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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舟 | 时间:2021-05-04 11:25:12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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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经过连续3天全力搜救,13日15时50分,在距离事发地3.4公里处的河道内找到郭彩廷同志遗体。

腾冲失踪扶贫干部遗体被找到令人悲痛 郭彩廷失联事件最新消息

目前,腾冲市委政府正全力做好郭彩廷同志的善后工作。7月11日,猴桥镇发生自然灾害,胆扎社区党总支副书记郭彩廷在前往群众家查看房屋加固情况时遭遇泥石流,不幸被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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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报道:

云南腾冲一名扶贫干部工作途中遭遇泥石流灾害 已失联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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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受持续强降雨天气影响,云南腾冲市猴桥镇出现山洪、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7月11日清晨,因为担心贫困户家的房屋出现问题,猴桥镇胆扎社区党总支副书记郭彩廷冒着大雨,驱车赶往2户困难傈僳族群众家。在途中,遭遇了滑坡泥石流灾害。

据随行辅警谷力奇介绍,事发当时,他们发现有泥土坍塌下来阻断了道路,郭彩廷对他说“谷力奇,我们先回去”。突然,郭彩廷发现路旁山坡的泥土仍在滑动,他赶紧从车窗里快速向后挥手,并大喊“快退,有泥石流”。谷力奇迅速退到了安全地段,然而郭彩廷却被泥石流连人带车冲了下去。

郭彩廷失联后,腾冲市委政府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现场搜救工作,11日15时左右,现场搜救人员找了郭彩廷所驾驶的车辆及随身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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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省委书记私访被关的电视剧叫什么

忠诚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一九九一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第四条 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五条 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条 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第七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第八条 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一)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六)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七)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八)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第十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第一类 履历材料;第二类 自传材料;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第十一条 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第七类的奖励材料;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十二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分工如下:(一)干部档案正本,由干部的主管部门保管;(二)干部档案副本,由主管或协管干部的部门保管;(三)军队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军队保管;地方干部兼任军队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地方保管。第十三条 干部退(离)休以后,原属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仍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保管;其他干部的档案,由该干部的管理部门保管。第十四条 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三)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第十五条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第十六条 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第十七条 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第十八条 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第十九条 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 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适应干部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计划地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做鉴定,写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档案。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要建立主动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地将新形成的干部档案材料送交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第二十三条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第二十五条 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第二十六条 干部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干部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一)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至25平方米。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二)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5%);(三)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四)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五)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第二十八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第二十九条 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的设备和业务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统筹解决。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给予支持。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二)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三)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六)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查阅注意事项。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第三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的借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第三十四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二)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四)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五)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六)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的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其具体任务是:(一)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二)研究解决干部档案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三)推广干部档案工作先进经验;(四)召开干部档案工作会议;(五)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三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选调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共产党员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并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要妥善地解决他们职级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专业职务,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对那些为档案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三十九条 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在干部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做到以下要求:(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四)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五)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干部档案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同档案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为了保护干部档案材料,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对干部档案卷皮、档案袋的规格、样式规定如下。今后凡新制做时,一律按统一的规格、样式制做。一、档案卷皮(卷面、卷底各一页)1、卷皮规格:长27.4厘米,宽20.5厘米;左边设三个装订线眼,眼距(从眼中心算起)8.3厘米;线眼中心距左侧边沿1.5厘米,上、下眼线中心距上、下边沿均为5.4厘米。2、卷面标签:由装订线处向左设“标签”两个,供填写编号、姓名、籍贯用。规格为上下高6.5厘米,左右长9厘米。两个“标签”距卷面上、下边沿各为6厘米,并与卷面装订相连接。3、卷皮材料:一般可采用三百克左右的单面白板纸加包布面,或只用布包边角,也可以用纸裱糊,但不宜过厚,以减轻档案重量。4、卷皮颜色:应采用浅淡色,如浅黄、乳黄色等,不要用大红、大绿,或黑、兰、紫等深色。卷面上的字,一律用红字。5、卷面项目:“干部档案”、“正本”(或“副本”)、“姓名”。6、字体与军间距离:“干部档案”用楷体(72磅),字与卷面上边沿距离为7厘米:“正本”(或“副本”)用小初号宋体,在“干部档案”下方,相距2.5厘米:“姓名”用大一号宋体,与卷面下边沿相距5.5厘米。7、卷面里页印“注意事项”:①注意保密,不得遗失,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②爱护档案,不要涂抹、勾画及乱加批注。③卷内材料不得拆散,不得随意增加或抽出材料。二、档案袋1、规格:长30厘米,宽23厘米,厚(折叠部分)2.5厘米。2、材料质量:可根据条件选用较好的牛皮纸。3、袋面项目:“干部档案袋”、“姓名”、“制作单位”。4、字体和字的颜色与档案卷面同。“单位”在“姓名”下边,各项目字间距离参照档案卷面安排。

上方人员长期滞留在单位是否违法

员工人事档案是记录职工个人学习、工作、工作变动等情况的原始资料,它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是职工退体办理保险手续、享受各项福利待遇、政审的依据。因此,员工人事档案仍具有现实使用价值。 员工档案滞留于本单位, 是一种不规范的人事管理行为。 1、人事档案与劳动关系实际劳动合同制度后,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状态的重要依据,而人事档案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依据劳动部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通过上述《通知》可见,在证明存在劳动劳动关系的凭证中并无“人事档案”一项。也就是说, 对于公司目前在公司名义管理下的一些人事档案的存在不能说明这些人员与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人事档案的处理 因为人事档案具有使用价值, 因此, 在处理上, 公司应坚持“以人为本、合法正当”的原则。 如果以单位名义继续委托存档, 对于滞留档案人员显然是很有利的。 但因滞留档案人员已非本公司员工, 所以, 公司并不负有此义务。 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六条 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如果公司并不愿再为滞留档案人员继续支付存档服务费, 则在目前办理条件上,还无法实现转为个人委托存档(无本人委托)及转至户口所在地街道(街道不接收), 那么, 公司在尽告知义务(派员寻访住址送达或向其住址发送邮寄函告及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告,相关送达手续材料妥善保存)后,与人才服务机构协商停止以单位名义委托存档并由公司将滞留人员档案取回自行存放(与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档案手续存留)。 公司自行保管滞留人员档案可能也有不规范之处。依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在这里面,规定了保管人事档案单位的要求,对照此, 公司若未达到此级别党委组织部门, 则实际上无权自行保管人事档案。

什么是人事档案管理中的“八簿册”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八项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
体制”

“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
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
致”的规定,干部人事档案(下称档案)必须统一由主管该干部
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二)
对具备管理条件的单位,
由本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三)各事业单位管理的干部,其档案可由单位的组织、人
事部门管理。

(四)
凡履行了选
(招)
聘手续的聘用制干部
(指工人身份)

在聘用期间,
其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对解聘或聘用期
满不再续聘,
其档案应转至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管理。
若再
次被聘,其档案仍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五)管档人员本人档案和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应由上一级
组织、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分管领导保管。

(六)离退休干部的档案,仍按原在职时的干部管理权限保
管。

(七)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被开
除公职以及出国不归、
失踪逃亡人员,
其档案按照
《干部档案工
作条例》规定进行保管。

(八)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单位

建筑公司死亡处理结果的档案保持多少年

根据国家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 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单位的正式工和活动工都必须建立个人档案吗?劳动法里有没有相关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个人档案,具体规定如下: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劳力字〔1992〕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 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 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 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五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受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第六章 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人失踪,在没有法院宣告死亡之前,单位是否应停发工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对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仍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经宣告退休工人失踪人员死亡了,社保局可以暂时作死亡处理,并发给相应的死亡待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进一步规定,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员以后又重新出现,或者知道他的确实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恢复他应得的待遇,需要补发的待遇,应该如数补发,但是应该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间停发养老金后的发给他的供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待遇。

失踪人员失踪几年后回来,如何发工资及养老保险?

未到退休年龄失踪人员,单位可办理帐户封存、启封的变更手续,并需附公安机关证明或家属签名证明; 宣告死亡的可办理终止帐户的变更手续: 1、本人(或委托人、继承人)的书面申请 2、委托人或继承人的身份应出具公证文书或有效证明。有效证明指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警署、街道等一级组织的证明 3、失踪人员出示司法机关失踪告示和公安机关开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因工失踪的,可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如离退休人员失踪,其所属单位必须在离退休人员失踪后(有时间规定,如一个月,各地是不同的。),立即前来社保中心核发科办理手续。社保中心将从办理失踪的次月起停止拨付该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如失踪的离退休人员重新出现,单位应凭有效证明及时前来社保中心核发科办理恢复发放养老金手续。社保中心从次月起恢复按月拨付并补付停发月份的养老金(不计利息)。如法院宣布失踪人员死亡,单位应凭法院证明到社保中心办理减员手续。

退休人员死后,不上报,偷领工资

  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冒领养老金属于咋骗行为。
  退休人员去世后,遗属不上报继续领取养老金,属于冒领养老待遇,实际上是通过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冒领数额较大,达到咋骗罪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4月,淄博市周村区徐某就因冒领3.2万余元养老金被判犯诈骗罪http://news.sina.com.cn/s/2014-04-19/170329968958.shtml。

退休公务员死亡后,暂时不办理死亡证明,多领了几个月工资后,再办理行吗?

除非你不去医院,在家死忘然后还不走漏风声。一般医院给你开死亡证明,不是你办理不办理的事,死亡必须给你开,你拿死亡证明去办接下来的各种事,如果你瞒报,办抚恤和丧葬的时候,人家看你死亡证明的时间不就露馅了。

退休工人失踪后工作冻结到宣告死亡工资该怎么办

现在国家的社会保险部门,会定期进行领取资格验证,退休之后,失踪了,就自然不会进行资格验证,社会保险部门就会停发了退休养老金,如果经过法院宣告死亡,按照死亡的待遇处理,发给丧葬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有哪些法律

法律法律法律法律

最高刑是二年,下面是法律规定,自己看看: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1、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在下列标准二倍以上的;
①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③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④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⑤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上述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3、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条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法律

首先,

你可以把心放在肚子里
因为,民警说可以调解的斗殴事件,说明情况不是很严重。斗殴可能的结果:轻微伤、轻伤、重伤。依据你的描述,只是破了鼻子和眼角,是属于轻微伤,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不算犯罪,根本够不上刑事处罚,私了赔钱应该可以解决问题。

其次

就算他不同意,
最严重的就是拘留、罚款,而且拘留也不会留在档案里,因为拘留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属于刑事处罚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所以不会进入你的档案。(刑法是用来处罚严重危害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刑法中规定了相关法条对其进行处罚的犯罪行为,是对付人民的敌人的,所以社会上对这种人有很多限制,但是打架斗殴,只要不出人命、缺胳膊少腿、人体组织失去功能等严重后果,就只算是人命内部矛盾,对这样的同志,我们是教育加批评----这是刑法制定时的法理依据)


另外你需要注意的是,打架时候不要先动手,先动手叫攻击,后动手叫防卫,前者需要付出代价,后者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受到刑法的鼓励。当然也不能语言咄咄逼人而故意激怒他人,这样就算你后出手也是互殴而相互负责任。做个沉默的强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灭人!!

什么叫法律?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什么是法律?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干部在岗期间失联失踪应怎么处理?

视情况通知家属、报警,并处理劳动关系。员工突然失联,单位应视情况处理。 首先,应该通过当初入职时留下的联系人和资料,联系员工家属,了解并告知情况。如果家属能联系上该员工,要求转告员工上班,否则按单位规章制度处理。注意保留通知家属的证据。 如果家属也联系不上,员工有出意外的可能,建议单位向公安报案或备案。 以你说的情况,该员工很可能非意外失联,而是主动离职。这种情况,如无合理理由,可视为旷工。在通知家属后,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旷工几日可辞退)可作出辞退决定,并按预留地址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还是要注意保留证据。

员工在上班时间失联,失踪,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先讲一条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以公司应当是要负责任了,不过也要看员工是故意失踪失联,还是被人有意为之了,员工如果是故意失踪的话,那就要另行定责了!

报案一个人失踪了要具备哪些条件经确认后警察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失踪报案要超过24小时 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失踪人已失踪24小时公安局才会进行调查或者说立案 。
根据《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第十三条 负责查找的民警应当认真向求助人了解失踪人员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
根据失踪人员具体情况和查找工作的需要,询问笔录应当尽可能记载以下内容:
(一)求助人姓名、住址、单位、与失踪人员的关系及联系方式;
(二)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特别是显著体表和牙齿特征)、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电话号码及QQ、MSN等网络联系号码;
(三)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
(四)失踪人员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
(五)失踪前的言行、穿着服装、携带物品;
(六)失踪人员的爱好、习惯、失踪前打算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
(七)求助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和失踪人员可能的去向;
(八)失踪人员亲友、所在单位等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告知求助人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
(九)与失踪人员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根据初查情况,确定是否为失踪警情,并将失踪警情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
派出所负责处置一级失踪警情;刑侦部门牵头负责处置二、三级失踪警情。
在失踪警情处置过程中,发现失踪警情需变更分级的,在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变更失踪警情级别并变更办案部门。

警方是怎样具体处理失踪,失联报告报案的

失踪24小时警方才能进入调查或者立案。

但是立案很不容易,因为刑事立案是非常复杂的事情,立了就不能撤,而且需要拿出大量的警力。所以如果你不能提供足够的涉案理由,一般公安机关缺乏立案的依据,也就是说是不会立案的,报案后只会给予公民必要的协助。

其实你与其折腾了几天,甚至找不少关系立了案了 。估计寻找失踪人口的最佳时间也过了,还不如自己找找效果会更好。

“失联”多久被认定为失踪?失踪注销户口怎么办理?

1、满二年可申请宣告失踪,满四年可申请宣告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注销失踪人口户口各在程序大同小异,以杭州为例: 《宣告失踪注销户口办理服务指南》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被宣告失踪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二)被宣告失踪人员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三)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原件1份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扩展资料: 申请宣告失踪: 1、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 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再如,债权人。 3、申请书; 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 4、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平安杭州-宣告失踪注销户口办理服务指南

抗日英雄的故事

琳琅故事会

中国抗日英雄的故事

抗日英雄的故事30字

抗日英雄的故事30字

1、杨靖宇 杨靖宇21岁参加革命,1940初,他被日军围困,身负重伤,啃不动树皮,只能将棉衣里的棉花和着冰雪吞下去充饥。日军劝降不成,便放乱枪,年仅35岁的杨靖宇壮烈牺牲。 2、狼牙山五壮士 五位英雄,为掩护群众和主力撤退,毅然决然地把敌人引上了狼牙山棋盘陀峰顶绝路,在子弹打光了的情况下,纵身跳下了万丈悬崖,用生命和鲜血谱写出一首气吞山河的壮丽诗篇。 3、黄继光 抗美援朝战争中,黄继光舍身堵枪眼的英雄壮举,激励和教育了几代人。他那奋不顾身的大无畏英雄气概为人们所景仰,他的英雄事迹为人们所传颂。 4、董存瑞 巍然挺立,纹丝不动,像是一尊雕塑。这时他高声喊道:"为了新中国,冲啊!"突然间,一声巨响,地动山摇。敌人的桥型暗堡被炸得粉碎。 "为了新中国,冲啊!"董存瑞的战友们高喊着这震撼山河的口号,冲进了隆化中学。 血一样鲜艳的红旗,升起在隆化城上空,高高飘扬。 5、王二小 是村里的儿童团团员,他常常一边在山坡上放牛,一边给八路军放哨。1942年,二小十三岁。10月25日(农历9月16日)那一天,日本鬼子又来扫荡,走到山口时迷了路。 敌人看见王二小在山坡上放牛,就叫他带路。王二小装着听话的样子走在前面,为了保卫转移躲藏的乡亲,把敌人带进了八路军的埋伏圈。突然,四面八方响起了枪声,敌人知道上了当,就气急败坏地把王二小摔死在石头上,正在这时候,八路军从山上冲下来,消灭了全部敌人。王二小的血染红了天! 扩展资料杨靖宇(1905年2月26日-1940年2月23日),原名马尚德,字骥生,汉族,河南省确山县人,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无产阶级革命家、军事家、著名抗日民族英雄,鄂豫皖苏区及其红军的创始人之一,东北抗日联军的主要创建者和领导人之一。 1932年,受命党中央委托到东北组织抗日联军,历任抗日联军总指挥政委等职。率领东北军民与日寇血战于白山黑水之间,他在冰天雪地,弹尽粮绝的紧急情况下,最后孤身一人与大量日寇周旋战斗几昼夜后壮烈牺牲。杨靖宇将军被评为100位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之一。 2014年9月1日,被列入民政部公布的第一批300名著名抗日英烈和英雄群体名录。 “狼牙山五壮士”是指在抗日战争时期,在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狼牙山战斗中英勇抗击日军和伪满洲国军的八路军5位英雄,他们是马宝玉、葛振林、宋学义、胡德林、胡福才,他们用生命和鲜血谱写出一首气吞山河的壮丽诗篇。 在战斗中他们临危不惧,英勇阻击,子弹打光后,用石块还击,面对步步逼近的敌人,他们宁死不屈,毁掉枪支,义无反顾地纵身跳下数十丈深的悬崖。 马宝玉、胡德林、胡福才壮烈殉国;葛振林、宋学义被山腰的树枝挂住,幸免于难;5位战士的壮举,表现了崇高的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被人民群众誉为“狼牙山五壮士”。 参考资料:杨靖宇-百度百科参考资料:狼牙山五壮士-百度百科

抗战英雄事迹

抗日英雄事迹
王小二烈士之墓王二小,又名王朴(1929—1942),广为人知的少年抗日英雄,1929年生于河北省涞源县上庄村;抗日战争时期,王二小的家乡是八路军抗日根据地,经常受到日本鬼子的“扫荡”,王二小是村里的儿童团团员,他常常一边在山坡上放牛,一边给八路军放哨;1942年10月25日(农历9月16日)那一天,日本鬼子又来扫荡,走到山口时迷了路。把敌人带进了八路军的埋伏圈;突然,四面八方响起了枪声……鬼子发现上当后,先是残忍地剁去二小右手的五个手指,又用刺刀刺向二小的胸膛,把他弱小的身躯摔在一块大石头上!
  八路军一举全歼此股日寇,战斗结束后,几个战士扑向流着鲜血的二小,当时他还活着,大家把他和另外两名受伤八路军战士一起送到刘家庄,可惜伤重无治,为国牺牲。
  王二小牺牲后,当地军民把他埋葬在刘家庄的山坡上;当时任涞源县青救会干部张士奎(后为保定市离休干部)同志得到这个消息,马上报道给了边区青救会,《晋察冀日报》在第一版发表了这条消息。词作家方冰、曲作家劫夫根据这篇报道,立即创作了歌曲《歌唱二小放牛郎》;这首歌曲一直传唱至今,感染了无数青少年;现在,王二小的坟上长满了青草,他的鲜血染红的那块大石头,现在还静静地卧在山沟里,人们把它叫做“血色石”。
  为了纪念小英雄王二小,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在二小的家乡涞源县上庄村建设了“王二小希望小学”,延安时期参加革命的老作家陈模创作了革命传统纪实小说《少年英雄王二小》。

抗日英雄人物事迹

抗日战争英雄有哪些
悬赏分:10
|
提问时间:2007-12-9
10:31
|
提问者:chenm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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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游戏最好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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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介绍些好玩的单机游戏

好玩的单机游戏有很多 相信大家都各有所好 喜欢角色扮演 和动作类单机游戏的 个人推荐三款 流星蝴蝶剑 黑魂系列 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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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游戏术语

各种游戏术语

1、solo 在网络游戏之中,solo泛指玩家单独一人进行游戏,泛指“单刷”。近年来,随着竞技类游戏的盛行,solo这个单词也随之流行起来。solo由原来的“单独”词意逐渐演变为“单挑”,即玩家“1V1”进行PK。 2、Boss 代表着游戏中出现的巨大有力且难缠、耐打的敌方对手或者NPC怪物,简称BOSS。在我国九十年代初期,街机盛行的年代,Boss则代表着横版动作游戏中每关最后的“大头目”、“关底”。 在今天,Boss则更多的用于形容游戏中某一阶段性的强力敌人,玩家击倒Boss后,会为玩家提供大量分数(经验值)、极品装备等游戏奖励,同时开启新的游戏剧情。 3、AOE AOE的全称为“Area of effect”,即为对于某指定区域的技能效果。泛指对某一特定区域内复数对象同时生效的技能效果。从广义来看,AOE泛指我们常说的“群体攻击技能”。 近几年,AOE这个概念也不仅出现在角色扮演游戏之中,战争策略、卡牌等各类游戏类型同样能够经常看到AOE系统的身影。 4、Buff 一是指游戏中状态增益系的技能及魔法,通常指给某一角色增加一种可以增强自身能力的魔法;另外一个意思是指在游戏的版本更新时,对某一个职业、种族、技能等游戏内容进行增强。 5、Bug 游戏中的Bug一词,泛指游戏游戏程序的漏洞缺陷。 游戏Bug根据其后果,可分为良性Bug和恶性Bug两种。良性BUG即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甚至为玩家带来了利益的BUG,通常一部分玩家常用的游戏秘籍及小技巧,就是通过合理利用游戏程序中的良性Bug而产生的;而恶性Bug则会对游戏程序产生严重的影响。 恶性Bug是由程序设计时的某些疏忽或是程序升级迭代时某些程序组件不兼容,造成的游戏闪退、崩溃、以及各种无法正常游戏的后果。

什么是游戏,游戏的定义是什么

什么是游戏,游戏的定义是什么

游戏是以直接获得快感为主要目的,且必须有主体参与互动的活动。 这个定义说明了游戏的两个最基本的特性: 1、以直接获得快感(包括生理和心理的愉悦)为主要目的。 2、主体参与互动。主体参与互动是指主体动作、语言、表情等变化与获得快感的刺激方式及刺激程度有直接联系。 拓展资料:游戏是一种基于物质需求满足之上的,在一种特定时间、空间范围内遵循某种特定规则的,追求精神需求满足的社会行为方式。 游戏有智力游戏和活动性游戏之分,又翻译为Play,Pastime,Playgame,Sport,Spore,Squail,Games,Gamest,Hopscotch,Jeu,Toy。现在的游戏多指各种平台上的电子游戏。 2018年6月18日,世界卫生组织发布新版《国际疾病分类》,"游戏障碍",即通常所说的游戏成瘾,被列为疾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游戏

大爷大妈13元买车实为营销炒作,国家该加大虚假营销炒作的处罚吗?

近日一家4s店打错卖车广告,误把“12.98万元”写成“12,98元”在这期间一位大爷拿13元强行买车,女员工当场被气哭。本来很多吃瓜群众还以为这事有很多看点,也许后续还会发生点什么,结果被店家证实大爷13元买车实际是在拍网剧,这可让不少人颇为扫兴,同时很多人也应该意识到国家应该加大对虚假营销的炒作,才能避免这种现象的再次发生。 虽然在这件事发生后,秦皇岛市场监管局立马发布通告,让该企业立马停止这种营销手段,并已介入调查。但不得不说,在这之前市监局的做法也很让人不满,本来下午按12,98元卖,市监局这时还不让店家卖,怕店家给赔了。我想说这事得亏是一种营销手段,要是真的事件,你市监局这么做,把老人放哪儿去了,店家的利益需要维护,老人的权益就不该维护了?这是什么道理? 不得不说,市监局在这方面做事有点欠缺,但对于店家这种欺骗公众营销手段更可恨,必须给予其打击。在这方面,国家首先要做到形成其长效机制,即长期坚持不懈的进行打击。其次各部门之间要通力合作,一起作战。最后遇到这种事要严厉打击,绝对不能姑息纵容,而且对于消费者也应该增强这方面的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每个消费者的权益都应该得到保护,对于这些虚假营销必须呈严厉打击的态度,不然受伤害的始终是群众。​

大爷花13元买车,女销售蹲在地上大哭,究竟是谁的错?

最近秦皇岛一位大爷拿13元买车,把女销售人员逼哭的视频在网络上疯转。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现在网络上正在讨论两方到底谁对谁错。一个比较公平公正的观点认为,这两方都是有错的。 首先,女销售人员所在的汽车4s店没有将正确的信息传达广大民众。这有可能是一次营销事件,也可能是工作人员误操作而为之。无论是什么原因,都使大家受到了一种蒙蔽。所以很多不明真相的大爷大妈就跑到了4s店想一探究竟,没想到他们到了4s店之后竟然被告知说是广告有误。他们心中肯定十分愤怒比较生气,所以这位大爷就要用这13元买车,因为你广告里所宣传的就是这样。然后有些大妈拿出了广告法,规定商家不能虚假宣传。 其次,这位当事人大爷没必要过于较真。好好想一想,用13元买车本来就是一个比较荒诞的说法。就是天方夜谭,不可能的事情。就是买那种小孩子玩的玩具汽车,13元也买不了什么像样的。可大爷就认这个死理,或者是想出一口心中的恶气,一直向该女销售人员询问用13元到底买能不能买车,买个什么样的车。我觉得大爷的行为的确有些过激,虽然被欺骗,但是应该有一个限度有一个尺度。因为不是销售人员的错,是该公司或者出租车公司的错,不应该难为销售人员。 这件事情给广大的商家敲响了一个警钟,以后在广告宣传的时候一定要多加小心。要认真核对有没有写错的地方,不要再出这样的小的问题。使这种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惹出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大爷花13元买车事件中,如果你是这位女销售,你会怎么做?

我会把大爷的情绪先安抚好,承认自己的错误。在不影响正常营业的情况下,送点小礼品把人送走,如果再纠缠不清,两种方式:设法找到子女电话,通知子女来领人,直接报警,等警察来处理。 在当前的物价中,别说是真车13元买不到,就算是模型车花13元也不一定买到,为何大爷会拿13元买车?视频中,一群大爷大妈把某4S店围得水泄不通。一位穿白色上衣的大爷对销售员说:13,不用找了。女销售员表示这钱不够,车卖12.98万元,并称广告打错了。大爷不听解释,说:你们广告上打的就是12块9毛8。你跟我玩这个,我拿钱砸死你!旁边一位大妈也掏出手机,把屏幕对着销售员:你看看,中国广告法上写着呢,我买! 据了解,是4S店的广告标语漏打字造成误会,广告语这样写的:“品牌国六新车价格12.98元!”记者就此事件联系到了视频中的4S店,工作人员做出了这样的回应,确实是因为操作失误将价钱写错,事情发生后一直在跟工厂店沟通,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就在昨天下午,4S店发布公告,表示要对消费者“负责”。这份公告显示,该店已就打错广告事件严肃处理了涉事员工,同时表示:“就此事给广大市民造成的困扰深表道歉,并愿意接受工商部门的处罚,且该4S店将在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下,就广告内容4S店将拿出店内现车12.98元销售”。

因广告打错大爷拿13元买车,商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我觉得这是商家的错,商家承担是应该的。帮4S店做广告的更应该担起责任,毕竟是他们的疏忽,所以商家可以先把车卖给大爷,再向广告公司索赔。

13元买车竟为拍网剧,如此恶搞目的何在?

已证实!大爷13元买车事件为营销手段,所谓的诚信不过是个闹剧,7月10日,一段大爷12.98元买车逼哭销售人员的视频传播。经核实事发于河北秦皇岛腾奇名爵4S店,工作人员称该视频为拍摄网剧,找的都是群众演员。7月11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通报称,责令涉事企业立即改正、停止上述销售行为,并随即介入调查。 对于大爷13元买车事件,不清楚4S店到底是如何想的,想到这么个馊主意来扩大影响,如果本身这就是4S店的意思,那么所谓的诚信真的没法看,如果到最后被定义为销售人员个人行为,那么也是本着销售汽车的目的而来,说是营销手段也不为过,但我们得想这样一个事情,个人找群众来演网剧的可能性有多大?这里值得提出的是,作假还能把公证的事搬出来说,这是视国家法律于何地呢?公证处的作用不是被人为拿来消遣的,虽然做公证的实际行动并没有做出,但如果真的做了公证了,把这出戏也演完了,最后却得到一个最终结果,说这只是拍个网剧,开个玩笑,那这可真就是消费大众的信任度了。 而且最为关键的是,在最开始大家提出质疑的时候,为什么不能坦诚这只是个摆拍,为什么非要说不是?事件一路走下来,影响面扩大了,如果不是监管部门的介入,这个事件还不知道要发酵多久。最后,我们总结一下,做营销无可厚非,这是市场固有的一种内容,而炒作也不是不可以有,当下的这种行为虽然不被提倡,但确实是真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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