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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舟 | 时间:2021-05-04 08: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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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柳江区里高镇“父杀女”案被告人韦乐进行宣判,一审宣判韦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广西柳州父杀女案始末最新消息 广西柳州韦乐杀女被判处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被告人韦乐与女友认识后同居,并相继生育两个女儿被害人韦诗某(殁年6岁)、韦慧某(殁年4岁)。2017年11月,一家人回到柳江区里高镇生活。

因认为女友好赌疏于照顾孩子,为报复女友,韦乐遂大肆通过网络和信用卡借款用于赌博,并逐渐产生杀害两女儿的想法。

在逾期无力偿还借款且被不断追债后,韦乐担心其被判刑、小孩无人照料,便下定决心杀害两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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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3日14时许

韦乐以游玩为由将两女儿韦诗某、韦慧某骗至柳江区里高镇里高东街的后山独山寨小寨的废弃石屋处。利用两女儿躺在其腿上休息之机,韦乐用双手分别扼住韦诗某、韦慧某颈部,致二人当场死亡,尔后将尸体移至石屋西北侧崖边藏匿;次日凌晨5时许,又再次将尸体转移至崖下更隐蔽的石缝中。

之后,韦乐编造谎言欺骗四处搜寻被害人的亲属和村民等。同年6月7日,韦乐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次日如实供述了杀害两亲生女儿的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找到被其藏匿的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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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韦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并将责任归咎于女友,为报复泄愤,残忍杀害两个年幼、无辜的亲生女儿,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韦乐严重违背天理人伦,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

被告人韦乐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据此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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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韦乐认罪服法,表示不上诉。

柳州市诈骗罪量刑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转走犯罪嫌疑人

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看守所“转走”犯罪嫌疑人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根据已生效判决,或对被判徒刑的人予以投放监狱服刑,或对被判缓刑、管制、免于刑罚的人置于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下监督改造,或对被判无罪的人予以释放,或对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由法院执行死刑等。
2、根据办案需要,转其他看守所羁押。
3、可能出现通风报信、串供等其他问题,需要转移羁押场所。
4、嫌疑人出现严重疾病,需要转指定医院治疗。
5、依法办理取保、监视居住。
6、案件被依法撤销,予以释放。

柳州对3起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几人获死刑?

2018年6月26日上午,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6.26国际禁毒日系列宣传活动,对3起毒品犯罪案件、10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其中4名被告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被判处死刑。 当天宣判活动中,黄祖托、覃祖如、黄黎强、宁博振贩卖、运输毒品案成为关注焦点,案件涉海洛因达2105.34克。涉案的4人经柳州中院审理后判决:黄祖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覃祖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黎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宁博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另两起宣判案件中的6名被告人犯制造毒品罪,2人被判处死缓、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不等的刑罚。 当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该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2017年以来,柳州市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837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873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15人,重刑率为13.17%。 通报称,与2016年相比,2017年毒品犯罪案件数据呈现“两少”的现象:一是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减少了29.4%,二是犯罪人数减少了35.8%。说明通过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持续不断的严厉打击,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发挥了刑罚惩罚、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有效净化社会风气和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来源:中国新闻网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未必构成犯罪——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覃琦等6人无证开采锰矿案是怎样?

2008年4月30日,群众举报:“一些不法分子在柳州市城中区牛车坪展南采石场北侧非法盗采锰矿”。城中区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向城中区政府汇报相关情况,城中区政府随即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对举报地点周围进行了布控。5月1日凌晨1点,一些不法分子在举报地点进行盗采活动。在城中区政府的组织下,联合调查组主动出击,经过连续3个昼夜奋战,一举捣毁了4个非法采洗矿点,查扣洗矿机8台、运输车辆7台、勾机1台、推土机1台,拆除工棚1间,没收矿产品209吨,现场抓获22名违法嫌疑人,其中6人被移送警方刑事拘留。
经查,2008年1月,当事人覃琦等6人未经批准,擅自与柳州市城中区牛车坪五队村民梁光生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位于柳州市城中区展南采石场北侧、53010部队东北侧集体土地2450平方米用于开采锰矿,并已支付给梁光生土地租金5万元人民币。2008年4月中旬开始,覃琦等6人租用自卸货车7台、勾机1台等大型机械设备,利用夜间和节假日在承租的土地上疯狂盗采洗锰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城中区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牛车坪锰矿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了测量和鉴定,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作出《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该处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252500元。
案件调查完后,城中区政府组织联合调查组召开案件分析讨论会,经讨论研究后决定:
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对覃琦等6人非法采矿涉及刑事案进行立案侦查。调查结果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违法当事人覃琦等人的行为已涉嫌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对犯罪嫌疑人覃琦等人予以拘留,并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检察院认为,未经“制止”程序,不构成犯罪,将覃琦等6人在拘留1个月后释放。
没收矿产品和其他机械设备。当事人缴纳罚款106200元,拍卖机械设备所得的190000元,均已上缴国库。
【分析】本案是一起无证采矿案件。
本案中,柳州市城中区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精心部署,联合执法,迅速行动,有效制止和打击了无证采矿行为。可是,结果让执法人员深感惋惜,覃琦等6人无证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252500元,却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因就在于未经“制止”程序。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犯罪构成与否,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这些要件由法律明文规定。具体到非法采矿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是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一个要件。如果未经“责令停止开采”,或者经责令停止开采后,违法当事人停止了开采,就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不能以“非法采矿罪”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检察院认为,未经“制止”程序,不构成犯罪,将覃琦等6人在拘留1个月后释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至少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是非法采矿案件形成的社会原因非常复杂,查处极为困难,绝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家所能为。为此,国务院国发〔2005〕28号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并规定了各相关部门的责任,从而将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这把“尚方宝剑”,主动向政府报告,请求政府组织,其他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各司其职,求得打击违法效果最大化。正如本案柳州市城中区国土资源局所做的那样,发现无证采矿,自己无法处理的,立即向城中区政府汇报相关情况,城中区政府随即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切实打击和制止了无证采矿的泛滥。
二是如果忽略有关环节,会直接影响打击力度。本案中,对覃琦等6人的处理,未能追究刑事责任,原因是检察院认为要有“制止”环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中,要切记这一点,只有“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一点往往容易被执法人员忽视,有的不注意保存责令停止的证据,有的不经责令停止就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有效打击无证采矿等行为,可以请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由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热点矿区等处张贴公告,明确要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人立即停止开采,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然后再采取行动进行清理取缔。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搜集证据,如拍照、录像等。
另外,2008年1月,梁光生与当事人覃琦等签订《租赁合同》,将城中区展南采石场北侧、53010部队东北侧集体土地2450平方米出租给覃琦等开采锰矿,收取租金5万元人民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城中区国土资源局也应对这一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囤积居奇 哄抬物价 构成什么犯罪

如果要适用现在的刑法,应该只有定非法经营罪了,其中定罪理由是从事其他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非法经营行为。

【案例】:
龙江镉污染事件导致近几天柳州部分市民恐慌性抢购、囤积矿泉水。柳州市物价、商务等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瓶(桶)装饮用水价格监管,同时积极组织货源,保证瓶(桶)装水价稳货足。
  目前,柳州市瓶(桶)装饮用水价格保持稳定,货源充足。目前市内两家生产企业及3家大型超市的瓶(桶)装水已累计销售402吨,现库存688吨。
  柳州市物价局称,商家销售瓶(桶)装水不得有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和大量囤积居奇的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月25日以来,柳州市物价、商务部门组成12个应急检查小组,在全市超市、加油站、便利店、桶装水销售点等地进行巡查,对瓶(桶)装水二级供应商和厂家代理商进行集中检查。

小璜古墩杀人案在古墩那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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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QQ空间里的一篇短文,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你采纳! 《我对命运的理解》-----X年X月X日X时的命好吗 一、 古人云:“天生我材必有用,不拘一格降人才。”命好,不如运好。同年同月同日同时生,也有贫富之差,职位高低之分。在我国一秒钟就有多少个婴儿同时降生,就别说两个小时(一个时辰)有多少人了。所以,没必要寄托在八字上,更应着眼与【运】上,【运】就是后天的际遇和努力! 二、我个人认为:“所谓【命运】,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所谓的【命】,这是先天性的,包括出生的年、月、日、时,姓氏,父母,出生地以及所属民族。这是不可改变的!另一个就是【运】,这是后天的,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改变的。是影响人一生命运最关键的所在。” 正如两人同年、同月、同日、同时出生,分秒不差,可说【命】是同样的。结果一人做皇帝,一人为乞丐。就是【运】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每一分钟都有不少中国人出生,更不用说全世界了。三、如此看来,八字没有好坏之分。上天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至于为什么有贫富之分、地位有高低之分、权力有大小之分,那就是个人后天的造化和机遇有了区别。常听有人说:“我错过了一个极好的机会”!就是这个道理。 四、个人认为一个人的命运是由【运】起决定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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