自己的班主任求助。这一次,受到惊吓的汤兰兰,在王凤朝、李忠云夫妇的陪同下,向龙镇警方报了案。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通过我们调查,询问汤兰兰,询问王凤朝、李忠云,均证实没有这个事情,而且王凤朝、李忠云也没有指使汤兰兰诬告陷害各被告人的动机。 3、汤兰兰是否索要钱款? 2008年11月,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汤兰兰同村的表姑刘桂英向警方提供了一段电话录音,她说汤兰兰以她的丈夫和弟弟将其强 奸为由,向她索要一万元钱。 汤兰兰和汤兰兰表姑刘桂英的录音: 汤兰兰:3年,3年就行,我不是现在上初中,你给我掏3年就行。 汤兰兰表姑刘桂英:我凭啥要给你掏3000呐?我问你老姑父了,你老姑父说根本没这回事。 汤兰兰:他给我祸害了,我跟你说没有用了。你要是不承认,明天他就进去。 今年年初,这段录音被媒体在网上公开,引发了公众对这起案件真实性的猜测,向汤兰兰求证了这段电话录音。 报案之后你给刘桂英打过电话吗? 汤兰兰:打过。 你跟她提出过要钱的事吗? 汤兰兰:对。 找她要钱的原因是什么呢? 汤兰兰:主要是因为学业。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现在我们能确定一点就是这个电话,这个事实是存在的,但不能因为被害人打了这个电话,就否认了她其它指控犯罪的真实性,它俩之间实际上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4、供述是否出自逼供? 汤兰兰案最终定罪的关键证据就是有罪供述,11名原审被告人在审讯过程中9人供认了犯罪。现在,9名原审被告人对于当年做出的38次有罪供述,全都予以否认,共同的申诉理由是:遭到刑讯逼供、引供和诱供,屈打成招。 排除刑讯逼供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全程录音录像,警方表示没有此类证据来为自己证明。案件一审过程中,四名侦查员曾出庭接受质证,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了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警方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供认犯罪的时间,抓捕当天最先到案的是徐俊生和王占军。 合议庭通过审查抓捕当天的讯问笔录,发现包括汤兰兰父亲汤继海和母亲万秀玲在内,共有6人在到案后的第一次审讯中就供认了犯罪。在多人的有罪供述笔录中,记录着大量实施强奸犯罪的细节和一些对话,部分内容与受害人的陈述能够对应,如果没有实施过犯罪,那这样的口供是怎样形成的呢? 原审被告人于东军:都是(警察)打的,(警察)他拿着笔录,后来他念那个小女孩的陈述,我就按照他念的说。 本次审查,合议庭逐一比对了11名原审被告人的所有审讯笔录,发现在每个人的多次供述中,前后所说的内容都存在差异。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如果说是侦查人员说一句,他们学一句,侦查人员再写一句,不可能存在这样差异,更重要的是,有些情节是被害人报案之后没陈述的。 合议庭通过对各原审被告人入所体检记录等证据的综合调查,审查结论是没有证据证实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引供、诱供所得。 5、汤继海牙齿是打掉的吗? 在汤继海的申诉理由中,坚持自己的4次有罪供述都是因为遭受了刑讯逼供,在庭审时他曾出示一颗牙齿作为物证。 汤兰兰父亲汤继海:上来就是拳打脚踢,把我牙打掉了。 牙是怎么打掉的,谁打的? 汤兰兰父亲汤继海:现在我是记不清是谁打掉的,就两个人打我了。 而办案民警则表示:牙齿的问题根本不存在,当时的审讯是合理合法的。 本次审查中,汤继海向合议庭法官表示,被打掉的牙齿共有两颗,分别是左右后槽牙。2018年6月,汤继海被带到北安市五官医院进行了口腔检查。 经过拍片检查,结论是汤继海共有四颗牙齿脱落,没有牙齿残根,上下颌骨没有骨折线。汤继海第一次审讯后被押解到沾河看守所收押,合议庭对入所体检表进行了提取,记录是没有外伤,审查结论是没有证据证实汤继海出示的牙齿是被打掉的。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牙齿)颗数发生变化了,我们第二次询问时,它位置又变了,到五官医院进行检查,汤继海对牙医的表述是记不清被打掉牙齿颗数和位置,所以我们认为汤继海对打掉颗数和位置,前后供述是矛盾的。 6、万秀玲是否“跳楼”? 在本案第一次庭审时,万秀玲当庭提出,因为遭到警察的刑讯逼供,自己曾在五大连池看守所羁押期间跳楼。 在五大连池看守所,了解到:当天,在警方提审万秀玲从这里经过时,万秀玲翻越楼梯扶手跳了下去。在那次提审的前一天,万秀玲向警方提出了一个要求。 汤兰兰母亲万秀玲:我说你提审我行,我有个要求,我说你让我女儿来,我就当面跟我女儿对质,妈有没有干这种缺德的事,孩子当你面说我真干了,那我就承认。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她得知汤兰兰拒绝见面后,趁侦查员不注意翻越楼梯扶手,本次审查她也做了相同的陈述,万秀玲在庭审中说因为刑讯逼供打得受不了跳楼,这个说法是违背实际情况的,应该是她在撒谎。 7、汤兰兰的爷爷因何死亡? 2008年12月13日,在五大连池市看守所内羁押了40多天汤兰兰的爷爷汤瑞景突然死亡,这也成了公众关注此案的重大焦点之一。法医在对汤瑞景进行尸检后,将各器官检材进行病理检验,根据病理检验报告,确认汤瑞景系患肺组织低分化鳞状细胞癌伴坏死出血死亡,也就是死于肺癌。 尸检过程中,法医还发现汤瑞景的身上有四处体表伤,分别是头枕部有一处陈旧性出血,右臂上有三处新鲜出血。四处外伤形成的时间和警方审讯的时间是否有关联呢?病理检查报告确认头枕部陈旧性出血形成于死亡前三到五天,右臂三处新鲜出血,形成于死亡当日。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汤瑞景最后一次审讯,是在死亡前七天,显然四处外伤与审讯是无关的,不是审讯时形成的,而汤瑞景死因是肺癌形成,显然也跟他们所说的刑讯逼供没有关系,我们结论就是汤瑞景的死亡以及他身上四处外伤,均非刑讯逼供所致。 8、真假B超单? 本案侦查过程中出现了两张B超单,同一日期,同一次检查,同一名医生签字,只有结论是不同的,一张显示汤兰兰怀孕,一张显示没有怀孕,两张B超单,显然有一张是伪造的。 案发后,侦查员找到汤兰兰核实上述情况,汤兰兰否认自己怀过孕,但证实李忠云领她去医院看过病,侦查员从医院提取到了这次检查的原始检查单据,检查结论是没有怀孕。显然,检查结果为怀孕的报告单是伪造的。侦查卷宗记录,这张伪造的报告单是警方在万秀玲的衣服口袋里提取到的,取证时在场的见证人有两个,一个是万秀玲的妹妹,一个是兴龙山村支部书记秦怀玉。 万秀玲在原审过程中一直承认从李忠云手里拿走了一张B超单,本次审查过程中,当合议庭法官找到万秀玲核实B超单时,她否认自己曾拿走过B超单。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由于万秀玲否认拿过报告单,我们现在查不清这个报告单是谁变造的,也查不清变造报告单的目的,但是我们认为报告单是谁变造的,以及变造的目的,不影响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 9、是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多名原审被告人在申诉中提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例如:认定的案发时间模糊,案发地点模糊。 合议庭审查认为,被害人从第一次被性侵到十四周岁报案,时间跨度长达八年,因为时间久远,前后陈述中出现细节差异,符合记忆特点,这种差异不等于矛盾,不影响基本事实的准确。 原审认定的5起多人犯罪事实,犯罪的地点都是在汤继海家,而且犯罪过程中都有播放、模仿黄色录像的细节。申诉人提出,汤继海家的影碟机购买于2004年,并且有收据为证,而原审认定的多人犯罪有两起是发生在2003年,影碟机从何而来呢? 记者对此询问了合议庭,被告知:本次审查由于时间久远,2003年涉案影碟机的来源已经无法查清。原审认定的观看黄 色录像事实,到底有没有呢? 你在你自己家里的时候看过黄 色录像吗? 汤兰兰父亲 汤继海:没有,没看过。 你和汤继海一起在他们家看过录像么? 汤兰兰同村村民 王占军:嗯,看过。 一起看过黄 色录像吗? 汤兰兰同村村民 王占军:看过。 各原审被告人现在对是否看过黄色录像说法不一,合议庭综合各类证据审查认定,侦查机关没有查清2003年涉案影碟机的来源,也没有对涉案光碟进行鉴定,存在取证、鉴定不到位的问题,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和多名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认定案发时观看黄色录像的事实。强 奸犯罪不易取证,未成年人遭到性 侵的案件取证更难,本案原审认定的8起犯罪事实中,有5起是多人同时对汤兰兰实施性侵,除了刘万有和刘长海始终是“零口供”,其他原审被告人都供认了犯罪经过。 在近6个月的审查中,合议庭核查了全部涉案证据,对各类定案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进行了多次论证,最终形成结论。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通过我们的审查,对申诉人逐条申诉理由审查,我们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是不能成立的,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认定各被告人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量刑也是适当的。 案件背后的反思 这是一起罕见离奇的案件,这也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隐秘性强、取证困难,专家认为对于此类案件要做到依法办理、公平公正,关键就在于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汤兰兰案进入公众视野并成为舆论热点,主要是源于网络上“寻找汤兰兰”的报道,汤兰兰的户籍资料等隐私也在网上被公开。采访中,汤兰兰说网络上的这些报道与议论,让她在时隔十年之后再次感受到了恐惧。 在采访的最后,汤兰兰说曾经的伤痛已经难以抚平,她只希望以后的日子能一个人安静地生活,不被寻找、不被干扰。 黑龙江高院为期5个多月的调查和复查,既还原了真相,也给公众一个交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人民法院的不懈追求。 我们有理由相信,人民群众收获的不仅仅是对个案的认同与信任的获得感,更会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理解与支持。 而关于“汤兰兰案”,最后我们想说的是: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各申诉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申诉人分别对未成年少女强奸、强迫卖淫、嫖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原审判决依法对各申诉人定罪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各申诉人的各项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 来源:网易新闻

汤兰兰案不是要“企图翻案”那是想要什么?

汤兰兰案:不是要“企图翻案”,而是想要一个答案。 一桩离奇的乡村“轮 奸”案,十年后才轮到舆论大哗。2008年,五大连池市兴安乡龙山村未满14岁女孩汤某秋(媒体报道化名汤兰兰)报案称其“多次遭到十余名亲属和村民强 奸,涉案人员包括其父亲、爷爷等至直系亲属,也有老师、乡邻和村干部。2010年10月,包括其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罪涉强 奸 罪、嫖 宿幼 女 罪,其父母还被判强 迫卖 淫罪。日前,当地官方回应指个别人员“企图翻案”,并表态将“支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诉”。 2018年1月,汤玉梅向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为丈夫刘长海递交申诉书。刘长海至今拒绝减刑,坚持申诉。 正因为案件的离奇,更需要证据的谨慎,舆论关注汤兰兰案应该聚焦于司法本身,抓人的是公 安 机 关,公诉的是检 察 机 关,判决的是法 院机 关,汤兰兰是刑事案件的报 案人和受害人,其本人在所涉案件审 判结束后的去向并不是核心问题,核心问题在于当地司法机关需要澄清舆论的几个疑虑。 1.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性 侵幼 女 案的认定,最扎实直接的可能是体液鉴定等客观证据,以证明相关当事人是否有过 性 接触(以及接触的程度)。本案时间跨度较大,无法提取相关物证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控告以及证 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间能否相互印证便成为司法认定的关键。 问题在于,汤案多名被告表示遭遇刑讯逼供,而且本案被告人中有两人存在“零口供”定罪的情况,嫌疑人供述与刑讯指控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关系,这是汤案当事人“依法申诉”首先有待求解的问题。本案中“被拘45天后爷爷在看守所内死亡”,其尸检鉴定书载明“大量吐血,送医抢救无效”,这其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同样需要汤案侦查、审理之外的独立部门尽早介入,进行深入核查。 据称,最高检两位工作人员日前已约见汤案申诉律师及两位当事人,“依法申诉”正在有条不紊进行,地方几级侦控审部门事实上已与汤案复查产生直接利害关键,“企图翻案”之类的说法实应更克制。 2.为何出现前后矛盾的证言证据? 刑事案件往往人命关天,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要求也更高更严格。本案当中作为关键证人的汤兰兰干爹和干妈其证 言事实上存在无法印证、彼此矛盾之处。干爹王某朝作证称,汤兰兰母亲接孩子那天“三人走后,汤兰兰诉说了被强 奸的事”,而干妈李某云证言对此表述却并不一致,报案次日说的是“早在9月底就知道”,检方询问时,却称是接孩子那天晚饭时,“才知道了强 奸一事”。 不仅如此,汤案卷宗中还有两份日期相同、医生署名相同但检查结果相反的孕检报告,在客观证据严重缺乏的情况下,孕检报告作为关键证物司法实有必要做更审慎核查。 存疑的B超单。 3.勒索电话录音是否真实存在? 媒体爬梳兰兰案审理过程,仍然存在多份证 据并未呈堂的情况,包括被害人汤兰兰几次电 话其亲属,声称“拿完一万块钱,就不逮他”,但相关录音“开庭时并未准许播放”。 全面收集证 据(包括“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和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是刑诉法对侦控审三方提出的一体要求,有证据未入卷甚未呈堂将直接影响司法的最终裁量。这一证据是否真实存在,具体内容是否真实有效,亟待司法机 关回答。 这三个疑问理应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这不仅关涉汤兰兰本人的正义能否得到伸张,也关系到司法本身公正公平能否得到维护。法律应该给违法者应有的惩罚,同样也应该注意不要成为别人利用报复的工具。 旧案进入公共视野,舆论与司法的关注殊途同归,包括具象的个案正义,公民所能得到和所应得到的司法对待,也包括通过个案所必须要实现的那份抽象的司法公正。舆论并不纠结于有的人“企图翻案”,却更在乎司法如何对待被翻出来的那每一桩每一件陈年旧案。司法如何对待过去,往往也意味着它如何面对现在以及未来,能否以更符合程序和法治的标准处理每一个案件。

查看全部
收到5299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