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租车公司-杭州出租车公司优质

编辑:周舟 | 时间:2021-09-17 08: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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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出租车公司,哪个公司最好?

没一个好的,互相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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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站火车站(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火车东站(24小时值班)

汽车检测中心(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大众消毒点(地点:香积寺路206号,8:30-5:00)

机场管理站(上午8:00到最后一班航班起飞后止)

江干管理处(地点:三堡船闸处,下午2:00-5:00)

上城管理处(地点:复兴里街处,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拱墅管理处(地点:钱江小商品市场对面围墙内,上午9:00-11:00、下午1:30-5:00)

下城管理处(地点:环北小商品市场,下午1:30-4:30)

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火车东站

杭州四季青旅游服务公司:七甲路78号

杭州第一汽车运输总公司出租公司:莫干山路822号

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环城北路167号

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世贸饭店或施家桥

浙江外事旅游汽车公司:劳动路127号涌金饭店

浙江中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体育场路210号(市体育馆内)

杭州大川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山花园春晓苑8楼A座

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西湖区古墩路三墩大桥南

杭州利群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场路137号汽修厂

杭州之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已分配司机消毒液

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环城东路27-2

杭州三客实业总公司:天城路62号

浙江华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莫干山路172号

杭州八达客运旅游公司:湖墅北路86号

杭州春光旅游公司:宝石二路8号

杭州四方客运公司:黄龙体育场或西湖区文苑路428号

杭州市北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唐庙路立民修理厂东门口

杭州宏达旅工贸总公司:国货路9号

杭州之江客运出租有限公司: 已分配司机消毒液

杭州百事顺客运有限公司:已分配司机消毒液

杭州笕桥汽车运输公司:石桥路18号

杭州沪杭汽车客运社:杭海路217号修理厂

杭州农工商客运服务部:中山中路115号

杭州中银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华光巷35号9号市公安局旁洗车场

杭州农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玉古路玉泉洗车场

杭州华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湖墅北路283号

浙江风光客运有限公司:马塍路61号

杭州富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香积寺路206号(在大众点消毒)

杭州西子车船服务有限公司:西湖区下茅家埠2号

杭州友谊汽车服务社:宝石二路省政府车队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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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综合体交通组织有哪些规定?

城市商业综合体的功能及其区位特点,确定了其具有如下基本交通特征: 城市商业综合体作为区域中经济管理、控制和金融运作等中枢性职能,建筑密度大、土地利用强度高,以及高层化的集聚形态,导致交通规划成为城市商业综合体规划建构的核心问题之一。 城市商业综合体的功能运作使其交通出行在时间上分布不均衡,商务等就业岗位量大而集中,与城市交通流量在时间上分布特征基本相符,在早晚通勤时段交通流量出现峰值;夜间多为购物、娱乐、休闲车辆,与日渐交通流量出现互补现象。 城市商业综合体内部的交通网络是城市交通运输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城市商业综合体交通规划在保持内部交通结构完整性的基础上,应加强与城市交通运输系统的有机联系和衔接,其交通组织方式和系统构成形态成为城市商业综合体规划特色的体现和关键要素之一。 在城市商业综合体的交通运作中,需要大量的停车量及完整的停车系统给与支撑。停车系统、人行交通系统、人流与车流的衔接系统等在城市商业综合体规划中极为重要,其规划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城市商业综合体的正常运作。 在对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的交通进行研究时,主要从几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是处理好城市商业综合体交通结构层次关系;二是优先考虑多种形式的公共交通。


交通银行商业贷款审批多长时间能下来

资料齐全的话一般3个工作日 ,一般来说你要是接到银行的审批电话,(很简单的询问,贷多少钱,多少年,买的什么位置的房,公司座机号码是多少)第二天就可以去过户了
电话核实有2次的哦,第一次是分行,也就是
先电话核实提醒下你,然后第二次才是总部的合适电话,具体是多少我不记得了,好象是85开头的座机号码。


模拟城市4交通和商业

这问题我太清楚了
你说你所有人走的都是地铁,那就问对头了
我告诉你怎么办。你在城内几个关键的交通位置,建立地铁站,不要遍地都是。然后旁边建立停车场。这样的话,如果居民只能坐地铁上班,他就必须开车去地铁站,把车停到停车场。这样的话,就会让大街上充满小汽车。。。
还有,一个很少有人知道的事情
如果是模拟城市豪华版,你也可以用公交来换乘。也就是说,不用停车场也可以,让居民出门乘坐公交车到达地铁站。
在模拟城市4 或者尖峰时刻里,公交站的流量是不计入商业顾客量的。就算满街都是公交车,商业顾客也依然会是低
但是在豪华版里,公交车就是计入商业客流的,步行者,私家车,公交车,都可以促进商业

还有。是否要舍弃地铁,要看你的通勤情况,你的工作地点是在哪里,城内还是城外,城里有多少人口。如果工作地点在城内,那么人口不超过30万,不用地铁也可以。前提是交通要规划的合理一点。如果工作地点在城外,那么不建议拆掉地铁。居民做地铁出城工作是最可靠的。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大型城市里。嗯


在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和商业险如何赔付?

车险的理赔顺序是:先是交强险、后是商业车险。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如果你买了三者险,由三者险进行赔偿;如果你没有买三者险,则由自己全部承担; (3)如果赔偿费用超出了三者险的保额,那超出部分也要由你承担。 另外,在有责(不管是全责还是次责,都是有责)交通事故中,交强险赔偿额度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2000元。 虽然说交强险保额少,但是它的优惠力度并不小,想要详细了解交强险的小伙伴可以看这篇文章: 《【交强险】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了!》 最后,再给你梳理一下车险的理赔流程,大致分为六步: 第一步:通知保险公司 发生保险事故后,我们要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超过48小时不报案,保险公司是可以不予赔付的。 第二步:查勘定损 通知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就会派专人到现场进行查勘(如果是轻微事故,车主可直接将车辆开到定损中心进行定损),然后把车开到维修厂去确定损失(定损),定损需要有保险公司、修理厂以及客户三方共同参与。修理厂会给针对你的车子损失情况给出一个修理方案:哪些配件要换,哪些配件要修,材料费多少钱等,由保险公司的专业定损人员确定无误之后给出一个维修总金额,这个金额就是保险公司赔付给你的金额。如果修理费比保额高,那就需要车主或有责任的一方自掏腰包补差价。 第三步:提交理赔材料 理赔材料包括车辆的保单、行驶本、驾驶本、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及责任认定书,单方事故无需提交责任认定书。如果涉及到人伤的,还需提供伤者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发票。 第四步:修车 第五步:核价核损 保险公司核损员会审核查勘定损的合理性以及准确性。 第六步:领取赔款 修完车后被保险人需要携带定损单、维修发票、维修清单及银行卡到定损大厅办理领取赔款手续。保险公司财务人员根据理赔人员理算后的金额,向车主指定账户划拨最终赔款,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理赔款会打入被保险人的银行卡账户内。 以上就是我回答的全部内容了,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车险知识,想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得到最全面的保障,欢迎阅读: 《车险险种都有哪些?全都要买吗?》 全网同号:学霸说保险,欢迎搜索! 资料来源:学霸说保险官网

杭州的出租车概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权,按照乘客要求提供不定点、不定线的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九座以下(含九座)小型客运车辆。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区、县(市)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价格、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 公民有权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员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实施管理,其职责是:


(一)对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三)配合价格、税务部门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凭证;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五)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六)处理乘客的投诉。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条例,公开办事章程,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三章 开业、停业管理


第八条 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统一下达计划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客运出租汽车在市区的经营权通过竞投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所得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在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机构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保险;


(四)客运出租汽车必须安装必要的安全防范装置、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并铅封的客运出租汽车收费计价器;


(五)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办完上述手续的经营者按其注册客运出租车辆发给营运证。


第九条 通过有偿方式获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满两年后方可转让。受让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条件。转让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通过行政审批等无偿方式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者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负责审批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收回,不得转让。


第十条 每辆客运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三名。


第十一条 未取得本市营运证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定的营运区域经营,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核定营运区域外的异地营运活动。


客运出租汽车自核定营运区域载客至营运区域外时,可以自目的地载客顺路返回核定营运区域。


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分别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后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的,应在停业前三十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报,办理缴销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及收费凭证的相关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务手续。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顶安装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暂停服务标志;


(二)使用规定的车型和标志色;在车身两侧明显位置标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标志,注明监督电话;


(三)在规定位置贴有客运出租汽车起步费、每公里租费等内容的标价签,实行明码标价;


(四)车身、车厢、行李厢整洁,座套干净、舒适,车辆设施完好;


(五)按照规定放置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转为非经营性车辆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和专用设施。


第五章 经营者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章纳税缴费。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二)建立并执行营运交接班制度,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规定的需求高峰时段不得进行营运交接班;


(三)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四)不得擅自改变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标志色和有关标志;


(五)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于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营运。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保卫和交通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应急决定,及时完成外事、抢险、防疫、救灾、春运等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任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执行前款规定的特殊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付相关费用或者给予相应补偿。


第六章 驾驶员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治安和交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发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三)仪表端庄,服装整洁,语言文明,态度热情,礼貌待客,为乘客提供方便,不在驾驶过程中吸烟;


(四)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向乘客套汇、换汇和索要外币;


(五)不得敲诈勒索、刁难乘客,严禁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不得故意损坏计价器或使计价器失准,并接受质监部门定期检测;


(七)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和其他设施,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发票;


(八)在营运中,车内无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做到招手停车,车内有客时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但不得在交通禁停地段停车上下客;暂停服务时,应当显示暂停服务标志;


(九)熟悉营运区域内的行驶路线,按照乘客指定的地点选择最合理的路线,因故确需绕道的,应当向乘客说明理由;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他人;


(十)在交接班时段内选择与交接班方向、地点同向的乘客同向载客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同向载客指示牌;


(十一)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检查,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服从管理站点调度人员的调派;


(十二)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本单位保卫部门,不得知情不报;


(十三)途经治安管理服务站时,应当自觉进行治安登记,接受检查。


第七章 乘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在乘客比较集中的机场、车站、码头设立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站点,并有工作人员负责管理经营秩序;在饭店、宾馆、风景点等公共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立管理站点或指派专人负责管理经营秩序。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医院、旅游景点、娱乐场所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适当位置等人流集中地设置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非法收取停车费用或阻挠其正常营运,不得采取扰乱正常营运秩序的手段为客运出租汽车招徕乘客。


第二十四条 乘客在乘坐客运出租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超重、超宽、超长的物品;


(二)不得携带污损车内卫生的物品;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要求;


(四)不得按动计价器、损坏车内设施;


(五)不得乱扔废弃物,不得吸烟;


(六)配合驾驶员办理出城登记手续。


乘客不遵守前款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断营运服务。乘客污损车内设施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车费和有关费用。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和有关费用:


(一)租乘的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计价器,或者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或者不出具发票的;


(三)租乘的车辆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未到达目的地的。


第二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车辆上发现乘客遗留物的,应当及时归还失主,不得侵占;无法归还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并在三日内上交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公安机关、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维护城市形象和经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考核可以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或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收缴伪造、涂改、无效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装置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或者空车待租、暂停服务标志,在夜间不启亮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车身两侧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者标志,不按规定放置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或者未随车携带营运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计价器和其他设施,故意破坏计价器和其他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营运证或者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十五日至三十日;


(五)将客运出租汽车交于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营运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拒绝载客、强行拉客、强行拼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管理站点工作人员调派,扰乱管理站点秩序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侮辱、殴打乘客或管理人员,侵占乘客遗留物的,暂扣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二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八)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收缴伪造、涂改、无效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采取扰乱正常营运秩序手段招徕乘客或者阻挠其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正常营运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每车一万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


(二)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核定营运区域外的异地营运活动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标志色或者有关标志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营运证;


(四)未建立营运交接班制度,或者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规定的需求高峰时段进行营运交接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求报送有关信息,或者在客运出租汽车上随意张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六)客运出租汽车转为非经营性车辆,未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和专用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决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八)在营运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空车待租、暂停服务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同向载客指示牌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九)不配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整顿,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暂扣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十五日至三十日。


第三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记分办法,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累积积分。


根据记分情况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停业整顿。根据记分情况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或者暂扣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直至注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年度内被处以暂扣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或者三百元以上罚款的处罚累计达三次以上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自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第三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监督检查时,可以对无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予以暂扣,出具暂扣凭证,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经查实当事人属非法营运的,或者当事人在车辆暂扣之日起二十日内不提供有效证明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提供营运证等合法营运凭证,或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车辆。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将暂扣车辆予以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车辆停放费用、罚款数额后尚有余款的,通知当事人领取。


第三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平等待人,文明管理。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违法乱纪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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