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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舟 | 时间:2021-07-16 22: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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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及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
 
  2006年9月,段某因患精神病住进成都市内一精神病医院治疗,入院时医嘱载
  明一级护理,并允许其家属陪护。9月15日,段某转为二级护理,但医院未告知家属仍需陪护。同年12月3日,段某如厕时不慎摔伤,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段某亲属因此起诉精神病医院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段某住进精神病医院,但其监护权未发生转移,其在住院期间如厕摔伤,与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不周有关,而医院也未督促其监护人陪伴或者为其聘请护理人员,因此双方均有过错。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判支付原告损失2万多元。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精神病医院收治的对象具有特殊性,监护人无法在患者住院期间履行监护义务,因此,该监护责任已转至医院。
  二审法院认为,段某在入院后转为二级护理时,医院没有就是否还需陪护向患者家属作必要的说明,未尽到告知义务,对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要承担主要责任。经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一、术后化疗竟要人命  1999年9月,李珍(化名)在广州市十二人民医院做甲状腺癌根治术,术后因院方在无消毒隔离或进入洁净病房、无进行必要的各项检查、无强有力的预防感染措施、无干细胞支持等情况下,对李珍施予超常规剂量数倍的化疗,致李珍出现严重的感染性休克、内出血、全身衰竭,于1999年10月14日在医院死亡。后经广州市医


医疗纠纷案例论文20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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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复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医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200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

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
1、病历书写不规范;
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
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颗牙;
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事法律分析】
一、医方术后补写门诊病历不具有合法性
二、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三、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

四、关于损害后果

本案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四级医疗事故没有伤残等级,但患者又明确存在牙齿功能的缺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鉴定专家给出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功能和恢复外形,所以这一建议是对四级医疗事故的补充,因此,牙冠的费用应当纳入损害后果。


因侵权引起的医疗纠纷案例有哪些

【案情】
2005年8月27日,王女士因临产入住医院。次日下午,医院准备对王女士实施剖腹产手术。术前,医生在未询问病史、未办理麻醉告知手续等情况下就为王女士进行了麻醉。在手术尚未消毒完毕时,王女士突然出现全身抽搐、神志不清等症状,医生马上给予药物控制,同时实施了手术。王女士虽然最终生下了孩子,但是,在手术当中,王女士一度出现呼吸、心跳骤停险情,血压、脉搏为零,心电图监护也一度呈直线。经抢救,王女士脱离了危险。之后,她昏迷了长达20小时。1个月后,王女士出院。出院诊断为:骨盆畸形,羊水过少,癫痫持续状态,原因待查;心肺脑复苏后,贫血(轻度)。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与王女士为医患关系。医院应当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医院在为王女士麻醉过程中处理不当是导致王女士出现呼吸心跳骤停、昏迷的直接原因,即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医院应当承担造成王女士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医院赔偿王女士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
【评析】
近年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在这类案件处理中的责任认定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我国现有法律表明医疗侵权诉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仔细分析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通知以及一些判决案例,不难看出我国医疗诉讼审判有对医方采取严格责任的倾向。
对于严格责任定性和适用,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严格责任见于英美侵权行为法中,是一种特殊的归责原则,在大陆法系的侵权法以及我国侵权行为法中,并未直接使用这一概念。一般认为,从比较的角度来看,严格责任在功能上兼容了传统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特点,它事实上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严格责任主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实现。医疗争议诉讼中,医方举证不能则败诉。
在严格责任中受害人不需要对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进行举证,受害人只需要对因果关系举证,即患者只需就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实际上,严格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将过错举证负担转移给被告,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它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过错推定,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法定抗辩事由存在,则推定其有过错,从而承担责任。《证据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方举证不能则推定医方过失。本案中,受害人仅出具在医院就医的单据证明与之存在医疗关系即可;而医院则不能对王女士在手术当中出现的呼吸、心跳骤停险情,血压、脉搏为零,心电图监护一度呈直线等问题提出非因其先前麻醉行为不当引发该症状之外的原因,故而推定医院对王女士出现上述症状及其后遗症状存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比,其职能从教育、预防的作用向赔偿作用倾斜;它是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是过错责任向公平责任的转变,是个人权利向社会责任的转变,强调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对医疗行为实施严格责任的初衷,相信是为加强对弱势群体救助,寻求社会稳定。医疗诉讼之所以举证责任倒置,是由于患方在诉讼中居于难于取证证明医院医疗行为与自身受到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弱势地位。为保护患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在医疗侵权诉讼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较大程度上可以缓解医患之间的社会矛盾,为病员实现自己的权利提供确实可行的救济途径。


事故案例分析怎么写?

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5已经采取的措施。 案例 [案例1] 某单层工业厂房项目,檐高20m,建筑面积5800m2。施工单位在拆除顶层钢模板时,将拆下的18根钢管(每根长4m)和扣件运到井字架的吊盘上,5名工人随吊盘一起从屋顶高处下落。此时恰好操作该机械的人员去厕所未归,一名刚刚招来两天的合同工开动了卷扬机。在卷扬机下降工程中,钢丝绳突然折断,人随吊盘下落坠地,造成2人死亡、3人重伤的恶性后果。 问题: (1)本工程这起重大事故可定为哪种等级的重大事故?依据是什么? (2)试简要分析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 (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h内写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初报表)应包括哪些内容? [案例2] 某单身公寓建筑面积32800m2,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箱形基础,地下1层,地上8层。某一天,按施工进度计划要求正在搭设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员检查巡视时发现新购进的扣件表面粗糙,商标模糊,有的已显锈迹。便向架子工询问,工人说,有的扣件螺栓滑丝,有的扣件一拧,小盖口就裂了。安全员对此批扣件的质量产生了怀疑。 问题: (1)显然,该项目的脚手架工程存在着安全隐患,那么事故隐患该如何处理? (2)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请问安全员应如何处理此事? (3)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案例3] 某六层商住楼,总建筑面积9800.72m2,建筑高度22.55m,框架结构,脚手架采用落地式外脚手架外挂密目安全网,地下为条形基础和独立柱基础。1999年9月8日,工人甲由办公室去材料库房,经过施工现场时,从六层脚手架上掉下一根长脚手杆,正砸在工人甲的右臂,造成骨折。 问题: (1)请简要分析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 (2)脚手架工程交底与验收的程序是什么? (3)施工现场对安全工作应制定工作目标。安全管理目标主要包括哪些?

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中责任如何划分

(一)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决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尤其是进一步做好防范医疗事故的具体措施。(二)医疗人员有过错的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纠纷。(三)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据都有哪些

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包括:(一)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计划生育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后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三)因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四)因输血感染病毒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五)其他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由于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有哪几类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近些年,医疗纠纷时有纠纷,那发生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引起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五方面:1.医疗人员医德素养差,其表现有:(1)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员不负责任,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例如,病人来看急诊,有的当班护士不问病情,不作预检,贪图自己工作方便借口推托说急诊“很忙”,叫病人挂号去看门诊。病人出于无奈只好去看门诊。但是病人因病痛苦,心里嘀咕,指责医务人员对他(她)缺乏同情心。事后病情表明,如果病者确因求诊时间上被耽误而造成不良后果,这便构成医疗纠纷的原因。再如病人患急性阑尾炎并发穿孔,术后出现肠粘连,此时有的病家就会指控医务人员不能随便拒绝急诊和夜间出诊。(2)病人或家属在诉说病情时,总希望医生全神贯注,细心倾听病情,以取得理想的治疗效果。但是有的医生即表现为漫不经心,似听非听,或边看病边与旁人闲聊,甚至开玩笑,工作很不认真。如果病人有病而医生没有及时发现(如主诉头痛,医生看作为一般性头痛,但后来经检查确诊为颅内肿瘤);或将重症看成轻病(如流行性脊髓膜炎早期、流行性乙型脑炎早期误诊断为感冒,心肌梗塞误诊为一般性胸痛等);或危重病人的预后事先没有向家属说清楚等,一旦病人发生了死亡或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家属自然会指控医生不负责任,是医生当初不重视病人的主诉而引起的后果。曾见报导因未听家属主诉,出现妊娠子宫当作肌瘤切除、糖尿病被手术后引起创面不愈合等情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医学知识的需求也提高了,病家对自身疾病的了解也越来越多,其中有病人会对诊断工作提出各种意见与要求。如上了年纪的人,因经常性腹疼,原因不明;或患有慢性肝炎的人因长期间歇性肝区隐痛会提出查癌的要求。如果医生对此意见不屑一顾,甚至不耐烦地反问:“有这么多的癌吗?”“你提这个检查,那个检查,是你作医生,还是我作医生?”甚至讽刺挖苦病人,病人听了当然很反感,气愤抑在心里。在医疗诉讼案件中有时确有巧合的意外例子。有的病人因患慢性肝炎后来果真并发了肝癌。原因不明的腹痛后来发现为内脏癌。诸如此类,病家就会指控医生不理会病人的提醒,自命不凡而造成误诊,要求医生承担责任。其心情应该理解。从医疗上分析,实际上病人生癌与医生的服务态度无因果关系,但是因医生服务态度不好,说话不留余地,以致使医生陷于受谴责的被动地位。(3)有的医生作风很拖拉。病家要求迅速住院,及时抢救,而有的医生表现得磨磨蹭蹭,正是“急惊风”遇上了“慢郎中”。如果病情恶化,或在用药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反应,抢救不及时或抢救中主师不在场,或者没赶上抢救的最佳时机,病人发生了死亡,家属因出于对死者的挽救、希望、遗憾等各种心理因素,也会因此而反目谴责医生。医德差的情况,尽管医务界、社会上有所揭露与批评,但是目前在医、护工作中仍普遍存在,它是构成医疗纠纷最常见的原因。因此,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素质是预防和控制差错事故发生的关键。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主要从医德修养和业务能力培养两方面着手。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关键在于不断学习理论业务和练好基本功。医德要求医务人员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对待医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制度和操作规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克服对病员漠不关心、马马虎虎的工作态度,使医务人员懂得亲切、耐心、体贴、翔、救死扶伤精神的重要性,还要懂得病家的心理、意愿,在同情和做好解释工作的基础上,接受病人某些合理的意见和要求,它不仅可以提高医疗效果而且还可以避免事故和纠纷的发生。反之,就很难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德虽然是无形的,但是每一个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务人员都能体会和感知得到。患者刘某,男,22岁,工人。在本厂医院被确认患有乙型肝炎后,他请医生不要将诊断结果告诉别人。因为,他惧怕隔离治疗后同事们的疏远和歧视,更担心相识不久的妇女朋友因此而与他中断恋爱关系。这位医生考虑再三,答应患者暂时不向他人透露,但要求患者抓紧治疗,注意休养,否则后果自负。从《希波克拉底誓言》“凡我所见所闻,无论有无业务关系,我认为应守秘密者,我愿保守秘密”的信条,到现代《医学伦理学日内瓦协议法》“凡是信托于我的均予以尊重”的规定,都把为病人保密视为一条重要的医德规范。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它是维护病人利益和尊重病人隐权和需要,也是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的必要条件。然而,医疗活动中的道德关系不限于此,还有医者与人群的关系、医学与社会的关系等其它医疗人际道德关系。所以,医务人员在为病人的隐私或诊疗信息进行保密时,应全面考虑各种医德关系,尤其是病人需要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更应周密考虑,谨慎从事。我们认为,当病人需要合理时,即病人的隐私不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时,医务人员应无条件地坚持为病人保密的原则;当病人需要不合理时,即满足了病人需要将必然危及他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时,医务人员应以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为前提。否则,一味地强调为病人保密原则,将可能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依据社会健康利益是为病人保密的最高判定标准,对于上述案例中刘某提出的保密要求医生是不应给予满足的。因为在这种医患交往中,对于患者来说,其个人隐私已不属纯粹的个人隐私,其个人需要已不属合理的病人健康需要,其所谓“忧虑”并无确切根据,仅是主观臆想。所以,无论是从患者健康利益出发,还是着眼于社会人群利益,医生都应将诊断结果告诉患者单位和家庭,争取他们的配合,采取隔离治疗措施,促使病人早日康复。2.工作中的失职工作中的失职系指工作上的玩忽职守,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渎职情况。例如:用错药、打错针、输错血、开错刀、或在手术后体腔内遗留纱布及其他异物等。女性、59岁,入院诊断:慢性支气管炎一肺气肿,肺原性心脏病心力衰竭三度,呼吸衰竭。实施光量子治疗,考虑病人不能搬动,采取床边抽血再回输的方式进行。当穿刺抽血仅仅10ml左右,病人突然出现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案情分析:该患者慢性疾病多次住治疗,此次病情很重,因条件所限,不能进行呼吸机治疗。经治医生经过数日斟酌,为能改善病人的缺氧情况,决定上光量子一试。分析该病历死亡原因,应为心源性猝死。引发纠纷的原因在于:进行此项治疗前的半个小时才向患者及家属交待治疗的意义,突发的事件使家属不能予以理解。一种治疗的选择,要看是否是必须采取的还是两可之间的;是病人积极争取或乐于接受的还是医生的主观选择,要结合病人的全身状况及其耐受程度全面地进行分析,做出决断。对于重要的检查、治疗、药物的使用要向病人或家属进行交待,征得同意方可实行,正像某些医疗活动必须履行监护人签字手续一样,这是医疗管理的规程。这不仅在于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医疗的正常秩序。此案例给予我们的教训是:应早一点向病人及家属交待治疗的问题;而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个已经濒临死亡的病人在治疗方法的选择上如何更慎重一些。女性、38岁、已婚,诊断早孕做人工流产刮宫术。术者未能找到明确的绒膜组织,请上级医生再刮仍未能肯定。约第二天b超检查,报告为宫腔内异常回声:①积血;②残留物不除外。后给中药“清宫逐瘀汤”口服治疗。服药后第三天,以宫外孕出血性休克急诊入院手术,术中证实为输卵管狭部妊娠破裂出血,腹腔积血达2000余毫升。案情分析:该病人妊娠诊断无疑,选择终止妊娠刮宫术也无错误,因为宫内妊娠与宫外妊娠早期的临床表现和体症是没有区别的。现代b超诊断技术对于没有出现并发症的宫外妊娠诊断率也是很低.问题在于,上下级两位医生的操作均未找到绒膜组织的时候,应该如何认识病情,分析病情,并如实地将病情分析向病人做一交待。通常情况下,输卵管妊娠在并发症出现之前做出诊断的机遇很小,但这种并发症的发生对病人而言危险性又极大,这不能不提醒我们的医生交待病情的分析及下步治疗中可能会出的问题具有何等的重要性。该病倒的教训也正是如此。在处理这类纠纷中,我们常常听到医生这样的自诉:这些问题我们想到了,也做了必要的检查和证实。但无论从科学的严谨性还是法律的严肃性角度上讲,它们追求的都是最终的结论和依据,至于你脑子里是怎样想的它们并不关心。医疗作为一门严谨的自然科学,各种医疗文件的书写都可能成为最终的法律依据,我们许多医生恰恰对此没有足够重视。3.技术上的原因有些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不典型、医生在诊断时疏忽了;或者对某些罕见的疾病缺乏认识,尚不知其诊断方法以致于误诊;或对某些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未预见到病情会突然变化与死亡,因此未事先向家属作说明,家属缺乏思想上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病人突然死亡会引起医疗纠纷,应判为技术原因。农民朱某某,男性,27岁。于1988年5月28日因右腹痛24小时到村卫生室就诊。乡村医生程某接诊:t37.8℃,心肺(一),腹肌紧张,右下腹明显压痛及反跳痛,未作其他项目检查,诊断为阑尾炎,决定就地手术治疗。是日下午1时,程某自行麻腰执刀,由一名临时工化验员做助手。历时2小时,未找到阑尾,关腹腔,而后作保守疗法,第7天拆线,创口一期愈合出院。次日,病人因腹痛高烧又到卫生室接受观察,对症治疗30小时,腹痛不止,出现中毒症状,及转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危重,经家属要求又转市人民医院,住院近两个月。出院诊断为腹膜炎、肠粘连。化费3000多元。家属多次上访,认为乡村医生处置不当,延误病情,导致身心痛苦,巨额化费,要求追究其责任,赔偿损失。外科病人发病急,大多病情危重,多数以手术为主要治疗手段,还要分秒必争。轻率选择手术方案,不顾条件贸然动刀违反操作规范,焉能保证安全有效?据调查:本安全病人就诊时医生轻描淡写地问了几句,随便摸了几下,就断定是急性阑尾炎,需要开刀。至于这一切是否最佳选择,近期疗效会怎样,远期效果如何,据程医生说他根本没有想到那么多,他地考虑的是通过开刀可以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增加收入。从个人利益出发,他不顾农村小小卫生室药品、器械、技术等条件,把没有外科基础的临时工拉上台当助手,两人捣鼓了两个小时连阑尾都没有找到;不顾病人安危,把救人活命当儿戏,手术冒险而上,增加了病人的痛苦,这些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并追究其应负的责任。本案例病人留下后遗症肠粘连,如果这位乡村医生当初尊重客观条件,不如此不自量力,轻举妄动,完全可以避免这一不良后果。因此,最佳手术方案的选择、决定,是崇高医德的体现。手术方案可能有多种,选择哪种方案,自己能否胜任,意外情况如何处理,都应考虑其中,而最主要的还是要一切从病人的利益出发,以解除病痛,救人活命,恢复健康,保持机体功能为目的。同时也要注意避免在治疗疾病过程中增加病人及社会的负担,既应重视病人心理、手术效果,也不应忽视经济负担。只有这样审慎、周密、细致的考虑,病人才会真正受益,医生才算尽到了道德责任。这里还需指出的是,外科手术一般可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当前农村卫生室大多不具备条件,施行外科手术显然不妥。我国有关政策规定乡村医生的职责只是初级医疗服务(医治小伤小病)如做预防保健工作,况且其所受的训练根本不足以进行手术,因此,乡村医生不能给病人做手术。女,48岁。因十二指肠腺癌局部切除后腹痛2个月入院。2月来有腰痛及上腹痛。x线钡餐检查疑为十二指肠降部近段有占痊性病变。十二脂肠镜检发现十二指肠降部隆起,直径约1cm,活检病理报告为十二指肠粘膜呈慢性改变。剖腹探查术中发现十二脂肠球部有移位,降部下段可触及指头大小之硬节,考虑为肿瘤复发。行十二指肠、胰头及胃窦部切除,放置双套管引流。术后发生胰瘘,腹腔感染,因中毒性休克死亡。男,成年。因右上腹部包块2月入院。在剖腹探查时误将胰头癌当作普通包块分离,因粘连、解剖关系不清,将胰颈、胆总管、肠系膜上静脉切除,术中虽做弥补手术,终因肠管瘀血坏死,中毒性休克死亡。女,62岁。因胰头癌行根治本。术中发现胆总管下端完全梗阴,因胆总管后壁与门静脉前壁有粘连,分离胆总管时将门静脉夹在其中一并切断。当时又发现有一小动脉出血,以为是肝动脉出血予以结扎。将门静脉行端端吻合恢复肝脏血运。术后13小时血压突然下降,经抢救无效死亡。例1胰管空肠吻合不严密,发生胰瘘,双套管引流位置离吻合口较远,使漏出的胰液未能充分引出,由于自身消化作用,腹腔感染加重,又未作积极适当处置,终因中毒性休克而死亡。例2在剖腹探查中解剖关系不熟悉,操作粗疏,加之病变部位粘连,盲目手术误伤胆总管及肠系膜上静脉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例3是由于缺乏经验,操作不精细,在切断胆总管时未能将肝动脉及门静脉分别解剖清楚,造成术中误伤。终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4.意外情况医学实践非常复杂,有些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变化可以预防,但也有一些情况不仅可以预见而且也难以控制。例如药物注射、诊断性检查或在麻醉过程中,有的病人会突然出现心搏、呼吸骤停而死亡。经过尸体解剖、病理检查、生化检验、案情调查、病史分析等手段,鉴定结果认为用药的指征、剂量、方法等各个方面均符合医疗上的原则和要求,抢救也是及时得当有力的。但是病人由于体质上的特异,发生了药物过敏感死亡(如某一案例病者患子宫肌瘤,手术中施行腰麻,病人发生药物过敏感性休克突然),然对于这类死亡应考虑归属于意外事件。5.家属另有需求因家属另有需求,致使作为医疗事故的原因被纠缠,近年来亦屡见不鲜。这料纠纷案的特征,经过多方面的查证核实,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确尽了很大的努力,实际上并无医疗过错或事故。但是有的病人家属借说“医疗事故”而提出各种要求,如要求取消治疗期间所欠的巨额欠款。作者遇见一例16岁的男性再性障碍性贫血病人,因出现皮诊就诊,门诊检查中发现为再障,因病情严重而收住院。住院治疗两个月后死亡,花了住院费医药费共计两千多元。家属根据《常用药物手册》记载的,可他敏“偶可发生皮疹和粒细胞减少”强词夺理地说“孩子的再障因服用皮肤科开的抗过敏药引起”,借口“医疗事故”拒不付款,其目的很显然。有的医疗纠纷案件,家属提出过高的经济赔偿和一些额外的要求。譬如处置户品,安排与调动工作,解决住房困难等等。有的病人长期占住病房,拒不出院,在医院包住包吃吃长达十几年。作者曾遇一例60多岁的男性中风病人,为了预防肺部感染,在应用青霉素注射过程中发生昏迷抽痉,后来经治疗病人恢复了知觉,但是出现了痴呆和跛行。从其发病经过和恢复情况分析,医生均认为是中风后遗症,但是家属申诉中说病人有青霉素过敏史,故坚持病人出现的后果是因用青霉素引起,住院长达10多年而不肯多院。有的家属遗弃老年病人或残废婴儿。还有些人竟目无法纪,借口医疗事故大吵大闹冲击病房,打砸医院的门窗、仪器设备;个别人还行凶殴打医务人员,严重威胁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有人甚至停尸要挟,扰知己医院的工作秩序。如有一例风心病人在分娩过程中死亡,临危时仅因主管病房的医师在图书室,抢救迟来了一步,死者家属强调抢救不及时多次来医院大吵大闹。事后经临床分析,病人死亡系由于羊水栓塞引起。风心二尖瓣狭窄的病人分娩时确有一定的危险性,故此,医生预先采取了早安排住院的措施。事后经多次查证,此案在医疗上并无原则性过错,但是病人家属说死了人,小孩没有娘哺育困难多,以此纠缠不休。病员因病死亡,作为家属确定很悲痛,很值得同情与关心,但是,事总得有个原则、政策,不能感情用事,不能闹无原则的纠纷。一天晚上,武昌县一对青年农民夫妇抱着他们不满周岁的喉梗阻男婴,到湖北省人民医院求治。医生诊断后决定做气管切开,患儿父母坚决不同意。这时,患儿呼吸困难,面部紫绀,眼看生命垂危。医生反复解释、劝导,患儿父母哭得死去活来,仍不为手术签字。耳鼻喉科主任医师杨强,看到患儿病情危急,就把他抱到手术室抢救。不料,患儿的母亲不顾一切地冲进手术室,夺过患儿就往外跑,杨医生急追上去,以医务工作者特有的崇高而神圣的威严和慈母般的情感,说服了这对青年夫妇,给患儿作了手术治疗。小孩得救了,这对夫妇破涕为笑,象遇见活菩萨一样,万分感谢杨医生为他们做主,救了宝贝儿子一命。病家的选择是维系医生与患者间治疗与被治疗关系的核心,在法律和伦理上,只有病家才有权决定是否建立这种医患关系,也只有病家才可以随时随意地、合法地去终止这种关系。在各个医疗计划制定、实施阶段,患者的选择权对于合理的医疗来说也不很重要的。在临床上,即使疾病有明确的手术指征,手术方案也属优化,但由于手术本身具有不可避免的损伤性,会在不同程度上对病人的躯体或功能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应当充分尊重病人的权利,让病家知情同意,并自觉履行承诺手续,如书面签字等。这不仅是伦理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它保护了患者决定在其身上做什么的合法权力。一般来说,在直接危及生命,若不治疗病人就很可能死亡或致残的情况下,医生的愿望和病家往往一致。此时,无论从医学上还是从伦理上看,都不存在什么疑问。然而,如本案例那样,病家的选择有时也会给医生带来棘手的伦理难题。案例中病人的代理人枣患儿父母,不履行承诺手续,并阻拦医生采用必要治疗手段。对待这类医患冲突,医生的态度无非有4种:(1)以病家的态度为转移,无论病家的选择正确与否,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敷衍应付,绝对服从;(2)向病家做必要的解释,讲清所用治疗措施的意义,但最终还是听其自然;(3)医生能尽职尽责,自觉替病家担风险,但不善于以教育和劝导的法引导病家知情同意;(4)对病家高度负责,既尊重其选择权,又敢在关键时刻为病家作主。很显然,前两种从尊重病家选择权的角度看,医生似乎在伦理和法律上均无可非议。然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判断和衡量医生的最高医德标准是看其医疗行为是否从病人的根本利益出发,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当病人对治疗措施的选择明显不正确明,医生若从个人得失考虑,置病人安危于不顾,这种逃避和推卸责任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第三种态度呈体现出医生应具有的可贵品德,但在伦理和法律问题上却是有缺陷的,即未注意医患双方心理沟通,以求得患者的认同、参与和配合,这是对病家选择权的忽视。第四种态度完善地体现了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医生对待病毒选择权的正确伦理行为。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本案例中杨医生对待病家选择权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对这个患儿来说,其症状和体征已经很典型,若进行气管切开治疗就有挽救的机会,反之,就会越来越危险。在预后十分明确的情况下。杨医生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极端的热忱,教育和劝导病家作出正确选择,这不能算是强迫的行为。他深知病家是农民,缺乏医学知识,惧怕对患儿做气管切开,病情又不允许等完全打通他们思想后再行动,在患儿的生死关头为其作主,是医生全心全意为病人的高尚行为,而不是无视病家的选择权。事实证明杨医生的做法深受病家赞扬和感谢。综合上述原因分析,医疗纠纷的原因可以归为两大类:即因医疗过失直接导致不良后果的纠纷和无医疗过失而发生不良后果的纠纷。工作中的失职和技术上的某些原因属于前者;医德素养差,服务不周,意外情况属于后者。


典型医疗事故案例及分析!(要求有具体的案例及分,最好是当今的热点医疗纠纷)

脑瘫患儿诉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赔偿案案件简介原告张某之母于2006年10月4日(双胞胎待产)急诊入院,凌晨3:45医生告知B超单检查显示胎儿的胎心和胎动并未异常后,被安排在产房待产区。但原告胎膜早破,羊水外流长达6个多小时,被告(医院)未采取任何具体治疗及检查措施。原告于同日上午9:30出生,医生告知,原告重度缺氧,在儿科病房的暖箱中抢救有所改变出院,但于2008年原告查出脑瘫,原告家人于2009年2月将在被告处的病例调出后才知,原告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2009年3月原告将被告上海某医院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就此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解析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自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调查取证,就该案件的主要法律事实与证据,从专业知识角度以分析,并做出相应的方案,在该案件中主要争议有:一、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方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们认为被告对此法律概念和适用存在理解错误,依据《民法通则》和《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即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2月在被告处调出病例,确定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时开始计算。二、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对原告在出生过程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一直持否定态度。在审理过程中,我们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就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现状有无因果关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不构医疗事故。面对这样的鉴定结论,无疑是一个沉痛的打击。本案要想取得赔偿,这个鉴定结论是关键,律师和原告都不服这样的鉴定结论。我们重新申请鉴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接受了申请,并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就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现状有无因果关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与被告的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论 原告诉被告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支持了我方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090.40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80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陪护费人民币1515.50元;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人民币201,600元;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用具费人民币280元;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人民币210元;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4,441.48元;八、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人民币244,414.80元;九、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500元。 法律依据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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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作文素材:医患关系
2012新作文素材:医患关系
人民日报:医患关系再也“伤不起”
2012-03-27 来源: 人民日报
一起恶性的医患冲突事件,让许多人无法享受周末的轻松。3月23日,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患者持刀行凶,致一死三伤。遇害的实习医生刚刚接到香港一大学的博士录取通知……
  舆论一片唏嘘。骂行凶者丧心病狂者有之,叹医生没有沟通技巧、不谙患者心理者有之,怨医生已成低收入高风险职业者有之,盼医生有尊严地活着者有之,忧未来病无所医者亦有之……甚至竟有零星的叫好声,让行医者更添痛楚,身心受伤。
  尽管我们大力提倡医患和谐,但医患冲突在近年来依然时有所闻,医患关系紧张的忧虑依然挥之难去。“医者父母心”,中国传统曾最受人尊敬、并与人伦至尊父母相提并论的职业,屡屡因冲突事件受伤,令人深思。
  其实,不管在哪个国家,总有病重不治者、铤而走险者,也总有缺乏沟通技巧的医者,医患冲突何以在今天令人震惊?这次哈尔滨被杀的医生,和凶手并无直接接触,受伤的医生在替谁挨刀?
  经济高速发展的中国,在社会保障事业方面积累了不少欠账,而“教育”和“医疗”就是被拖累的两个大户。今年,我们终于有望实现一个承诺近20年的目标——教育投入占GDP的4%。然而,政府医疗卫生的财政投入也是一个长期低迷、至今仍未引起重视的指标。2011年,我国政府的医疗卫生支出仅占GDP的1.35%,低于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而发达国家的政府卫生支出占GDP比例一般为6%—8%,发展中国家大部分是2%—6%。
  投入偏低,造成医疗保障水平偏低,城乡与东西部医疗资源配置失衡,医药不分家带来的“以药养医”、大处方等乱象,医药市场监管不力带来的医托作祟、假药横行……这一切恰与国民物质生活的日渐富裕形成反差。百姓在温饱之后,健康长寿的欲望激增,求医问药时却殚精竭虑。人命关天,一些非理性患者便将怨气宣泄到了一线临床医生头上。
  医务工作者的道德水准绝不会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相反大多数都是医者仁心。对13亿人而言,这是接触最多、依赖最深、受益最大的职业之一。绝大多数医生护士,都在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地支撑着13亿人的健康大业,为了治病救人,他们拿着低工资,“白加黑”地工作,承受着超乎常人想象的心理压力,以及被一些无良同行倒出的、泼向这个职业的污泥浊水,甚至还得挨上虽然个别、却令人痛心的无妄之刀,承受直接伤害。
  医生和患者,本该是同一战壕的战友,携手迎击共同的敌人——疾病。处于对立的两极,只会两败俱伤。因此,请将手术刀对准制度之弊,请像提升教育投入一样,为提升医疗投入而呼吁努力。
  这,才是让医生再不挨刀的治本之策。

2012新作文素材:医患关系
实习医生命丧患者刀下医患冲突何时休
来源:青年导报网 2012-3-27
3月23日下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发生一起患者在医院内刀捅医生的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来该院治疗强直性脊柱炎的男患者,在看病后因对医生医疗建议不满,手持水果刀闯进医生办公室,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重伤。(03月25日《广州日报》)
又是一起患者在医院内刀捅医生造成一死三重伤的恶性伤害事件。3月23日下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一名来该院治疗强直性脊柱炎的男患者,在看病后因对医生医疗建议不满,手持水果刀闯进医生办公室,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重伤,这恐怕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新闻。然而,这样的悲剧却时常是我们的生活中上演,为此,笔者想问:是谁让我们这个社会布满了“戾气”?又是谁让患者走极端将怒火撒在医生的身上?这背后到底是谁惹的祸?是医院、医生太“黑”,逼患者过度防御丧失理性,还是我们的社会风气和医疗体制要需要反思?
说实话,看过这则报道后,只能说是这位患者太不理性了,做出如此非理性的暴行,实在是让人痛心!要知道,你这样针对医生个体的非理性的暴行,只能是挫伤年轻一代医生服务病患的热情,最终受损的还是普通公众,因为咱百姓的健康最终还是要托付给有尊严感的医护人员。但是,如今“医患冲突”事件的频发,总还是事出有因的!曾几何时,在我们的记忆里,医生和病人之间是那么的融洽,而今天,造成年轻医生王浩之死的原因,不仅是患者的极端自私,可以说也是国内医疗体制改革不健全带来的恶果。
针对此案的发生,可以说是医患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信任惹的祸。大家也知道,人类在社会的交往中,做任何事情70%靠交流,就更不要说“医患之间”了。如今在医患之间的纠纷中,其实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医患缺乏沟通造成的。医生和患者可能就差了那么一句话,这句话可能是一句解释,可能是一句安慰,也可能是一句道歉……然而有很多的医生觉得医学知识很复杂,很难也没必要向患者解释得太清楚。正是由于医患信息间的不对称,再加上一些医生高高在上的态度,让病人及其家属对医生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感。
另外,医患冲突还有着复杂的经济和社会根源。笔者在网上看到,有专家针对此事的总结:“如今的医疗服务提供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要之间存在矛盾;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要求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之间存在矛盾;医学技术发展的有限性与患者期望值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矛盾;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与缺乏有效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之间存在矛盾;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不完善与人民群众的诉求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些矛盾的日积月累,才造成今天“医患矛盾”紧张的局面!
其实,医患关系的实质应该是“利益”的共同体,是共同对抗病魔的朋友,而不是敌人。大家知道,我们到医院看病既要靠医生精湛的医术,又要靠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和积极配合。但现在医患为何水火不容?多年来“医疗市场化”的体制改革,政府对医疗卫生投入不足,把医院推向市场,医生要创收谋利,而病人看病也从以前的“政府全包”变成“自己掏钱”,医患的利益冲突越来越直接,矛盾冲突也就越来越突出。笔者认为,要改变现状,就必须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政府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和监管,让医生不再为创收苦恼,让病人看病基本能报销,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医患矛盾。
由此看来,这次事件的发生,虽说尤其偶然性,但事实上是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他暴露出社会公德与法律的欠缺,事实上患者不能以牺牲医生的身体来换回自己的利益。同时,笔者认为,社会各界关注当前严峻的医患矛盾和医院工作者严峻的职业环境。院方和患方都有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维护,院方有正常工作不受干扰的权利,医护人员有身体和健康不受侵犯的权利;患方对治疗方案、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医疗事故的处理规定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但是,不管哪一方都应采取合法的方式和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我们在为这28岁年轻的生命逝去感到悲痛的同时,我们的社会是不是需要彻底反思?究竟是谁惹的祸?如今,在这“医患冲突”中,年仅28岁的实习医生,能否用自己年轻的生命唤醒社会的良知?医患之间的和谐之风何时能吹到?我们翘首以待……
2012新作文素材:医患关系
哈医大医患冲突酿命案65%网友“高兴”怜悯心何在?
2012-03-27 | 来源:福音时报
核心提示:黑龙江某医院发生了一起医患冲突恶性伤害案件。案发后,行凶者自杀未遂,被赶到的警察抓捕当场。消息传出举国震动,主流媒体均对悲剧中逝去的年仅28岁的实习医生表示哀悼,亦对该未成年人行凶杀人的行为给予谴责。
(福音时报) 3月2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发生了一起医患冲突恶性伤害案件:一名年仅17岁未成年患者因不满医生的治疗建议,持刀闯入医生办公室砍人,最终造成1死3重伤的惨烈后果。案发后,行凶者自杀未遂,被赶到的警察抓捕当场。消息传出举国震动,主流媒体均对悲剧中逝去的年仅28岁的实习医生表示哀悼,亦对该未成年人行凶杀人的行为给予谴责。
然而主流之下暗藏逆潮,某网调查,6000多人次参与,竟有4000多人次选择“高兴”;23日下午悲剧发生,当晚23点多有网友发帖“应该举国欢庆啊,喝点小酒,放起鞭炮……”而3万多人参与此帖评论,转发量5000多次。
知名节目支持人白岩松对此几欲掉泪,表示“这社会病重了”。
著名音乐人李光平先生对此沉痛地说:“哭吧,没有信仰的社会,让我们永远不知道什么叫对生命的尊重、爱与宽恕;只有仇恨、凶狠与残忍!”
诚然当前我国社会在医患冲突中有紧张之处,这是国家和民众都在努力改变的一个事实。只是在本案之中,舆论不当成为扩散仇恨的道具,人之所以为人,就当有对生命最基本的尊重,无论是死去的,还是活着的生命,都当有一种本能的敬畏之心。
生命因爱而存在,若是失去了爱,那么我们就算社会再如何的发展完善,人活着什么意义呢?对于失去的年经医生,每一个国民都当秉承良心表达自身的哀伤,这不是一种强加于众的情绪,乃是同为人者的一种同悲之情。缺乏这样的心者,谈何去解决处理其他的现实问题!
古人说“知我罪我,其惟春秋”。对于当前社会上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自有历史来进行最终评议,我们要确信的是都有其解决的时候时期,无须把自我一时的情绪宣泄在个别事件之上以表达自己对整个现实社会的不满,这是非常不明智和不可取的作为。当问题出现,不是情绪表达的时候,而是在信心和爱的层面上,我们的理性要真正发动起来的时候,这样才有利于推动并更快更好的解决问题。
没有慈悲心的人和社会最终只能走向毁灭与倒退。圣经劝勉世人说:“你们要慈悲,像你们的父慈悲一样。(《圣经·路加福音》6章)”
一网友为此呼吁说:只求主怜悯这世代,他们所做的他们不知道,他们所说的他们不知道,我们知道的是不是足够让他们知道谁是真理和生命呢?悔改吧,耶稣是神!

2012新作文素材:医患关系
南方日报:没有权利保障,医患都是弱者
洪 丹
3月23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发生患者捅死1人、致伤3人事件,一名前程似锦的实习医生无辜惨死于患者手中。这是一起让人悲哀的事件,但更悲哀的在于,腾讯网转载的此事件新闻报道后面,竟然有4018人次在网站设置的“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的投票中选择了“高兴”,占到所有6161投票人次的65%。
  很多人都认为把这起事件归结为“医患矛盾”是不正确的。确实,在这起悲剧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当事医生太多的过错,而受伤死亡的医生亦非就诊医生。我们不能排除有些人性格偏执、冲动易怒,恰如那个拿着尖刀胡乱挥斩、完全丧失理智的17岁少年,残忍夺人性命只因为自认为医生“故意刁难”自己。但也正因如此,我们才更加震惊,如今的医患关系到底对立到了何等地步?一个萍水相逢的人竟成了紧张医患关系下的牺牲品,实在让人诚惶诚恐。而这种让平常人感到惶恐的新闻,居然成就了某些人心中的“高兴”,幸灾乐祸之情溢于言表,让人震惊!
  一些医生收回扣、收红包、开大处方、过度检查等黑幕早已被轮番曝光,莫说一些精神偏执的人容易走向极端,就是普通人来到医院、见着医生,对于医生开出的各种处方用药检查,都总不免作出戒备、以疑惑之心看待。钟南山院士日前公开批评一些医务人员“连基本的道德底线都没有”,网上支持者众。许多医疗纠纷表面上看是患者对就诊医生不满,但实际上已超出对具体医疗人员的意见,他们是对医疗行业、相关政策和制度甚至整个社会体制不满意。于是,那些“没有基本道德底线”的医务人员咎由自取,即便医患间信息严重不对称,但患者也绝不是傻子,任你摆布;而另外那些心怀医德的医务人员就为这些害群之马的恶行以及整个不完善的医疗制度埋单,甚至付出血的代价,成为“替罪羔羊”。
  医患矛盾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双方都“抢着”表明自己是弱势一方。站在专业知识的层面上,医生一方无疑是占领高地的,正因此,一些无良医生才有可能凭借各种大处方大赚昧心钱。这就涉及医生群体自律与他律的问题,包括医生真正济世救人、心怀父母心,主动排除各种金钱利益的干扰;也同样包括监管部门对这种黑暗现象决不姑息,遇一例严厉查处一例,坚决把害群之马清除出医疗队伍。目前看来,一些医院与监管部门对于一些“没有道德底线”的医务人员仍然睁只眼闭只眼,放任、纵容甚至同流,大有大贪,小有小贪。
  事实上,没有相应的权利保障,医生与患者注定都是体制下的弱者。要做一个有医德的医生,意味着必须恪守清贫、耐住寂寞。在现有体制下,医生的专业能力与知识处于一种被严重低估的状态,因此,一些医生才会耍各种小动作,自甘堕落。除了政府对于医疗系统加大投入以改变现状之外,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医疗行为的安全性、医疗流程、医疗事故的鉴定、赔偿都应该有规范的法律体制来保障,而这些同样是政府责任。目前看来,政府所做的仍不足够。但如果任由医患关系紧张,必然导致弱者继续相残,最终结果便是“丛林规则”——谁拥有暴力,谁“赢”。


从法律的视角谈谈如何解决医患关系中的医疗纠纷问题 论文2000字

  从法律的视角谈解决医患关系中的医疗纠纷问题的论文如下:
  立法环节。首先,应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医患纠纷具有独特的、专业的特点,完全可以制定一部专门法来规范。其次,应加强医疗事业立法。通过立法来规范医疗事业体制已经成为迫切之需。此外,还应不断完善专家鉴定人员出庭制度和建立相关规范鉴定活动的法律。“鉴定”在医患纠纷诉讼中扮演了非比寻常的作用,理应有公平、公正、公开的鉴定才可以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医患纠纷”。
  执法环节。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如何发挥其作用就是重中之重了,“医患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实施过程中也有其独特的要求。推行专门司法是重要的措施。与经济类,知识产权类案件相比,医患纠纷类诉讼同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且是涉及人身损害的,公平的健康权和生命权遭到了损害,应该培养一批有一定的医学素养,又有能力从事审判工作的专门的司法人员,或者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吸收相关医疗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此外,还应缩短诉讼时间。
  法制教育。医患纠纷存在问题一方面是法律及其它制度不建全,但深层次上,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公民在法律的态度上存在问题。医务人员不了解法,没有严谨的法律意识,在医患纠纷出现的早期不按规定程序处理,采取隐瞒事实,篡改原始资料等方式,试图撇清关系,逃避责任。而患者市场漠视法律,在与医方产生一定矛盾的时候采取暴力、殴打、辱骂、威胁医务人员的方法来试图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守法主体普遍缺失法律意识的时候,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没有了施展的余地。诚然,自古以来长期形成的以德治国,以人治国的思想根深蒂固,影响了法制教育的过程。只有当人们真正理解、信仰法律的时候,理想的法治国家才能实现,法制教育的中心任务就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制观念。
  医患纠纷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有其独特的原因,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应该理性分析原因,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这样才能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保护自身的生命健康权。


医疗纠纷可以写的有哪些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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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谈谈你对医疗纠纷预防与解决的认识】的文章1000字

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医患关系的变化和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已成为影响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工 作秩序的主要因素,不仅损害了医院的形象,影响了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阻碍了医 学的创新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甚至已经威胁到了广大医务人员的生 命安全。为了处理好医疗纠纷,要加强防范措施的实施并采取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方法,从根本 上铲除发生医疗纠纷的内部因素。 1.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 预防保健、 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 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 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狭义的医疗纠纷往往指医疗民事纠纷,即医疗 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医疗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医疗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 及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医疗侵权纠纷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 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的争议,病人和家属认 为医务人员诊疗上有失误,而需追究责任或赔偿。但经查实医务人员的诊疗工作实际上并无原则 性错误,而只是在服务态度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错误;或由于家属不明医疗真相;或由于家属另有需求以致纠缠不休等情况,这种情况才属于医疗纠纷的真正含义。还有人认为病人或家 属对诊疗工作不满,认为病人出现伤残或死亡系由于医务人员诊疗失误引起,要求追究责任与赔 偿,而向卫生行政领导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案件,在未查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 纷。另外还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 服务不满意,与医方发生的争执。 实际上医疗纠纷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 而且还有其他因素。 有时,发生分歧的是医生的医疗处置本身,或者是医生实施医疗处置和方式。这种处置可能并没 有产生不良后果,甚至尚未产生任何后果,只是患者认为这种处置无法接受,或是认为实施这种 处置未能先征求自己的意见。患者缺乏医学知识。例如一些医生在为病人检查身体时(尤其是在 为女病人检查身体时) ,病人解衣暴露了身体的隐蔽部位,此时医生应当设置屏风加以遮挡,但医 生未这样做,从而引起病人的不满,并由此引起争执。因此,说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 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是不全面的。 另外,医疗纠纷是一种争执,有时争执的内容就是“责任”本身,当事人要求的只是确定责任,只 是确定责任,而不是追究责任。例如,有些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后,希望与病人和解,多赔些钱, 实行“私了”的办法,不定为事故。以免对医院声誉有影响。而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却不领情,坚持 要求明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要求“定为事故”,而并不要求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因此,说医 疗纠纷仅仅是“当事人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是不确切的。 2.医疗纠纷分类 (1)医疗事故纠纷 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纠纷。 (2)其他医疗纠纷 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 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 3.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 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患之间的, 针对医疗活动的争执。 医疗纠纷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 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特殊的民事纠纷。但这并不等于说所有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患之间的民 事纠纷,都是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必须是因患者医务人员或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 方发生争执而造成的,是患者对医方的责难。如果是因为患者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引起的,医方与 患者之间的争执,如因患者就医不缴纳疗费,或有意拖欠医疗费而引起的医患之间的纠纷,则不 属于医疗纠纷,而是一种民事财产纠纷;同样,因医方不履行一定义务而引起的患者与医方之间 的争执,如因医方违反对患者病情保密的义务,给患者造成了伤害而引起的纠纷,也不属于医疗 纠纷,而是一种普通民事侵权纠纷。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 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 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 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另一方面,尽管医方出现医疗过失,如果患者对此予以 谅解,不加追究的,则不会发生医疗纠纷。 4.医疗纠纷的解决和防范 医疗纠纷的误区 误区之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 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 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 才可了结的事件。 误区之二: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 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 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 箱”。 误区之三: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 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有的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是多方面的,可以由行政机关出面解决,可以由司法部门解决,也可以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第三者进行调解解决, 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一定要“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 裁决”。 医疗纠纷重在防范。严格抓好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坚持实行医疗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管理。每 年医院与各科室签订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书,每月进行检查考核,凡发生一起医疗纠纷,按其责任 大小,分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进行内部经济追偿。 严格抓好规章制度的落实,建立医疗纠纷的长效防范机制 即用“三严”来规范医疗质量的管理,一 是严格制定制度。针对医疗质量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容易出现医疗安全隐患的重点环节, 逐一排查医疗安全隐患,逐条落实到人进行整改;二是严格考核制度。由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 科室人员组成的质控小组对各科室进行检查考核;三是对考核结果、严格按制度兑现,决不姑息迁 就。同时,经常组织医护人员对单位发生过的医疗纠纷进行分析讨论,找准主、客观原因,并从 中总结出带有普遍性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的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长期有效的医疗 质量管理防范制度,确保在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做到有章可循。 加强医患及医生家属沟通是确保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良好的医患沟通,不仅能 增加患者对医疗技术局限性和高风险性的了解,加深对医生的信任,还可以疏导患者的社会心理 问题,促进疾病的转归。如何做到有效沟通和告知,对医护人员强化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宗旨 教育,从病人需求入手,主动耐心服务,通过召开病人座谈会,进行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及时听 取病人的意见,了解病人需求、改进工作,维护患者的权力。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建立与病 人和家属知情权的制度,即入院时做好宣传教育; 告知家属精神病房特殊性及药物治疗会出现的问题、患者的躯体疾病以及危、重急症会发生的不良后果,规范了谈话签字内容、完善病情知情 同意书,同时教育医务人员戒除“以医为尊”的思想观念,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认真履行告之义 务,为改善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纠纷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改善服务环境,整建室内外环境,让病人就医方便,开展病人健康教育、康复训练 创建“丰富多 彩的娱乐文体健康”的活动。各科室根据自身特点,提供便民措施,满足病人的不同需求,以防为 主,有效地减少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仅供参考。


和医疗纠纷有关的刑法论文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焦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途径有哪些

医疗纠纷处置案例的处罚和处理流程是什么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是什么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是: 1.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 2.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 4.先与病人家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进行起诉处理,由法院进行判决。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最新医疗纠纷怎么处理,流程是什么

1、和解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3、诉讼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第一步,鉴定医疗事故。
复印封存病历资料要及时。
发生医疗纠纷后,第一步需要做的事情是保管、复制或封存病历资料,法律术语叫“证据保全”。
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属于书证的一种。
病历资料不仅可以证明医患关系的存在,也是全部诊疗过程的证明,是判断医院是否应对患者的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承担责任的重要甚至是惟一的证据材料,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作用至关重要。
第二步,由医学会给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当患者到医院就诊,医患之间就存在了医疗契约,医院的医疗行为会因为没有适当地履行医疗义务而构成违约,也会因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而构成侵权。
为此,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医院方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既可以违约而追究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侵权追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受害人可选择其一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审判实践中,鉴于违约责任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及医疗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处理适用于侵权责任较为有利于患者。
当然,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契约或其他情况时,允许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三步,根据《条例》规定的11项标准计算的医疗事故赔偿基数。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步,计算赔偿总额
计算公式为:赔偿总额=上述11项所加总额×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赔偿比例。
第五步,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根据确定的赔偿总额给予赔付。
无论多少复杂的医疗纠纷,获得相应的医疗事故赔偿是患方的最终目的。
也就是说,赔偿是整个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


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的纠纷,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是特别不好处理的事情。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除了由于ᓌ/p>

医疗纠纷案例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务人员具有明显的过错,如果医患双方协商不成,建议到法院起诉。 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医疗事故案件 需要其他医生出庭作证吗

只要律师,不要医生,因他们是一个序统来证会也复杂化,


医患纠纷的著名案例有哪些

曹操斩华佗


分析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的区别

您好!可以从以下几个点来说:
1,性质:医疗事故鉴定属于行政范畴;医疗损害的提法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2,程度:即使最低级别的医疗事故也是有一定的标准的,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就一定存在医疗损害,但是存在医疗损害的却不一定能够构成医疗事故。
3,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各个地方的医学会来完成的;医疗损害鉴定是社会鉴定机构完成,可以跨省委托鉴定。
4,后果: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医方不仅要进行赔偿,还要负上相应的行政责任;医疗损害医方仅需要付赔偿责任,但是现在很多医院只要是医生有相关的案件,都会影响医生职称的评定,升职位等等。
总的来说,医疗损害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并且该过失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那么就构成了医疗损害。而医疗事故责需要损害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
希望能够帮到您!


平固店医疗事故进展如何

原则上医疗纠纷属卫生部门管,劳动纠纷属劳动部门管,他们都掌握有法,可是这个家伙就是不为民办事。赶快请律师,做医疗过错鉴定,不要做卫生局那个医疗事故鉴定,他们是一家人,我的祖国吖,为什么专门保护医院


我们全家受了这么大的打击,这不是医疗事故吗?

庸医啊。哎。同情。一定要追究到底


医疗事故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医疗纠纷案件的类型:1、针对是否是医疗事故引起纠纷;2、就医疗侵权与医疗违约引起的纠纷;3、就人身损害事实引起纠纷。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医疗纠纷中患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医疗纠纷中患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医疗纠纷中患方的权利: 1、生命权 即一个人在心跳、呼吸、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患者的再生存权使医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暂停的情况下,也不能放弃对患者的抢救,应尽一切可能救治。 2、身体权 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宫、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 3、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患者不仅拥有生理健康权,还享有心理的康权;患者到医院就诊的目的就是请求医生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身心是每一医务工作者的责任。 4、平等的基本医疗权 公民在患有疾病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医疗卫生事业。这是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也即患者医疗权的法律基础。 5、知情权 (1)患者对自己的病况有知情权,有权利从医生处获知有关自己的病情、医生的诊断、病情的发展、医生为患者制订的治疗计划以及预后情形,包括治疗中的常见问题及其他可行的治疗方法。 (2)患者有权知道处方药物的名称,以及该药物在通常情况下的治疗作用及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和正确的用法、用量。 (3)患者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病情及治疗方面的病历资料。 (4)患者有权知道规定的医疗护理服务项目、药品的收费标准 (5)患者有权利知道医院制定的与患者有关的各项规定,以及自身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医院应向患者提供此方面的书面介绍,以便患者遵守院方的有关规定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6)患者有权利核对其医疗费用发票,也有权利要求医院对发票予以适当的说明。 6、决定权 (1)患者有权自主选择到任何一家合法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 (2)患者在任何医疗处置和、或治疗前,医生应告知其有关的详情:包括目的、危险性、其他可选择的方法等,以帮助患者作出决定。 (3)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如果觉得需要征求其他医生的意见,患者有权向医生提出会诊的要求,或自己向其他医生或医疗机构咨询。 (4)患者对于手术中切除的器官、组织,遗体的使用有决定权。 (5)患者有权选择是否参加医学研究计划。医院方面必须事先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才会请患者参加医院所进行的医学研究计划。院方也必须事先向患者解释清楚研究计划各方面的详情。 7、保护隐私权 患者对医生所说的心理,生理及其它隐私有权要求保密,医护人员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患者隐私。 8、患者的求偿权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时,患者和家属有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权利。 医疗纠纷中患方的义务: 1、注意收集一些证据资料。目前医疗损害的司法处理程序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实行举证倒置,但患方仍应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存在和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证明患者的身份、收入和财产状况,有的还要证明患者扶养的人的有关情况,所以收集证据对患方仍是十分重要的。 2、足额支付医疗费以完成患方在医疗服务合同中的义务,避免承担民事合同的法上责任。 3、及时签字同意尸检以保证尸检顺利进行,避免因不签字同意尸检导致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而承担责任。 4、及时把尸体移放医疗机构的太平间并及时处理尸体。尸体存放太平间不得超过2周。因处理尸体问题,患方还应注意不要自己触犯侮辱尸体罪。 5、不能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尸检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尸检工作人员。 6、接到医学会有关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时,要在lO日内提交自己保管的门诊病历材料、书面陈述意见书或者答辩书等。 7、接受和配合医学会的调查取证,注意避免因自己的不配合导致影响鉴定而承担责任。 8、注意遵守法律。要按法律程序主张权利,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避免出现那种本来自己是受害人,因用过激行为维权,结果不但合法权益未得保护,反而变成侵权人甚至违法犯罪的悲剧。 扩展资料: 医疗纠纷判断标准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 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 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 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问题的案件特点有哪些

医疗纠纷问题的案件特点如下: (一)医疗申诉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二)化解矛盾成为审查医疗纠纷的重点; (三)对医疗申诉案件提起抗诉成为民事检察监督新突破。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医疗费赔偿;2、误工费赔偿;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7、丧葬费赔偿金额;8、被抚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11、精神抚慰金。

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和解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3、诉讼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医疗纠纷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和解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3、诉讼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医疗纠纷法律案例

我感觉这绝对是医疗事故,你一个医院检查不出来就说明你的医疗技术不行,那就立即给别人转院得了,干嘛让别人在你医院观察治疗,并且在你医院最后没抢救过来,所以我感觉是法院偏袒了医院方


求医疗纠纷典型案例,特别是心血管类的

这个问题较复杂;1、首先请律师去医务科提病历医患双方当面打开病历,患者方在医院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制病历特别是手术记录(复印件患方保存),原件医院方封存病历;2、向当地医学会提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3、医学会派专家对手术记录及术前患者情况进行详细了解;4、医患双方进行自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进行提问;5、最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根据你简单描述的情况来说医院方存在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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